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地P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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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焚烧炉的PS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

船舶焚烧炉的PS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

船舶焚烧炉的P S 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船舶焚烧炉的P S 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船舶焚烧炉用于焚烧船舶上的固体垃圾和污油,主要由焚烧炉主体、带加热器污油柜和烟气风机三大部分组成。

检查重点1、船上焚烧物质检查通过检查船舶垃圾记录薄,核查船上是否焚烧了含有公约附则VI/R16.2所禁止的物质,对发现存在焚烧含聚氯乙烯(PVCs)物质的,应进一步核实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中是否允许焚烧该物质。

2、外观性检查(1)船上是否持有焚烧炉操作手册;(2)焚烧炉炉壁隔热耐火砖/耐火材料是否完好;(3)控制箱配电板前是否铺设绝缘装置;(4)焚烧炉显要位置是否设有警告牌;(5)燃烧器的燃烧供给管路上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两个燃油电磁阀;(6)各个燃烧器、泵、过滤器等下面是否按规定设置集油盘。

3、操作试验检查(1)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观察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能否达600℃;(2)旋转或运动机械及裸露的电器部件是否收到保护;(3)燃烧过程中炉膛内气压能否保持负压;(4)燃烧室安全观察孔能否有效观察到燃烧情况;(5)焚烧炉安全切断装置是否有效;(6)当出现燃烧故障、负压保护、燃烧室高温及其他连锁保护时能否有效切断燃料供应,相关报警装置工况是否良好;(7)燃烧室高温保护工况是否良好(可通过设定保护温度值进行测试);(8)人工装料的闭锁装置状况是否良好,对于装料不采用装料闭锁装置的,其连锁装置在焚烧期间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装料门能否保持锁闭;(9)在焚烧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出灰口连锁装置能否保持锁闭;(10)船员是否熟悉焚烧炉应急停止开关的位置,应急停止功能是否良好。

公约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I;焚烧炉性能标准要求,具体包括:MEPC.59(33)、MEPC.76(40)、MEPC.93(45)和MEPC.244(66)。

PSC检查-日常工作-三副注意事项要点

PSC检查-日常工作-三副注意事项要点

PSC检查-日常工作-三副注意事项要点什么是PSC检查?PSC检查指的是港口国管辖下的一种船舶安全检查,目的是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安全、环保和防污染标准。

PSC检查由全球各个港口的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对即将驶进港口的船舶进行检查,以保障港口和地区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日常工作中需要关注的PSC检查PSC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保障海上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密切关注PSC检查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标准。

三副注意事项作为一名船舶三副,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工作要点,以确保PSC检查的顺利进行。

1. 船舶文档管理船舶文档管理是PSC检查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检查人员需要检查船舶上的各类证书和文书。

这包括但不限于ISM证书、船舶暂住证、繁忙海区航行计划书、防污染证书等。

作为三副,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文档,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船上人员的熟悉程度。

此外,还需要将证书存放在应有的位置,并保证其易于查找和使用。

2. 船舶清洁与维护船舶清洁和维护也是PSC检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检查人员会检查船舶的卫生和清洁情况,以及船体和设备是否得到了充分的维护。

作为三副,需要密切关注船舶的清洁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相关工作,确保船舶的卫生和清洁,并避免因船体和设备的损坏而影响PSC检查。

3. 负责人员安排和管理PSC检查还包括了船舶上的负责人员安排和管理。

作为三副,需要密切关注船上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和配备、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船上的员工态度和沟通能力,以确保人员配合检查工作。

结语按照以上三点要点进行PSC检查,可以保证船舶在这方面的合法性,更好地保障环境安全,也可以让船员们更加接受PSC检查,实现港口与船员之间的沟通。

作为三副,更需要熟知这些要点,遵循规章制度,做好工作,以确保港口的完全安全。

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与PSCFSC检查

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与PSCFSC检查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A.1052(27)号大会决议第3章 违规与滞留:
3.1 低于标准船舶的认定 3.1.1 一般来说,如果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实质上低于
有关公约要求标准,或船舶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该船舶被认为低
于标准的船舶,特别是由于: 1/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置; ——“设备要有”
册、说明书及其他;机器处所的油类和含油混合物;液货船货物处所的
装卸和洗舱程序;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垃圾;生活污水;防止 空气污染等作出了具体检查要求。
三、船舶安全检查(PSC/FSC) 需要高质、有效的维修保养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的项目主要包括:结构、机器处所、
载重线的核定条件、救生设备、防火安全、海上避碰、货船构造、
主要内容
一、
•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 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滞留时, 二、 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需要高质、有效的 三、 维修保养
一、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对于安全检查来说,掌握对设备与系统的公约、规则
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们实施安全检查的依据与基础。
在检查船舶设备设施时,应形成对其维护保养状态的总体印
象。大量临时性修理的存在,如管路卡箍或水泥堵漏箱等,都说
明船东、船舶不愿对其进行永久性修理。临时性修理在船舶安全
检查中是不被认可的,其仅仅是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暂 时性的处理。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1/ 该船是否持有有效的相关文件与证书。

