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婚姻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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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明。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3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李明。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儿子抚养权归属3. 抚养费用的承担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约3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约20万元;存款共计5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投资的股票和基金,价值约40万元。

2. 儿子抚养权:李明目前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每月回家一次。

3. 抚养费用: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基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 儿子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张某在外地期间,李某独自承担家务及抚养孩子的责任。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经常在外地以工作为由拒绝回家,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李某认为,张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需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2.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某分得房产、车辆及存款等;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张某与李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9岁。

2. 夫妻关系变化: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男方性格较为强势,喜欢独处,而女方则较为活泼,喜欢与人交流。

此外,男方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导致双方沟通时间减少,感情逐渐疏远。

3. 离婚原因:女方认为,男方性格过于强势,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表示,已经尽力维系婚姻关系,但效果不佳,故提出离婚。

4. 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

女方要求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子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考虑到双方已育有子女,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3. 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这表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性格、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

2. 财产分割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平均分割了房产、汽车及存款。

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性、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甲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而乙则性格开朗,善于沟通。

在日常生活中,甲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乙争吵,乙则认为甲不够关心自己。

此外,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疏远。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尚有挽救的可能,遂判决不予离婚。

随后,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甲、乙双方存在以下矛盾:1. 性格差异:甲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乙性格开朗,善于表达,导致双方在沟通上存在障碍。

2. 生活习惯:甲生活较为节俭,乙则较为奢侈,双方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

3. 家庭琐事:甲在家庭事务上不够关心乙,导致乙感到被忽视。

4. 聚少离多: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陪伴。

调解员针对以上矛盾,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 沟通是关键:甲、乙双方应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对方观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2. 理解对方:甲要理解乙在外地工作的艰辛,乙要理解甲的性格特点和生活习惯。

3. 家庭责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对方生活,关心子女成长。

4. 适当妥协:在家庭生活中,双方要适当妥协,尊重对方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甲、乙双方在沟通、理解、责任和妥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销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调解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包括甲方李某和乙方赵某。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的具体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

事件经过:2008年7月,李某与赵某在北京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婚姻状态。

然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李某发现赵某曾通过伪造材料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并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此事实。

2009年5月,李某意识到赵某的家族财政状况存在问题,并且其在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李某多次向赵某了解相关情况,但赵某对此回避。

同时,李某还发现赵某曾与一位前任男友有不正当关系,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婚姻关系的怀疑。

经过一番查证和调查取证,李某于2010年1月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赵某对此案表示异议,辩称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庭审理:该案件在2010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首先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赵某伪造的学历证书以及在家族企业中法律身份不明的证据。

同时,赵某也提供了一些对于婚姻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婚姻中的忠诚和真诚。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认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自己的学历问题,并且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此外,赵某与前任男友的不正当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纯洁性。

法庭判决:最终,法庭裁定宣告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于婚姻的信任和期望。

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法律上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追究。

其次,配偶间的隐瞒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在婚姻关系建立和维护过程中,诚实、信任和忠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最后,对于发现婚姻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婚姻法课堂案例分析1

婚姻法课堂案例分析1

三、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 ,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 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 Ⅰ 级(植物人,无 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 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 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32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双方感情破裂 ,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 年的。”而且男方也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关于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是否应承担问题法院如此判决也是 有法律依据的,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 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丽进 行人工授精手术时,均由王平陪同,显然是同意的,所生 女儿应视为婚生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 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王平应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讲评:
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没有与生父黄 某达成恢复父子关系的协议,宋晓川对黄某不承担赡养义 务。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 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 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甲乙相识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

乙在甲乙相识前未婚。

婚后,甲乙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乙的沟通逐渐减少,导致乙感到孤独和不被重视。

2018年,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得知后对甲失去了信心,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诉讼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乙因与甲的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离婚诉讼的审理1. 甲的辩解甲在离婚诉讼中辩称,其与乙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争取与乙和好。

同时,甲表示愿意承担家庭责任,支付子女抚养费和乙的赡养费。

2. 法院的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三)子女抚养问题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乙的生活较为困难,法院判决子女由乙抚养。

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甲的月收入和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

(四)财产分割问题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出轨离婚法律分析案例(3篇)

出轨离婚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心生怨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 原告发现被告于2018年开始与婚外女子(以下简称“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向原告坦白。

3. 原告认为被告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4. 被告对原告的指控表示认错,但认为双方感情尚有挽回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5. 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三、法律分析1. 离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告出轨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符合离婚条件。

2. 离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赔偿。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多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离婚:法院认为被告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

