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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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年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
第二章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年月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
第八条本社设人口股。股权总数为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第九条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量化的人口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须经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推选,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方式,根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规程。
首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全年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方案、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六)讨论决定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决定本社其他重大经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