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民间借贷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参与本案诉讼。
通过今天庭审调查,本案事实已基本查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与被告廖XX未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廖XX从事⽣意周转不过来,其于2016年8⽉24⽇晚上到原告家⾥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张。
原告诉称2016年9⽉29⽇被告廖XX再次向原告借款,因廖XX说在XX县宜兴路3-6号门⾯经营了⼀家服装店,需要购买服装。
以上事实均系虚构,且违背情理,理由如下:⾸先,被告廖XX作为国家⼯作⼈员是不能经营服装⽣意,且被告廖XX也没有时间去经营服装⽣意。
与此同时原告系被告廖XX的赌友,其明知被告廖XX好赌,企图以借条的⽅式将赌债变成借款,从⽽规避法律,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
其次,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24⽇晚上从XX县XX镇到XX县栗XX村4组向原告出具借条显然不符合常理。
被告廖XX作为具备正常理智的成年⼈往往是找亲朋好友借钱,何况被告廖XX的亲朋好友都住在县城,不存在被告廖XX孤⾝⼀⼈跑到偏远乡下借款的事实。
其次,虽然原告⾃称收到借条结付廖XX现⾦,但原告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证实其向廖志苹提供了真实的借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为尚未实际发⽣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额、款项交付、当事⼈的经济能⼒、当地或者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当事⼈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证⾔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
最后,廖XX与原告既⾮亲友,也⾮好友,仅是赌友。
如原告所述XX在⽣意周转困难时向原告求援,⽽未向其丈夫黄XX或其他家⼈求援。
担保⼈却是其⽗亲⽽⾮黄XX或其他亲属。
综上可以看出,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在时间、原因、地点均不符合情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的资料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篇一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就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向贵庭提交以下代理词,以供您参考。
一、尊敬的法官,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诉求是合理的。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是原告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贵庭的支持。
二、尊敬的法官,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方式。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尊敬的法官,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贵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举证,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同时,贵庭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此,本案的程序是公正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四、尊敬的法官,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公平的。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贵庭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我代表原告向贵庭提交本代理词,并请求贵庭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谢谢您的耐心听取!。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以下是一份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
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 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
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律师姓名]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北京xxxx(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询问了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借条显示,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xx等方式向被告打款累计共xx万元,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借款30万元,20xx年x月xx日借款xx万元。
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日,按照双方约定,需还款100万。
”该借条所证明的原被告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行动构成违约应当立刻还款。
借条约定明确,被告应当在20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还款100万元,但在该借条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说明,被告应当立刻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存在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而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希望法院从保护合法债务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署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用。
北京xxxx(济南)XXX。
民间借贷原告诉被告及担保人代理词
民间借贷原告诉被告及担保⼈代理词审判长、⼈民陪审员: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伍丽娟律师依法担任被告黄某某、赵某某的代理⼈,参加原告王某某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活动。
现代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黄某某已经偿还了原告王某某的借款。
1、事实上,被告黄某某⼀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民币300万元。
第⼀笔借款⼈民币200万元发⽣在2011年9⽉23⽇,由李某转账给被告黄某某200万元,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借条;2012年2⽉24⽇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民币100万元(第⼆笔借款,即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同样还是由李某转账给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借条。
2、2011年11⽉24⽇、2012年1⽉9⽇被告黄某某通过转账向王某某指定的还款账户即李某的账户分别转款⼈民币120000元、636800元⽤于偿还原告王某某的借款。
3、2012年8⽉20⽇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王某某账户转账270000元⽤于偿还借款;2012年11⽉16⽇被告黄某某⼜分两次向原告王某某账户分别转账⼈民币2500000元、22000元⽤于偿还借款。
4、综上,被告黄某某总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民币300万元,⽽实际上被告黄某某已经向原告王某某偿还了借款达3548800元,可见,被告黄某某已经全部偿还了原告王某某的上述两笔借款。
⼆、由于被告黄某某均是以异地转账⽅式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在偿还完借款时原告没有⽴即归还被告借条原件。
后被告黄某某多次向原告索要借条原件,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故上述两笔借款的借条原件仍在原告处。
三、原告在起诉补充意见中称2011年11⽉24⽇、2012年1⽉9⽇被告黄某某转账给案外⼈李某的120000元、636800元是代案外⼈汤孙清偿还借款利息显然不属实,被告⾃⼰已经⽋债累累,如何有能⼒帮别⼈清偿借款呢?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四、原告王某某实际上是与案外⼈李某合伙放贷,借款均由案外⼈李某的账户划出,但借条均让被告出具给原告王某某,所以从借条的形式上看被告是从原告处借款,但实质上是被告向原告王某某和案外⼈李某的共同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篇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展开讨论,探讨在代理词中应该涵盖的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代理词的内容1. 借贷关系说明:代理词中应该对借贷关系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细节。
通过客观的描述,可以使法官更快地了解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约定分析:代理词应对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客观事实的表述提供支持。
3. 纠纷事实陈述:代理词应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出借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等。
客观、细致的事实陈述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公正审理提供参考。
4. 法律依据引用:代理词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丰富代理词的内容,增强其说服力,为当事人辩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5. 诉讼请求表述:代理词应明确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追究责任人、调解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诉讼请求表述,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提供帮助。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1. 事实真实性:代理词应基于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人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应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谎报事实。
2. 法律合规性:代理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不道德的内容。
律师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代理词中要注重合规性和合法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原告(借款人)的代理人,就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取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1. 双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且已经实际履行。
2. 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3. 原告的权利保护:原告作为出借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1. 证据材料:本案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1.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总结及请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此,原告要求被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时,我们也希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能够和解,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XXX与被告XXX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庭审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信任及友情,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出借了一定金额。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然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2.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
原告要求被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符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三、证据分析1.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2. 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等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3. 原告提供的催款记录等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四、争议焦点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
