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 (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法律的概念:广义狭义。
广义上法与法律相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教育法制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系:①一致的目的。
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
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二)行政监督 (三)检察监督 (四)审计监督 (五)党的监督 (六)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执法监督的经验
1.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2.执法监督体系较为完备 3.执法监督主体职责明确 4.注重发挥大的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 职能
启 示
1.完善监督体制,提高教育执法监督主 体的权威性 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 3.综合运用各种执法监督手段,充分发 挥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职能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四、教育立法的程序
立法与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 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 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 (包括修改和废止)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委员会
(2)教育行政措施的分类: ①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与自由裁量的教育行 政措施(以受教育法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②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 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主动的教育行 政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被动的教 育行政措施)。 ③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的 教育行政措施与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 (3)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通知、 批准(拒绝)、许可、注册、免除、发放、征 收等。
第三讲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三)教育法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 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 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 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 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 法律的活动。
法的运行流程
法律创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 法律执行: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 法律适用: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 法律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遵守法律 法律监督:监督主体对法的创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制 法律效果:通过法律实施,对法的经济效果、社会效 果进行评价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 、 单行条例的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 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适用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 察院)及其公职人 员 对象是案件,内容是 解决纠纷 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如果违反程序将导 致司法行为的无效 和不合法 被动性,“不告不理”
高等教育学3-5章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5.1.1 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 务
•性质:社会主义 •方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 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 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4.3.1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 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 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2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 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 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 期限和方式。
第四章思考题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 内容。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第二节 高等教育学制 •第三节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自学考试 制度 •第四节 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4.3.4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施形 式
•高等教育行政立法 •高等教育规范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检查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许可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处罚 •高等教育行政强制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确认
4.4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 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为: 1、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权的职权 行为。 2、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对人所受损害必须 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3、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而相对人所 受到的损害又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件
一、课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
根本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1.教育法的定义和作用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教育法的体系和特点
4.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5.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纠纷的处理
三、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明确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理解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学生在教育法律方面的素养和能力,为将来从事教育工作或相关职业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教学方法
本课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
演等,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内容,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同时,教师还将结合自身实践经验。
分享教育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和注意事项。
五、课程安排
本课程共分为五个单元,每个单元包括一到两个主题。
第一单元介绍教育法的概念和作用,第二单元探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单元分析教育法的体系和特点,第四单元讲解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五单元则涉及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每个单元都将安排相应的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简述法律的概念。
P1-2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P63、教育法的特点。
P6-74、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9-115、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P11-146、试述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247、如何理解我国教育法的地位。
P14-168、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其有哪几部分构成?P28,30-32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1、教育法制的概念。
P35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意义与作用。
P36,41-43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P44-48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P54-56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P51-53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1、简述立法、法律适用、遵守法律的概念:P57,61,62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P60-61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P61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P65-66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P73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P76-77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P75-76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P77-785、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6、教育行政管理分为几种形式?P72-737、能够构成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哪些?P86-87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展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各种教育形式的发展,开辟办学自主、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倡导教育的公益性、人民性,实行政府领导下的教育国家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的育人功能,促进全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管理,注重培养、使用、管理和退役教师,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第二章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制度包括: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各类教育应当衔接并相互协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国家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程度。
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八条国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九条国家倡导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开放式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第十条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教育需求,实行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多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特殊教育的保障,推动特殊教育社会化发展,加强技术装备与人才培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和辅助设备,促进特殊教育提高和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增加幼儿教育资源,促进健康、快乐、和谐的儿童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水平,发展公立、民办幼儿园的多元、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
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法的制定(一)含义广义: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教育法制定的含义.其可从三个方面理解:1.立法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如果没有法律授权的主体是不能实施教育立法行为的.2.立法权限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 国务院有权制定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利会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利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
立法权限还涉及到立法主体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查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必须经过的步骤。
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共6 个步骤。
(二)教育法制定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教育立法权限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学前教育职业道德与法规》课程标准
《学前教育职业道德与法规》课程标准课程名称:学前教育职业道德与法规课程编号:05132415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目标:1、素质目标:形成学前教育专业的道德情感;形成热爱学前教育的心态,提升职业认同;树立四有好教师的职业愿景。
2、知识目标:掌握教育法与教师职业道德概论;掌握幼儿权利的内容及其法律保障;掌握幼儿教师权利的内容及其法律保障;了解我国主要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了解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及硬件设施;掌握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特性与内容。
3、能力目标:能运用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学前教育领域中的实践问题;运用幼儿权利及教师权力的法律保障保护幼儿及教师自身合法权益;时刻反思自身,养成新时代的学前教育教师职业道德。
