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不予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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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5、票据拒绝证书 400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对执行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

对执行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

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是具有法律效⼒的,例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等,在诉讼的时候就有可以作为证据。

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不执⾏判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并对执⾏就⾏公证,那么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异议的条件提出执⾏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有权提出执⾏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不能是当事⼈。

在执⾏中,执⾏申请⼈和被申请执⾏⼈也可能会对法院执⾏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异议。

如果执⾏申请⼈和被申请执⾏⼈认为执⾏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必须是案外⼈对执⾏标的主张⾃⼰的权利。

如果案外⼈仅仅是对法院的执⾏⼯作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异议。

第三,执⾏异议必须在执⾏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程序已经结束,案外⼈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般应由案外⼈以书⾯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法院对执⾏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认真审查后,⼀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予以驳回执⾏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

案外⼈虽然提出了执⾏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员在进⾏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异议成⽴的证据,即应认为执⾏异议理由不成⽴,予以驳回。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证明的表现形式,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相比较,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本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公证事项管理规定(3篇)

公证事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证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证事项的质量。

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事项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公证的认识和信任。

第二章公证事项的范围第八条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证明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婚姻、学历、财产状况等;(二)证明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委托、授权等;(三)证明法律关系:如合同、协议、授权书等;(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知识产权等;(五)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如证明文书、证明债权债务等。

第九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章公证事项的申请第十条申请公证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申请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范围;(三)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证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四)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证事项的审查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三)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四)公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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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ask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1/ 8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公证债权文书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其具有独立的证明和执行性质。

然而,有时候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义务时,债权人需要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获得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法院判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那么债权人将面临着一系列的纠纷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

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含义和影响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指的是法院认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拒绝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定。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债务人的履约责任,进而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种判决对于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可能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可能存在书写错误、表述不清、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这些瑕疵都可能成为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

2.存在抵抗执行事由: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或者自己无力履行等抵抗执行的理由,导致法院考虑不予执行。

3.法律法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因此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三、应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措施1.重新起诉:对于不予执行的判决,债权人可以重新起诉,完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排除可能存在的瑕疵,以期获得执行。

2.寻求调解和协商:在重新起诉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3.寻求法律援助:债权人可以寻求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四、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重要衍生物,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无疑会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对此,我认为应当加强公证债权文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其内容的准确和完整,避免可能存在的瑕疵。

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时,也应更加慎重和审慎,全面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判决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证的公示效力

公证的公示效力

公证的公⽰效⼒继承⼈对被继承⼈的房产进⾏过户时,⼀般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过户的公证⼿续,⽬的是证明过户的法律效⼒,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公证是⼀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那么公证的公⽰效⼒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公证的公⽰效⼒公证是不需要公⽰的,所以公证不具备公⽰的法律效⼒。

公证的法律效⼒如下:1、证据效⼒。

证据效⼒,是指公证书是⼀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明⾜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77条规定:“⼈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事实的证明⼒,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认真全⾯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是⼀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2、强制执⾏效⼒。

强制执⾏效⼒,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在债务⼈不履⾏义务时,债权⼈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效⼒,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不履⾏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物⼒的损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6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债权⽂书是具有强制执⾏⼒的,当债务⼈不偿还债务时,债权⼈可以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那么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有什么情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的情形包括被执⾏⼈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到场办理公证的、没民事⾏为能⼒⼈办理公证的等。

《最⾼⼈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书执⾏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被执⾏⼈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第⼆款规定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被执⾏⼈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到场办理公证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监护⼈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为,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以公证债权⽂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提起诉讼。

债权凭证的作⽤有哪些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法院和当事⼈,主要有三⼤功能:功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凭证是⼈民法院根据原⽣效法律⽂书制作的,主要作⽤就是确定依法执⾏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和公信⼒,实质上是对既往执⾏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情况。

功能⼆是终结现⾏执⾏程序,在⼀定条件下作为新执⾏依据,启动新的执⾏程序。

执⾏程序终结有执⾏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

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依据强制执⾏⼒的消灭,但申请⼈丧失了依原法律⽂书的再申请执⾏权。

⽽债权凭证根据既判⼒、既执⼒的扩张⽽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依据。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

一、公证事项类有:1.合同公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2.继承公证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

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遗嘱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委托。

4.声明公证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

它表现为书面形式,即声明书。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5.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6.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

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7.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异议 申请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异议 申请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与他人进行借贷、买卖或其他合同关系的情况。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能会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便获得自己的权益。

