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1)
招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
《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七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九五”末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帝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方式,旨在确保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公共资源配置更加透明、高效。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并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紧急情况下的不招标1.1 灾害救援和紧急抢修工程: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救援和抢修工程时,为了节约时间和保障公共安全,可以不进行招标。
1.2 战争和国防建设:在战争和国防建设中,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可以不进行招标,以快速采购所需的军事装备和物资。
1.3 突发事件应急采购:当突发事件发生,需要迅速采购相关物资和服务时,可以不进行招标,以满足应急需求。
二、特殊性质的工程项目2.1 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通常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专业性,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团队进行。
2.2 文化艺术项目和遗产保护:文化艺术项目和遗产保护具有独特的特殊性质,需要专业的艺术家、文化机构和专家参与,因此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
2.3 设计和研发项目:设计和研发项目通常需要高度的创意和专业技能,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团队进行。
三、特殊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3.1 独家供应商:某些特殊产品或服务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提供,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与独家供应商进行合作。
3.2 专业性强的服务提供商:某些专业性强的服务,如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等,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团队进行。
3.3 重大技术装备的维护和保养:对于一些重大技术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原设备制造商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商进行。
四、国际合作和援助项目4.1 外国援助项目:在接受外国援助项目时,根据援助方的要求和协议,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采购援助方指定的产品或服务。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颁布日期:20111220实施日期:20120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服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 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经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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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5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 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 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视 情况可以不予罚款或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已产生后果,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公平进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逐渐成为各领域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规进行汇编,以便广大企业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0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招标文件等。
投标人则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报名参与竞标,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程序、中标与否公示等具体规定。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2年颁布实施。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为履行行政职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合同方式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
该法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程序、评审标准、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对不良竞争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制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3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程序、资格要求、评标方法等内容。
根据该法,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登记,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救济程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招拍挂法土地招拍挂法是我国土地资源出让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4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土地招拍挂的范围、程序、条件、限制以及交易方式等。
根据土地招拍挂法,土地出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1)
(五)整合交易平台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 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 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 道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
主要参考文件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5〕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 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招标投标法课件(PPT 100页)
的方案,许多重点工程也没有招标而直接发包给
某些工程单位承建。
你认为以上工程发包方式合适吗?
9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0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投标过程公开
11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12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
8
案例讨论——
案例3
汶川地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影响
最大的一次地震,直接严重受灾地区达10万平方
公里,危害极大。这次地震中,许多房屋、道路、
桥梁工程被摧毁。
为了挽救生命,尽快恢复灾区的生活生产,
出于紧急,许多大型工程没有经过招标,直接发
包给某些工程公司承建。
在救灾工作后期,国家采取了省市对口援建
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 的,中标无效。
30
例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施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
桥梁工程被摧毁。
为了挽救生命,尽快恢复灾区的生活生产,
出于紧急,许多大型工程没有经过招标,直接发
包给某些工程公司承建。
在救灾工作后期,国家采取了省市对口援建
的方案,许多重点工程也没有招标而直接发包给
某些工程单位承建。
你认为以上工程发包方式合适吗?