PSC检查介绍和重点

PSC检查介绍和重点

PSC检查介绍及重点一、港口国监督的定义港口国监督(PORT STA TE CONTROL,简称PSC)也称港口国控制、港口国管理、港口国检查。

它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对象的专门检查。

二、世界主要PSC组织为了杜绝有缺陷、低标准船舶的航行,1982年巴黎备忘录各成员国率先开展了PSC。

目前,开展PSC的国家和地区很多,已形成对抵港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世界范围的网络。

主要的PSC组织还有:拉美PSC协议(1992.11)、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TOKYO MOU,1993.12)、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6.2)和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7.7)。

我国是亚太地区谅解备忘录(TOKYO MOU)的成员国。

除区域性PSC组织外,国家性PSC组织也在不断发展和普及。

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对PSC的程序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

美国的PSC机构是美国的海岸警卫队(USCG),依照美国法律实施PSC检查,其总部设在华盛顿。

澳大利亚的PSC机构是“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简称AMSA)。

该机构在澳15个港口设有验船师办公室,负责对抵港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AMSA执行PSC 条款较严格,当发现较大缺陷后,将滞留船舶在澳强制修理直至缺陷消除。

三、港口国监督的内容和权限1、港口国监督依据(公约要求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在现行的国际公约中分别赋予港口国当局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明确规定,船舶抵达外国港口后,港口当局有权(但不是必须)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一章19条;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第5条;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1条;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X条;1976年商船最低配员标准公约。

CCS船舶PSC检查总体情况介绍及典型滞留案例分析付治深

CCS船舶PSC检查总体情况介绍及典型滞留案例分析付治深
各1艘。散货船滞留数量2季度环比略有上升
2019年上半年CCS级滞留船舶统计、分析
7)滞留船舶船龄分布 除5-10年船龄的船舶滞留艘次较少以外,其它各段船龄船舶滞留艘数
基本均布。
2019年上半年PSC检查情况与2019年同期对比
指标项目
2019年上半年
2019年上半年
2019年与2019年 同比
二、2019年上半年CCS船舶PSC检查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三大PSC组织共检查CCS检验、审核约1781艘次,滞留 21艘次,折算滞留率1.18%,CCS责任滞留率为0. 00%
在三大PSC组织以外,有5艘CCS级船舶被滞留(未包括台湾滞留2 艘)。
2019年上半年在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地有30余艘船舶经过与PSC交涉 避免了被滞留或取消滞留。但各公司不应过分依赖与PSC机构的沟通,要从 根本上提高船舶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水平。
3. 要跟踪船上的抵离港检查效果,增强公司管理人员监控技能和登轮检 查效果,对涉及PSC检查的关键项目和关键部位、特别是对PSC高发 缺陷项目,建议公司要求船上拍照发回公司
4. 公司的检查要特别关注船上维护保养、船员操作和SMS管理状况,发 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妥善解决
案例二
某轮,1990年建造散货船,2019年10月24日在新加坡PSC检查中被滞 留,PSC检查开出23项缺陷,涉及消防、救生、主辅机械、航行安全等多 类PSC高发缺陷,其中主要缺陷有: 1. 主甲板消防管路靠舱口围侧锈蚀严重 2. No.3货舱右舷处消防管路在进行出水试验时发现严重腐蚀和泄漏 3. 机舱通风挡板卡住 4. 火警探头丢失 5. 燃油增压泵漏泄严重用钢板围住防喷出
作并列 5、载重线/主推进及辅助机
械并列
2019年上半年CCS级滞留船舶统计、分析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检查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及尺度的相应增加,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威胁日趋严重。

船舶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主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在减轻船舶对海洋污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油水分离器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查项目。

加强防船舶污染设备的检查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重要措施,但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防止船舶对水域造成的污染,要靠船东、船员、船级社和海事部门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大家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环保意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就一定能达到。

