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使用,加强车辆的安全和经济性,提高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单位车辆的公务人员,包括车辆的申请、使用、保养、保险、停放、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经济、便捷、实用、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车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为行政办公服务,并加强对车辆的安全和经济性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所有权属于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负责对车辆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保险、保养、年审、年检等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车辆的违章罚款由违章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车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车辆的申请和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需提前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申请制度,明确申请的规则和流程。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严禁超时使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里程、油耗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违停、事故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车辆的保养和维护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应由专业的维修保养人员负责,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发动机油、滤清器、刹车和轮胎等方面的检查和更换。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护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车辆维修保养经费的管理。
行政单位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出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公务用车,降低行政成本;(二)安全原则: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三)高效原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务出行需求;(四)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二)购置车辆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性,符合环保要求;(三)购置车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五条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不得用于私事;(二)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酒驾、毒驾;(三)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及时维护保养;(四)驾驶员应如实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行驶里程、油耗等。
第六条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程序:(一)公务用车使用前,需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驾驶员在用车过程中,应确保车辆安全,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三)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填写《公务用车归还单》。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七条本单位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二)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掌握保养知识;(三)车辆维修、保养应选择正规维修点,并确保维修质量。
第五章车辆报废第八条本单位公务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报废。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九条本单位设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务出行的合理性和便捷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管理和处置机关公务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代表机关执行公务或执行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任务所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
机关公务车辆必须依法登记,按照规定配置。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公平公正、节约用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配置和购置第五条机关公务车辆配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合理确定。
第六条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应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进行。
购车经费应依据财务规定,进行逐年预算、分期资金审批,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条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限制。
购车数量和品牌型号应充分考虑经费预算、工作需要和节能环保等因素。
第八条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建立统一的购车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透明、公正、公平。
第九条机关公务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应采取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信用贷款等方式,不得非法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十条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后,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登记和保险,配备交强险、商业险等必要的保险,并定期检验和维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在法定范围内,只能用于公务出行,不得私自使用或租借给非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并签订使用合同,明确使用期限、用途、责任等事项。
使用人员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且不得有酒后驾车、超速驾驶、违章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合理使用油料和维修保养费用,禁止超员行驶和私自改装车辆。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遇到违章、事故等情况,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接受处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保障行政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种类型。
第四条:公车的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私人目的使用。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该坚持节约用车、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公车采购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公车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第七条:机动公车的采购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非机动公车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类型和规格。
第八条:公车的采购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来确保合理用车。
第九条:公车采购过程应当注重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
第三章:公车配备和使用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车,在处理公务时尽量采取多人合乘方式,减少用车数量。
第十一条:公车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公车档案,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轮换制度,确保每辆车合理使用,不得出现长期停用或者私下调配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权应严格限制在批准使用期限和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区域。
第十四条:公车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填写用车申请、使用登记等相关资料,并严禁私自借用、调动或转借公车。
第十五条:公车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六条:公车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指定场所,不得私自停放在个人住所或者非指定场所。
第四章:公车维修和报废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车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公车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公车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按照维修程序进行维修,不得以私人方式维修。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科学高效地运用公务车辆资源,遵守财务纪律,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责任第二条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由所在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为落实公务车辆的使用责任,各机关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需组建专门的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调度、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配备情况,车辆购置、出售和调配工作,并定期进行车辆资产清查。
