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间借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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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代理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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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格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还款往来记录清晰
案件证据显示,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万元,并出具借条。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链条完整清晰,能够相互印证。

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借条上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在借款人处签了字。

齐与大连公司在法律上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代表大连公司,其在借款人处签字属于个人行为,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大连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案件证据显示,借、还款事宜一直由齐与原告协调沟通,也能够证实齐为共同借款人。

此外,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行为,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丧失独立性,造成其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无法区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应当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此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借贷纠纷并非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一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我们与原告确实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借款凭据、借款账户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成功接收到了借款金额。

第三,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原告有责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然而,原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这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对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

然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他故意隐瞒其还款能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并利用了我们的善良之心。

同时,原告还以恶意拖欠、拒绝还款为手段,对我们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我们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而原告想要索要更高的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坚信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合理性和依据。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聆听!。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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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的资料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篇一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

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五篇模版)第一篇: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于某某诉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包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经过庭前调查和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考虑:一、原告与王某某所签高利贷款协议,如果是真实的话,应属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1、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原告向王某某放高利贷时,包某某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在借条及抵押协议上签字、捺印行为,足以证实这一高利贷款行为非夫妻的合意,是王某某单方行为,并且在二被告离婚时,王某某也承认和包某某没有共同债务;同时,举证阶段我方提供6份证据证明,2013年12月以后,被告家庭唯一一项大宗支出就是女儿支付的房款,但分期支付的两笔款共计228600元与王某某毫无关系,王某某的贷款没有用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甚至极有可能是违法消费所欠的债务,因为其有赌博恶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某某所欠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应由王某某个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的贷款如果真实的话,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王某某个人,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二、抵押协议无效,请法庭责令原告将房屋权利证书还给包某某。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以下是一份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

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 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

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律师姓名]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

民间借贷代理词最新6篇民间借贷代理词1借条借款人为做____________之故,今收到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的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借期______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住址可作为催款函、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__________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民间借贷代理词2在日常活动和商业活动上,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贷款,一种是银行贷款还有一种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手续相对银行贷款要相对容易一些,但是也不免会产生双方出现不合的情况,那么,民间借贷不服判决的上诉范本是怎样的呢?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 元;2、从20__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民间借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书记员:受王某、邓某的委托和⼭东畅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李某诉王某、邓某、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委托⼈王某、邓某的代理⼈,经过庭前的调查以及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庭后评议时参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我们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不成⽴借贷关系,理由如下:⼀、从事实⽅⾯的⾓度分析:1、据李某诉称其是通过周某的担保公司打的报纸⼴告联系到周某,⽬的是做为周某民间借贷的资⾦⽅,但是李某在⾃⼰根本没有资⾦的情况下通过周某和王某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实属恶意串通。

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第⼀部分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的当⽇,贷款⼈向借款⼈发放贷款。

”⽽原告从与被告签订该合同之后就再也没有和被告联系过,被告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因该借款合同是在原告李某和本案的另⼀被告周某的串通下与王某签订的,被告在向原告索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向本案的另⼀被告周某催要,也未要到该笔借款,直到被告得知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时才知道该纠纷已经调解结案。

3、本案被告王某做为《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的⼀⽅当事⼈,⾃始⾄终没有收到李某的任何钱款。

4、李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付账户,王某也没有授权或指⽰李某向王某之外的任何⼈⽀付该笔借款。

5、王某打给李某的借条是在李某迟迟不出现的情况下周某让打的,李某与周某串通,王某因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房⼦办了抵押,为了拿到钱⽆奈打下借条。

⼆、从证据的⾓度分析:1、李某诉称其是按王某的⼉⼦的指⽰,把款打到周某的帐户中,同时李某也诉称王某的⼉⼦是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周某是该公司的幕后⽼板,李某⼀直是和周某联系,庭审笔录可以证明,这说明王某的⼉⼦与李某接触时的⾝份是代表担保公司,是在履⾏公司⾏为,不能证明是得到了王某的授权,虽然王某的⼉⼦签订了共同还款声明,但王某的⼉⼦不是该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当事⼈,王某的⼉⼦⽆权指定李某把这笔借款向其他⼈⽀付,即使指定也是⽆效的,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李某得到了任何⼈的指定或授权。

