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
合作社的类型有哪些
合作社的类型有哪些农民专业合作社1、释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3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经济,也称合作社经济,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类型,即以合作社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
在社会经济成分当中,合作经济往往依附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成分。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属于集体所有制范畴。
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合作社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同时在,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经济同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供销合作社就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在当前的形势下,承担着商品流通职能的供销社依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建军 本页面已被访问 4929 次
合作社经济 简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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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合作社经济简单理解一、合作社经济概述合作社的定义与特点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性的组织形式,它由一群具有共同需求和目标的个体组成,旨在通过集体合作实现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共赢。
合作社的核心特点包括:民主管理、公平分配、公平交易、教育培训和社员互助。
合作社的所有决策都由成员共同参与,确保了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平分配原则保证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够合理分配给所有成员,而不仅仅是少数人。
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合作社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成员的利益。
教育和培训是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高成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升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
社员互助是合作社的精神支柱,成员之间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合作社经济的意义与价值合作社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首先,合作社经济能够有效解决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问题,通过集体力量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
其次,合作社经济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民主管理和公平分配,实现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此外,合作社经济还能够推动社区的经济发展,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提高整体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最后,合作社经济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增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合作社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合作社经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发展经验。
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作社法人类型经济属性内容提要: 曾经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出现的合作社制度,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改造为缓和阶级矛盾的巧妙工具;而这一凝聚着人类良知和睿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却命运多舛。
本文就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进行探讨: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应当是处在盈利和非盈利之间的中间法人;合作社的经济属性不是集体经济,而应当是产权清晰的股份经济。
合作社思想的产生和沿革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包含朴素的合作思想,但一般认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两书中的合作思想,是近代合作社思想产生的标志。
1516年,莫尔发表了《关于最完善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简称《乌托邦》)。
托马斯·莫尔激愤地批判了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英国的社会制度,揭露了把大批农民赶出土地,建立牧羊场的“羊吃人”景象。
莫尔写道:绵羊变得非常贪婪、非常凶蛮,甚至要把人吃掉,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们的田地、家园、城市蹂躏完。
凡是出产贵重羊毛的地区,那儿的贵族豪绅乃至主教圣人之流,觉得祖传地产上的惯例年岁租金已不能满足了,也觉得他们对社会无益有害的闲适奢侈生活还不够过瘾。
他们不让任何人在庄园上耕种,把整片地化做牧场,房屋和城镇都给毁掉了,只留下教堂当做羊圈。
[i]意大利人康帕内拉在17世纪初写的《太阳城》,描绘的是一个没有私有制的理想国。
那里人人都劳动,没有光荣劳动和不光荣劳动之分,只有较重劳动和较轻劳动之分,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
19世纪20一30年代,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也开始了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合作社制度的神圣追求。
圣西门的理想社会是“实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参加劳动,按个人的能力分配报酬。
圣西门主张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劳动和生产,用“和谐制度”来取代资本主义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登记时登记类型和生产经营方式咋填?根据国统办文件:在工商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登记类型为其他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哪些类型?(1) 按照组织结构划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两类。
(2) 按照经营产业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等不同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
(3) 按照服务内容划分为:产加销综合服务、加工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技术信息服务等不同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组织。
(4) 按照登记注册部门划分为: 已登记注册( 工商、民政部门) 和未登记注册的。
(5) 按照设立人身份划分为:农民、企业、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其他。
(6) 按照组织特征划分为:企业带动型、农户联合型、专业协会型、产品购销型五个类型。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历史发展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其它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
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
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的。
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农经委与晋中工商局派专人到寿阳县进行调研,走访了该县“荞麦”和“六和养殖”农民协会,认为农民协会属于社团法人,不能自主生产经营,不能贷款,而“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筹集资金、贷款,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不是股东投资,也不是农村集体投资,而是由5位以上社员组成,投资一定数额的“合作社”。
合作社经营范围
合作社经营范围合作社经营范围一、合作社概述合作社是指由自愿组成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组织形式。
它以互助合作、民主管理为特征,由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共同分配利益。