第三章车辆使用原则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公务需要、权限合理和节约用车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机关工作的需要,不能用于私人用途,严禁利用公务车辆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权限应根据职务等级进行明确划分,不同权限的权限等级和使用范围应按需使用。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避免浪费和耗损。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坚持节约用车原则,提倡合理、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杜绝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调度应通过电子调度系统进行,确保调度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加油加气应到指定的加油站或加气站进行,确保质量可靠、数量准确。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保险应及时办理,确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能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年检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年检标志。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细则应制定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一车一档管理、公车私用的惩罚措施、公车改革等。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率;(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小客车,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小客车,排量为1.6升以下;2. 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配备1.6升以上小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应急保障用车应配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2. 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一)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三)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应急需要配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优先,保障公务活动;(二)节约使用,提高效率;(三)规范使用,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二)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三)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是指机关单位在使用和管理公务用车时,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般性的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内容:1. 公务用车的购置:机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购置计划,并确保购置的公务用车符合规定的标准、型号和数量。
2. 公务用车的配备:机关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公务用车,并根据规定管理和使用这些公务用车。
3.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仅限于机关单位内部的公务活动使用,如开展公务考察、会议接待、差旅等。
4. 公务用车的使用原则:机关单位应在确保公务需要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减少用车数量和频次。
5. 公务用车的管理责任: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6. 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机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公务用车进行保养和维修,并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7. 公务用车的燃料消耗和费用支出:机关单位应合理控制公务用车的燃油消耗,并按规定报销公务用车的相关费用。
8. 公务用车的年度报废:机关单位应每年对公务用车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报废老旧的公务用车,并合理利用和处置报废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机关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二)是指对机关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1. 用车数量配备:按照机关工作需要和经费限制,确定用车数量和种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用车范围限制:规定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明确只限于公务活动使用,禁止私人或其他非公务目的使用。
3. 用车申请和审批:规定用车申请流程,明确申请人、审批人以及审批标准,保证用车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4. 用车计划和调度: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用车计划,并合理安排用车调度,确保各项工作可以正常进行。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控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所购置或租赁的用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防止滥用、浪费、虚报、奢侈和享乐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细致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使用第七条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选型。
第八条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和车辆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购置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购置公务用车应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选择能够满足公务需要,价格合理的品牌和型号。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能违反交通法规和相关运行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尽量减少个人乘坐,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规范开展,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借给他人,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滥用特权权力。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加油等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私自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定期对用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用车采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厉行节约原则。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规范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分为以下几类:(一)领导干部用车。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特种车辆。
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第五条公务用车标准:(一)领导干部用车。
按照职务级别、工作性质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公务用车车型、排量和价格标准。
(二)公务用车。
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公务用车车型、排量和价格标准。
(三)特种车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第三章公务用车采购和配备第六条公务用车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确因工作需要,无其他交通工具替代。
(二)符合公务用车标准。
(三)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配备程序:(一)单位提出公务用车配备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
机关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购买、租赁、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廉洁、高效、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循节约优先、规模适度、管理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章购车管理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节约型、适用型、效益型的原则,严禁奢侈品牌和大排量车辆的购买。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方式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购买豪华车辆。
购车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机关实际需要的数量。
购置数额较大的车辆应经过相关咨询专家的论证和审批。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提倡购置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购置文件和资料应保存备查,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坚持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严禁超过公务需要和规定范围的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外借、改装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驾驶,杜绝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尽量减少空驶和重复用车。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享有完善的用车待遇,包括保险、加油、维修等保障。
同时也应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管理,禁止私自使用和私自驾驶。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出车登记和回车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员和用车原因,确保用车情况真实可查。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减少用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管理,确保用车活动符合公务需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四条公务用车包括机关车、接待车、执法车、巡查车等,用途范围包括公务交通、公务接待、执法巡查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和配置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情况进行科学配备,确保数量合理,品牌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工作需求。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单位需求和财政预算进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选择应当考虑车辆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定低排放车辆。
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车险和交强险,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后,应当填写《公务用车登记表》,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车牌耗.吗等信息,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节约用车、限定范围、落实责任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或私自使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龄,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妥善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用车申请、审批的程序进行,明确用车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用车路线等。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公务接待、公务差旅等相关规定,减少非必要的用车需求,提倡绿色出行。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委托经授权的维修单位进行,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挪用。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一、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权限:1. 公务用车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内部行政、业务范围内的使用,禁止用于私人事务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务人员使用,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