课程内容:第一章教育法概述本章教学主要内容:(一)教育法的概念及特征(二)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渊源(三)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教学重点:了解教学法的概念和原则教学难点与关键:.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知识拓展要求:了解我国教育法律的渊源第二章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与教育主体及其法律关系本章教学主要内容:(一)教育基本制度(二)学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三)教师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四)学生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教学重点:了解学校、教师、学生的概念和性质教学难点与关键:掌握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知识拓展要求: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本章教学主要内容:(一)法律责任(二)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三)法律救济教学重点:了解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教学难点与关键:如何应用法律处理学校事故知识拓展要求:搜寻相应学校事故,尝试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章职业道德综述本章教学主要内容:(一)道德与职业道德(二)教师职业道德及其构成教学重点:教师职业道德的构成教学难点与关键:掌握教师职业道德的构成知识拓展要求:观看相关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事例第五章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的道德规范本章教学主要内容:(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二)教学重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学难点与关键:能够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知识拓展要求:对相关案例进行处理分析第六章教师在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及师德修养本章教学主要内容:(一)教师在社会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二)师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教学重点:师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教学难点与关键:运用正确的方法培养师德师风知识拓展要求:生活中的道德楷模教学要求:充分利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籍所提供的资源开展教学活动,并恰当使用挂图、投影、录音、录像、多媒体教学软件及校园网等辅助教学,尤其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辅助教学;结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尽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注重运用“在做中学”的实践方式,鼓励教学方法的创新;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师德师风,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
自考辅导资料2
教育法学自学考试辅导提要重庆教育学院教育系李跃文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第五章教师第六章学生第七章学制第八章义务教育第九章职业教育第十章成人教育第十一章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十二章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十三章教育督导制度第十四章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第一章绪论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
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P1.1法制原则,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法律与教育(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
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
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
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
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1.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P3.3(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
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 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 决定。(宪法第6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
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 关制定的特定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狭 义的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各级地方国家 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 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及规范性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
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表现
在: 1.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
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
下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律制定的程序,指国
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 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 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定的关于 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草案:指法律制定机
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
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规(宪法第89条)。行政法规是关于 国家行政管理及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 范的总称,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法规基础知识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人们的思维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创新能力。
为了保障和规范教育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
本文将以教育法规的基础知识为题,对教育法规的概念、种类、功能以及实施方法进行探讨。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国家为规范和管理教育事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是国家对教育活动进行规定、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的主体是国家,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教师和家长等都是教育法规的对象。
二、教育法规的种类教育法规可以分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两类。
1. 法律法律是最高级别的教育法规,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保障了教育的基本权益和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
例如,我国的《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等都是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通常是对法律的具体化和细化,是对教育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例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学校体育设施标准》等都属于行政法规。
三、教育法规的功能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功能:1.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规通过明确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组织方式,规范教育行为,规定教育活动的合理范围和方法。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使教育工作有序进行,保障教育质量。
2.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规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平等、公正、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它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
3. 调整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法规可以调整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确保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和合理利用。
通过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法规,可以调整教育投入和教育资源的配置。
四、教育法规的实施方法教育法规的实施可以通过教育部门、学校和教育监管机构等多个层面进行。
1.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法规的政策和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和监督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
试述教育法制定的基本程序
试述教育法制定的基本程序教育法制定的基本程序是指在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必需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教育法制定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主体。
教育法制定之前,需要明确立法目的,即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是什么,以及制定该法律的主体有哪些。
例如,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通常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益,提高国家的教育质量和公平性,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等。
法律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等。
二、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
在教育法制定之前,需要对国内外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了解各国的立法经验和教育实践,为制定本国的教育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还需要进行专门的立法论证,包括组织专家座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论证和研究,确保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制定草案和征求意见。
在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或委员会将制定教育法草案,草案应该明确法律内容、构架和组织形式。
草案制定完成后,需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涉及教育相关行政机关、学校、教育工作者、家长和学生等利益关系人的意见,以确保教育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审议和修订。
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立法机关或专门组成的立法审议机构将对教育法草案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教育法草案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审查,并进行相关修订。
审议过程中,还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意见等形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通过立法程序。
在通过立法程序时,需要确保立法机关或相关机构对教育法草案进行表决,并确保以适当的决策程序通过立法机关的表决。
在通过教育法律之前,还需要进行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质询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六、宣布和实施。
教育法制定通过后,立法机关将正式宣布该法律,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教育法律实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法律的执行力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制定《教育法》是全国人民普遍关心的大事。
《教育法》的颁布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
《教育法》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关键时期的必然产物,它的诞生经历了长期的孕育过程,有着坚实的立法基础。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教育工作,在制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始终把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摆在突出位置。
邓小平同志的教育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与教育思想在当代的发展,例如,他提出的教育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的思想;教育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思想;坚定不移地实行教育改革,全党人民都要支持教育的思想;加强党对教育工作领导的思想等等,这一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指针,为制定《教育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国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规定了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多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等等。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五) 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 章。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
础
篇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学习目标
1.了解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立法程序的含义,理解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教育 立法的基本程序。 2.了解教育法实施的含义,理解教育法的解释形式,掌握教育法适用的含义及主 体,掌握教育法遵守的含义及条件。 3.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理解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及主体。 4.重点掌握教育法实施的内容,并能应用教育法的实施原理分析教育法实施中的 具体问题。
4.1 教育法的制定
