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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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村办公楼。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2011 年11月30日止,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第三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3.与本社成员结婚的原非本社成员的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保留成员。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在校学生;
2. 现役义务兵;
3. 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
(三)表决成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下列人员取消本社成员资格:
1.户口注销的;
2.出国出境的;
第十条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成员的,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社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以每1户选1名方式选举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