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扩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建设项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汁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事故处置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十五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道安装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管道安装安全施工管理措 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641-93 管道安装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 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 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清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人,坚决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自明确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形

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认真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五、加强劳动者的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对民工、临时工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七、加强作业场所和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方案,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落实”、即严要求、细心检查、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 八、加强对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主体安全多层次防护措施的编制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从而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加强班组和安监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本工程建设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综合管廊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地下管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明确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组织管线普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管理分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各管线权属单位为本专业地下管线的管理责任主体。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容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

物料堆放安全要求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物料堆放安全要求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物料堆放安全要求 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不当,不仅妨碍操作,而且引起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一、平面布置图上应标明材料堆放地地点,要求材料堆放整齐,搬运方便,贮存方法合理,不影响场内交通。平面布置图应悬挂在施工现场入口的明显部位。 二、进场材料按规定做好产品及状态标识后,按平面布置图所示位置堆放,其中合格、待验材料必须分开堆放。 三、除砂、石外,其他材料严禁露天堆放。 1、水泥必须存放在水泥棚内,棚内应干燥通风。水泥堆放最高不得超过15袋,码放时底层必须架空以防止水泥受潮变质。若条件受限时,底层应铺放一层油毡再行堆放。水泥有受潮或过期现象发生后,必须送实验室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单,根据试验结果作相应处理。 2、钢筋堆放、贮存时必须搭棚,锈蚀的钢筋应单独堆放,经除锈检验合格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使用。 3、施工临时所需的方木、竹胶板等容易受潮后引起收缩的物资必须架空堆放在干燥、通风的棚内。 4、现场不同种类的砂、石料必须分开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6、填充门、防盗门、窗必须符合我公司及公安部门对于防盗的要求。进入现场后在室内架空码放,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受压变形。 7、现场制作预制构件必须有制作平台,机械搅拌、振捣制成后要求码放平整,加衬木方垫放。 8、各种管材必须分类按不同规格搭架在棚内堆放,严禁误用。对于排水塑料管,应具有完整的包装袋,防止管件外壁划伤,影响观感。 第 2 页共 4 页

管道巡查管理制度

管道巡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管道巡查人员的工作程序及巡查发现管道、附属设施、气房及阀井 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然气公司管道设施的巡查。 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及压力分级界定 安全保护范围是: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两侧0.7米范围内区域; 2、高压、超高压管道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 安全控制范围是: 1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 2、高压、超高压管道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压力管道的分级

四、工作内容 1、巡线员巡检频率、抽检、巡检方案 ⑴城区管网主干线、支线每天巡查一次;每季度至少组织徒步巡线一次, ⑵阀井每天不得少于5个(全部检测完毕一次后方可重复)且每个阀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阀井内设置巡检记录牌,每次检查完进行签到。 ⑶民用、公福、工业用户调压装置至少应保证每月全部巡检一次;调压装置 设置巡检记录牌,每次检查完进行签到。 ⑷施工地段24小时有人监护,如公司人员不够时,可雇佣当地农民工; ⑸巡检方案明确燃气管网巡检计划及重点、优先巡检区域。巡检计划制订应综合考虑燃气管网管径、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土质、地下水位、道路的交通量、特殊构筑物的有无、以往的漏气记录等因素。 2、管道巡检内容 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检查内容 ⑴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敷设管道、开挖沟渠、开挖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等; ⑵有无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重载碾压、地面下沉等; ⑶每次巡检时应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⑷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与热力、自来水、国防、通讯、市政、城管等相关单位及时交流。 徒步巡线仪器检查:沿燃气管网走向,用便携式检测仪对阀门井、及地下裂缝处逐个查漏。 观察植物生长:沿管网走向观察树木及植物的枝叶是否有变黄和枯干。 阀门井巡检内容: 1、阀门井下操作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2、检查阀门井有无燃气泄漏、腐蚀等现象,阀井内有无积水、塌陷,有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3、检查阀井盖启闭是否灵活,冬季阀井周围及时除冰、除雪,阀井内排除积水;阀门启闭是否灵活,PE阀门存水位置要在雨雪天气后,立即排水,避免冬季结冰阀门无法开启。 4、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井盖损坏、遗失的,巡检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做好 现场监护。如发现燃气管网附近有违建或安全隐患,巡线人员应立即采取现场制止措施,下发天然气管线安全告知书,做好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并将现场情况

