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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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是我国的大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

然而,上海也有很多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建房规定也是存在的。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首先,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农村地区建房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

其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

农民在规划建房时必须注意保护农田资源,不能随意占用耕地。

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农民可以申请减少耕地的审批,但必须在保证耕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

再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建筑规范。

农民在选址、设计和施工时必须遵循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环境卫生。

农民在施工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不得妨碍周围村民的正常生活。

最后,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权法律法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进行规划许可、用地纳税、建房审批等合法手续,确保自己的建房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是为了保护农田资源、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将面临处罚和违法行为的处置。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能够清楚了解农村建房规定,并在建房时遵守相关规定,为农村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定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有哪些?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编将为⼤家作出解答。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市政府近⽇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连续满⼀年,且在本市⽆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的认定对象: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连续满⼀年,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拆迁范围内应安置⼈⼝的未成年⼦⼥;因⼯作需要调回本市的⼲部、职⼯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就学等⼈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伍、出国(境)⽽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后⼜恢复户⼝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后⼜恢复户⼝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可认定为应安置⼈⼝。

3、⽆其他住房的六种⼈:有本市常住户⼝的未成年⼈,且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户⼝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就学等⼈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伍⽽注销户⼝的⼈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注销户⼝的⼈员;户⼝不在本市的⼈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可以认定为应安置⼈⼝。

4、主要适⽤政策(1)上海市⼈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意见的通知》(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动迁的主要原则从111号⽂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的房屋⾯积,⽽不是户⼝数!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的房屋⾯积,兼顾户⼝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式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

最新的嘉定农村宅基地置换

最新的嘉定农村宅基地置换

最新的嘉定农村宅基地置换
根据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嘉定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嘉定区农
村宅基地可以通过“三权置换”方式进行转让和置换。

具体步骤如下:
1. 宅基地确权。

要求所有“已建房,未确权宅基地”进行确权,确权后才能进行置换。

2. 确定置换对象。

允许以宅基地、土地指标、其他固定资产等多种形式进行置换,并
规定置换所得的宅基地、土地指标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 完成评估和协商。

通过宅基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置换所得的宅基地、土地指
标等的价值,然后进行协商。

4. 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置换协议,缴纳相关税费,并完成过户手续。

5. 建档备案。

完成置换手续后,双方需将置换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建档
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置换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不存在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和乡风文明
的情况。

同时,置换的宅基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出租等商业经营行为。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0.03.03•【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1990年3月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1.市区范围为0.30元;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区、宝山区(不含长兴、横沙两乡)为0.20元;3.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县为0.15元;4.崇明县及宝山区的长兴、横沙两乡为0.10元;5.市区毗邻乡、郊县(区)城镇、集镇和公路两侧各150米范围加0.05元收取。

(二)超过规定面积允许使用的宅基占地:1.《实施细则》实施以后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二倍收取;其建房占地(包括砖墙瓦顶的辅助用房占地,不计简易棚舍,下同)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

2.《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其建房占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八倍收取。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按五倍收取,用于营业的按十倍收取;自用改为经营场所的,按五倍收取。

部分出租或部分改为经营场所的按用地面积分摊计算。

(四)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等用户,生活确有困难的,其宅基地在规定面积内可以减收或免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3.03
【实施日期】199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1990年3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其上面的房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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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其上面的房屋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问题是农村土地三大问题之一,上海又是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有许多和内省不一样的政策。

律师365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的问题以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谁的问题。

欢迎您的阅读。

热门城市:明山区律师东胜区律师省直辖律师太平区律师达拉特旗律师凌源市律师准格尔旗律师西沙群岛律师农村宅基地问题是农村土地三大问题之一,上海又是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有许多和内省不一样的政策。

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的问题以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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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的本质是村集体为本村户籍村民所提供的边坡荒地建房,以供居住。

宅基地具有一定限制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是本村户籍的村民,在国家和集体允许的面积范围内,可以继承宅基地。

如果继承人是非本村户籍、或非农村户籍、或本村户籍但自有宅基地面积已满足居住需求(达到法定面积的),是不具有宅基地继承权的。

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是允许继承的。

但继承人如非本村户籍居民、或已有满足居住条件本村居民,仅仅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可以维修保持房屋的居住条件。

但不允许该房屋继承人改建、扩建、推倒重建。

此房屋如因任何原因倒塌,则继承人失去了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不再具有在该地块上修建房屋的权利。

该处宅基地地块归属村集体所有▲二、宅基地继承法规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农村地区的房屋建设,保障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上海市农村建房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土地使用要求:上海市农村建房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农村建房必须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行为,严禁违法占用耕地、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等用地。

建房用地应符合耕地储量标准,确保农田的保护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用地面积要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农村自建房的住宅用地标准为每户人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

但是,对于建设保证性住房的情况,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面积的要求。

3. 绿地和公共空间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要考虑社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布局应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增加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美观度。

