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word范文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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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3.10.07【实施日期】1983.10.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0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日)废止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称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郊县农村村庄、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和乡(或公社)以下的集镇。

第三条郊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归集体所有,国营农场、林场、牧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员有按照规定用途对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在这些土地上,未经批准,严禁建房。

第四条本市人多地少,村镇稠密,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尽量利用空地、宅基地。

农村建房原则上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严禁乱占、滥用以及出租和变相出租土地。

第五条村镇建房用地,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乡人民政府和市农场管理局、国营农场都必须加强对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统一规划第六条村镇建房应在村镇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

村镇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原则制订。

第七条村庄规划要尊重历史习惯和群众意愿,合理制订。

原来自然村很小,住房分散的村庄,应逐步进行调整,做到相对集中。

对拆并村庄的老宅基地,必须还耕,使耕地面积不减少或者能有所增加。

在村庄规划尚未制订和批准之前,社员建房一律不得动用耕地。

第八条集镇规划要和村庄规划协调一致。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镇,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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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X上海
201X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样的?201X年的上海农村宅基地政策未出台,所以还是按照原来的执行哦!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在郊野乡村经营一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因此无法登记注册。

上海市工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册为个体户,后来为给员工交社保,只能跑到附近的开发区再注册一个公司。

”崇明聚银庄园度假村总经理沈国兴坦言过去为企业住所的问题“折腾”了好多次,他表示政策放开后,打算把新公司迁回农村宅基地,还打算把自己的小微企业包装上市。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禁的除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有居民小区里的会所,如果其未曾规划用途,或者要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办法》规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就可作为企业住所。

这条口子开后,一些居民小区会所经过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言顺地吸引企业注册入驻,以更丰富的经营业态为小区居民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精编范文】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新政策-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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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新政策-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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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新政策
继土地确权之后,农村宅基地确权也在广大农村如火如荼的开展。

下面是小编就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这个问题进行有关政策解读。

农户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并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政策依据:
依据一:《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依据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最后需要强调一点。

中国幅员辽阔,但各地数量和质量都不均衡,因此国家对于宅基地面积这块在之前并没有做统一标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年土地确权就将全面完成了,在此期间对于许多违规的宅基地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但是农村许多农民会将自己的房子做的比较宽敞,有时会占用额外的土地,那么农民们就担心这些额外占有的土地国家要怎么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啦!正常超占的宅基地在明年确权之后会这样去处理:1、村民可以采取自制的处理办法,集体在一起去商讨、研究最后在做决定就可以。

毕竟宅基地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

2、农民的宅基地一旦超出正常的标准,那么也可以去扣除农民相应承包的土地,这样去做一个地的总数的平衡。

3、对待超出的宅基地的部分,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说的简单点,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缴一些费,少用些土地呢,
就可以适当得到一些奖励。

(主要也是鼓励村民节约用地嘛)4、要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建设规划的工作,对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总体实际面积的标准较低的地区,可以去适当的调整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要做到人均的实际分地面积与规划中是一样的。

所以,农民朋友们,自己家的房子若是占用了集体的土地,也不要太慌张,以上就是国家主要对农村超占的宅基地的实用面积一些相关处理,自己要提前做好了解,以免最后造成大的损失!。

2018-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word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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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201X年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1】一、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4、主要适用政策(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1X]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1X]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动迁的主要原则从111号文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人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而不是户口数!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一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人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兼顾户口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面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

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完整版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8最新】关于政策的建议书word版本 (9页)

【2018最新】关于政策的建议书word版本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政策的建议书篇一:农业政策建议书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区,要求按照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定符合地区情况的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宏观大背景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近年来,伴随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非农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领域出现了中心衰退、外围增长的“空心化”现象。

“空心村”不仅导致我国土地资源的浪费,更己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

根据不同的空心村类型,解决好村庄建设中的土地、资源、环境、设施、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成为村庄整治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论文研究的问题是“空心村”整治对梅州新农村建设是否产生影响,如何通过对“空心村”进行治理,促进新农村建设。

本文首先针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理论研究相对较少的具体情况,从理论研究开始,提出治理“空心村”不但能有效地节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而且对于搞好城镇建设,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等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继而以梅州地区“空心村”为例,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及拍摄图像等的实地调研方法,结合现状和理论研究成果,根据梅州地区全面空化型、边缘空化型、中心空化型、季节性空化型四种不同的空心村类型提出符合实际的空心村整治对策。

论文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空心村”的整治问题,以期为梅州地区推至全省乃至全国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作用。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是我国的大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

然而,上海也有很多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建房规定也是存在的。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首先,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农村地区建房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

其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

农民在规划建房时必须注意保护农田资源,不能随意占用耕地。

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农民可以申请减少耕地的审批,但必须在保证耕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