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9条规定: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的排放(但不得混有货舱的残油),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第16条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且应保证通过该滤油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15PPM时能发出的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第4条规定: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护,使其能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根据附则I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的结构不得改变。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从1998年7月6日起,所有通过油水分离器后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中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由于我司船舶航行在世界各地,自施行PSC检查以来,我司船舶在各地接受了PSC检查,在检查出的缺陷中,有很多共性的东西,我将该缺陷进行了归纳汇总,并将缺陷据职务进行了分类,以方便各职务人员进行参考(检查时间为1999年5月至2002年11月)。

由于各地检查官对公约的理解不同,故掌握的标准也略有差异。

有些要求并不是公约强制要求的,但为了PSC检查能顺利通过,建议还是满足检查官的合理要求。

船长常见缺陷1.《油污应急计划》中的港口主管机关地址与电话号码应保持最新,必须及时从INTERNET上更新。

(可从代理处索取,一般每年11月更新一次)。

对油污应急计划内容要熟练掌握,要能对答如流。

防污器材与应急计划手册中不符,油污应急计划中的应变表不是最新的。

油污应急计划培训应有记录。

油污应急计划变更页上没有及时记录,油污应急计划无船级社盖章。

溢油间去油剂必须配备200L,SOEPP附图没有插入后面的空白页内,油污应急计划中未记录INCHON 港主管机关电话号码。

2.船舶证书复印件应张贴于生活区。

IOPP证书附件中2.3.3项“有报警和手动停止装置”,但船上没有配备手动装置。

IOPP证书应有修改的油柜清单,并经船级社签署。

污油柜容积没有记录在IOPP证书上,IOPP证书上油水分离器应符合公约EPC60(33),但属于A393(X),要求通知船检。

IOPP证书上焚烧炉焚烧单位应为升; IOPP附加项中污水舱不符和要求;特别检查项目报告文件不符和要求,油水分离器不是自动停止设备,CCS的IOPP证书中未标明船上已有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的15PPM滤油设备。

IOPP证书上填写的舱容积与实际不相符合。

3.安全设备证书:最后一页应标明哪一个艇为救助艇。

第二页:若有免除证书应附在证书后面,如:秦海轮有两项免除:一项为货舱固定灭火系统免除证书,另一项为:DF免除证书。

安全设备证书内救生筏载乘总人数为25人应改为50人,起货设备年检过期。

船舶PSC检查表(全船)

船舶PSC检查表(全船)
车试验,全船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声、光、公用广播系统)试验;
5、每月检查救生设备的情况;
6•标注本轮的工作语言,船长、值班船员的签字。
《医疗指南》
(HMS0002)
船上应保存最新有效的《医疗指南》。
GMDSS岸基协
GMDSS岸基维修协议应由船公司与主要设备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

或船级社认可的机构签署,应保持有效,内容应与实船一致。
提岀的缺陷应及时纠正和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发生。
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演习(客船为每周一次),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
应急
演习
弃船演习
上的上个月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该项演习。当船舶在经重
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每
艘救生艇3个月内至少一次降落水面进行操纵训练;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6
装置结构完好,开关活络,能有效开启和关闭,开” 关”方向及舱名标志
清晰。
载重
线设

空气管
空气管及管头结构(特别是管子根部及背部不易保养的部位)良好,无明显 锈迹及破损洞穿。浮球活络水密,工作正常,防火网无破损。
风雨密门
风雨密门结构良好,无明显锈迹及破损;门及门框无变形,能有效关闭;橡
皮胶条完整且有弹性,表面无油漆,密性效果良好,无明显漏水痕迹。
和登乘装置
活动部件润滑正常,绑扎符合要求,降落时可能产生的危险警告标示已张贴。
救生艇筏降落/
救生艇筏绞车外观良好、润滑正常。降落时艇筏降速平稳、刹车立即有效,
救生
回收装置
钢丝绳状况良好,回收时动力充足,限位灵活有效。
设备
引水员登离船
引水员梯的绳及踏板,无破裂或腐烂。通道附近安放的带有回收索和自亮浮

船舶主推进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主推进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主推进装置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26条第二款规定:主管机关应特别注意单个重要推进部件的可靠性;而且可以要求设有一个独立推进动力源,足以使船舶保持一个可航行速度,特别是在非常规布置的情况下。

第六款规定:主推进机器均应设计成安装于船上后,在船舶正浮时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至15°和向任一舷横摇至22.5°,并同时尾纵摇7.5°时能正常工作。

第八款规定:应特别注意推进机器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

以使在正常运转范围内机器的任何振动模态不会引起其过度的应力。

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应有措施以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

