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_2165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土地编码
*
地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性质
国有口 集体口
土地取得方式
划拨口出让口租赁口其他口
土地用途
工业口商业口居住口综合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口其他口
土地坐落地址
省市县(区)街道
地价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其中土地开发成本
初始取得时间
年月
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
年月
土地等级
税额标准
土地面积
本期应纳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土地的而积
本期减免税金额
计税月份数
以下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中报表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其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Hale Waihona Puke 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11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A06890《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表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单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填):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填写。
土地登记表格使用说明及填写说明
土地登记表格使用说明及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一)土地登记申请书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二)土地登记审批表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三)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其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
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四)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人为单位填写。
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地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二、填表说明栏目填写内容共用宗卡号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的编号。
共用宗卡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地号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即宗地的编号图号宗地所在地籍的图幅号。
坐落宗地所在地的名称。
权利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通讯地址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团、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附表单说明
A110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表单】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土地增值税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申报类型:必填。
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一)表头项目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2.纳税人应在自首次取得预收收入起至办理项目清算申报止的期间内,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填报预缴信息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1.第1栏“房产类型子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2.第3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4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审核人:所长:填表说明:1、本表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代缴人及承租免税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个人土地的承租人填报。
2、本表中的土地系指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不含法定免税土地。
3、填报人应按土地的不同坐落地点分别登记。
4、填报人盖章:单位盖公章,自然人盖私章。
5、填报人名称:单位填写全称,自然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
6、税务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7、自然人证件类型:自然人填报的,填写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8、自然人证件号码:自然人填报的,填写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9、土地初始登记的,应在“初始登记”项后的“□”内画“√”。
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登记”项后的“□”内画“√”。
10、土地序号:(1)初始登记时,由填报人自行按顺序编号,如土地(1)、土地(2)、…….土地(N);(2)变更登记时,左侧为变更前的土地信息,右侧为变更后的土地信息,“()”中仍填写初始登记确定的序号;新增土地的,右侧“()”填写登记确定的序号,按已进行初始登记编号顺序编排。
11、土地发生增减变化的按变更登记处理。
新增土地的,变更前信息填写“无”;减少土地的,变更后信息填写“无”。
12、土地项目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书标明的名称或单位自编的名称。
13、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全称。
14、土地使用权人税务计算机代码(证件类型、号码):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使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15、出租人或承租人名称:承租土地的,填写出租方的全称;出租土地的,填写承租方的全称。
16、出租人或承租人税务计算机代码(证件类型、号码):承租土地的,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出租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出租土地的,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承租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分类:单位□个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明细附表,填写本表后,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附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8.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9.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
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10.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样板)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样板)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6.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7.土地编码:纳税人不必填写。
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8.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9.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
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0.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选项为国有、集体。
11.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租赁和其他。
12.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3.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附表单说明
A01097《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表单】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表单说明】1.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占地方式:必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
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必填项。
3.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4.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1)纳税人信息栏: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联系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常用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2)耕地占用信息栏: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告归纳》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自XX年XX 月XX 日至XX 年XX 月XX 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浙江XXXX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
本表包括现行使用的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除“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和“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外,其他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5.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10049901):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有任意一个月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6.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份。
如,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6月,某企业在2019年2月11日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11日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日期为2019年2月,应在本栏填写“2019年2月”。
系统默认为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纳税人可以修改。
7.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所在的月份;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填写逾期次月所在的月份。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 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1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占地方式:必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
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必填项。
3 .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4 .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 .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 .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 .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
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最新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网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一、房产税税源登记1、进入“房产税税源登记”菜单进行操作2、选择所要登记房产的登记类型3、进入自有房产税源操作(1)表头为基础信息,底下录入的为税源信息。
见图:(2)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题头,选择相对应的税源类型(3)把相应的信息录入后添加到下表中(4)录入同一房产的其他税源信息,点击其他标题。
(5)各项税源录入完后点击确认提交4、租入房产房产税税源、转租房产房产房产税税源,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产税税源登记操作同上。
二房产税税源查询(1)进入房产税税源查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后面的明细按钮查询明细三房产税税源登记修改和变更房产税税源修改: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登记后没申报之前做的任何变动或者删除都称为修改。
房产税税源变更: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申报以后又要进行变动的操作(不能删除)叫做变更。
两者的区别:修改对所登记的所有税源内容都能进行变动。
变更对于所涉及到的计税依据的信息是不能变动的,对于其他信息是可变的。
如果要对计税依据进行变动,请调整该税源的税源有效期止,并重新录入一条新的税源。
1、进入税源修改和变更页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明细按钮,对该条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变更(1)变更税源的基本信息,点击“变更上表中的基本信息”按钮(2)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第一条税源是还没有产生申报记录的,因此它可以进行变更和删除,而第二条税源是已经产生过申报记录的因此不允许删除,只能变更税源的和计税依据无关的信息。
A、变更第一条记录的税源信息,请点击列表中变更按钮B、可以变更税源的所有信息C、变更第二条记录的税源信息,当中和计税依据有关的字段都是不可变的。
四、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的操作模式和房产税基本是一样的,其中不同的是对于税源有效期始和税源有效期止的控制,下面将详细说明。
1、点击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菜单2、选择登记类型,进行税源登记3、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同房产税类似。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6、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就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7、土地编码:纳税人不必填写。
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8、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9、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
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0、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选项为国有、集体。
11、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租赁与其她。
12、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与其她,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土地使用税表格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两个附表。
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字确认。
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申报。
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字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
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5.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6。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_2165
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写。
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报要求1、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
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土地使用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非租赁)土地,应当视同自有土地填写。
3、土地证书号:按土地权属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土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
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
如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4、地籍号:无地籍号的可暂不填写。
5、土地坐落: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6、土地面积: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填写。
7、应税面积:应税面积=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8、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免面积。
9、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0】8号)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面积。
10、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填写。
11、纳税义务起始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12*纳税义务起始之月起至年底月份数。
12、土地使用权类别: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3、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仅指按规定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租用集体土地的纳税人。
租用国有土地的无需填写。
14、承租用途:是指居住、商业、办公、工业、餐饮、旅馆、娱乐、其他服务、特殊用房(交通、医院、学校、博物馆、教堂、寺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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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
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写。
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报要求
1、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
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土地使用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非租赁)土地,应当视同自有土地填写。
3、土地证书号:按土地权属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土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
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
如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4、地籍号:无地籍号的可暂不填写。
5、土地坐落: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6、土地面积: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填写。
7、应税面积:应税面积=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8、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免面积。
9、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0】8号)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面积。
10、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填写。
11、纳税义务起始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12*纳税义务起始之月起至年底月份数。
12、土地使用权类别: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3、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仅指按规定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租用集体土地的纳税人。
租用国有土地的无需填写。
14、承租用途:是指居住、商业、办公、工业、餐饮、旅馆、娱乐、其他服务、特殊用房(交通、医院、学校、博物馆、教堂、寺院等)。
15、年应纳税额合计:填写自用土地和出租土地、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