在中国,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不仅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还能够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二、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林、牧、渔业生产与经营农、林、牧、渔业是合作社最主要的经营领域之一。
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投资设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基地,实施种植、养殖、捕捞等经营活动。
合作社成员可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实现农民集体经济化发展。
此外,合作社还可以组织农民进行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通过规模经营和资源整合,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 农机具具备授权服务合作社可以购置农机具设备,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机械服务,比如耕地、播种、收割等作业。
通过共同出资购置农机具设备,合作社可以实现农机具的规模化使用,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3. 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合作社可以通过设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进行农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
比如蔬菜加工,可以进行蔬菜的清洗、切割、包装等工序,为农产品赋予附加值,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渠道或者与外部渠道合作,将农产品销售出去,实现销售收益的最大化。
4. 农副产品回收和利用合作社可以组织农副产品的回收和利用,通过资源的充分利用,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的综合效益。
比如农副产品的利用可以进行农业废弃物的堆肥和沼气生产,减少农业废弃物的排放,利用沼气进行能源供给。
5. 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合作社可以通过农家乐和观光旅游服务,提供农村旅游的服务内容,吸引城市居民前往农村体验农事生活和农村风情。
通过开展旅游服务,合作社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6. 社会公益活动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提高社会形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日期:CATALOGUE目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概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与模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运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振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与前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01概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组织起来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
它具有经济实体和群众团体双重属性,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定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社区为主要范围,以合作经济为基本形式,以维护成员利益、发展成员生产、共同富裕为宗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
特点定义与特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促进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提高农民收入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更有效地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
维护农民权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民提供维权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历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社区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形式多样,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等多种形式。
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02的类型与模式以某一种农产品为核心,吸纳农户入社,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专业合作社以地域为基础,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社区合作社农户以资金、土地等入股,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股份合作社多个合作社联合起来,形成更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联合社类型划分模式特点所有成员平等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管理合作社事务。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
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以上是国际上对合作社性质的规定,它有几个关键词:自治、联合、自愿、共有、社员需求、民主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领域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它具备合作社的一般特征。
我国对合作社的规定还有一些特殊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与国际合作社的规定相比,多了一条“农村家庭承包经营”。
说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制度基础是集体所有制,在集体的土地上实行农民的联合,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
与公司相比,合作社的性质截然不同。
最为重要的是它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
何为互助,就是互相帮助。
为什么要互相帮助,因为每个经济个体的力量都太薄弱,无法与强大的市场力量展开公平竞争。
而公司本身就是资本之间的联合,资本总是流向高利润的地方,所以公司经营的业务方向必然是“唯利是图”。
合作社则不同,广大的农民除了只具有经营权的土地,就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而且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有机会进入城市、进入其他行业,所以他们的一部分注定一辈子都要靠土地生存,靠农业活命。
而农业是国家的根本产业,民以食为天,没有吃的所有的发展都将不可持续。
一方面为了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稳固国家的根本,提高农业的生产力,国家才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联合起来。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的经济
合作社的经济类型是: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合作经济(又称合作社)是劳动者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合作成员个人所有与合作成员共同所有相结合的经济形式。
自愿、民主、互利和惠顾者与所有者相统一的合作经济,是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所具有的共性,合作社则是这种合作经济关系的一种典型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社员共同投资兴办,其财产可以属个人也可以属集体,也可以部分属个人、部分属集体。
第三,管理民主,其领导由社员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由社员讨论决定,一人一票。
第四,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将服务宗旨与市场经济原则、效益原则统一起来。
第五,类型多样化。
第六,合作社盈余归全体成员共有。
其分配一是按股额付息,二是按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进行分配,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愈大,分得的盈余愈多。
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其主要优点是:第一,产权关系清晰。
第二,突破了个人和家庭的局限性。
生产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流通领域的互助合作,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省流通费用。
第三,其内部没有资本和劳动力的对立,兼容了社员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着广阔