供水管道专项安全施工措施(修改)

木浪河水库扩建工程 (合同编号:XYMLHKJ2011/SG ) 供水管道施工安全专项措施 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木浪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 2012年7月10日

1、工程概述 1.. 2、主要危险源分析 .1.. 3、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1.. 4、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 4.1、原渠道段安全技术措施 3 4.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 4.3、石方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4 4.4、管槽开挖及回填安全技术措施 5 4.5、管道吊装及安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 4.6、边坡稳定安全技术措施 7 4.7、车辆运输安全措施 7 4.8、其它安全措施 7 5、.........................................................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5.1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8) 5.2职责 (8)

5.3应急准备 (9) 5.4应急响应 (10) 5.5安全管理体系保持、完善、改进 (11)

供水管道施工安全专项措施 1、工程概述 木浪河扩建工程供水主管道部分由D700玻璃钢管及球墨铸铁管组成,管线总长24600m,管线K0+000m~K4+100m段顺原有渠道布置,为了避免渠道受到破坏,管槽开挖只能采取人工或机械设备进行凿石等保护措施;K4+100m~K24+600m段主要经 过响格、纳怀、瓦嘎、邓家坡、营上古寨、月亮田水厂、武寨等地段,最后通至狮子山水厂终点,该段沿途管线经过位置地势高差起伏较大,无施工道路相通,其中部分管线靠近村寨,今后管线在开挖爆破,施工机械设备通行及人工材料转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主要危险源分析 根据我公司以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结合供水管道施工的具体实际情况,管道开挖及安装施工中安全防范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渠道段的保护 (2)开挖后形成高边坡的稳定性 (3)开挖爆破对邻近村庄的影响 (4)施工机械设备在地势陡峭段的安全运行 (5)地势陡峭段人工材料转运及管材安装的安全保障 3、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是实施安全保护管理目标的中心环节,运用安全保护系统 工程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管理从严,做好安全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为实现安全保护管理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施安全的全面管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找出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 在施工过程中,由安全部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现场巡视、监督、检查。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抓好机械设备安全运行,杜绝高空坠落、电击事件和其它事故。具体措施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20年10月16日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市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 区、县(市)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大数据、文旅广电、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务、房产、人防、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工业信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程QSYGD0062

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程 Q/ SY GD0062 - 20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工艺站场、干线、阀室及其放空、排污、清管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 SY 5225 一1994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灾、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2.2 SYJ 43-89 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定 2.3 SY 7514 - 88 天然气 2.4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输气站安全菅理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站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进站安全规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间应设置明显的分界标志。 3.1.2 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进入工艺场区,必须经站领导批准,留下火种,登记入站。 3.1.3 非生产所需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工艺站场,生产作业车辆进入站内必须配戴防火帽,按规定的路线、指 定的地点行驶和停放,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3.1.4 按《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的要求进行灭火器材品类的淘汰和更换,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或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3.1.5 生产区应平整、整洁,无易燃物堆积。 3.2 工艺站场 3.2.1 工艺站场的各种设备应实行挂牌管理。管网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壳好状态,无跑、冒、滴、漏现象。管道及设备的着色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管道表面应有气体流向标志。 3.2.2 工艺站场安装一定数量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且一年至少检验一次 3.2.3 站内安装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仪器仪装应符合设计和生产要求,并按相应的规定年限进行校验. 3.2.4 工艺站场安装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生产作业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2.5 工艺站场的工艺管网、设备、自动控制仪表及控制盘(柜〕须安装防感应雷避雷器和防静电接地设施, 工艺站区及建筑物应安装防直击雷避雷设施,接地电阻位应小于10Q。管道、设备等的法兰间应设跨接铜线。 3.2.6 工艺场区严禁拉设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接各种装置仪表,严禁擅自外接气源。 3.2.7 未经上级调度指令,站场工艺流程不得擅自改变 3.2.8 工艺站场高于1. 5m的作业点应设置操作平台,并设两通向的梯子,斜度小60度,并有扶手、拦杆。 3.3 装置及其他 3.3.1 工艺站场区已报废或停用的工艺装置、设备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必须与在用的工艺管线加盲板隔离。 3.3.2 站内天然气储罐、分离器和阀门等输气设备在冬季运行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3.3.3 工艺站场的电缆沟盖板应封严,并有排水措施。 3.3.4 天燃气的脱水、脱油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脱水、脱油后的天然气应达到SY 7514的标准 规定。 3.3.5工艺站场进行的改、扩建、维修以及更换孔板等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先卸压、后作业"的操作程序,