第二款规定:当主机或辅机经受内部压力并可能受到危险的超压时,应有措施切实防止这种过份的压力。

第四款规定:缸径为200㎜或曲柄箱容积为0.6立方米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形式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

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款规定:主内燃推进机械及辅机,应设有发生诸如滑油供应故障等可能导致机器的迅速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的故障时能自动停车的装置。

第28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

第二款规定:机器在足够的时间内使推进器换向和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从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到停止的能力,应做验证并记录。

第31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须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如推进机械由驾驶室遥控而机器处所有人值班,则应满足主推进机械应设有位于驾驶室的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

第四项规定:如推进机械由驾驶室遥控而机器处所有人值班,则应满足来自驾驶室的推进机械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操作台指示出来。

第五项规定:推进机械在同一个时间内仅能由一处进行遥控;在这些处所可允许有互相连接的控制位置。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一、船舶油水分离器的作用和组成舱底水是船舶机舱处所内各阀闸、管路及泵浦中漏出的水与机器在运转过程中跑、冒、滴、漏的润滑油、燃料油及加油溢出的油和洗涮时流入油等混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油水混合物。

对舱底水的处理主要有两处途径:一种是将污油水暂时保留在船上,待以后排至港口接收设备进行处理;另一种就是用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进行分离,将符合标准的处理水(经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过的舱底水)按规定条件排放入海。

油水分离设备能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直接关系到处理水能否满足排放标准,是否对海洋造成污染。

机舱油水分离器主要由油水分离装置、自动排油装置、油份浓度监测装置、报警和排放自动停止装置等组成。

其中油水分离装置的主要形式有重力—聚结组合式或重力—吸附组合式和真空式三种。

二、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1.证书的检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附页,除查看证书是否有效外,还需了解证书附页的相关内容,例如:油水分离设备的滤油型式是15PPM的滤油设备;是否有报警装置;是手动停止排放还是自动停止排放;油水分离设备是经过第几次海大决议案所认可的及系统的最大排量是多少等。

在掌握了该船所配备的油水分离设备的上述情况后,在现场检查时逐一核对,如有不满足公约证书要求的情况,则可作为缺陷,如所配设备,公约证书并未对此提出要求,而该设备存在缺陷时,在船方愿意的前提下,可要求其修理,相反,在不影响整体预定功能的前提下,可不作为缺陷,可要求其封存或拆除该故障设备。

2.设备的检查油水分离设备主要有:分离器(内有滤板、滤芯等)、专用配套泵、管路、电控箱、自动排油监控系统及有关附属设备,如排油电磁阀、加热器、压力表、温度表及探头等组成。

检查油水分离设备总的要求是看整体油水分离设备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果系统的任何一部分存在问题会影响设备的性能及分离效果时,就可视作为缺陷。

(1)专用配套泵检查油水分离器专用配套舱底水泵在供电后能否正常运转,所附连的压力表、真空表或混合型的压力、真空表是否有指示,根据泵的出口压力来判断泵的工作状态。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PSC检查

船舶油水分离器的检查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及尺度的相应增加,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威胁日趋严重。

船舶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主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在减轻船舶对海洋污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油水分离器及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查项目。

加强防船舶污染设备的检查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重要措施,但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防止船舶对水域造成的污染,要靠船东、船员、船级社和海事部门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大家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环保意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就一定能达到。

