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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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新技术、新项目在临床的应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新技术、新项目是指我院尚未开展的新医疗技术和项目,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新项目,鼓励引进省市内外先进医疗技术。新技术、新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禁止开展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和项目。
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诊疗技术,包括:
1、技术引进项目:即我院未开展,与上级医院协作而开展的高新技术,通过协作达到自我掌握。
2、技术改进(改良)项目:在我院已开展的诊断和治疗手段基础上有所改进(改良)的项目。
3、院级新技术、新项目:我院未开展,其他医院已开展的技术项目,且获得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激励措施
奖励:经考核后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1)一等奖: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3000元。
(2)二等奖: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2000元。
(3)三等奖: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1000元。
(4)优秀奖每项奖励500元。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应立即责令相关科室或个人终止应用该项目或医疗技术,取消年终评选资格;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和有关医务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未通过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的批准,擅自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
2、滥用新技术、新项目或导致人体伤害的;
3、在评价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
5、擅自在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
6、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暂停或终止临床应用决定后仍继续应用的;
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办法由医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至日起执行。
延安医疗集团总医院延长分院医务科
二0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