28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
否决投标,是指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作出对其投标文件不再予以进一步评审,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决定。本条使用“否决投标”而非“废标”,主要考虑:一是《招标投标法》使用了“否决投标”而非“废标”。二是为了避免与《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概念相混淆。本条规定了7种否决投标的情形。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重新招标甚至招标、投标和中标均无效的后果。根据《条例》第23条和第82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此外,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已经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矛盾,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也不得与已经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冲突。
《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中标无效。《条例》增加规定投标无效,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投标的法律后果,减少纠纷,另一方面也便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进而提高招投标效率。
3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015.3.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倡勤俭节约,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和公示,采用电子招投标等现代化手段促进科技与招投标活动的结合。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执行招标程序,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一致,并将公告及时发布在指定媒体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示招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文件的费用及退还规定,明确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料和要求的标书形式及数量。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确保评审过程记录完整、可查,并在评审结束后向投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第八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密封、保管、开标等环节应当保证公正、透明,严禁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若招标人规定使用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联合体成员具备合法资质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中标和履约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公示中标结果,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承诺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和采购任务,确保履约过程的公开、公正。
第十五条中标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支付税费、社会保险和工人工资等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机关进行现场检查和质量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施工和采购合规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八)《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九)《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并不要求进行招标程序,而是允许直接委托或其他替代方式进行采购。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中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解析和说明。
一、紧急情况1.1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当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为了迅速采购必要的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程序。
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快速满足紧急需求。
1.2 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在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招标投标法也可以不招标。
例如,军队采购军事装备时,可以直接委托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1.3 无竞争性市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地区,存在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情况,市场竞争不充分。
为了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供应商进行采购。
二、紧急维护和修理2.1 设备维修:当设备出现紧急故障或需要进行紧急维护时,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进行,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直接委托专业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2.2 基础设施修复:在基础设施受损或需要紧急修复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法也允许不招标。
这样可以加快修复进程,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2.3 紧急保养和保洁:为了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当需要进行紧急保养和保洁时,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相关服务提供商进行操作。
三、特殊专业性要求3.1 高度专业化服务:某些项目或服务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和知识,而市场上供应商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专业供应商进行采购。
3.2 特殊技术要求:当项目或服务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时,招标投标法也允许不招标。
这样可以确保项目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3.3 专利或知识产权:当项目或服务涉及专利或知识产权时,为了保护权益,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专利或知识产权持有人进行采购。
四、其他特殊情况4.1 低价采购:当采购金额较低,不足以进行繁琐的招标程序时,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
招投标法释义全文解释
招投标法释义全文解释
招投标法是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的一种法律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招投标法包括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的规定,涉及了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开标和评标的程序、中标人的确定和公告等。
此外,招投标法还规定了中标人要履行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对违反招投标法的处罚措施。
招投标法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非法操纵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公开竞争,招投标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广大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也保护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
招投标法对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并设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招投标法还强调了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要求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公正性。
总之,招投标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权益、防止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1章 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 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3) 例外情形。
基本原则
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投标人与招标人以及 投标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回避要求、投标保证金 退还、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发生变化的处理、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 他人名义投标的界定标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 通投标的界定标准以及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有 关投标人的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异议的提 出和处理要求、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和管理、组建综 合评标专家库的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招标 人在评标环节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标底 的使用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中标候选人与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中标人确定原则、中标候选人发 生特定情况时的审查确认、投标保证金退还、履约保 证金额度等内容;
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 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 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 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 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 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 中标。中标,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授权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来中标 的投标人。 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 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处理。
招投标相关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规招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在进行采购和工程建设等相关项目时,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向社会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为了有效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
本文将介绍其中的几个重要法规,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招投标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
在招投标方面,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中标和投诉处理等程序。
招标公告应明确标的物或服务的需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等内容。
评标过程中应公正、公平、透明,并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投标人有权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并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企事业单位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标的物或服务的验收等关键环节。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及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等要求。
在投标保证金方面,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其诚意参与招标并遵守合同约定。
招标投标法还对标的物或服务的验收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的物资或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实施于招投标过程中,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领域。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相关事项。
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商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的权益义务。
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核心要素。
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特殊工种,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法定休假的安排。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我国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办法规定了各类招投标程序、文件编制和评标方法。
招投标法学习试题1
招投标法知识试题库招投标法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 D )①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②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提高经济效益④保证项目质量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③④2.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是( C )A.公开、公平、公正B.公开、公正、诚实信用C.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D.公平、公正、诚实信用3.对于招标方式的分类正确的是( C )A.公开招标和代理招标B.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C.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D.公开招标和自行招标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 C )A.甲级、乙级B.甲级、乙级、丙级C.甲级、乙级、暂定级D.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5.招标公告应包含下列哪些内容( B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③招标的数量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⑤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A. ①②③⑤B. ①②③④⑤C.②③④⑤D. ①③④⑤6.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D )①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②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③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④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A. 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 ①②③④7.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通常包括下列哪些条件( A )①与招标文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 ①②③B.②③C.①③D. ①②8.下列有关联合体的描述正确的是( D )A.两个法人即可组成一个联合体B.联合体中有一方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即可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D.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B.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2024年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在招标投标程序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