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 I 第9条规定: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的排放(但不得混有货舱的残油),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第16条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且应保证通过该滤油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15PPM时能发出的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第4条规定: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护,使其能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根据附则 I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的结构不得改变。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从1998年7月6日起,所有通过油水分离器后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中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排放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 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 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第九条规定:本附则第八条不适用下述情况:1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如果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根据附则Ⅳ中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所涉及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重大的改变;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从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种类及工作原理船舶生活污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厨房、医务室等排放的污水,这一类污水只要过滤出固体物质再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即可排出舷外;另一类为含有粪便的厕所冲洗水,需要处理的多属此类;为满足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及我国法规的要求,目前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基本分两种:一种是收集、储存、集中排放的设备;一种是生化处理装置,即船上处理后直接排出的设备;2.1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该装置主要由污水柜、污水泵、粉碎机和污水管路组成;污水柜内壁涂有防腐层,柜底倾斜利于排空;其工作原理如下:污水和废水经粉碎机处理后流入污水柜,然后由污水泵排至露天甲板的标准排放接头送到岸上接收设备,或当船舶航行到允许排放海域时再排出舷外;当船舶航行到禁排水域或在无接收设备的港口时,污水储存在柜内,而废水借重力排出;当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水域时,则所有泻水都借重力排往舷外; 2.2生化处理装置生化处理装置主要是利用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处理;一般生化处理装置由曝气室、沉淀室、加器、消毒杀菌室、扩散器、压缩机、鼓风机、排水泵等组成;其工作原理如下:生活污水由曝气室顶部进入曝气室,由于有压缩机及鼓风机的空气吹入,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能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其中一部分变成无机物如二氧化碳、水,另一部分转化为自身的营养质、供其生长繁殖;曝气室中无机物和新的活性污泥流入沉淀室;在沉淀室中,由于没有空气的扰动,活性污泥形成团状沉淀到室底,并在空气的吹送作用下和顶部的浮渣一起返回曝气室以保持该室内活性污泥的浓度;沉淀室中处理过的清水流过加器并溶解其中的次化钙药片,对处理水进行消毒杀菌,然后流入消毒杀菌室;当消毒杀菌室水位升高时,在浮子水位计控制下,启动排水泵将水排出;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机舱常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有数种型式,但其工作原理基本相似,现结合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及生化处理装置就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 检查作一些探讨;3.1初步检查检查船上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额定处理量是否与ISPP 证书上所列一致;设备的外观是否整洁;是否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是否清楚;布置是否与生活污水处理管路图一般船上该图就挂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附近相同;若为生化处理装置是否处于自动运转状态;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初步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3.2操作检查询问船员是否了解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让船员口述或实际操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看其口述或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3.3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若怀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即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海中,可要求打开集污舱顶部投药孔或曝气室顶部观察盖观察,如内壁干燥、堵塞、均可判断该集污舱或生化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或未曾使用过;查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其是否有记录定期检查曝气室内活性污泥的浓度以污水颜色为巧克力色为佳来判断及调整通风量、定期补充消毒剂一般3个月一次等;有条件的话,可在其运转约半小时后从出口取样阀处取样,化验检查出水中生化耗氧量、悬浮固体量、大肠杆菌是否与排放标准相同;3.4排放管路检查两舷边生活污水排放接头法兰是否为标准尺寸;生活污水的处理管路中污水直接排放通海阀是否关闭上锁;为了使检查项目更加明了,现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常检查项目列表如下: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检查表4.缺陷处理根据检查结果,结合MARPOL73/78公约和有关国内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所查出的缺陷进行处理;对于中国籍船舶的缺陷,对查出来的缺陷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规定要求,热情帮助船舶分析缺陷的原因及可能的纠正方法;对于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报告给船东和有关验船机构,并限期纠正,该配备的要配备,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同时对于故意弄虚作假、违章排放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船舶按章处罚,对责任船员给予处罚并把处罚和扣分结果记入其船员服务簿,并要船舶按有关防污染规定纠正后才准予开航;对于外轮检查出的缺陷则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规定要求纠正后才准予开航,并通知有关船级社和船旗国;。

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

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

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摘要:通过二例PSC检查中滞留时间,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

关键词:PSC检查基础工作预检迎检远洋船PSC检查迎检准备工作是船舶管理的一部分,如何做好船舶PSC检查迎检准备、应对好检查过程是船舶轮机长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PSC检查成绩更是衡量船舶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结合本人在船任职轮机长期间的多次PSC检查过程,谈点体会。

1.基础管理工作轮机长对船舶的真实状况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船体、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充分必要的了解,根据体系文件和要求对船舶救生、消防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必要时根据船舶设备实际情况缩短测试周期,对检查和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操作不当、不正确的习惯做法进行有效纠正和指导,对发现设备方面问题及时修理或者申请岸基支持,对于设备的缺陷要保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尤其是应急、救生、消防、防污染和航行安全方面的问题,保证船舶、设备不带病出航,不带隐患进港。

轮机长要第一时间掌握船东对船舶未来航线和航行计划的规划,提前对船舶将要航行的航区进行充分了解,对所去港口的最新法规、PSC检查的最新信息充分的学习,对航次计划执行前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充分的准备,及时与船舶管理方沟通,并将所需注意事项与船舶管理方充分交流,结合船舶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该海域和航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提前将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提请船舶管理方核实和解决,站在船舶管理方的角度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收益的可行性,为船舶管理方提供及时专业的判断和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

轮机长要对在船船员的思想、技能、表现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平时的观察、测试、提问、讲授等多渠道对船员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指导,尤其是新换船员后,对于新任职的或首次任职该类型船舶的轮机员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所管设备、尤其是应急、救生、消防和防污染设备必须熟悉操作程序。