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最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最 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最新版) 1、各施工队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指定安全员,制定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保障的安全防护措施。 2、勘测路由复测线路,应对管道沿线情况进行人文、风俗、地理、环境等综合调查,将沿途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越其他线路等进行详细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辨识危险源,以便在施工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施工过程中工具和材料应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堆放在沟边或挖出的土坡上面,以免落入沟中伤人。 4、在工地现场使用车辆搬运器材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5、开挖或非开挖工程(微钻顶管)施工前,首先调查附近通信、电力、雨污水、自来水、热力、煤气、石油等地下管线及障碍物,

严禁未经调查就盲目施工。 6、开挖沟槽时,须在两端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红旗、红灯或绳索等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7、在公路和交通路口施工时,必须设明显交通警示标志,要注意来往的行人和车辆,建议施工队设专人看管,必要时建议请交警配合,协助保证安全,夜间必须设照明警示。 8、在铁路、桥梁或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规定的标志,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等警示标志,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 9、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立即撤除。 10、旧路面开凿宜分段进行,对施工路段应围护封闭并设置警示和导向标志,以免妨碍交通。 11、用镐开挖旧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应不少于2米,前后不少于3米,不得面对面使镐。 12、大锤砸碎旧路面时,周围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锤击钢钎,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24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亿海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一、压力管道配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安全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安全计划(设备应在安全有效期前一个月报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和长期规划,接受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的法定监督和检验。 四、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本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救援演练。 五、建立本单位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并到所在地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压力管道注册登记。 六、压力管道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地市经质监部门颁发的作业证上岗。 七、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通辑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亿海管道配件生产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并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职责是: 1、负责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招待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参加生产、改造、修理压力管道和试运工作。 3、编制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5、监督检查压力管道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与法定检验机构联系检验事宜。 7、负责组织核动力管道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和每月至少一次的自行检查。 8、负责组织本单位压力管道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9、负责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0、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11、组织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并按规定上报。

管道设施巡护管理规定

管道设施巡护管理规定 目的:通过对管道设施的巡护管理,保障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保护管道设施免受损坏,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管道设施的巡护 一、相关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1、输送天然气的高、中压管道、庭院管道 2、阴极保护测试桩 3、阀室(井) 4、管道标志、标识 (二)影响或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1、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标识;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3、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4、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5、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一般规定