我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原告在借款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诉讼请求及证据支持原告要求:1.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支持:1. 借款合同;2. 转账记录;3. 催款记录等。
六、总结陈述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在庭审过程中独⾃使⽤的⾮正式⽂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时甚⾄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篇⼀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出借⼈提供借款时成⽴。
借款⼈刘某某与出借⼈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房屋进⾏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的上诉⼈某来某、某沅某⽆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的本⾦数额 (⼀)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额资⾦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借款。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2008年6⽉份53万船股转⼊借款...”,该250万元并⾮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发⽣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关。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在2013年6⽉10⽇之前。
(⼆)第⼆笔100万元的⽀付证据不⾜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________律师,作为本案原告________的代理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1. 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借款期限为________个月,利率为________%。
2.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
3.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还款。
4.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元;2. 判令被告支付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________%计算;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是本案的主要证据。
-转账记录:原告已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给了被告。
-催款记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的记录,证明原告履行了催告义务。
2. 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逾期未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RR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了其与被告RR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工作,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结合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本案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20RR年11月26日,原告、被告与RR在被告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RR出借35万,月息2%,被告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
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RR和本案被告向当事人出具了借款借据和还款计划书。
二、本案被告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被告中信公司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三份文件中签字盖章,三方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案被告系连带担保责任人。
根据借款借据上约定,被告的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时依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最后一笔还款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本案的起诉时担保责任尚在担保期限内。
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担保责任。
三、R R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合法有据,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当如数返还。
借款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RR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
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的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就未偿还的35万本金及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及RR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原告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借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
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
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X的代理人,受原告委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
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向原告借款元的事实清楚。
2010年2月13日和5月
8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签署了借条,被告亲笔出具了两
张借条,表明收到了借款。
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真实的,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双方于2010年2月13日和5月8日出具了两份借条,第二被告自愿
为其借款担保。
现在被告无力偿还,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却表示没有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现在原告已经
多次催讨,而被告仍未返还借款,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期待得到采纳。
谢谢!。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黄××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庭审查明的相关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认识,双方曾就职于同一家公司,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500元,并口头承诺会在一年内清偿。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被告出借款项,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笔向被告进行转款,合计转款金额为48500元。
从原告提交的五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收款方已经全额接收款项,收款方微信号为“×××××××××××××20”、实名认证姓名为“欧××”,与被告真实姓名匹配。
因被告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款。
根据双方2021年2月20日22时51分至23时08分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就还款的金额等进行了沟通,原告在自认被告已经部分还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对该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表示会按原告要求提供借条。
在此后,虽然被告并未实际出具借条,但该聊天中,被告已经对尚欠的款项金额进行了认可,双方实际上已经对欠款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尚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充分。
二、被告负有清偿剩余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借款时已经承诺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被告至今尚有35000元未予以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从多个到期存单取款凑齐资金后,向被告现金交付了20万元借款本金,2022年2月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计共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于2022年11月17日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汇总,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了本次借款的借款期限和利息。
2022年1月1日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又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该笔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
2022年6月8日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做了还款计划:一共欠周强陆拾万元,小写600000.00元。
2022年6.8日还本金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
2022年6月8日还本金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2022年6月8日还利息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利息按年20%支付,共计:7800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整(利息在内)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合法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的借条和被告对上述2笔借款的还款计划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对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借条约定的利息计算:从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2月31日止,第一笔30万借款在期间共计产生借款利息9300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深入的调查了解、证据分析,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在这个案子里,大家可别小看这民间借贷啊,那可是有着非常明确的借款事实的。
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可不是一张随随便便的纸,这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X]元整,还有借款日期[具体日期]呢。
这就像两个人之间达成了一个清清楚楚的小协议,你借我钱,我给你打个条儿,简单又明白。
这借条就好比是两个人之间的信用契约,白纸黑字写着,可不是能随便耍赖的。
而且啊,咱们再看看这借款的交付情况。
这钱可不是只在纸上写写就完事儿了,是真真切切地从一方交到了另一方手里。
比如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那银行流水可不会说谎啊,转账的金额、时间都能和借条对得上号。
又或者是现金交付,当时在场的证人[证人姓名]也能证明看到了这钱的交接过程,就像一场小短剧一样,每个情节都有人证、物证来支撑。
2. 双方借款合意真实存在。
从双方当时的沟通情况来看,也能很明显地看出这借款是双方真实的想法。
在借款之前,双方肯定有过一些交流,不管是口头的商量,还是通过短信、微信这些现代的通讯方式,都能体现出一方确实有资金需求,另一方也愿意伸出援手把钱借出去。
这种借款的合意就像两个人心照不宣地达成了一个合作,你情我愿,非常纯粹。
不像有些人说的那种虚构的债务关系,在这个案子里,每一个细节都表明这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是经得起推敲的。
二、关于利息的约定与主张。
1. 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咱们再来看看利息这一块儿。
双方在借款的时候就约定好了利息,这利息的约定可不是乱定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的。
比如说,约定的年利率是[X]%,这个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利益,也没有过高到不合理的程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现我们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2010年2月13日、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被告写下借条,表明收到借款。
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二张为证。
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之间所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双方于2010年2月13日、5月8日出具了2分借条,第二被告自愿为其借款担保,现被告无力偿还,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都说没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