2. 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3. 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平均分割。

五、案例分析1. 出轨行为对婚姻的影响出轨行为是婚姻中的一大禁忌,它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还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婚姻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男方李某和女方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离婚的条件。

2. 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和赵某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的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赵某抚养。

至于李某,根据法律规定,他仍需承担抚养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若李某存在过错,赵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离婚纠纷。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第一篇:婚姻法案例(11年)《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法律案例(婚姻)分析(3篇)

法律案例(婚姻)分析(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初XX号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认为李某性格暴躁,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强势,不尊重家庭意见。

双方在家庭事务处理上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2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提出的家庭暴力事实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同时,法院依法调查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家庭暴力、离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关于家庭暴力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案例分析:本案中,鉴定结论明确显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因此,张某主张家庭暴力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离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2. 案例分析:张某提出离婚诉讼,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同时,鉴于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案例分析: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清了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额,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两部分,其中张某获得房产、车辆等财产,李某获得存款等财产。

四、关于子女抚养权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现将调解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状况: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

2. 争议焦点:- 家庭事务分工: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中过于依赖自己,缺乏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 子女教育: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教育方式过于溺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财务管理: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财务管理上缺乏规划,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3. 调解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 调解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争议焦点上的立场和诉求。

- 法院邀请专业调解员参与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4. 调解结果:-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 张先生和李女士就家庭事务分工、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 双方同意聘请专业财务顾问,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 双方同意共同参加婚姻辅导课程,提高沟通能力。

三、案例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当事人以和为贵,促进家庭和谐。

3. 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协议的履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二人沟通减少,矛盾不断升级。

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具体为离婚案件。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 案件分析(1)甲提出离婚的原因甲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淡化。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沟通减少,感情逐渐淡化。

②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问题。

甲、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③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感情基础。

甲、乙婚后初期感情融洽,乙对甲仍有感情。

②家庭责任感。

乙认为离婚会影响子女的成长,有家庭责任感。

③经济原因。

离婚后,乙担心自己承担家庭经济压力。

(3)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是否有效。

4. 案件处理(1)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分析矛盾根源,提出解决方案。

但甲、乙对子女抚养问题仍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2)判决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甲、乙因长期分居、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最终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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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婚姻与继承法》婚姻法案例解析专业:班级::学号:1、案例:原告某(男)与被告林某(女)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

不久,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被告认为,原告给予的钱款是意愿赠予,现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无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而被告不同意,原告是否需要诉请法院解除?(2)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能否予以支持?(3)被告抗辩解除婚约导致名誉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2、案例:甲乙系夫妻,长期感情不和。

2007年3月6日。

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次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甲所有,乙应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协助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甲一人所有。

但离婚后乙迟迟不愿配合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问:(1)甲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假设乙事后撤销该协议,理由是:放弃房屋产权的表示是甲以举报自己违纪行为相威胁而作出。

如该事实为法院认可,则乙的诉请能否支持?(3)假设乙对离婚协议的容反悔,以房屋归一方所有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该协议。

能否支持?3、案例:王某系军人,20岁入伍。

1995年王某与唐某结婚。

2006年王某从部队转业,获得自主择业补助费20万元。

同年年底,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20万元的一半。

问:(1)唐某的主能否得到支持?4、案例:2003年初袁伟父母出资50万元以袁伟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袁伟名下。

同年年底袁伟与王芳登记结婚。

2004年两人用积蓄装修了房屋,用去10万元。

2008年王芳遇车祸致残,得到伤残补助金25万元。

出于对王芳将来生活的考虑,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王芳的名义购置商铺一间,用于出租,以租金贴补生活。

现袁伟提出离婚,两人为上述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

问:(1)袁伟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2)王芳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3)王芳名下的商铺性质如何?5、案例,某甲(男)已婚,有一子。

2003年4月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在当地结识未婚女青年某乙。

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乙女交往,半年之后,两人到乙女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5年6月,甲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甲妻得知后赶来办理丧事,乙女才知道甲男原来已经结婚多年。

甲男留下遗产约50万元,甲妻与乙女因继承这笔遗产而产生纠纷。

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无效。

乙女认为自己系未婚身份,且不知甲已婚,属无过错方,应当享有配偶继承权。

问:(1)无效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他人还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假设法院支持甲妻的请求,某乙不服,可否提起上诉?(3)对甲妻与乙女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可否调解?(4)宣告婚姻无效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是否享有配偶权利?6、案例:小王和小罗是恋人。