的发展前景。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属于集体经济。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知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
(1)生产合作社。
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道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专、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
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
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
属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
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市场经济合作法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新民主主义经济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份构成的。
合作社经济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形式,是部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在调剂劳动力、生产资料的余缺和资金周转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合作社在中国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群
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农村专业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村专业合作社迅速崛起。
他们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带动着农业产业的发展,也切实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那么,什么是农村专业合作社?它有哪些特点?又有哪些发展优势呢?下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介绍和探讨。
一、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涵义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的的典型组织形式。
其最大的特点是一人一份,实现了成员共同所有,实现了“同舟共济,共同发展”,从而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同与支持。
农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家庭农场不同,它没有私有制,完全实现了合作共赢的理念。
由此,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更好地统筹资金、技术和资源,实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产品销售的全链条优化。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1.合作共赢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成员自愿参加的典型组织形式,彰显了合作共赢的精神。
注意,这里的合作并不是指合并,而是指成员之间合作共赢。
成员可以互相帮助,共同拓展市场,达到彼此的利益最大化。
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全方位的共享合作。
同时,成员之间也可实现互惠互利,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模式,使农民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
2.结构简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相对简单,通常由理事会、监事会、与管理人员组成。
理事会负责会员大会的决策实施,监事会则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管理人员则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相较于传统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体系更加简单并且高效,能够有效减少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理想模式。
3.面向市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注重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利益。
它通常与普通的农业企业不同,其成员由农民自愿加入。
同时,由于成功的需求从市场出发,考虑到市场的发展,经过市场调研后提出了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建议。
也就是说, 农村专业合作社着眼于市场变化,提高自身的顺应能力来推动旗下产品的升级发展。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2 0 1 3年 3月
Mi l l " . 2 0 1 3
论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左云鹤
(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 3 3 0 0 0 )
【 摘 要】 随着我 国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的颁 布实施 ,农 民专业合作社作 为新 兴市场 主体 正在快速
发展 。法律上如何界定它 的性质 ,学者们 观点不一 。本文认为 ,我国的农 民 专 业合作社在法 律上是
一
、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9
【 作者简介】 左云鹤 ( 1 9 8 5 - ) ,女,吉林梅河口 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 , 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1 3・
院 、慈善组 织等 。 中间法人是 指既 非 以营利 为 目的又非 以公益 为 目的 的法人 ,如 中国律 师协会 。 在 此 有必要 界定 营利 与非 营利 的具 体含 义 。对 于 营利性 ,比较代表 性 的学 说 为 “ 应 视社 团之 目的事 业 而定 ,如其 目的事业性质为经济行为 ,即为营利者 。有谓不仅须 目的事业性质上为经济行为 , 且须分配其
第3 2 卷第 2 期
V0 l - 3 2 No . 2
长 春师 范学 院学报 ( 人 文社会 科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e h u n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a n i t i e s nd a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所得之利益与各社员 ,始为营利者 。 ”[ 5 1 “ 营利法人须 以营利为 目的 ,谓非 以法人本身享受财产利益 为 目 的 ,而系使其社员享受财产上之利益为 目的。 ”[ 回 认定营利性的标准在于须有促使成员享受财产上利益的事 实 ,即营利性法人 的最终 目的是为了成员财产上的利益。非营利的界定 , “ 非营利组织系专以从事非营利 目的事业 ,不 以无 目的的累积结余 ,不给予原创立人 、组织成员或特定人特殊利益而成立的公益社团或财 团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办理政府指定事项之组织或团体。 ”吲E 营利法人 的目的是为 了公益而非 自身成员的 利益 ,并且组织 的盈余不向成员分配。 三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法律性 质分析 ( 一)法人分类不存在合作社法人 合作社法人不属于传统法人分类 中的类型。通过前文阐述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这其中并无合作社法人 。所 以认为我 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合作社法人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 -)中间法人说判定标准不正确 中间法人说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是 以营利为 目的 , 但转而又论到 “ 其对内,合作社对社员来说是 不 以营利为 目的的” ,进而得出结论—— “ 合作社是一种介于营利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 。 ” 这种阐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判断一个法人是营利法人与否的标准在于该法人对外是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并 且是否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 。所以,本文认为 ,提 出 “ 中间法人说”这种对外营利、对内不营利的判断标 准本身就是错误的。对于公司法人而言 ,它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对 内即对其出资人也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的 ,而是将出资人投入到公司的资金进行运作 ,取得最大的效益 ,并将所盈利分配给出资人。若依 中间法 ’人 的判断标准,我国的公司法人亦属于中间法人了。 ( 三)合作社是营利法人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嘲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 ,以营利为 目的。营利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营业 。 《 民法通则》第 4 2 条规定 :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是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 。 