3. 公务用车的使用权限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进行书面通知,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其权限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1. 公务用车的申请须填写申请表,明确使用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并经上司或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 公务用车的审批应建立审批记录,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确保使用事项符合规定。
3. 公务用车的申请应提前合理时间进行,以便组织安排车辆和司机,并避免因车辆繁忙而无法满足需求。
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1. 公务用车的管理者应明确责任,负责车辆的保养、检修和加油等工作,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2. 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和目的,不得私自更改预定路线,不得擅自带人或转借他人使用。
3. 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保证车辆和乘员的安全。
四、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评估:1. 公务用车的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监督单位的检查、核实和反馈。
3. 公务用车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罚款、扣减绩效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严重情况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公务用车的报销和财务管理:1. 公务用车的费用报销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票据和凭证,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得存在虚假报销和挪用公款的行为。
2. 公务用车费用的审批和支付应经过财务部门核实和审批,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3. 公务用车的费用应使用专门的账户进行收支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用车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一、总则机关车辆是指用于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运输、巡视、公务等活动的车辆。
为了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使用范围1. 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行政公务活动,禁止用于私人用途。
2. 机关车辆的用途需事先申请,制定使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机关车辆的用途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规定。
三、车辆管理责任1. 行政机关应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车辆的购置、保养、维修等工作。
2. 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做好车辆登记、规划、调度等工作。
3.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车辆购置与报废1. 机关车辆的购置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性能。
2. 购置车辆的经费应符合财政预算规定,不得违规挪用。
3. 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处理或私自出售。
五、车辆保养与维修1. 机关车辆的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车辆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包括保养时间、内容、保养人员等信息。
3. 车辆维修应及时报修,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并保存维修记录和车辆维修发票。
六、车辆使用与处置1. 机关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使用目的或范围。
2. 车辆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车辆损坏、丢失或事故发生时,应立即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 机关车辆的处置应依法办理,不得随意转让或处置,车辆使用记录要保存至少五年。
七、车辆能源管理1. 机关车辆的燃料应合理使用,严禁超标排放,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
2. 车辆加油应选择合法的加油站,加油记录要详细记载,做到车辆油耗可追溯。
3. 机关应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车辆能源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八项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八项规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八项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日益重要。
公务用车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用于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合理利用和管理公务用车,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落实节约能源减排政策、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八项规定”:第一项:公务用车配备和限定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部门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规划,不得超标配备。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设立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公务用车配备计划和控制标准,合理配置各级干部的用车需求。
2. 公务用车的数量应当以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依法严格控制。
公务用车的限定数量应在一定范围内,不得超过各级政府下达的限定标准。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和扩大规模。
第二项:公务用车采购和使用3. 公务用车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进行。
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具备竞争性,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用于私人事务和个人利益。
各级领导干部应树立正确的用车观念,科学合理安排用车计划,避免滥用和浪费。
第三项:公务用车运维和保养5. 公务用车的运维和保养应当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使用。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保养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安全和运行效率。
6. 公务用车保养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并应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项: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7.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驾驶技能。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驾驶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8. 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岗位聘任应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并应定期进行岗位考核和聘任制度的评估。
第五项:公务用车监管和奖惩9. 对于公务用车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应严肃处理,形成例外不发生原则。
2023年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配置,严格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该遵守廉洁、勤勉、先行、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遵循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按照“三重手续”进行,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核准和公车登记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公务用车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竞争原则,依据采购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合理规划,避免重复配备,防止闲置。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禁止大排量、豪华、奢侈型车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保证工作需要,禁止以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家车冒充公务用车,以及为亲友或其他非工作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程序进行,需填写用车申请,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人员审批,经财务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时需填写用车记录,详细登记使用事项、目的、人员、时间等信息,并进行公务用车信息系统中记录。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应遵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下发的规定,严禁超过规定时间或私自延长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护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不得私自进行加装、拆卸等操作。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出差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有故障或出现问题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加强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为了健全和规范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车辆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范围1. 公务车辆仅供公务活动使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其他非公务用途。
2. 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为本单位辖区内行驶,凡需要到其他行政区域使用的,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车辆使用权限1. 公务车辆的使用权限由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负责批准和授权。
2. 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三、车辆使用申请1. 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应提前一天向单位行政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应包括:用车理由、使用时间、行车里程预计、使用地点等,并经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车辆维护保养1. 公务车辆的维护保养由车队管理部门负责,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洗车、加油等工作,并定期进行车辆检修。
