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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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
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专项(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专项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项目管理工作坚持“目标明确、权责分明、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项目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目标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和标准制订研究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
公室是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和专项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专项项目的立项、调整、撤销和项目经费划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条信安标委是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申报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年度计划项目,并组织国家标准的送审、报批工作。信安标委主任办公会是信安标委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政策、方向、任务等重大问题,负责审查批准专项项目立项建议。
第六条信安标委秘书处负责组织专项项目的征集、立项评审、项目进度和任务执行情况的检查,按期向主任委员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秘书处办公室是秘书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项目资料汇总、项目文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安标委秘书处办公室和工作组负责进行专项项目提案初审。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八条专项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非涉密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涉密项目由有关单位内部推荐。秘书处负责下发《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专项项目征集通知》和《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专项项目申请书》。
第九条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对所申报的项目具备研究、开发及咨询能力;
2.具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研究开发队伍,具有相
关工作基础,内部管理机制完善;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要有丰富的研究
开发、工程建设和标准化工作经验,并具备较强的
组织协调能力;
4.外资控股企业不得申请标准编制项目。
第十条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填写《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专项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作组或秘书处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
第四章立项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评审程序:
1.秘书处办公室对征集的项目提案汇总,并依据项目立
项形式性审查规则对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后,交由有
关工作组依据项目立项初审规则初审;
2.各工作组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及相关材料提交到秘书
处办公室,由秘书处办公室分类汇总,并准备评审论
证材料;
3.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应请项目申
请单位进行答辩,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提出专项项目
计划建议,提交给主任办公会审查;
4.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建议,提交给项目主管
单位审查批准。
5.在立项评审工作中,信安标委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
见。
第五章立项形式性审查和初审规则
第十二条秘书处办公室进行形式化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形式化审查:
1.申请者不具备要求的资质和条件;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研究与标准制定工作专项
资助范围;
4.申请书未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5.申报日期超过当年规定时限的项目。
第十三条工作组负责进行项目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初审:
1.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模糊不
清,无法进行评审;
2.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
条件;
3.申请经费不合理,专项无力支持的项目;
4.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专项项目管理的有
关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对不按工作计划和要
求开展研究工作,导致未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的;
第六章评审组的组成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2.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的最新技术和标准发展状
况,了解本领域标准化活动特点与规律;
3.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专业技术及标准化工作满
5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
业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互补性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评审要实行回避。项目评审组评审专家构成应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办法,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有关评审情况,在评审期间专家的表现,将记录在专家信誉档案中。
若有意做出虚假结论,一经查实,将取消承担评审任务的资格。
第七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项目任务书并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中的规定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和进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专项项目实行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从立项获得批准开始,每半年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信安标委秘书处办公室。
第二十条秘书处应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未能按期、按质完成实施进度的单位,秘书处可对项目的实施提出警告并及时报告信安标委主任委员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任务书一经签订,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撤销:
1.产业、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
3.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需要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以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