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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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行业自律中国证券业协会现行有效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律性管理;发挥*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加入协会,其他有关机构证监会认可可以加入协会
第四条协会接受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助证监会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及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上海万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万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万利证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设立情况批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名称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44号文件批准,上海万利证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

]注册登记时间: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万利证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Wanli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588号1栋404室,201204]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亿元人民币]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公司永久存续]第八条[钟慧斯]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的利润,为经济发展贡献资本的力量。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三章出资(股份)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000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50 。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份)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份),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证券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规章制度,是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制度。

第三条证券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五条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证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研究起草: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证券规章制度。

(二)公开征求意见:将起草的证券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三)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证券规章制度进行论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审议批准:证券监管部门审议批准证券规章制度。

(五)发布实施:证券监管部门发布证券规章制度,并明确实施时间和过渡期。

第七条证券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可以简化制定和修订程序,但应当在事后补充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

第三章证券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应当严格遵守证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第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证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证券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和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证券规章制度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三)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四)吊销营业执照;(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证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泰证券公司章程(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泰证券公司(简称公司,下同)英文名称:THEGUOTAISECURITIESCORPORATIONLIMITE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

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

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公司法定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6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一)承销有价证券;(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六)开展基金业务。

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一。

第二条上交所的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上交所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实行股份制,股东的出资额代表其持股比例。

第五条上交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其自行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上交所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股东权益和义务,不得损害上交所的利益。

第九条上交所的股权管理应当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股东权利,股东大会是上交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上交所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上交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自律规则和操作规程,规范市场行为。

第十三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上交所应当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上交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证监会,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上交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第二十条上交所应当加强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和交流,推动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

申万宏源证券章程

申万宏源证券章程

申万宏源证券章程
申万宏源证券的章程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宗旨:章程旨在规范申万宏源证券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章程适用于申万宏源证券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为申万宏源证券,住所位于XX市XX区XX 路XX号。

4.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以及相关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

此外,章程还会详细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

具体内容可能因公司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前往申万宏源证券官网获取详细信息。

证券公司章程(3篇)

证券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证券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

第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八条本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股东和认购股份的股东。

第九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本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内部管理、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坚持合法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证券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证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确保公司合规、稳健运行。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确保公司业务运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应依法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注重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客户资料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自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流动、高效。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中信证券公司章程

中信证券公司章程

中信证券公司章程
中信证券公司成立于90年代末,是中国目前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以其敏锐
的洞察力和无与伦比的客户服务,成为国家层级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展示中信证券公司的出色表现,前些年,中信证券公司颁布了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中信证券公司章程。

该章程完整地总结了中信证券公司的注册确认成立的若干基本组成,主要包括组织构架、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机构关系等方面。

中信证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行业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经纪买卖证券等投资咨询和营销业务,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其注册资本必须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章程还规定,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名,公司
的经营活动均由董事会授权并监督实施,董事会行使有关管理权力和研究、决策、监督等功能。

此外,本份公司章程还规定:董事会应当实行封闭式运作机制,确保其知情权
和决策权。

董事会应实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相关理财披露要求,并将审计报告送交证监会审查,推行高效、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营运良好。

以上是关于中信证券公司章程的简介,中信证券公司的章程的出台,标志着中
信证券公司将以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来规范其内部管理和外部运作,以实现健全的企业管理,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南方证券公司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南方证券公司章程(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方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ChinaSou-thernSecuritiesCo.,Lt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

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

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公司法定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1号中国物资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一)承销有价证券;(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六)开展基金业务。

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证券章程

中信证券章程

中信证券章程
中信证券是中国一家知名的综合性证券公司,该公司的章程是管
理和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和业务的基础文件。

章程涵盖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管理制度、员工权益等重要内容,下面将对中信证券
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中信证券的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组织结构。

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章程
还明确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
保公司的决策透明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中信证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

章程明确中信证券在证
券经纪、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方面的范围和内容。

这些规定有
助于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为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
了明确的指导。

中信证券的章程还规定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章程包括了公司的内
部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以及兼职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有效进行,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信证券的章程还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障。

章程明确了员工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薪酬福利、职业发展路径、员工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总结起来,中信证券的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组织文件,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运作、管理和业务。

章程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管理制度和员工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有效,并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中信证券将根据章程的规定开展各类业务,确保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前言为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章程制度。

本文将为证券公司章程的编制提供一些指引和参考。

证券公司章程的编制内容证券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需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一部分包含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第二部分是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结构,以及职责分工、任职条件、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部分:经营规定第三部分是证券公司经营规定的主体部分,包括证券交易、证券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部分需要制定具体的经营策略和规则,使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部分:内控规定第四部分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部分主要起到约束和监督证券公司内部经营行为的作用。

第五部分:财务规定第五部分是证券公司财务规定的规定,包括财务报表、财务审计、分配利润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部分需要严格管理证券公司的财务收支,并确保诚信经营。

第六部分:监管规定第六部分是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的规定,包括证券公司备案、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部分需要遵守监管要求,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证券公司章程的编制流程证券公司章程的编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制定草案: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章程草案,并将其提交给高级管理层进行审议。

2.征求意见:将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提交给董事会、监事会、员工代表等群体进行讨论,征求意见,最终确定正式章程。

3.审批备案:将正式章程提交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备案,取得行业资质后方可正式运营。

证券公司章程的修订和更新证券公司章程为法律文件,修订和更新需遵循以下规定:1.章程修订:诸如注册资本、投资方向等重要内容,需要进行全员讨论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方可修改。

2.章程更新:更新章程需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章程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相适应。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浙商证券:公司章程

浙商证券:公司章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零年九月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8442972K。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333400股,于2017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ZHESHANG SECURITIES CO., LTD.中文简称:浙商证券英文简称:ZHESHANG SECURITIES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邮政编码:31002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14,044,514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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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354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Guidelines for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companies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出资(股份)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股东(大)会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经理第九章内部控制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设立情况。

(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文名称及文号、注册登记时间、经营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名称:[英文全称]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币种]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或者[ 公司永久存续] 。

第八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出资(股份)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序号、股东全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公司的股本结构:[序号、发起人股东全称、其它股东全称、持股比例]。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份)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份),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注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股份的增减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一)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的;(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五)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七)合并、分立;(八)解散、破产、关闭;(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股东(大)会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保存等内容。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就此另行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注释: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本条。

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人数]名。

(注释: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二)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加以细化。

)第三节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内部董事[人数]名。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注释: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权限;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注释:证券公司经营除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以外的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适用本条款,证券公司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章程应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作出规定。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向股东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和披露事务。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三十八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注释:公司章程应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具体比例或人数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监事会第四十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注释:本条第三款为选择性条款。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八章经理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描述。

公司如设立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其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理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经理应自觉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公司经理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制订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内部控制第五十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人员职责。

第五十一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人员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相关稽核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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