浅谈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其检查的应对

浅谈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其检查的应对

浅谈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其检查的应对随国家环保政策的推进,国内各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检查加大了力度和频率,并由设备运行检查变为实际操作检测,一旦发现违章排放,罚款就非常严厉。

下面就根据国内一些港口海事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情况谈谈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操作迎检工作的理解。

一、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操作检查的依据与侧重点 1.检查依据国内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场检查的主要依据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及其相关技术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一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2018年08号公告一一《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

2.检查侧重点经对国内海事管理部门的检查情况梳理发现,检查侧重点主要有以下方面:(1)生活污水产生量。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一般按70升/人/天设计,船舶在港期间除了运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外,还应注意在船人员切勿超编。

(2)水质标准。

除化验报告外,海事官员可现场取样,观察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否有效运行(活性污泥按说明书进行培菌,培菌的水样呈褐色)。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行参数(包括泵浦排放压力、空气泵压力、循环水膜)(4)污泥返送情况。

取100毫升生活污水样进行污泥量检查:静置30分钟后,要求污泥含量不大于60毫升,否则就要部分排放污泥。

如果观察管太脏,则要适时清洗。

(5)外观检查。

观察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清洁度、泄漏情况、保养情况。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一年要清洗一次,且标志、铭牌、警告牌等齐全,张挂到位;舷外排放阀关闭并上锁,各阀门转换正确。

(6)膜组件情况。

不管是清洗还是更换视压力、水质变化,膜损坏都会导致水处理不合格。

(7)检查排放记录。

不管是测试还是保养、排放开启、关闭及接收,均应做好记录。

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应对建议

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应对建议

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应对建议一、生活污水排放标准1.MARPOL要求:1.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1.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型式认可的。

1.2.1 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1.2.2 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2.国内《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2.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设备涉及和试验要求的(进入证书),在航行中排放是合规的;(停止状态违规)2.2 其他排放(粉碎和消毒装置,或集污舱)的要求类似于公约要求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与排放标准相对应的决议有1976年的MEPC2(VI)决议、2006年的MEPC159(55)决议及2016年的MEPC227(64)决议,排放标准化不断提高,指标不断增加。

由于决议本身不具有追溯性,因此与之相对应的三代处理变化不大,而且即使第三代的膜法处理装置仍然没有包括灰水的处理。

目前,90%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采用生物化学法来处理船上生活污水,即我轮目前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也完全符合MEPC2(VI)决议要求。

4.目前状况:国内的法规比国际公约的标准更加严格。

但是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办海函[2018]1034号,要求交通系统按照环保部《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的要求实施各种船舶污染排放标准中认识到了各港口的接受能力不行,要求到2020年各港口建立相应的接收能力设施,对船舶则要求不满足条件的在2020年完成改造工作(要求CCS对船舶不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行研究,但目前仍无进展)。

浅谈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浅谈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浅谈 船舶 生 活 污水 处 理装 置 的 P C检查 S
郑俊 义
( 州海事局 福 3 0 1) 5 0 5
摘 要 从 海 事 安全 监管 的 角 度 , 阐述 了对 船 舶 生 活 污水 处 理 装 置 实施 P C检 查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实 S
施 P C检查 的 具 体 措 施 及 内容 , S 旨在 保 证 船 舶 按 照 MAR (L 3 7 P ) 7 / 8公 约 附则 I 的 规定 排 放 生 活 V
控制方 面加强 地 区合作 》 的决 议 , 决议 要求 全球 该 各地 区建 立 与 巴 黎备 忘 录 组 织 相类 似 的 P C备 S
忘 录组 织 。1 9 9 3年 , 太 地 区 P C备 忘 录 组 织 亚 S 成立 , 总部设 在 东 京 , 国也 是 亚 太 地 区 P C谅 我 S 解备忘 录组织 的成 员 国。 依 据亚太 地 区 P C谅解 备 忘 录 的规定 , 国 S 我
第 四条 规定 : 从 事 航 行 前 往其 他 缔 约 国所 凡 辖港 口或 近海装 卸 站 的船 舶 , 备有 主管机 关 检 应
验后签 发 的《 国际防 止生 活 污 水 污染 证 书 》 IP (S P 证书 ) 证 书 自签 发之 日起最 长 不得超 过 5 。 , 年
第 八条 规定 :
第 二 条规 定 : 附则 适 用 于 2 0总 t 以上 本 0 及 的新船 , 小于 2 0总 t 经核定 许 可载 运 1 或 0 但 0人 以上 的新 船 。现有船 舶 , 自本 附则 生效 之 日的 1 0
年 以后 适 用 。
界 的极大 振动 。大 家 普 遍认 为 , 故 的发 生 是 有 事

