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意见(代理词)格式

代理词【格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还款往来记录清晰
案件证据显示,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万元,并出具借条。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链条完整清晰,能够相互印证。
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借条上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在借款人处签了字。
齐与大连公司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代表大连公司,其在借款人处签字属于个人行为,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大连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案件证据显示,借、还款事宜一直由齐与原告协调沟通,也能够证实齐为共同借款人。
此外,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行为,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造成其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应当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此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借贷纠纷并非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一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我们与原告确实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借款凭据、借款账户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成功接收到了借款金额。
第三,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原告有责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然而,原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这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对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
然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他故意隐瞒其还款能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并利用了我们的善良之心。
同时,原告还以恶意拖欠、拒绝还款为手段,对我们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我们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而原告想要索要更高的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坚信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合理性和依据。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聆听!。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的资料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篇一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以下是一份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
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 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
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律师姓名]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书记员:受王某、邓某的委托和⼭东畅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李某诉王某、邓某、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委托⼈王某、邓某的代理⼈,经过庭前的调查以及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庭后评议时参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我们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不成⽴借贷关系,理由如下:⼀、从事实⽅⾯的⾓度分析:1、据李某诉称其是通过周某的担保公司打的报纸⼴告联系到周某,⽬的是做为周某民间借贷的资⾦⽅,但是李某在⾃⼰根本没有资⾦的情况下通过周某和王某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实属恶意串通。
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第⼀部分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当⽇,贷款⼈向借款⼈发放贷款。
”⽽原告从与被告签订该合同之后就再也没有和被告联系过,被告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因该借款合同是在原告李某和本案的另⼀被告周某的串通下与王某签订的,被告在向原告索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向本案的另⼀被告周某催要,也未要到该笔借款,直到被告得知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时才知道该纠纷已经调解结案。
3、本案被告王某做为《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的⼀⽅当事⼈,⾃始⾄终没有收到李某的任何钱款。
4、李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付账户,王某也没有授权或指⽰李某向王某之外的任何⼈⽀付该笔借款。
5、王某打给李某的借条是在李某迟迟不出现的情况下周某让打的,李某与周某串通,王某因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房⼦办了抵押,为了拿到钱⽆奈打下借条。
⼆、从证据的⾓度分析:1、李某诉称其是按王某的⼉⼦的指⽰,把款打到周某的帐户中,同时李某也诉称王某的⼉⼦是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周某是该公司的幕后⽼板,李某⼀直是和周某联系,庭审笔录可以证明,这说明王某的⼉⼦与李某接触时的⾝份是代表担保公司,是在履⾏公司⾏为,不能证明是得到了王某的授权,虽然王某的⼉⼦签订了共同还款声明,但王某的⼉⼦不是该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当事⼈,王某的⼉⼦⽆权指定李某把这笔借款向其他⼈⽀付,即使指定也是⽆效的,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李某得到了任何⼈的指定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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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赵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
2015年3月3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该借款凭证载明:“今向公司预借工资肆万元整,此借款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
”同日,原告因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遂委托高兵向被告账户中汇入四万元,有转账付款凭证为证。
以上证据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被告赵某借款后不久,在无任何工作交接和告知的情况下就突然离开并消失不见,已构成预期违约。
在被告赵某离开后,原告多次联系无果,直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拒不接听原告的任何电话,拒不回复原告的任何信息。
按照被告赵某出具的借款凭证,该笔借款是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每月
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
现在被告赵某从原告处离职,已经丧失了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而且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赵某时,被告赵某拒绝与原告联系,被告赵某已经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的义务。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赵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返还该笔借款。
三、被告钱某乃被告赵某之妻,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某应与被告赵某共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被告钱某的户籍证明,被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该借款。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
以上意见,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