同时,应合理划分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公共设施和交通空间。

4.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要求:建筑高度和容积率是农村自建房的重要规划要求。

根据当地的规划规定,农房的建筑高度通常不超过两层。

而容积率要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超过规划说明的界限。

5. 建筑结构和材料要求:农村自建房的建筑结构和材料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建筑结构应符合抗震标准,材料应符合防火、保温、环保等要求。

常见的建筑结构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而常见的建筑材料包括砖块、水泥、玻璃、木材等。

6. 建筑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农村自建房的施工过程应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地安全,遵守施工时限,合理使用施工材料,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期间应注意周边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周边农地、道路、河流等造成污染或破坏。

7. 房屋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和功能布局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

房屋应合理规划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并预留充足的自然光线和通风空间。

同时,应合理规划家庭院落、车库、储藏室等功能区域。

8. 管理和维护要求: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维护是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设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在上海关于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是⼀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话,县⼈民政府在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村民的居住问题,本村村民依法把宅基地转让出去以后,村委会不能再同意当事⼈的宅基地申请。

⼀、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和管理有关⼯作。

⼆、可以收回的情形有哪些?(⼀)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地的;(⼆)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使⽤⼟地的。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依照双⽅签订的书⾯合同办理,法律、⾏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上,各地宅基地的⼤体政策都是⼀样的,总的来说,宅基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集体财产,如果需要征收宅基地,必须满⾜法定条件,⽽且征收宅基地也要保障村民的住房问题。

2020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

2020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

2020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翻新改造成为了当前农村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

而在2020年,上海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包括了对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的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2020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从政策规定、影响因素、实际操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期能给出对该政策的深刻理解,并在实际操作中提供参考。

1. 政策规定2020年,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翻新改造的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了对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的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针对不同类型的宅基地房屋,设定了不同的层高限值标准,例如平房、楼房等。

这些标准直接影响着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翻新改造方案设计和实际施工,因此对于业主和设计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 影响因素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一系列的影响因素。

政策本身所蕴含的背景和意图,其制定的考量方向是什么,这直接影响着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环境、居民结构、生活习惯等因素,都会对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产生影响。

还有相关利益方的态度和需求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因为不同的利益方对于翻新改造层高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诉求。

3. 实际操作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时,层高限值的规定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政策规定,更是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执行的标准。

了解并理解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难点是十分重要的。

这包括了设计方案的制定、施工方案的调整、材料和工艺的选择等方面,要确保在满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提供给业主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居住环境。

4. 个人观点与理解针对2020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充分考虑了农村宅基地实际情况和民生需求的政策,其合理性在于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并促进农村建设的良性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多的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以保证农村宅基地翻新改造的有效进行,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沪土[1987]郊字第87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土[1987]郊字第87号)各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的方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对宅基地的使用者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现将我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

对于少数县已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相符,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印制。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第三条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由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组织专业人员,以村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四条持有《使用证》的农村居民,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发放《使用证》:(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2)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3)老宅基地应退未退的,新、老宅基地占地面积总和超过农村居民建房规定标准的;(4)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5)宅基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6)使用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交通安全的;(7)不按批准的用地范围使用土地建造住宅的;(8)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暂时不能发证的。

上海农村宅基地分户条件

上海农村宅基地分户条件

上海农村宅基地分户条件
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分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宅基地的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面积一致,符合法定用途要求。

2. 有完整的房屋建筑,并经过相应的规划审批和建设验收。

3. 宅基地所有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在本村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

4. 宅基地所有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未解决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5. 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可以分割为一定数量的分户宅基地。

6. 分户宅基地符合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可以获得分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以上是上海农村宅基地分户的基本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规定还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查询。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上海市农村地区建房,必须符合当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要求。

建房者应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二、宅基地申请
在农村地区建房,必须向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宅基地。

申请者应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村委会或镇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宅基地使用计划和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房屋设计
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建筑风格、建筑尺寸、建筑安全等方面。

设计者应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等因素进行设计,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四、施工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建房者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房者应与设计者密切配合,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符合要求。

五、验收标准
房屋建成后,应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验收。

规划部门将对房屋的建筑质量、建筑风格、建筑尺寸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投入使用。

总之,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是为了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建房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符合要求,为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农村宅基地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上海农村宅基地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农村宅基地登记程序是怎样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需要经过确权登记方能顺利使用,进行宅基地登记可以有效避免各种使用上的纠纷,每个地区相关规定可能不大一样。

目前上海市还居住着大量农民,那么上海农村宅基地登记程序是怎样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是怎么说的。

一、上海市宅基地申请的条件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上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手续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上海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上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

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

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旧村改造中所涉的宅基地房屋确权问题,但是许多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在拆迁之前无人理会,一旦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的利益各方纷纷站出来主张权利,就会出现家庭内部矛盾激化、纠纷难以调和甚至起诉到法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内容吧! 上海市农村土地确权政策:2015年上海推进郊区农村改革发展。