船舶psc检查的内容

船舶psc检查的内容

船舶psc检查的内容
船舶PSC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船体和设备:检查船壳、吃水标记、缆绳的布置(包括松紧和材质,例如HEAD LINE材质是否一致,防鼠挡是否妥善放置)等。

2. 航海设备:包括反光镜的清晰度、电罗经读数与磁罗经自差校正曲线、船用降落伞火箭信号、抛绳设备、白昼信号灯、通用报警、货舱烟雾探测器、SART数量和电池有效期、双向无线电话数量等。

3. 通讯设备:包括雷达和ARPA、驾驶台附加救生衣(两件)、雾笛效用实验、所有航行灯和法定信号灯。

4. 消防救生设备:救生圈及舷灯箱。

5. 应急设备和通道:安全网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包裹整个梯子,另一端牢固在船侧)、梯子的放岸平台是否平整、梯子的安全标示SWL是否清楚、栏杆扶手是否清爽无油渍等。

6. 梯口登记和通道:梯口登记尤为重要,是否正确张贴保安等级?梯口通道是否整洁无障碍?NO GO AREA主要指卸货侧是否有警示?登记过程中一定是要查带PHOTO的ID卡。

7. 生活区库房:生活区尤其梯口侧的库房是否上锁?检查官一定要有人陪同到指定位置。

8. 人员资质和程序:询问What's business onboard?礼貌询问根据保安等级我们需要抽查您的随身包裹,这样做给与第三方专业良好印象。

9. 会议通知:OPEN MEETING一般会详细告知检查内容(老轨/大副最好做好记录提前准备,以防到时候手忙脚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同港口或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以港口或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

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

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

1.法律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排放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

(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船舶PSC检查中生活污水方面的缺陷

船舶PSC检查中生活污水方面的缺陷

船舶PSC检查中生活污水方面的缺陷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膜分离系统堵塞2 污油水和生活污水排岸接头的管线支架锈穿缺边。

3 三管轮不熟悉本船生活污水相关排放要求4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消毒药片过期,投药泵连接管松脱。

5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氯化器底板缺失,导致生活污水不能与投药筒接触,完全失去了消毒功能,经进一步核实,该装置1-2月份修船时整体换新时底板就已缺失,船舶在验收及出厂后的半个月使用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

6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切换到备用风机压力低,上面塑料管内水不流动。

7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NO2空气泵工作压力只有0.1bar偏低。

8 左舷生活污水通岸接头缺乏保养。

9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两个投药桶无药片。

10 位于机舱2P层右舷的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消毒柜出口阀咬死,无法开关。

1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三通阀记录显示,2022年12月4日0930至12月29日1630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海,期间船舶航行经过苏伊士运河、马六甲及新加坡海峡。

1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空气泵出口压力表失效1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记录簿记录不规范(缺最大排放速率)14 生活污水记录簿记录不规范15 船舶没有按照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技术手册要求:每3年更换活性碳(高级船员没有精读该技术手册,不清楚有此要求)。

16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2#空气泵卡阻过载不能工作。

17 8月2日机舱生活污水(黑水)排放记录的速率为13.86立方/小时,机舱排放泵的额定排量仅仅是5立方/小时。

18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投药筒底部药片悬空,中部结块,上部的药片不能落下。

19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药片过期了还在使用.20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舷外阀卡死在开启位置,相应的排放阀处于关闭位置。

2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取样管堵塞,无法取样2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回流管老化2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投药泵的吸入管有裂纹,测试投药泵发现脉动无力。

24 尾尖舱被用于储存生活污水和灰水,位于舵机间的人孔门打开着,产生危险空气和不安全。

船舶FSC、PSC检查处理须知_

船舶FSC、PSC检查处理须知_

船舶FSC、PSC检查处理须知发布日期:2021/03/15实施日期:2021/03/30船舶FSC、PSC检查处理须知1目的为了规范船舶接受船旗国和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提高船舶可能被滞留情况下的处理能力,特制定本须知。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体系内船舶。

3船舶安检接受安检的船舶,由船长按以下内容组织船员做好预检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安检程序4.1船处负责协助、指导、督促船舶安检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船舶的预检;掌握船舶安检动态,对有特殊安检要求的港口国,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4.2船长负责船舶做好安检准备工作。

