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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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测量人员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 负责日常施工测量工作,负责精密网控制点的保护工作,按相关测量标准、规范设计单位提出的精度标准要求,负责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测量放样工作。

2. 参加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各自管段测量设计交底,制定测量方案,点收设计移交的精密控制点,签署交接桩纪要。

3. 负责在设计精密控制网基础上根据施工需要加密施工控制点。

4. 在复测过程中发现差错资料与现场不符时,应立即书面上报建管办,以便及时处理。

5. 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保存、使用精密测量成果。

6. 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监理要求提交相关测量资料。

7. 各分部负责各分部测量仪器设备保养、标定,负责加密控制网测量资料的整理与管理,项目经理部对分部的上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8. 在项目经理部统一组织下按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第二条工程测量的基本内容,主要如下:

1. 土建工程施工测量。

2. 建筑物、构筑物变形测量、。

第三条测量依据

1. 经批准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测量方案。

2.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第四条所有施工放样测量都必须进行换手测量。对工程项目的关键测量科目必须实行彻底换手测量,一般测量科目实行同级换手测量。彻底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人员、仪器计算资料;同级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和计算人员。

第五条各分部指定专人负责测量工作和监控量测工作,并任命一名责任心强、测量技术水平高、具有相应资历的技术人员为测量主管工程师,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测量工作,随时处理测量过程中的问题。负责测量的技术人员和测量工应保持稳定,以保证持续有效地工作。

第六条测量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行业的有关测量规范、施工规范、工程设计

文件、施工图纸,了解工程设计与施工意图,做到对测量任务心中有数。

第七条测量人员必须熟悉测量仪器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并能熟练操作测量仪器,避免因操作不当对测量仪器造成损害使测量结果产生错误。

第八条测量使用的仪器精度指标必须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测量仪器必须按计量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送检。超过检定周期精度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使用,因仪器计量不合格产生工程测量事故要追究责任者。

第十条每台测量仪器和每件测量工具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有测量器具的使用、维修、保养、送检、调换、停用、报废等要有详细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各分部均应建立测量仪器台账和使用档案,项目经理部定期检查测量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测量仪器必须由经过培训能够熟练操作的人员使用,未经相关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精密测量仪器。

第十三条测量队负责交接桩工作,与设计单位现场移交的控制点包括GPS 平面控制点、四等精密水准点。

第十四条现场控制点交接完后还应进行测量资料的交接,包括:GPS平面控制点坐标点之记;水准点高程成果点之记;中线逐桩坐标;曲线要素表;断链表。与设计单位交接桩后,交接的桩点、资料办理书面记录、双方签字存档。

第十五条交接桩完成后项目经理部测量队组织各分部参加进行复测,发现问题时提交建设、监理、设计单位解决。

第十六条测量原始记录、资料、计算书、图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涂改,并应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复测结果在超出允许范围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联系设计单位解决,否则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八条施工复测时,应向相邻标段至少延伸测量两个平面控制点和一个水准点,确保交界段中线、高程搭接正确;两个分部分界处的线路中线桩,应共同测量,并应相互搭接两个控制桩(如在曲线分界,双方应共同测闭整个曲线,并与两端直线搭接两个控制桩)。搭接控制桩一经测定并经双方签认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桩位,并由承担施工的分部负责固定和保管。水准基点测量至少

应搭接一个勘测设计水准基点;工程因故停建缓建时,应按照工程竣工测量要求,做好中线和水平基桩测量、固桩工作,保证满足工程恢复施工时的测量需要。

第十九条复测工作结束后时编制完整的《复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复查,复测报告由项目经理部测量队长(主管测量工程师)负责、各分部配合编制、整理、审核、上报。

第二十条精密测量项目的测量,如GPS加密测量、水准点加密测量、GPS 控制点测量,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编制测量技术方案,技术方案须报项目经理部测量队审批,需监理单位审批的技术方案和测量成果还需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分部不得随意修改已批准的精测方案,确有必须修改的条款应陈述充分的理由并报项目经理部总工同意,需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还需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精密测量项目的测量必须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测量技术方案进行施测。

第二十三条各分部进行施工控制测量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的监理下实施控制测量。

第二十四条本标段路基、桥涵、站场工程等工程施工前,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放线,测量精度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路基工程测量

1. 路基工程施工测量的控制重点包括路堤填筑中每填筑层的宽度、压实后的厚度、每层厚度的均匀性、每填筑层的平整度。当地面坡度与纵断面坡度不符时,应分段填筑压实,确保路基底层的顶面纵坡与线路纵断面一致,每填筑层均需按要求进行测量,经驻地监理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 线路路基施工放样的边桩可根据地形的难易情况采用断面法逐渐趋近法等测设。

3. 挡土墙、护坡等工程的桥涵工程测量施工放样,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桥梁工程测量

1. 桥梁施工放样应从GPS控制点及加密控制点直接测设,当控制点无法直接放样时,不得连续支点进行放样,以防止测量误差积累。

2. 桥梁宜使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施工放样,并应置镜不同控制点放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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