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意见及配套政策。

建立镇村河道整治补贴机制,完成156公里中小河道整治、2445公里中小河道疏浚。

全面实现郊区县集中供水。

完成100个村庄改造、1032户农村危旧房改造。

整建制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增768个家庭农场。

推进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一批农村综合帮扶“造血”项目落地见效。

上海力争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意味着,作为农民最根本权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得到有力规范和维护。

市农委表示,奉贤、金山两个国家试点区和作为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浦东新区,将于2015年基本完成全区确权登记工作;其他6个区县力争于2016年底基本完成。

此外,上海还将在调控土地流转费价格的基础上,建立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机制。

市农委表示,老年农民将承包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将享受“到龄退养补助”。

上海市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当前,上海市正处在城市化进程较快、城乡统筹发展需求迫切的时期,亟需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结合《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1号令,以下简称71号令)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的土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确保农民建房合理需求落地。

严格执行我市今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沪规土资综〔2010〕372号文),将以农民建房为主体的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各区县土地利用计划统一安排,确保各区县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计划量不低于市下达计划总量的5%,并确保同步安排、同步落实相应的占补平衡方案。

今年第四季度我局将对此进行专项考核,凡未执行到位的区县且农民建房诉求反应强烈的,将双倍扣除其当年度或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

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区县各类农转用项目的计划审核工作。

二、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核标准,细化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政策,新申请宅基地的,其原有宅基地必须清退收回,或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农户使用,或统一实施土地整理复垦。

进一步严格审查农民建房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应申请资格,切实防止非农户籍人员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

新申请宅基地或新申请农民建房的,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对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分配标准等事项,各区县应按照71号令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本区县农民建房的具体标准,做到既从严控制、公平配置,又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1990年12月15日)各县宝山区土地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嘉定、南汇、松江、上海四县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各县在试点中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若干历史问题,提出如下确权意见:一、农村居民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对依法批准迁建住宅后应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不予确定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

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作非法占地处理。

二、凡按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并确定宅基地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核定。

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少于规定的标准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差额不补。

只批准建房占地面积,没有明确宅基地总面积的,以批准建房占地面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

只批建房间数不包括棚舍,没有明确用地面积的,以建房间数占地面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以上核定的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凡符合县人民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建房的,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宅基地面积核定,差额不补;对不符合分户建房规定的,只能按一户用地标准核定宅基地面积。

四、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布以后未经拆迁、翻建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确定使用权。

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宅基地居民所
给予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市场价格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下面将就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的内容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其他
相关费用。

对于被动迁的宅基地居民,政府会根据房屋的面积、品质、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同时,在动迁过程中,政府还会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以保障居民在搬迁后的基本生活。

此外,还包括了其他相关费用,如搬迁费用、装修补偿等。

其次,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是政府相关部门。

政府会根据国家
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对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进行具体的执行和管理。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会对动迁补偿标准进行公开透明,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公平合理。

最后,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
断发展,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也会随之进行调整。

政府会根据市场价格、居民生活水平、城市规划等因素,对动迁补偿标准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修订,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城市建设和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动迁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城市建设和居民利益的统一。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上海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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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费用
1、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zcfg/tdgl/201201/t20120104_524310.htm
2、《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
/%E7%99%BD%E9%A2%86%E5%86%9C%E6%B0%91/news/7956142.ht ml
第一、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有85%以上的农户签字同意置换;
第二、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相关费用。

在农民选择房型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精心设计、高质量施工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收费;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筑工程报建、招标、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由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统一置换标准,维护农民利益。

置换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按照农民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实行等价交换;在市政府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范围内,对新、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等量置换,使农民不出钱或少出钱。

承包土地已流转、在城镇就业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可按照置换住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加强物业管理。

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一并实行征收和出让,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其收入全部缴入相关区县级国库,在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由区县政府安排支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

农民宅基地置换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市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和配套设施用房只登记不发证,归全体业主所有。

要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加强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
/law/32/shanghai/law11020062231500.html
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加以保护利用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整治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后,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流转。

4、《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
/law/32/shanghai/law11020062231433.html
5、《关于鼓励郊区村民参与集中统一建房的若干意见》(沪建城〈2003〉458号)
减免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建筑执照费、房地产勘丈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绿化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施工交易服务费、勘察设计交易服务费、河道蓝线规划收费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共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8项,平均减少收费达到100-150元/平方米。

供电、供气、供水及通信等部门的收费按照市对宅基地置换实施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集中建房中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区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后免收。

6、《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1号)
/pages/chinalawinfo/1710/64/8e0909*******d730bec47a21d59e724_0.ht
ml
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选择本市条件成熟的试点镇优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
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

项目区内需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给予补偿。

项目区内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项目区内搬迁安置房或获得等价的货币补偿。

经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搬迁安置房,予以房地产权登记。

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拆旧复垦还耕给予补贴支持。

实施增减挂钩规划的试点镇,须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整理复垦方案。

项目区内属拆旧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复垦还耕且地力达到国家标准二等的试点镇,经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验收合格,从市管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补贴。

7、《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评估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评估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若评估对象为居住用房,还要结合成新。

1、《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zwgk/zytz/201007/t20100713_154433.htm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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