安检员实施检查时,船长应亲自或指派船员陪同。

4.3船员应如实回答安检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其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4船长如对安检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有疑义,可当场进行解释、陈述和申辩。

4.5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安检员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安检员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5整改5.1安检员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开列的缺陷,船舶应将安检报告送交船处,并按照体系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报告、分析程序》相关规定处理,由船长组织船员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5.2船舶无能力纠正的缺陷,船舶应取得岸基相关部门帮助,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5.3船长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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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查
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

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

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

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

1.法律依据
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

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排放
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

(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第九条规定:本附则第八条不适用下述情况:(1)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如果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根据附则Ⅳ中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所涉及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重大的改变。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从
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种类及工作原理
船舶生活污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厨房、医务室等排放的污水,这一类污水只要过滤出固体物质再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即可排出舷外;另一类为含有粪便的厕所冲洗水,需要处理的多属此类。

为满足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及我国法规的要求,目前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基本分两种:一种是收集、储存、集中排放的设备;一种是生化处理装置,即船上处理后直接排出的设备。

2.1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
该装置主要由污水柜、污水泵、粉碎机和污水管路组成。

污水柜壁涂有防腐层,柜底倾斜利于排空。

其工作原理如下:污水和废水经粉碎机处理后流入污水柜,然后由污水泵排至露天甲板的标准排放接头送到岸上接收设备,或当船舶航行到允许排放海域时再排出舷外。

当船舶航行到禁排水域或在无接收设备的港口时,污水储存在柜,而废水借重力排出;当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水域时,则所有泻水都借重力排往舷外。

2.2生化处理装置
生化处理装置主要是利用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处理。

一般生化处理装置由曝气室、沉淀室、加器、消毒杀菌室、扩散器、压缩机、鼓风机、排水泵等组成。

其工作原理如下:生活污水由曝气室顶部进入曝气室,由于有压缩机及鼓风机的空气吹入,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能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其中一部分变成无机物(如二氧化碳、水),另一部分转化为自身的营养质、供其生长繁殖。

曝气室中无机物和新的活性污泥流入沉淀室。

在沉淀室中,由于没有空气的扰动,活性污泥形成团状沉淀到室底,并在空气的吹送作用下和顶部的浮渣一起返回曝气室以保持该室活性污泥的浓度。

沉淀室中处理过的清水流过加器并溶解其中的次化钙药片,对处理水进行消毒杀菌,然后流入消毒杀菌室。

当消毒杀菌室水位升高时,在浮子水位计控制下,启动排水泵将水排出。

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机舱常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有数种型式,但其工作原理基本相似,现结合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及生化处理装置就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检查作一些探讨。

3.1初步检查
检查船上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额定处理量是否与ISPP 证书上所列一致;设备的外观是否整洁;是否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是否清楚;布置是否与生活污水处理管路图(一般船上该图就挂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附近)相同;若为生化处理装置是否处于自动运转状态;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初步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

3.2操作检查
询问船员是否了解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让船员口述或实际操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看其口述或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

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

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

3.3设备维护保养检查
若怀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即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海中),可要求打开集污舱顶部投药孔或曝气室顶部观察盖观察,如壁干燥、堵塞、均可判断该集污舱或生化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或未曾使用过;查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其是否有记录定期检查曝气室活性污泥的浓度(以污水颜色为巧克力色为佳来判断)及调整通风量、定期补充消毒剂(一般3个月一次)等。

有条件的话,可在其运转约半小时后从出口取样阀处取样,化验检查出水中生化耗氧量、悬浮固体量、大肠杆菌是否与排放标准相同。

3.4排放管路检查
两舷边生活污水排放接头法兰是否为标准尺寸;生活污水的处理管路中污水直接排放通海阀是否关闭上锁。

为了使检查项目更加明了,现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常检查项目列
表如下: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检查表
4.缺陷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结合MARPOL73/78公约和有关国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所查出的缺陷进行处理。

对于中国籍船舶的缺陷,对查出来的缺陷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法规的规定要求,热情帮助船舶分析缺陷的原因及可能的纠正方法。

对于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报告给船东和有关验船机构,并限期纠正,该配备的要配备,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同时对于故
意弄虚作假、违章排放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船舶按章处罚,对责任船员给予处罚并把处罚和扣分结果记入其船员服务簿,并要船舶按有关防污染规定纠正后才准予开航。

对于外轮检查出的缺陷则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法规的规定要求纠正后才准予开航,并通知有关船级社和船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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