三是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第二,有独立的财产。第三,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法人。 本文认为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三个特征都是符合的。第一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 2 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 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就以营利为 目的。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 自己独 立的财产。第三 ,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因此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法人 , 而不 是 中间法人 。 其实理解合作社法人为营利法人的最大障碍在于农 民合作社的办社原则之一 : “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 同利益 。 ”很多学者只看到前面半旬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认定合作社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成立的 目的是为社员 ( 农民)提供服务的 ,从而否定 了合作社的营利性。我们应该把这句话读完 , 后半句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们抽 出句子 主要成分即 “ 谋求利益” ,可见合作社是谋求利益的 ,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的 。 本文认为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体现了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资 合与劳合相结合 的企业形式。 (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第l 8 条规定 :社员入社需要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这体现了资合性 ;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2 条规定 : “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 ,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 济组织”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成立 的,说明入社农户依然各 自独立地完成农 业生产 ,这是劳合的体现。正是 因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劳合性 , 社员各 自 独立地进行农业生产 ,才需要合 作社为其社员提供服务 。其服务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服务成员的宗 旨,对合作社 具体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新民主主义经济成分中的合作社经济是
A.资本主义性质经济
B.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经济
C.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D.一定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正确答案
C
新的民主经济包括五个经济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合作经济具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的形式。
它是由一些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按照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的。
它在调整劳动力,生产资料的剩余和短缺以及资本周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合作社是中国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在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半社会主义的。
合作社是工人群众建立的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合作的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合作”,然后强调“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准
(1)生产合作社。
也就是说,各种合作社从事种植,采集,繁殖,捕鱼和狩猎,畜牧业,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
合作社从事促销,采购,运输等流通服务。
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采购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
即,接受其成员的存款和贷款的合作社。
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
(4)服务合作社。
即通过多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社会市场经济合作法
合作社的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上享有一定的便利。
如租赁合作社,劳动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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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经济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形式,是部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在调剂劳动力、生产资料的余缺和资金周转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合作社在中国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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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知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1)生产合作社。
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道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专、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
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
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
属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
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市场经济合作法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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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作社法人类型经济属性内容提要: 曾经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出现的合作社制度,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改造为缓和阶级矛盾的巧妙工具;而这一凝聚着人类良知和睿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却命运多舛。
本文就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进行探讨: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应当是处在盈利和非盈利之间的中间法人;合作社的经济属性不是集体经济,而应当是产权清晰的股份经济。
合作社思想的产生和沿革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包含朴素的合作思想,但一般认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两书中的合作思想,是近代合作社思想产生的标志。
1516年,莫尔发表了《关于最完善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简称《乌托邦》)。
托马斯·莫尔激愤地批判了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英国的社会制度,揭露了把大批农民赶出土地,建立牧羊场的“羊吃人”景象。
莫尔写道:绵羊变得非常贪婪、非常凶蛮,甚至要把人吃掉,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们的田地、家园、城市蹂躏完。
凡是出产贵重羊毛的地区,那儿的贵族豪绅乃至主教圣人之流,觉得祖传地产上的惯例年岁租金已不能满足了,也觉得他们对社会无益有害的闲适奢侈生活还不够过瘾。
他们不让任何人在庄园上耕种,把整片地化做牧场,房屋和城镇都给毁掉了,只留下教堂当做羊圈。
[i]意大利人康帕内拉在17世纪初写的《太阳城》,描绘的是一个没有私有制的理想国。
那里人人都劳动,没有光荣劳动和不光荣劳动之分,只有较重劳动和较轻劳动之分,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