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北京xxxx(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询问了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借条显示,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xx等方式向被告打款累计共xx万元,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借款30万元,20xx年x月xx日借款xx万元。

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日,按照双方约定,需还款100万。

”该借条所证明的原被告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行动构成违约应当立刻还款。

借条约定明确,被告应当在20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还款100万元,但在该借条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说明,被告应当立刻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存在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而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希望法院从保护合法债务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署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用。

北京xxxx(济南)XXX。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律师XXX,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本案的调查和了解,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诈或违法行为。

他是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贷款途径,被告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其次,被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按时向借款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原告在收到全部还款后,却无理由地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被告在此次借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信息。

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供充分、明确的借款协议及其相关规定。

在缺乏相关合同及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

最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的滞纳金要求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应当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的一种手段。

然而,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了合同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约定,原告
对滞纳金的要求也是过高的。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滞纳金要求,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以被告胜诉的结果。

谢谢。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姓名]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本案的深入了解和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咱先来说说这借款的事儿啊。

您看,原告/被告这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借款可不是空穴来风。

当时[借款时间],[借款人姓名]找到[出借人姓名],那可是当面说自己遇到了困难,急需一笔钱来[简要说明借款用途,如周转生意、支付医疗费用等]。

这可不是随便编个理由来借钱的,是确确实实有这个需求的。

就像我们平常生活中,朋友之间互相帮忙,一个人有难了,另一个人伸出援手,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情世故,也是这次借款发生的背景。

2. 借款凭证的重要性。

而且啊,咱不是没有证据的。

[出借人姓名]特别谨慎,当时就留下了借款凭证。

这借款凭证就像是双方之间的一个“小合同”,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借款的金额是[具体金额],借款的日期就是刚刚提到的[借款时间]。

这就好比我们去超市买东西,小票就是我们购物的凭证一样,这借款凭证就是证明这笔借款存在的关键证据。

二、借款金额与利息。

1. 金额无争议部分。

咱们再看看这借款金额,这个可不能含糊。

[出借人姓名]借给[借款人姓名]的钱,总共是[具体金额]。

这个金额双方之前都是认可的,没有什么大的分歧。

这就好比是做生意的时候,货物的数量是明确的,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数量来算账,借款金额也是一样的道理。

2. 利息约定的合理性。

说到利息,这也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

按照当时的约定,利息是[具体利率]。

这个利率可不是随便定的,它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您想啊,[出借人姓名]把自己的钱借给[借款人姓名],自己就失去了使用这笔钱的机会,而且还承担着[借款人姓名]可能还不上钱的风险。

那收取一定的利息,就像是一种小小的补偿,也是符合常理的。

这就好比我们把房子租出去,收点租金一样,是对自己财产出借的一种合理回报。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篇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展开讨论,探讨在代理词中应该涵盖的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代理词的内容1. 借贷关系说明:代理词中应该对借贷关系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细节。

通过客观的描述,可以使法官更快地了解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约定分析:代理词应对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客观事实的表述提供支持。

3. 纠纷事实陈述:代理词应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出借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等。

客观、细致的事实陈述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公正审理提供参考。

4. 法律依据引用:代理词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丰富代理词的内容,增强其说服力,为当事人辩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5. 诉讼请求表述:代理词应明确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追究责任人、调解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诉讼请求表述,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提供帮助。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1. 事实真实性:代理词应基于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人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应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谎报事实。

2. 法律合规性:代理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不道德的内容。

律师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代理词中要注重合规性和合法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原告(借款人)的代理人,就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取一定金额的资金,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律适用及责任认定1. 双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且已经实际履行。

2. 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3. 原告的权利保护:原告作为出借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1. 证据材料:本案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1.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总结及请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因此,原告要求被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时,我们也希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能够和解,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下面是由店铺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文篇一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刘某某与出借人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的本金数额(一)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今天在这里就我方当事人***与***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

**年**月*日、***年*月**日,被告***因生意经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万元和***万元,月息贰分。

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拖延。

***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出具收据和借据,有银行转账记录。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出具借据和收据,借款期限分别自***年**月**月利息贰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仅仅支付了期间的部分利息后表示无力偿还。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被告应该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期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和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而且联系
不上.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期间的剩余利息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涉债务转移)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涉债务转移)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甲诉被告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甲的委托,指派***担任代理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开庭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201*年某月某日,经原告、某单位、乙三方协商一致,乙以“欠款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元的欠条后,某单位已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脱离了债务,而被告乙因“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还款付息的义务。

