《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水害事故防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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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第283条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 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 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283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 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第283条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第285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9.09•【文号】[86]煤生字第629号•【施行日期】1986.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煤矿防治水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86〕煤生字第629号)各煤管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总公司):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及产量的稳定和持续增长,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经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总公司)审批后报部备案。

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本条例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规章和依据,煤炭行业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条各局、矿必须由局、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

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3条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

第4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矿务局、矿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并随时观察分析险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一、总论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面临着水灾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和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以下是具体内容。

二、煤矿防治水的法律法规基础1.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煤矿企业要加强防治水措施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2.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规程》: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煤矿水害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2. 煤矿防治水管理职责:防治水管理机构应负责煤矿水害防控计划的编制、水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与预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

四、煤矿防治水的水害预测与监测1. 水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应收集和分析有关水害的历史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预测和防范。

2. 水害预测:根据水害历史数据和信息,结合气象、地质等因素,对煤矿水害进行预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3. 水位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位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位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4. 水质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要求,不对煤矿工作环境和煤矿生产造成污染。

五、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封闭水源:对井下水源进行封闭,防止水流进入采空区和矿井巷道。

2. 排水系统建设: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井、排水泵站等设施,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3. 加强矿区地质勘探:通过地质勘探等方式准确了解煤层、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等情况,为煤矿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巷道支护:对煤矿巷道进行支护,确保巷道稳定,防止水流入巷道。

5. 提高井下设备的密封性:对煤矿井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密封性,防止水流进入设备。

六、煤矿防治水的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的编制:煤矿应制定完善的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应急防治措施、应急物资等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中国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其中,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进行科学合理的水文地质勘探和水文监测,掌握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源,对矿井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水位、水压和水质,避免渗水、涌水、破水危险。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矿井透水性能测试要对矿井进行透水性能测试,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通过测试获得的水文地质参数,如渗透系数、孔隙度、渗透能力等指标,为矿井选择合理的防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改善和加固矿井结构煤矿防治水也要从源头入手,改善矿井围岩和巷道的结构,加强支护措施,提高矿井耐水能力。

同时,对于矿井入口、出口、采区盲巷等水源位置,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水。

3. 建设排水系统要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通过预处理、抽水、输送、泵站等技术手段,将井下的水迅速排出,降低矿井水平面,保障井下通风和安全生产。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并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

4. 预测和预警在煤矿防治水过程中,要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水害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

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如声波探测、地下水位监测、工作面涌水预警等,建立科学的预测体系,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制度1. 责任制要健全煤矿防治水的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和分析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要落实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防治水措施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2. 教育和培训要培养煤矿防治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煤矿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煤矿防治水问题作为煤矿安全的重要方面,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领域的基本法规,其第四章煤矿防治水的规定,对矿井防治水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管理要求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矿井防治水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

防治水设施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井防治水设施,包括积水井、排水井、水泵、水塘、水闸、水泥垒、沉淀池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验收和维护保养。

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防治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并按照规定备齐足够的备用设备和应急物资。

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采掘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保证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煤矿应当加强矿井防治水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矿井水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顶板、底板和墙体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矿井防治水的能力和水平。

矿井复工与停产当发生矿井水害事故时,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险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做好安全封闭和复工工作。

防治水责任煤矿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论煤矿防治水作为煤矿安全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必须得到重视。

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防治水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安全、有序和有效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下、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取、积水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本规定。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必须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是造成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地下水赋存状况及补给关系不清楚,对水源位置不清,盲目采掘必然会酿成突水事故。

为了搞清水文地质条件,根据各矿区(井)的具体条件,随着采掘活动的进展,应调查和掌握以下情况:(1)观测矿井涌水量、水位动态及其季节性变化规律。

(2)调查地表水体和积水区历年最高与最低水位、汇水情况和疏水能力,并调查洪水泛滥时淹没矿区的范围,淹没持续时间,以及对工业场地和居民点的影响程度。

(3)搜集历年大气降水资料,调查分水岭,圈定受水面积,弄清泉水、河流的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等情况,并根据矿区的补给、排泄条件和矿井、工业用水排水量等,进行地下水均衡计算,评价矿区地下水资源,为综合治水提供依据。

(4)观测研究地质构造的产状要素,断层破碎带的宽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力学性质,断层两盘岩层接触关系,构造的分布规律,以及断裂在各含水层之间、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发生水力联系上所起的作用。

(5)研究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及分布,断层对隔水层的破坏情况,预防承压水所需的隔水层厚度及其随埋藏深度的变化规律,以及导水裂隙随各种因素的变化情况,分布突水规律,解决承压水上和水体下开采的问题。