19世纪20一30年代,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也开始了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合作社制度的神圣追求。
圣西门的理想社会是“实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参加劳动,按个人的能力分配报酬。
圣西门主张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劳动和生产,用“和谐制度”来取代资本主义制度。
他所设想的和谐社会,是一种共同协作的社会,其基层组织叫“法郎吉”。
法郎吉实际上就是生产或消费合作社。
社员共同生产,共享所得收入。
其分配原则是:首先从收入中提出一部分,用于保证全体社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余部分按劳动、资金、才干三部分分配:劳动占5/12,资金4/12、才干占3/12。
为了实现合作社理想,博立叶也于1832年在凡尔赛附近创建了“法伦斯本尔”新村。
罗伯特·欧文对资本主义的认识比圣西门和傅立叶更深刻。
他认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工人有权占有自己的全部产品;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
社会必须进行改革,而合作社则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
欧文积极将其合作社思想付诸实践。
1800年,当他还是曼彻斯特新拉纳克棉纺织厂经理时,就以股东兼经理的身份开始其合作社的实践。
19世纪20年代,他由一个工厂主、慈善家转变为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合作社社会主义者。
1824年10月,他又带领4个儿子和一些信徒前往美国,在印第安纳州买下3万英亩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创办了“新和谐公社”。
公社组织法规定:财产公有,社员一律平等,成年人享有平等权利、担负平等义务,公社的一切活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1833年10月,欧文在伦敦主持召开合作社和职工会联合大会,成立了英国“全产业部门大联盟”,他被选为主席。
1839年,欧文同他的信徒在英国汉普郡再次进行试验,建立了一个名为“皇后林新村”(亦称“和谐大厦”)的公社。
马克思也曾对合作社充满期待。
马克思认为,合作运动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的胜利”。
他认为对这项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不算过分。
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ii]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
[iii]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执行职能的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自己发展到最成熟时,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
[iv]马克思认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
[v]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vi]马克思曾经满怀希望地认为合作社的广泛发展意味着新的生产模式的诞生,只是在1870年巴黎公社失败以后,马克思才逐渐减少了对合作社的正面论述。
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仍然对合作社一如既往地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1886年,恩格斯写道:“我建议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
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采用合作社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vii]革命导师列宁也对合作社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viii] 1923年1月,列宁在病重期间口授的《论合作制》,全面地阐述了合作社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原则。
中国革命的先驱孙中山也对合作社给予充分肯定,并将其作为实现民生主义的主要方式之一。
孙中山曾指出:消费合作社是“极有效力的组织”,可以有效地平抑物价,消除商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的“商家垄断”及“中饱的弊端”,使工人、农民得到平价商品。
[ix]在合作方式下的大联合,不但能够消除农民由官吏和商人加于他们的痛苦,而且还可以实行民生主义,为大众谋幸福。
[x]1927年国民党政府奠都南京后也认为合作运动是最稳妥的、最切实的、最合于民生主义的一个重要方法。
[xi]曾经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出现的合作社制度,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改造为缓和阶级矛盾的巧妙工具;而这一凝聚着人类良知和睿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的我国却命运多舛。
反思应当是多方面的,本文的讨论将涉及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
我国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是学界的共识,也是中外立法的一致规定。
但对合作社是否为企业法人,我国立法上似乎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我国多数立法规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
1992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99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但有的法规并没有规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
1992年2月14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006年最新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规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其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合作社是否属于企业法人的认识是馄饨不清的。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和我国的法人制度不无关系。
更加明确的说,这种模糊的认识是囿于现有法人制度。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在此分类中,社团法人是指没有经营行为的团体,这和大陆法系中的社团法人大相径庭。
实践证明,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缺陷的:(1)没有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弱化了民法的社会功能,导致公法人可以随意进入私法领域,动摇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基础。
例如,我国党政机关法人普遍内设经营餐饮服务的企业法人,这些企业法人却不要交纳企业税,造成了同类企业的不平等竞争。
法人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明晰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活动区域、政治生活与世俗生活的界线。
我国的法人制度没有体现这一功能。
(2)事业法人界定不明,事业法人过于宽泛。
事业法人既有国家拨款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法人,又有依国家行政命令组建的公益法人,甚至企业法人中也有事业编制。
(3)事业法人的概念既不科学也不明确。
事业法人是否可以有部分追求利润的经营,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近年来在治理医院乱收费、学校乱收费等行动中屡屡受挫,相应的制度改革也无起色,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对医院和学校等进行准确的法人定位。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医院和学校似乎是事业法人。
但如果事业法人不能有追求利润的经营,则应当有财政支持其生存;反之,医院和学校需要经营利润来维持其生存,则现在的许多收费就不是“乱收费”。
(4)没有确认财团法人,不能包容我国现有的法人类型,如基金会、寺庙、捐赠财产构成的各类组织等。
(5)同样重要的是,没有确认中间法人,使合作社这类社会组织不能在现存法制中找到合适的社会定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是构建理性的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前提;在我们对合作社的法人类型有清晰认识之前,就不能期望建立合理的合作社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所以将合作社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准确确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制度上的偏差。
要正确的界定我国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就必须要检讨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
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法人分类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隐含着普遍适用的人类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