2005年5月,小罗得到一个出国留学的机会。

临行前,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约定等小罗学成回国后结婚,否则小罗应向小王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小罗父母还赠予了价值2万元的首饰给小王作为彩礼。

2008年10月,小罗学成回国,小王提出尽快办理结婚登记,小罗则以自己在国外已有新恋人为由予以拒绝,并提出解除婚约,同时要求小王返还自己。

父母赠予的首饰。

小王则表示,除非小罗支付5万元补偿,否则不同意接触婚姻。

问:(1)如果小罗不同意支付5万元,婚约能否解除?(2)如果婚约解除,小罗能否有权要求小王返还首饰?7、案例:于某(女)与某(男)于2003年结婚。

此前,于某有过一次婚姻,前夫因病去世。

与前夫生有一男该江某。

于某与某结婚时带江某和某共同生活。

2006年11月,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于某死后,某将江某送到于某的父母处生活。

在支付了几个月的生活费后,某以自己是继父,对江某没有抚养义务为由,停止向于某的父母支付江某的生活费,于某的父母由于收入微薄,独立抚养江某比较困难,多次找到某协商由其继续抚养江某,均遭某拒绝。

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某应否履行对江某的抚养义务?8、案例:某(女)与某(男)于1988年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1993年3月,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无音信。

某独自靠微薄7的工资抚养两个子女,日子过的很困窘。

1998年5月,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原告某死亡,同年12月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2001年3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2001年6月,某突然回到家中。

发现某与某的交往后便加阻止。

某争辩说自己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某被宣告死亡后即告终止,所以他有权与某自由恋爱。

但某认为,二人的婚姻关系自他重新出现自行恢复,所以某与某之间属婚外恋。

双方各执一词,纷争不断。

问:(1)本案该如何处理?9、案例。

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涛处共同生活,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l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有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涛入该私房居住。

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再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自1995年起,涛长期在外地工作。

夫妻感情日趋冷淡。

2004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

且获利的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个情况。

2004年5月,涛从朋友处知道这事十分生气。

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

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涛同意离婚,但双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该归自己所有,涛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问:(1)法院是否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2)争执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清偿?10、案例:某男和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前,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产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某:结婚后不久,某的父母赠与爱人一套家用电器,2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2006年初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某发现斥责后,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

很少给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2007年初,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

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2008年3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某离婚并抚养孩子。

某不同意离婚。

问:(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某,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4)根据本案情况,如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11、案例: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6月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当时甲23岁,乙19岁。

因乙未达法定婚龄,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03年乙育一子。

2006年3月,为给儿子办户口,甲.乙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

问:(1)甲,乙之间婚姻关系何时确立?(2)设甲,乙未补办结婚登记,则两人之间的关系如何?12、案例:钱某,男、34岁、某单位职工。

某,女、31岁、某单位职工。

钱某与某经人介绍相识5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3年1月结婚。

2005年生于一女。

2006年钱某单位破产。

钱某下岗,在某的支持下开了文印公司,由于钱某经营有方效益很好。

但此时钱某业务上与某(女)关系密切。

多次有越轨行为,妻子多次进行劝说。

无济于事。

2008年2月。

某以钱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责令两人停止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问:(1)某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2)如果二人离婚某的救济途径是什么?13、案例:1992年2月1日,王有民(25岁)与丽芳(23岁)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1994年2月王有民母亲去世,王有民继承房屋一套。

2004年王有民外出打工很少回家,2006年丽芳以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问:(1)王有民与丽芳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什么?(2)丽芳要解除与王有民的关系应通过什么途径?(3)王有民你继承的得房屋的性质如何?14、案例:七旬退休老教授黎先生通过征婚广告结识中年妇女虞某,两人交往7年,但最终因虞女士的拒绝,未能成婚。

于是黎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虞女士返还21万元“恋爱费''即两人恋爱期间黎先生花费在虞女士身上的相关费用。

虞女士认可两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但对黎先生曾用去21万元''恋爱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问:(1)如黎先生能够举证恋爱期间确实为虞女士用去21万元,能否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要求返还?(2)假设黎先生有证据证明两人曾约定:如不能结婚,则虞女士应当返还黎先生支出的恋爱费用,则黎先生的主能否得到支持?15、案例:王甲(男25岁)与乙(女22岁)是表兄妹。

2008年5月8日。

王甲与乙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人员于两人之间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两人表示,只要允许他们结婚,保证结婚后不生育。

问:(1)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是否有依据?(2)能否以不生育作为允许近亲属之间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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