(6)调查对矿井充水有严重影响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来源,计算含水层的动、静水量,评价其可疏性;动水量特大,不具备疏放降压条件的矿井,应查清补给方向、补给方式、补给量、补给范围和流速、流量等,为截源堵水提供必要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解读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确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原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明确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人: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制度:包括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探放水管理等,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构与职责: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矿井防治水规定的执行情况、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检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对违反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处理与惩罚
违反规定的定义和后果
案例分析和经验教训
处罚措施和程序
监督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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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影响:促进煤矿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煤矿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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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定期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了解地下水情况,为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如设置防水闸门、构筑防水墙等,防止水患发生。
加强矿井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行。
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水患应急处理准备。
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记录
矿井防治水的主要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水,采取不同的防治水措施,包括超前探水、注浆堵水、疏放排水、截水堵源等。
矿井防治水的技术要求:要求矿井在防治水方面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害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有突水征兆时应采取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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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 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教育的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 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 系。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受采掘 破坏或 影响的 含水层 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 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 响的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差,补给 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 的孔隙、裂隙、岩 溶含水层,补给条 件一般,有一定的 补给水源
0.1<q≤1.0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 位置、范围、积水 量清楚 180<Q1≤600 (西北地区90< 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区210< Q2≤600)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 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 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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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 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 设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超前预防治理,减少和杜绝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十条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公司矿井水害实际和防治水工作特点而制定的,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牢固树立“超前预防、区域治理”、“井上下治理相结合”等水害防治先进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各矿应当详细查明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必须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充水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查清顶板砂岩水、离层水、沙层潜水、底板承压水、老空水、地表水等水害风险危害程度,提交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分析评估报告,划定警戒线、禁采(掘)线,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五条新建矿井首采区及其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有潜在水害隐患而没有进行安全论证,不得进行矿井建设。

没有进行防治技术研究的矿井,不得进行投入生产。

第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应当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对探查出的异常区域,必须在掘进或回采前6个月进行治理,治理结果要用物探或钻探进行验证,确认异常排除,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矿井主要排水巷道的设计应当有利于涌水的自流排放,避免起伏不定造成的局部低洼滞水区;应根据采区地质构造统筹设计集中排水巷,通过施工切眼外集中泄水巷、向斜轴部共用排水巷等实现集中排水;首采工作面应尽量选择布置在采区的最低点,有利于减小采空区水对相邻工作面开采的影响,从而降低水害威胁。

第八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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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采掘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水

文地质预测预报,要求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 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
习 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

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 知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
第七讲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水 害事故防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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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1
第一课 煤矿开采和顶板事故防 治工作概述 第二课 一般规定及学习要点
第三课 地面防治水规定及学习要点 第四课 井下防治水规定及学习要点
第五课 井下排水规定及学习要点
第六课 探放水规定及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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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2
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只有配备了
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做好防治水工作。所有煤矿
企业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
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
第七讲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水害事故防 治的规定
第一课 煤矿防治水工作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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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3
(一)煤矿水害事 故发生2个必要条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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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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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防治水 工作的定义
煤矿防治水工作概述.Leabharlann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4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极为复杂,地表水、 老空水、冲积层水、岩溶水、承压的强含水层水 等各种类型的水害俱全,岩溶陷落柱、导水断层、 封孔不良钻孔等导水通道大量存在,导致水害事 故易发多发,其主要特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是指矿井充水 水源充足和导水通道复杂的矿井,防治水工作难 度较大,单个专业技术人员难以胜任,必须设立 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对防治水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统筹防治水方面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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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1材3
原文
一般规定及学习要点
第二百八十四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
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是主要发生在乡镇煤矿,约占80%; 二是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透水事故比例较高, 约占40%; 三是透水事故的主要水源为老空(窑)区 积水及地表水,约占90%; 四是透水事故的主要地点发生在掘进工作 面,约占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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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5
(一)煤矿水害事故发生2个必要条件
1.水源:水源是发生水害事故的第一个必要条 件,包括大气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老空水、含 水层水等),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水源主要
况,只有探测清楚,并进行了彻底治理,解除了水患,再安
排采掘工程,真正的做到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才能够避免
水害事故。
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
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
随意开采破坏;
“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通道;
“疏”主要是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
“排”主要是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
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
“截”主要是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
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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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1材0
原文
一般规定及学习要点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 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 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 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 资。
是地下水中的岩溶裂隙水和老空水。 2.充(导)水通道:充(导)水通道是发生水
害事故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包括自然通道和人工通
道两类。自然通道主要有断层、裂隙、陷落柱等,
人工通道主要有钻孔、井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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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6
(二)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定义
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查明有可 能进入井下作业空间的各种水源和导水通道,采 取措施将可能造成危害的水源彻底疏放,从而消 灭水源,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导水通道,防止 水源通过导水通道进入采掘作业空间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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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7
第七讲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水害事故防 治的规定
第二课 一般规定及学习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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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8
一般规定及学习要点
原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 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预测预报”是煤矿防治水的重要手段,指的是对于将要
点 到安全地点; 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
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
和预测图模式见《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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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9
一般规定及学习要点
学习要点
“有疑必探”指的是在预测中发现的疑点,一定不能放过,
要采取物探、化探、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水患情
准。探放水工作属于特殊工种,必须要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
行,所以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水,使
用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效果较好,简单易行,物探等间接的探水方
法结果往往存在较大误差,也必须用钻探进行验证,所以采掘工
作面的探水应该直接采用钻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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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1材2
学习要点
探放水作业对钻机的性能有特殊要求,必须 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使用其他钻机往往不具备 反压及防喷装置,普遍钻距不足等;发生水灾时, 往往因为没有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而贻误了最 佳救援时机,所以矿井应该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 和物资,比如大功率潜水泵、排水管、编织袋、 铁锨等抢险救灾物资。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 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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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1材1
学习要点
一般规定及学习要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做出了
具体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
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
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制定的制度都要组织学习,并悬挂在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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