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doc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一种由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共享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和利益共享,实现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益的增加。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注册地点为()。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自主经营、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公平共享。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合作、互助、公平、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养殖、加工、销售等项目。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每个成员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合作社成员按照相互协商的原则选举产生,负责组织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资格及权益第九条成为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村(社区)居民;(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全面了解合作社章程;(三)认同和接受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方向。
第十条成为合作社成员后,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并享有表决权;(二)按比例分红,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收益;(三)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取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第三章股权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股权由成员按照股份额的大小进行购买,每位成员最低认购份额为(),最高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股份可以流转和继承,但需经过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决策。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股权变动应及时向合作社监事会备案,并加以记录。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1名主任和2名委员组成,主任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规划,并监督执行。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一九九O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健全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原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经过改革而形成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区经济组织),包括在原生产队或联队(自然村)一级设置的经济合作社,在原大队(管理区)一级设置的经济联合社,在原公社(乡镇)一级设置的经济联合总社。
第三条社区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农村劳动群众在基本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在组织上的体现。
凡属于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企业及其他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农业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社区经济组织的登记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搞好农村承包合同、发展规划、土地使用、劳动及财务的管理和内部审计;抓好农村经营管理干部、社干部培训和会计辅导;开展农经服务,提供经营咨询,指导社区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主管部门在管理中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五条社区经济组织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实际出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平等互利,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勤俭办社。
第六条社区经济组织的规模和设置,在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本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xxx 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名称: x 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x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本社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应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年 x 月x 日 x 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
按照《xx 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本社成员资格,经界定本社共有成员 xx 名。
个别对集体有特殊贡献并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 18 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按股分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所持股分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不设理事会、不设执行监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方案
目录第一篇: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总那么 (1)第一章:股民 (2)第二章:清产核资和股权权益 (4)第三章:股权的收益和流转 (5)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履职规那么 (7)第五章:选举与罢免 (11)第六章:附那么 (14)第二篇: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方案第一局部:组织机构第一章: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15)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工资待遇、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 (17)第三章:干部退休待遇实施方案 (29)第二局部:会议制度 (32)第一节:股民大会 (32)第二节:股民代表大会 (34)第三节:社委会成员会议 (36)第四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 (38)第五节:联席会议 (39)第三局部:经济管理第一章:资产管理制度 (42)第二章:财会管理制度 (50)第三章:下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 (65)第四局部:城市管理 (67)第一节:治保队管理 (67)第二节:方案生育管理 (69)第三节:城管队管理 (75)第四节:消防巡查队管理 (77)第五节:城建报建队管理 (80)第六节:环卫、门卫、水电人员管理 (83)第七节:合作医疗管理 (85)第八节:非经营性物业管理 (89)第九节:农贸市场管理 (90)第十节:步行街管理 (92)第十一节:停车场管理 (93)第十二节:其他管理〔出租屋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应急处置管理〕 (94)第五局部:社会保障 (101)第六局部:人事管理 (105)第一篇:组织章程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突出抓好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搞好本单位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依照?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文本要求,经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社委员会讨论后并于××××年××月××日提交股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本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份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者……部份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分经济)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社区) 组经济(股分经济)合作社。
乡(镇、街道) 村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注:理事长姓名】。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造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辟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预经营管理;(六)其他业务:。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二条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
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一)按规定交纳股金;(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一)不履行社员义务;(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精编
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民持续发展。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认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科技服务等。
第五条: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面向合作社成员,并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成员行使合作社的权力。
第二章:成员权益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规定按缴纳入股金。
第八条:成员享有按缴纳入股金比例分红的权利。
第九条:成员享有参与和决策合作社事务的权利。
第十条:成员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成员享有监督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权利,可以通过监事会或合作社大会行使监督权。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合作社由全体成员组成,并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由理事会任命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并根据需要召开有关会议。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十八条:合作社依法执行合同和协议,保证成员和社会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合作社进行决策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成员意见,并保留决策的记录。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对外投资、合作时,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成员。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社员培训制度,提高成员素质和技能。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合作社按照成员入股金和盈利进行资金运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二十五条:对于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
经济社组织章程参考样板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经济社参考样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生产队,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花东镇村经济社。
本社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本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本社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本社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本社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大队××生产队,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有序运作,规范集体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社实际情况,修改原章程,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某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均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于2006年12月31日24时实施股份固化,固化时点确定的股东为本社原始股东。
第三条本社全称:名称缩写:本社住所:第四条本社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资金和资产;(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第七条本社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第八条本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理事会成员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及上级党(工)委的领导。
第九条本社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逐步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第十条建立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年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不少于 1 次,全面报告本社工作开展情况。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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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
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一)按规定交纳股金;(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一)不履行社员义务;(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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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村办公楼。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2011 年11月30日止,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第三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第九条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一)自然成员。
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1.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3.与本社成员结婚的原非本社成员的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保留成员。
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员资格:1.在校学生;2. 现役义务兵;3. 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三)表决成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下列人员取消本社成员资格:1.户口注销的;2.出国出境的;第十条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成员的,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四)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四)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社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以每1户选1名方式选举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社委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七)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召开,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一)1/3以上成员代表提议;(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三)社委会认为有必要的。
社委会在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0日内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社委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社长1名、副社长 2 名。
社委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社长主持社委会的工作。
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社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委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社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七)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社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社委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委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社委会会议由全体社委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社委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社委会会议。
社委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社委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社委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
社委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社委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社委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其任期与社委会相同。
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社委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列席社委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社委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