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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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社会弱者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补充和改进,现已初步完善,并取得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不足。亟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改进,即在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受益主体,以及法律援助社会化、经费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优秀成果,在扩大受援面、拓宽经费来源、加大普法力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社会弱者;司法救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帮助弱者参与诉讼、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救济制度,它既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相继出台了含有法律援助内容的法律、法规,推进了法律援助的实施,帮助了许多经济困难者参与诉讼、争取权利。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国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建立,经济困难者获取了参与诉讼的必要帮助。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一定缺陷,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一)法律援助立法稳步推进
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是健全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衡量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确立,并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完善起来的。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始于1996年:该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概念,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年通过的《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施助主体,老年人和其他社会弱者是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1997年颁布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颁布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文件,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原则、对象、范围及适用程序,搭建了我国刑事
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也开始研究法律援助问题,探讨法律援助的本质和作用,如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1],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2]。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已基本形成四级组织架构:国家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实施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省级行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地市级行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等,均在其机构内部设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县(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本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跨世纪以后,我国加快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步伐,法律援助立法取得了新的突破。2000年颁布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细化了法律援助规程,增强了法律援助的操作性。该通知规定,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听取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与此同时,各部门及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法律援助实施细则或办法,对推动地方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03年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全面规定了法律援助原则、内容,使我国法律援助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近几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更是进入发展完善的快车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依法治国高度提出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战略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继续强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并具体化为“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等几项重大举措。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二)法律援助条件取得重大突破
第一,法律援助供助力量壮大。法律援助供助力量主要指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志愿者等,其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由司法行政部门的
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其他志愿者经法律援助机构协调自愿参加。到2014年底,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有3700余个,工作人员总数达14000余人;第二,援助队伍素质有较大提高。为了提升法律援助队伍素质,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西部省份法律援助轮训计划”“中东部省份法律援助轮训计划”等,近5年共培训法律援助人员29万余人次;第三,法律援助条件更加便利。所有法律援助机构都致力于改善条件,为受援者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法律援助。近5年来,我国建成法律援助工作站6.8万个,建立便民服务窗口3200余个,建立热线服务平台2300多个。同时,注意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研发了法律援助信息管理平台,开通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平台,提高了法律援助的信息化水平;第四,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增多。近5年来,我国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共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900万人次,受援群众超过558万人。其中,2014年法律援助受援人总数达139万人次,农民工受援人47万余人次,增长9.8%,为受援者提供来访、来电、来信咨询近680万人次;第五,法律援助范围增长。为了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将就业、就学、就医等与民生紧密联系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还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人群”。
(三)法律援助进展效果良好
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律援助案件逐年增长。自2010年至2014年的5年内,我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99万多件,年均增长14.3%。其中,2011年办理80多万件,2012年突破100万件,2013年达115万余件,2014年是124万余件;其二,法律援助资金增幅巨大。近5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70多亿元,其中财政拨款68亿元,年均增长15.2%。地方财政也在不断增加拨款,2014年各级地方财政共投入法律援助经费12.9亿余元,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前的9倍;其三,经费安排更加合理。自2011年起,财政部每年安排3亿元的法律援助基础资金,安排1亿元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保障资金,安排2亿元的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绝大多数地方已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中23个省级行政区建立了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并调整了办案补贴标准,广东、山东、湖北等省还建立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农民工案件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其四,援助效果更加显著。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