一、教育立法的含义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 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教育立法的原则
(一) 民主化原则 (二) 科学化原则 (三) 法治化原则
4.2 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贯彻和实行。
二、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一) 守法 守法也称为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 执法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 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 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重点归纳(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重点归纳第一章绪论一、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1)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以后有人提出教育立法主张。
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
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工厂法。
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的立法阶段(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1.清末教育立法的沿革(1)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该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2)1904年张百熙、张之洞、荣庆等人奏拟《奏定学堂章程》。
2.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教育立法(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2)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3)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进行修订并实施。
(4)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5)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6)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7)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2004年起,以《学位条例》的修改为标志,我国教育立法进入修改完善时期。
三、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练习题
《教育法学》单选题:第一章:绪论1.在我国,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和最终决定权的是(国家权利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扩大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教育的管理职能。
3.世界上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体现在(早期的工厂法)之中。
4.我国近代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钦定学堂章程》)5.中国的义务教育立法最早开始于(《钦定学堂章程》)6.中国政府关于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是(《强迫教育章程》)7.标志着中国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基本定型的是(《学制系统改革令》)8.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依法治教局面逐步形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现代法制的三要素的核心因素是(现行法体系)1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学位条例)第二章:教育法原理1、并非描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必备特征的是(需要具有双方的主体或当事人)2、教育行政机关有产生、变更、废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这是教育活动中国家权利的(形成权)3、在我国,教育法最基本的法源是(宪法)4、以下的教育法中(《教育法》)是基本法5、在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之中(政府教育规章)处在法律等级的最低位阶6、在构成法律文本结构的各个要件中,(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7、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五层次中,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为我国教育法主休的是(教育行政法规)8、教育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1995年)10、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11、在国家举办的学校中,学校对其财产有(管理、使用权)12、下列关于校办产业的描述中,正确的选项是(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1、在立法体制中,最主要的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2、我国宪法规定,制定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属于(人民)。
3、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4、教育法规定的制裁主要是(行政处罚)。
5、我国行使制定教育行政法规职权的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教育学中的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研究
教育学中的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研究教育一直被视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基石,而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则在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制度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研究,旨在为教育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教育学中的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研究。
一、理论探讨教育法律的研究主要涉及教育法律体系和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包括宪法、教育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基础法律以及相关法规与标准。
教育法律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教育政策研究则关注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或地区关于教育的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教育政策研究致力于深入分析教育政策的形成背景、影响因素和实施效果,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二、实践分析1. 教育法律在教育实践中的作用教育法律对于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学生权益、规范教育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教育法律明确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任意开除、歧视行为和虐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教育法律规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保证他们在教育过程中遵守法律,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2. 教育政策对教育发展的影响教育政策是国家教育理念和目标的具体体现,对教育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制定优质教育政策,国家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提高教育公平,加强教师培养和发展,推动教育创新与改革。
此外,教育政策还能引导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益。
3.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
教育法律为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确保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反过来,教育政策则为教育法律的调整和完善提供重要参考,确保教育法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结语教育学中的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研究是为了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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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三)法律的遵守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又一种基本形式。指公民、社会团体和 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守法的主体;守法的内容
教育法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创造的必要条件?(07年考题) 1.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严肃性。 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才能 发挥法律效力
(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律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 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 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案的机关和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立法程序
(三)法律的通过 法律的通过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后, 表示正式同意。由此法律草案变成法律。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过全国人大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 通过议案是,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 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 定。(宪法第6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 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 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二)法律的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 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需要专门国家机关来适用的三种情况? 需要专门权限机关的支持;不能自己解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1.国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颁布于 () A.1949年 B.1950年 C.1951年 D.1952年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文件有( )
A.《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B.《残疾人教育条例》 C.《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D.《教育督导条例》 E.《教师职务条例》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教育督导制度。 (四)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 执政党监督的基本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以 及当的党规党纪的制约,并通过党的组织监督系统来实现的。 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 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述等 方式。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10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结构,基本特点是中央和地方适当分 权,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 布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等
教育法学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了解教育法的制定的程序 掌握教育法的实施式 掌握教育法的监督形式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立法权限划分概 说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 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特定的、具体 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各级地方国家权 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 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的活动。 1982年宪法完善了人民代表机构行使立法权的制度: ()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使制定行政法规职权 ()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的职权
(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委员会,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行政法规(宪法第89条)。行政法规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及 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
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尅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教委 主任签署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第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条例(规定、办法),已于XXX X年X月X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XXX XXXX年X月X日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Nhomakorabea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表现在: 1.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的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 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对于教育法来说,主要是后者。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草案: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 行审查和讨论。
在我国,决定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机关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各部、给委员会的部 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地方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