(一)各燃气公司建立管道设施台账,并及时更新。安技部应建立管道设施总台账,并定期更新。 (二)各分、子公司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管道设施的巡护,总公司燃气调度室负责各分、子公司管辖区域外管道设施的巡护,安全质量技术部负责对上述单位的巡护工作实施监督; (三)各巡护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建立巡护组,配置专兼职巡护人员(高压兼职、中压配专职); (四)各巡护单位应加强对管道设施巡护的组织领导,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检查、维修维护和保养,制止和处理所辖范围内内影响或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安全质量技术部提供管道设施保护技术服务支持; (五)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均应记录,并上报运行主管、安全员。分公司能处理的不交总公司; (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规定,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并执行。 三、各巡护单位履行的义务: (一)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受破坏的管道部位采取防护措施,按照《管道地面标识管理规定》设置标志或标识; (二)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维修维护和保养; (四)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管道设施的巡护 各单位巡线员每天对管道设施巡护一遍,运行主管、安全员每周抽查一遍,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地铁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 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管线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工程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政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含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的管理、明确管线保护工作流程。 第四条对有可能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完善审核审批调查处理等相关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 第五条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是指因结构施工、地面注浆加固、施工降排水、放坡开挖、道路恢复、顶管施工等需要所进行的管线保护。

第六条施工阶段地下管线保护形式主要包括:原位保护、悬吊保护、破管悬吊保护(主要针对通信管线、电力管线)临时迁改保护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管线排查责任制度,指派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标段内管线保护工作;现场施工、技术、监控量测等管理人员按照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并督促施工班组严格对管线进行准确确认,实施保护性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段内的管线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网综合布置图并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管线破损、损毁、堵塞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任副组长;明确小组各组成人员分工,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技术交底,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管道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管道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事故,不发生重大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把轻伤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安全保证体系 1.在施工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到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不受损害,全面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 2.施工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下设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施工生产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落实全部施工人员的,推行安全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教育,使参加施工的每一个人从思想上都对安全工作得以充分重视。做到人人讲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三、物质保证在项目经理部内,留有充足的,以购置安全器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紧急开支。购置足够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械,如安全帽,安全带,专用劳动服,专用安全操作工具等等。 四、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现场,建立完善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使进场的工人了解工种的要求,掌握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处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规则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奖惩规定:从经济上奖励安全生产好的班组或个人,并对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者进行惩处。项目经理部每周对各施工班组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促进各工种、各工程部位的安全生产,使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消灭在无形之中,对预防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六、安全教育 1.施工中必须遵照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业务责任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2.施工员必须及时下达每项工序的施工安全交底单,并向每个施工人员将安全施工交底内容交代清楚。 3.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班前讲话必须讲安全,做到“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文明工程。 七、管道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一般要求 1)上下沟槽应走或土坡道、斜道。 2)安装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如内。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 文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管理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对带有各种管道的患者,由责任(当班)护士进行危险程度评 估,不管哪一类都要做好安全教育,加强固定。 2、根据管道的危险程度,确定评估记录频次。 3、发生管道滑脱,当事护士应判断能否立即补救,必要时采取应 急措施。同时通知护士长和主管医师,按实际情况决定处理方法,加强局部情况的观察。按规定填写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护理部,科内组织讨论,制定整改措施。 4、导管按风险程度分高、中、低危三类: (1)高危导管:气管切开套管、气管插管、动脉留置针、深静脉留置针、T管、胸腔引流管、脑室引流管、前列腺与尿道术后引流管、脑室外引流管、高危胃管、高危导尿管。 (2)中危导管:腹腔引流管、造瘘管、三腔二囊管。 (3)低危导管:普通胃管、普通导尿管、吸氧管。 5、导管评估、记录要求: (1)评估内容:留置时间、部位、深度、固定、是否通畅、局部情况、护理措施、健康教育等。 (2)评估频次: 高危导管每4小时评估一次,有情况随时评估。 中危导管每班评估一次,有情况随时评估。 低危导管每天评估一次,有情况随时评估。 6、导管标识:高危导管用红色标识、中危导管用黄色标识、低危导 管用蓝色标识。 附一:防范导管脱落措施 1、认真评估患者是否存在管路滑脱危险因素。如存在危险因素, 要及时制定防范计划与措施,应列为交接班的对象,并需进行床头交接班,交清管道的通畅、固定是否稳妥、引流液色泽、性质、量。 2、加强巡视,随时了解患者情况并记好护理记录,对存在管路滑 脱危险因素的患者,根据情况安排家属陪伴。