2. 驾驶人员应按照保养要求,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并及时上报车辆故障,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五、车辆使用记录1. 公务车辆的使用记录应详尽准确,包括车辆的使用日期、使用时间、出发地点、目的地点、行程里程等信息。
2. 使用记录应及时填写并报备到上级领导,显示车辆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六、车辆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公务车辆的违规行为,包括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2. 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用车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车辆报废处理1. 公务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车辆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私自处置或转卖车辆。
以上是关于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所有使用公务车辆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并时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做到诚信使用、合理利用、安全行车。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根据我国行政管理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公务车辆的种类和编制1.公务车辆分为机关车辆和部门车辆两类。
2.机关车辆属于机关单位编制的车辆,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3.部门车辆属于各个部门编制的车辆,由各部门负责。
三、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和条件1.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2.公务车辆的使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填写公务活动用车申请表。
3.公务活动包括会议、培训、考察、差旅等与职责范围相关的工作。
4.公务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行驶证和驾驶员资格证,无酒后驾驶和违章记录。
四、公务车辆的配备和使用管理1.公务车辆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配备,数量和类型应符合公务活动的需要。
2.公务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的良好状态。
3.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计划进行安排,并优先满足重要公务活动的需要。
4.公务车辆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时间须填写延时用车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统计和报告,以便监督和评估使用效果。
五、公务车辆的保险和事故处理1.公务车辆应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证车辆的风险保障。
2.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保证人员安全。
3.公务车辆的事故处理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确保损失最小化。
六、公务车辆的出库和归库管理1.公务车辆的出库应填写出库单,并交由相关部门审核和记录。
2.出库的公务车辆应及时反馈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地点、使用时间等。
3.公务车辆归库时应核对车辆和车辆相关物品,确保完好无损,并填写归库记录。
七、公务车辆的监督和违规处理1.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监督和处理。
2.对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录驾驶员的不良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行政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公务用车管理,降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负担与管理风险,适应公务用车社会化、货币化的发展趋势,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和适用范围
1、总体要求:为进一步盘活现有公务用车的存辆资产,降低企业交通管理方面的风险,降低企业公务用车费用,减少管理费支出,逐步实现公务交通费用的工资化和公务用车社会化,决定对公司管理人员全员继续实行公务交通补贴货币化。
2、组织机构:公司成立行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主管管理工作的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班子成员兼任。
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财务管理部、行政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协助办理。
3、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的全体在职管理人员。
但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使用公务车或实行公务交通补贴货币化;其他管理人员一律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配置方式。
4、本方案中的“公务用车”指小轿车、旅行车、大中客车等用于载人的办公车辆,不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运车或特种、专用生产性车辆。
5、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总部、各单位现阶段可保留必要的特殊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
二、车辆处置及司勤人员安置
1、除确定保留的车辆外,公司其他车辆一律作价出售。
出售
车辆于车改之日起封存,由车辆评估小组委托汽车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将评估价格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2、作价出售的车辆,优先、优惠内部职工购买。
购车顺序:乘车人,本车司机,内部职工,外部单位或个人。
3、购车人员在出售车辆及价格公布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公务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购车申请,与产权单位签订购车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车款一次付清。
4、财务管理部负责按购车合同收取售车款,行政保卫部负责车辆出售及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评估费、过户费用由产权单位负担。
自过户的次月起,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由购车人自理。
5、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的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公司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留用车辆管理
1、公司总部暂时保留少量特殊公务用车,留用车辆实行单车费用总额控制,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核定费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调度控制。
特殊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多部门联合巡检、集体外出、离退休人员特殊需要用车、财务取款、文件交换、对外商务接待、特殊情况处理等。
2、实行管理人员交通货币补贴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班车。
3、留用车辆闲置时,可以收费方式向内部人员提供服务,收费标准每公里1.2元。
四、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及发放管理
1、补贴标准: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正职:4000元,副职:2800元(经营经理、生产经理3000元)
经理助理、副三总师:2000元(负责市场经营的2800元)
公司职能部室:
部长:1800元(市场经营部、施工管理部、安全监管部、科技质量发展部、行政保卫部、投标中心部长2000元)
副部长:1000元(市场经营部、施工管理部、安全监管部、科技质量发展部、行政保卫部、投标中心副部长1100元)
一般管理人员:300元
公司基层单位:
领导班子正职(书记、经理):2200元
领导班子副职:1800元
一般管理人员:300元(乘坐班车减半发放)
2、公务交通补贴按月发放,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不能自备车辆的,实行交通补贴减半发放。
“自备车辆”指:能够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车辆租赁协议的;本人具有机动车驾照的;日常办公经常性使用车辆达60%以上的。
部长以上人员须自备与职务相当的公务车。
一般管理人员交通补贴发至部室,由部室自行统一调配、掌握使用核发的交通补贴。
3、职工自退休手续办完之日起停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实际需要,对返聘人员、外聘人员是否发放交通补贴实行“一事一办”制,按照相应程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4、脱产学习、休假、病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按照实际缺勤工日扣发补贴(日补贴标准为:月补贴标准÷当月法定工作日)。
5、职工岗位变动,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6、以北京市行政区域边界为限,一般管理人员因公外出至京内、京外偏远地区的,按照特殊情况另议。
五、其他规定
1、实行公务交通补贴货币化后,参加车改人员不得再报销与汽车有关的各种费用,包括出租车费、汽油费、维修保养费、过路过桥费、存车费等,企业不予报销留用车辆以外的任何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2、实行公务交通货币化配置方式后,凡车补费发放到个人的,因公出差(京外、境外)由企业报销火车票、飞机票及长途汽车票,其余出差其间发生的交通费用由个人承担;车补未发放到个人的,进入部室交通费用,由部室综合统筹调剂使用。
3、实行管理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后,除按照有关规定确需使用机关留用的车辆外,公司总部不再统一调派和提供办公用车。
因生产、经营、管理或对外业务等各项系统主责工作实际需要,由本部室负责人自行妥善安排满足外出需要的交通工具,所发生费用在交通补贴费用中自行列支。
4、全体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主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关系单位车辆,自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关系单位无偿修理。
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发现违反规定者,须严肃处理。
5、上年度按规定完成企业下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各基层单位可按标准及要求执行。
发生以下情况的减发或不发交通补助费:上年度利润亏损的单位,本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亏损,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未实现增盈的,减发其管理人员标准交通补助费的30%—50%,亏损严重的单位不发放交通补助费;工程项目进入竣工结算清算阶段的,对有关清算组成员减发其标准交通补助费的30%—50%;生产经营单位在无工程施工任务或无经营收入期间,不发放交通补助费。
6、企业若遇重大政策性变更,或发生经营亏损无力支付时,
可随时对公务车交通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修订或终止发放。
7、本方案解释权归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但本方案在执行其间遇相关问题处理时,均应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当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颁布新的相关规定时,本方案亦随之做相应修订。
8、各基层单位参照此方案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公司批准实施。
9、本方案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