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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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情况汇报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什府发〔200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市治超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开展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治超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超整治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领导、实施部门联动、坚持严格执法和源头监管”的工作原则,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加强领导,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落实责任,密切协调,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治超站点检测与道路流动稽查相结合,严防死守,群防群控,多管其下,打治结合,持续加大治超力度,始终保持了高密度、高频率、高强度的攻坚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取得了阶段成效。

(一)加大治超宣传力度,将治超宣传工作贯穿于始终

以超限超载的危害、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要求为主要内容,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安放在我市主要公路沿线、重点区域进行宣传,并汇同新闻媒体深入到双盛、马井、禾丰等砂石集散地和大型砂石企业、厂矿派发宣传资料上千份,要求源头装运必须平箱以下并加盖蓬布运输,对较典型的违法装运行为予以曝光。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使治超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了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关注程度。

(二)以城乡道路交通环境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强化路面执法

根据《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结合我市实际,设立24小时固定检查站1个(龙桥检测站)和流动检查5个班,采取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在广青路、德什路、S105线、S106线等主要路段、路口、出入口等重要通道负责巡查,强化路面稽查,车辆严重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截止目前共检查车辆15520辆,查处超限11340台次,对超限超载按照“自行卸载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治理原则实施治理。

(三)配合落实“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原则,实施抄告制

按照《实施意见》,加大路面超限治理,同时对超限车辆实行登记、抄告,根据超限货物源头,抄告至水利部门及相关镇政府,坚持从货运源头进行治理和监管。

通过加大对路面的超限治理以及城乡道路交通环境专项整治后,货运车辆大部分能做到平箱以下,加盖蓬布行驶,基本控制在上级交通部门允许超限超载10%的规定值以内。特别是55吨以上和长途运输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形式得到好转,货运车辆交通安全事故明显降低,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路和桥梁的压力。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治超环境恶劣。在治超过程中,部分超限运输车辆为逃避检查,利用我市公路路网互通的有利条件,采取绕道、躲避检查。或在距检查站100至200米处停靠路边,锁闭车门,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且不听执法人员的劝阻,与执法人员迂回周旋,然后采取集结堵路、阻断交通,或者待晚上视线下降,采取几十辆车强行集结冲站,直接威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由于逃逸超限车车速过快,极易造成易抛洒物反复污染公路,

影响了目前交通环境整治的成效。针对此种现象,交通部门组织执法人员24小时进行路面执法,由于我市公路路网复杂,执法人员少,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又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将拒绝检查、涉嫌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强制开锁、检测。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规定对强行冲站的车辆又不能进行追堵,这就给一些涉嫌违法的车辆聚集堵路,然后集结冲站形成机会。

(二)源头监管落实不到位。我局按照《实施意见》虽然将《超限车抄告书》向水利部门、相关镇政府进行抄告,但源头厂矿、沙场、企业车辆超限超载出厂现象仍大量存在,并且未按规定装载,导致超限车辆对公路的损坏及污染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根治。

(三)治超经费不足。我局目前共有治超人员37人,治超执法车辆5台,设固定治超点1处,流动治超5个班。由于治超工作难度大,工作时间长(24小时且无节假日),工资待遇低(每月750元),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年初政府拨付的200万元治超经费至今已支出1925483.68元,后期所需经费为840164.26元,目前经费的不足已严重影响到我局后期治超工作正常开展和治超成果的巩固。

三、对治超工作的建议

根据什府发〔2009〕3号文件要求,结合前期治理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公路沿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厂矿、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易抛洒、滴漏货物源头装载进行管理。设立专职机构和落实专职人员,收取一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保证金,公布联系电话。

(二)交通、交警部门如在公路上查出不按规定装载的货车,首先清查货物来源,核实超限吨位,再抄告至所属镇、企业及相关部门,按《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三)根据抄告违规车辆数量、次数,对源头装载厂矿企业、业主扣取保证金,对违规超限车辆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重处。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汇报。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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