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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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了解教育法的制定的程序 掌握教育法的实施式 掌握教育法的监督形式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立法权限划分概 说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 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特定的、具体 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各级地方国家权 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 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的活动。 1982年宪法完善了人民代表机构行使立法权的制度: ()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使制定行政法规职权 ()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的职权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行政法规(宪法第89条)。行政法规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及 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
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尅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10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结构,基本特点是中央和地方适当分 权,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 布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等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三)法律的遵守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又一种基本形式。指公民、社会团体和 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守法的主体;守法的内容
教育法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创造的必要条件?(07年考题) 1.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严肃性。 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才能 发挥法律效力
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 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 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二)法律的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 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需要专门国家机关来适用的三种情况? 需要专门权限机关的支持;不能自己解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教委 主任签署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第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条例(规定、办法),已于XXX X年X月X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XXX XXXX年X月X日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草案: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 行审查和讨论。
在我国,决定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机关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各部、给委员会的部 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地方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律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 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 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案的机关和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教育督导制度。 (四)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 执政党监督的基本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以 及当的党规党纪的制约,并通过党的组织监督系统来实现的。 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 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述等 方式。
1.国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颁布于 () A.1949年 B.1950年 C.1951年 D.1952年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文件有( )
A.《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B.《残疾人教育条例》 C.《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D.《教育督导条例》 E.《教师职务条例》
(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委员会,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表现在: 1.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的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 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对于教育法来说,主要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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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 定。(宪法第6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立法程序
(三)法律的通过 法律的通过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后, 表示正式同意。由此法律草案变成法律。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过全国人大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 通过议案是,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 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了解教育法的制定的程序 掌握教育法的实施式 掌握教育法的监督形式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立法权限划分概 说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 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特定的、具体 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各级地方国家权 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 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的活动。 1982年宪法完善了人民代表机构行使立法权的制度: ()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使制定行政法规职权 ()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的职权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行政法规(宪法第89条)。行政法规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及 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
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尅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10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结构,基本特点是中央和地方适当分 权,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 布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等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三)法律的遵守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又一种基本形式。指公民、社会团体和 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守法的主体;守法的内容
教育法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创造的必要条件?(07年考题) 1.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严肃性。 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才能 发挥法律效力
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 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 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二)法律的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 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需要专门国家机关来适用的三种情况? 需要专门权限机关的支持;不能自己解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教委 主任签署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第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条例(规定、办法),已于XXX X年X月X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XXX XXXX年X月X日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草案: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 行审查和讨论。
在我国,决定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机关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各部、给委员会的部 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地方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律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 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 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案的机关和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教育督导制度。 (四)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 执政党监督的基本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以 及当的党规党纪的制约,并通过党的组织监督系统来实现的。 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 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述等 方式。
1.国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颁布于 () A.1949年 B.1950年 C.1951年 D.1952年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文件有( )
A.《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B.《残疾人教育条例》 C.《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D.《教育督导条例》 E.《教师职务条例》
(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委员会,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表现在: 1.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的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 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对于教育法来说,主要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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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 定。(宪法第6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立法程序
(三)法律的通过 法律的通过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后, 表示正式同意。由此法律草案变成法律。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过全国人大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 通过议案是,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 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