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上,新细则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并强调要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招标程序的各个环节及时间要求,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时间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其次,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进行了一些变化。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付,并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专账管理,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再次,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投标评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投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以及评标标准的确定和评标方法的选择。
新细则还规定了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此外,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还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修改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细化。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以及发布招标文件的方式和途径。
新细则还规定了招标文件的修改程序和要求,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后,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投诉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投诉渠道的设置和投诉的受理程序,为投标参与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投诉途径。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了投诉处理的时限和方式,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2024年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增加了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了投标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应遵守新细则的要求,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违法后果(一)-国浩-易律师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 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 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 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 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 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 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 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贿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 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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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1)
7、总承包与暂估价
v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 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 法进行招标。
v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 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
招投标法(1)
v D.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 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v E.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v F.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 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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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公告
v 1、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招标邀请书 v (1)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
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如:恩施日报、中国恩 施招标采购网、湖北招标采购网等。 v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 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法(1)
v (2)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的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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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招标文件的修改
v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受人。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v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 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v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条例26条)
招投标法(1)
v 5、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 v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
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v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
v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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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 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v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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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 自愿选择招标代理人 v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代理机构 v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 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v (3)与招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 适用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
v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和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 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 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 标人提供咨询。
v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资格证书。(条例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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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招标与强制招标
v 1.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 自由范畴,但是有些法定项目必须采用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 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 者提供;
招投标法(1)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 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 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 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 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属于规避招标。 (《条例》第9条)
v
我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v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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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投标的程序
v (一)前期准备阶段 v 1、需方(招标方)立项、确定项目 v 2、聘请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v 3、制作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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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 要约邀请
v 发布招标公告
(三)要约
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v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 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即不得设定下拦标价。(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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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踏勘现场
v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条例第28条)
货物、服务的金额。 (条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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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阶段招标
v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v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 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 文件。
v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 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v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
二阶段提出。(条例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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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终止招标
v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v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 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 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招投标法(1)
2020/11/20
招投标法(1)
一、引言
v
招投标是竞争性缔约的一种方法,其实质是合
同订立的一种方法,只不过这种方法是以公开竞
争的方式完成的。
v
公开竞争的缔约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拍卖与招
投标,前者适用于商品的买卖,后者适用于建设
工程合同。
v 竞争性缔约要求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 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投标法(1)
(四)招标的方式
v 1、公开招标 v 2、邀请招标 v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 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投标法(1)
v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
资金; 2、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
人员; 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v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条例11、12条)
招投标法(1)
v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v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 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 于5日。
v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
v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 定。 (《条例》第17、18条)
招投标法(1)
可以不招标项目应采取的方式
v 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 以不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 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
招投标法(1)
(三)招标的前提
v 1、履行审批手续 v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v 2.落实资金
v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21条)
招投标法(1)
v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 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投标法(1)
v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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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 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法》第六 十六条)
v
投标
(四)承诺
v 1.开标
v 2.评标
v 3.定标
v (五)订立正式合同
v 1、进一步洽谈
v 2、正式签订合同
招投标法(1)
三、法律控制
v (一)当事人 1、招标人,又称之为项目法人、需方。在招标阶 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需 方、建设方、发包方。 2、投标人,中标后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称为供方、 施工方、承包方。 3、招标代理人
招投标法(1)
v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 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 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 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 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作出认定。(《条例》第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