再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建筑规范。

农民在选址、设计和施工时必须遵循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环境卫生。

农民在施工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不得妨碍周围村民的正常生活。

最后,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权法律法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进行规划许可、用地纳税、建房审批等合法手续,确保自己的建房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是为了保护农田资源、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将面临处罚和违法行为的处置。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能够清楚了解农村建房规定,并在建房时遵守相关规定,为农村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定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3.03
【实施日期】199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1990年3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设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宅基地动迁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农村宅基地动迁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动迁新政策有什么规定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形式安置补偿的选择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种是产权置换房屋,还有一种就是两者相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的基础上再收取部分补偿款。

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和房屋分开补偿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归属于集体:二是房屋补偿,归属于个人。

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拆迁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三、宅基地国家法律规定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沪土[1987]郊字第87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土[1987]郊字第87号)各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的方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对宅基地的使用者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现将我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

对于少数县已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相符,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印制。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第三条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由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组织专业人员,以村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四条持有《使用证》的农村居民,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予发放《使用证》:(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2)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3)老宅基地应退未退的,新、老宅基地占地面积总和超过农村居民建房规定标准的;(4)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5)宅基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6)使用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交通安全的;(7)不按批准的用地范围使用土地建造住宅的;(8)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暂时不能发证的。

宅基地一平方补偿多少钱农村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一平方补偿多少钱农村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一平方补偿多少钱农村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赔偿每平方的具体数额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以及当地房屋的平均价值来计算具体数额。

宅基地赔偿的标准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安置费及土地补偿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费、房屋补偿费用,三者的标准各有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征用农村宅基地一平米补偿多少钱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用农村宅基地一平米补偿多少钱?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补偿标准: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计算。

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3300元。

4.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一般是按照等价方式进行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注意,以上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请以当地较新政策为准。

目前农村宅基地征收主要包括三种补偿方式,一种是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收宅基地面积,一般按照一平米多少来进行补偿;第二种就是安置费补偿,我们都知道征收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就等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会被拆除,这时候就需要安置他们,就产生了安置费;第三种就是房屋附属物,在征收宅基地的时候会把房子一并给拆除,这里面会根据不同房屋类型来进行补偿,砖瓦房和泥土房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看当地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

二、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上海市农村地区建房,必须符合当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要求。

建房者应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二、宅基地申请
在农村地区建房,必须向当地村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宅基地。

申请者应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村委会或镇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宅基地使用计划和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房屋设计
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建筑风格、建筑尺寸、建筑安全等方面。

设计者应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等因素进行设计,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四、施工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建房者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房者应与设计者密切配合,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符合要求。

五、验收标准
房屋建成后,应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验收。

规划部门将对房屋的建筑质量、建筑风格、建筑尺寸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投入使用。

总之,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是为了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建房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房屋符合要求,为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9-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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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1】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结合《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1号令,以下简称71号令)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的土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确保农民建房合理需求落地。

严格执行我市今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沪规土资综〔2010〕372号文),将以农民建房为主体的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各区县土地利用计划统一安排,确保各区县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计划量不低于市下达计划总量的5%,并确保同步安排、同步落实相应的占补平衡方案。

今年第四季度我局将对此进行专项考核,凡未执行到位的区县且农民建房诉求反应强烈的,将双倍扣除其当年度或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

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区县各类农转用项目的计划审核工作。

二、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核标准,细化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政策,新申请宅基地的,其原有宅基地必须清退收回,或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农户使用,或统一实施土地整理复垦。

进一步严格审查农民建房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应申请资格,切实防止非农户籍人员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

新申请宅基地或新申请农民建房的,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对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分配标准等事项,各区县应按照71号令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本区县农民建房的具体标准,做到既从严控制、公平配置,又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1990年12月15日)各县宝山区土地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嘉定、南汇、松江、上海四县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各县在试点中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若干历史问题,提出如下确权意见:一、农村居民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对依法批准迁建住宅后应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不予确定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

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作非法占地处理。

二、凡按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并确定宅基地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核定。

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少于规定的标准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差额不补。

只批准建房占地面积,没有明确宅基地总面积的,以批准建房占地面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

只批建房间数不包括棚舍,没有明确用地面积的,以建房间数占地面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以上核定的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凡符合县人民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建房的,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宅基地面积核定,差额不补;对不符合分户建房规定的,只能按一户用地标准核定宅基地面积。

四、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布以后未经拆迁、翻建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确定使用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01•【字号】沪松府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8年11月28日第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江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50号)的精神,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松江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规范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本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以保障和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和完善宅基地取得、使用、盘活、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一户一宅”制度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宅基地土地权能多种实现方式,推进农村村民居住质量提升、生态环境改善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推进松江区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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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宅基地征收补偿条例,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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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
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

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
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
于30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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