此时,公证债权文书就成为了证明合同关系以及相关权益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有时候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如人所愿。

可能因为对方拒绝履行、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申请执行未能顺利进行。

这时,就需要执行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特殊诉讼申请。

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的情况下,执行异议申请书能够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促使法院重新审查案件,让申请人获得应有的利益。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出,不仅能够促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也可以为相关权益的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遇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情况不顺利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及时准备和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在准备执行异议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确认申请书中包含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主张:明确自己作为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背景,并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不顺利情况提出具体的异议。

2. 相关证据和申请理由:提供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情况相关的证据,阐明自己的主张和申请理由,确保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并给予审查。

3. 诉讼请求和附带诉讼的提出:明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附带诉讼的情况。

在准备上述内容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合理合法并具有说服力,以便让法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申请人的诉求。

四、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出,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遇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及时准备和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便促使法院重新审查案件并保护自己的利益。

《公证员惩戒规则》 20040401施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 20040401施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房屋交易委托公证隐患(3篇)

房屋交易委托公证隐患(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委托公证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被广泛运用。

然而,近年来,房屋交易委托公证中存在的一些隐患逐渐暴露出来,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房屋交易委托公证的隐患。

一、委托公证不规范1. 委托人身份不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委托公证的委托人往往是卖方或买方。

然而,部分委托人身份不明,如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

这种情况下,公证机关难以核实委托人身份,导致公证文书存在隐患。

2. 委托事项不明确部分委托人在申请公证时,对委托事项描述不明确,导致公证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委托事项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能存在误导性,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 委托期限不合理部分委托公证期限过长,导致委托事项在期限内无法完成。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如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

二、公证机构监管不力1.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如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流程混乱等。

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的质量难以保证,容易产生隐患。

2. 公证机构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公证机构与房管、税务、土地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不畅,导致信息不对称。

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能存在与政策不符、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等问题。

三、房屋交易委托公证风险1. 伪造公证文书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公证文书进行房屋交易,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在事后追究责任。

2. 公证文书被篡改部分公证文书在流转过程中被篡改,导致委托事项与实际操作不符。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3. 委托事项变更风险部分委托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如房屋面积、用途等。

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无法反映实际变更情况,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四、防范房屋交易委托公证隐患的措施1. 加强委托人身份审核公证机构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应严格审核委托人身份,确保其真实有效。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尊敬的执行法院领导:您好!在此,我谨以一名普通的债权人的身份,向贵法院提出申请,恳请您审查我所持有的公证债权文书,考虑是否能够不予执行,解除对我债务履行方面的强制执行。

下面是我的详细申请,恳请法院领导给与关心与支持。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 。

性别:_______________ 。

年龄: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

职务: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_______________ 。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 。

联系人(如有):_______________ 。

二、案件背景说明:我这里有一份公证债权文书——是的,大家可能都知道,公证债权文书一般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到期,责任到位”,简直就像是拿着一张“必胜的通行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背后的故事复杂得多,情节也更为曲折。

在这里,我想给法院领导普及一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事情要从我和债务人某某某(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的合作说起。

我们当时的合作关系确实相当好,彼此之间信任十足,也一度达成了合约,约定了一定期限内完成某项支付任务。

然而,情况并未按照预期顺利发展,债务人不仅未按时履行义务,甚至一直拖延、推诿,弄得我在这笔账上可谓焦头烂额、心力交瘁。

于是,我只能通过公证途径来确认债权的存在与金额,并希望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尽早收回欠款。

然而,时间一长,我渐渐发现,这张公证债权文书看似是件“干脆利落”的工具,但其所代表的实际情况却和我的初衷有所出入。

债务人并非真的恶意不履行债务,而是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他实在无力偿还。

我本来想着能和债务人坐下来好好谈谈,想出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但公证债权文书一旦启动了执行,几乎就让所有可能的协商空间都被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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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本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汽车×辆,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担保人:××市房地产公司××年××月××日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此,本当事人承诺: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书面证据;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年月日篇三: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之一)()×××字×××号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四: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1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

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

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办证,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

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

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二)公证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问题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之一,同样需要具有相当的职业道德,每一个公证人都应该敬业爱岗,认识到自己崇高的职业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必须正当地行使以保护权利,如错误或不当地行使则可能会侵害权利。

公证人员一时的草率马虎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害,给国家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公证一旦失信,社会将无诚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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