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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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土地整治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土地整治领域廉政建设和规范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荆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通过双向选择,委托专业技术力量强、有相应资质和经验、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单位)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单位也是该项目的决算审计单位。
第三条跟踪审计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审计单位应充分体现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服从整体,服务大局,坚持原则,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地贯彻执行有关定额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审计单位应根据土地整治项目情况,按照项目负责制,组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技能的审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并熟悉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程序,了解投标方式、设备材料定价、结算办法等;掌握及核实施工用设备材料的进场价格;
(四)制定工程费用的控制目标及实施办法;
(五)深入工地现场、参加工程例会、沟通业主与监理单位,了解工程进展的总体情况和施工计划,制定分阶段的跟踪审核计划;
(六)根据工程进度对设计施工图和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复核,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工作底稿,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七)收集现场资料和依据,有必要的时候应拍照或摄像取证;配合业主、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核实、确认;
(八)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实,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掌握工程变更情况,核实工程量,并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和说明,为业主决策提供依据;
(九)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阶段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期的审计报告,作为支付当期进度款的依据;
(十)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第五条跟踪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内容为编审工程款使用计划;审核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落实情况、工程造价预算、招投标价格等。
(二)工程施工阶段。主要内容为审核与确定工程进度款;审核与确定工程费用;审核与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提供材料与设备价格信息等;审核工程索赔费用并协助处理索赔。
(三)竣工决(结)算阶段。主要内容为审核结算项目是否与竣工图纸相符,竣工图纸是否准确;审核单项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第六条审计工作组在进场之前,应制订跟踪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纪律、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时间安排、方式方法等,为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作好准备。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对审
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审计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签认手续,对审计事实认定书、审计核增、核减分类和分标段汇总表等审计资料必须由审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代表共同予以签认。
第九条审计工作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整改情况及审计成果等内容。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应与业主方设立的项目实施机构建立例会制度,参与项目工程的组织,参加与项目有关的会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工程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国土资源局及县土地整理中心汇报跟踪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单位应确保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因审计工作延误或审计结果不准确造成损失的,审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可受被审计方委托有偿完成其它工作;不得对同一项目同时承担审计、监理或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审计单位在工作中,应正确处理跟踪审计与工程监理的关系,做到定位准确、分工合理,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形成合力。
第十五条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执行,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下级文件服从上级文件”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本办法由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