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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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费用
1、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zcfg/tdgl/201201/t20120104_524310.htm
2、《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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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有85%以上的农户签字同意置换;
第二、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相关费用。在农民选择房型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精心设计、高质量施工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收费;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筑工程报建、招标、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由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统一置换标准,维护农民利益。置换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按照农民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实行等价交换;在市政府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范围内,对新、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等量置换,使农民不出钱或少出钱。承包土地已流转、在城镇就业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可按照置换住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加强物业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一并实行征收和出让,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其收入全部缴入相关区县级国库,在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由区县政府安排支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宅基地置换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市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和配套设施用房只登记不发证,归全体业主所有。要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加强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
/law/32/shanghai/law11020062231500.html
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加以保护利用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整治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后,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流转。
4、《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
/law/32/shanghai/law11020062231433.html
5、《关于鼓励郊区村民参与集中统一建房的若干意见》(沪建城〈2003〉458号)
减免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建筑执照费、房地产勘丈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绿化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施工交易服务费、勘察设计交易服务费、河道蓝线规划收费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共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8项,平均减少收费达到100-150元/平方米。
供电、供气、供水及通信等部门的收费按照市对宅基地置换实施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集中建房中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区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后免收。
6、《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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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选择本市条件成熟的试点镇优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
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项目区内需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给予补偿。项目区内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项目区内搬迁安置房或获得等价的货币补偿。经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搬迁安置房,予以房地产权登记。
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拆旧复垦还耕给予补贴支持。实施增减挂钩规划的试点镇,须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整理复垦方案。项目区内属拆旧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复垦还耕且地力达到国家标准二等的试点镇,经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验收合格,从市管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补贴。
7、《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评估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评估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若评估对象为居住用房,还要结合成新。
1、《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zwgk/zytz/201007/t20100713_154433.htm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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