3、妥善固定各类管道,引流袋(瓶)连接管应有足够的长度,避免翻身时牵拉拔出导管,用橡皮筋环套后用别针固定,以保证有一定的缓冲余地。 4、做好病人及家属的管道护理健康教育工作,使其充分了解预防管路滑脱的重要意义。护士需详细告知管道的固定、引流、翻身、卧位及离床活动时引流管的护理注意事项。 5、胸腔闭式引流时,掌握正确的挤管方法,妥善固定好引流瓶,避免倾斜、碰翻,更换引流瓶液体或患者外出检查时需用两把止血钳交叉夹住引流管,并有医务人员陪同。若一旦发生导管脱落,迅速用手掌封住胸壁口,紧急呼救其他医务人员进一步处理。 6、更换引流袋(瓶)时,护士应动作轻柔,避免强拉近心端导管,防止导管拔出。 7、气管导管按规定注气(液),牵拉重量适宜,三腔二囊导管及气管插管需标明刻度,班班交接,间歇放气时需床旁守护。床旁常规备急救物品。 8、对带管出院的患者护士需详细交待预防导管脱落的注意事项,必要时给予书面的指导处方。 附二:导管脱落处理流程 发现导管脱落→判断能否立即补救,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至最低→立即报告主管医生、护士长→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对病人的质疑予以适当的解释→必要时由科室领导解释事件→将发生经过、患者状况及后果口头及时上报护理部→按规定填写患者不良事件报告表及时上报护理部→科室一周内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吸取教训,实施持续质量改进。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损坏地下管线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市燃气条例》、《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办法》、《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设施是指地下管线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降水、管线改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或勘察的场地;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应不少于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第五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流程”(参见附件1),明确关键环节的责任人、检查人。责任人对保护工作要求落实负责,检查人对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责任人整改。未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的,相应责任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或代建的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总部、物业开发总部及其他工程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和检查人。责任人履行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具体职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调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获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1)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划国土部门、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 (2)建设单位已有的资料; (3)从工程毗邻单位获取; (4)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施调查。调查应满足现行的技术规范。相关查询手续及查询资料应存档。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资料(调查报告)验收,确保资料的真实(即资料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准确(即数据资料是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得出的)和完整(即资料齐全,满足施工作业需要)。

供水管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供水管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2、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担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并经过安全培训。 4、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应配设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安全员必须具备上岗资格证书,质量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操作证书。 5、工程开工前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以及涉及其它地下管线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深沟槽、深基坑开挖工程;(3)与其它管线交叉作业的工程;(4)与其它管线相邻需要保护的工程;(5)需要进行爆破的工程。 6、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7、施工单位必须每天组织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

二、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场地周边要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施工提示标志及撤水等作业标志。施工时要设置警示护栏、警示标志牌,要求安全区在10平方米以内护栏不少于2个,每增加10平方米相应增加护栏2个。重要路段必须设全封闭围挡。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3、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配戴安全帽,并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过路时要增设人行通道和便桥等安全防护设施,交叉路口要有专人看守。夜间施工必须两侧设置警示灯,施工人员工作服要有明显的荧光警示作用。 5、车辆、施工机械、物料应当按照现场情况整齐、规范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6、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材料和机具设备应分类堆放整齐,并应设置围挡防止倾倒和塌落。材料堆放不得侵占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和安全防护设施。 7、现场施工工棚的搭建要合理,注意安全,避免雷击及车辆行驶所带来的危险,工棚内配电应使用护套线缆规范敷设并设保护装置。工棚内必须设置灭火器,每20平米面积至少配备8公斤干粉式灭火器一个。 8、建设单位在进行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按设计要求在地下管道上方沿管道走向设置标明管线性质和所属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