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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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府办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80903D002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府办发〔2014〕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房管局和区城建增减挂钩办《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关于加强嘉定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建设,切实保护宅基地置换农户的相关权益,现根据沪府办发(2010)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农民宅基地置换房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动迁管理制度
各街镇在辖区内实施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动迁工作,必须统一由符合条件的并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服务公司负责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动迁实施方案必须报区征收工作指挥部审核备案,并接受区征收工作指挥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宅基地置换的补偿安置标准原则参照《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