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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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乐从镇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跟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乐从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本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乐从镇罗沙大道忠信段6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

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二)审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常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由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99名股东代表及理事会成员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中心田小组3名、文玉小组3名、北上小组3名、潘地小组4名、上阜小组3名、新基小组4名、新光小组3名、新楼小组3名、马地小组3名、罗地小组3名、敬源小

组4名、敬新小组4名、桥头小组7名、忠信小组6名、至德小组5名、北街小组4名、迎龙小组5名、世泽小组7名、文林小组6名、厦街小组5名、横街小组4名、畔龙小组6名、区地小组4名。

在任期内,如股东代表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含重疾后遗症所导致言行举止不便的)或死亡的,可经股份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其村民小组按其缺额组织选举产生新的股东代表进行替补。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股份社章程及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两次,股东

代表会议由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1/2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根据事项实际需要,股东代表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举手通过的表决方式;涉及投票表决时,一律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理事会在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天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2名,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议案,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的村居股东,参选年龄必须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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