1、债务转移的行为合法有效,欠条作为书面证据,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具有最直接的证明效力。

被告乙对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一名教师,其应该完全清楚自己以欠款人身份而非代理人身份向原告书写欠条所代表的法律含义。

2、庭审中,被告乙辩称自己曾还过两次款,手中也有原告书写的收条,并答应在庭审后递交合议庭审查。

根据原告回忆,在该收条上明确写着“今收到乙还款3000元”而非是某单位还款,这也是被告不敢向合议庭提交的原因。

原告之所以在起诉时未减去该还款数额,原因在于希望被告乙能够提供该收条,以便于合议庭更能支持原告的诉求,这一点希望合议庭能够理解。

3、庭审后原告才想起还有一份录音,找到后及时提交给合议庭。

在该录音证据中,被告乙自始至终没有否认自己欠款的事实,只是强调自己没有钱,连几百元都没有。

由此也可以看出,该笔欠款只能是其个人债务,否则某单位不可能连几百元都拿不出来。

二、被告乙在庭审时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告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由于鉴材原因,鉴定该委托书真实的形成时间有一定难度。

本代理人认为,退一步讲,假如该委托书是真实的,被告乙也应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理由在于:1、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黄××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庭审查明的相关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认识,双方曾就职于同一家公司,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500元,并口头承诺会在一年内清偿。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向被告出借款项,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笔向被告进行转款,合计转款金额为48500元。

从原告提交的五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以看出被告作为收款方已经全额接收款项,收款方微信号为“×××××××××××××20”、实名认证姓名为“欧××”,与被告真实姓名匹配。

因被告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通过微信向其催款。

根据双方2021年2月20日22时51分至23时08分的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就还款的金额等进行了沟通,原告在自认被告已经部分还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对该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表示会按原告要求提供借条。

在此后,虽然被告并未实际出具借条,但该聊天中,被告已经对尚欠的款项金额进行了认可,双方实际上已经对欠款事实和金额进行了确认。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尚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充分。

二、被告负有清偿剩余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虽然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在借款时已经承诺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被告至今尚有35000元未予以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事实。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有《参股合作协议》和银行股流水明细可以证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对于还款期限做出了明确的承诺,承诺借款10万元,五年还本付息共16万元。

现在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却未按照约定还钱,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方才形成诉讼。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伤害了彼此之间的友谊,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的答辩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1、从实质上看,原告与被告之间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提供各自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参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原告不参与管理与经营”,并承诺五年还本付息共16万,相当于每月支付本金的1%作为利息给原告,该约定不符合个人合伙“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的特征,故原、被告并非个人合伙,而系原告借钱给被告用于经营酒水、领料、茶叶生意。

故原、被告签订的《参股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且该利息利率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的诉请应该得到支持。

2、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参照原被告签订的《参股合作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将10万资金汇入被告的银行帐户内,交由被告进行投资管理,确保被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

被告自负盈亏,超额投资收益归其所有。

可见,原告作为出资方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被告被告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此种情形下的投资合作与借贷关系并无二致,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为投资合作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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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赵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

2015年3月3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该借款凭证载明:“今向公司预借工资肆万元整,此借款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

”同日,原告因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遂委托高兵向被告账户中汇入四万元,有转账付款凭证为证。

以上证据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被告赵某借款后不久,在无任何工作交接和告知的情况下就突然离开并消失不见,已构成预期违约。

在被告赵某离开后,原告多次联系无果,直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拒不接听原告的任何电话,拒不回复原告的任何信息。

按照被告赵某出具的借款凭证,该笔借款是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每月
扣除壹仟伍佰元,直至完成借款的返还为止。

现在被告赵某从原告处离职,已经丧失了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而且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赵某时,被告赵某拒绝与原告联系,被告赵某已经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的义务。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赵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返还该笔借款。

三、被告钱某乃被告赵某之妻,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某应与被告赵某共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被告钱某的户籍证明,被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该借款。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

以上意见,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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