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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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基本原则宅基地申请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引领控制,优化单体设计方案,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专项规划控制区的,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科学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退出、流转的方式,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集聚;鼓励建设多(高)层建筑。

(三)严格管控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

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国家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定了相关了法律,为了确保管理规范,各地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以形成中央到地方的制度体系,以山东为例,山东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村基地管理政策尤其重要,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赢了网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

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

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7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2020年5月1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认真贯彻中农发〔2019〕11号特别是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意见》。

三、文件起草过程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实施意见》(初稿),后经多轮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至4月初,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相关指示要求,采取书面征求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分别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6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县、5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一、背景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用于农户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依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宅基地资源,保障农民的权益,2020年度出台了一系列宅基地管理法规。

二、主要内容1. 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户在宅基地上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应该加强,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2. 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宅基地的规划应与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宅基地资源。

宅基地的分配应当公平公正,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3. 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严禁违法占用宅基地。

加强宅基地保护,保护宅基地的农业生产功能和农村生态环境。

4. 宅基地的继承和流转:农户因病故、迁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宅基地时,可以将宅基地流转给他人。

流转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宅基地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影响和建议新的宅基地管理法规的出台,将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为了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以下建议应予以考虑:1.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民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 信息化建设:建立宅基地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3.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 政策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适应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需求。

四、结论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视和改革。

通过加强宅基地管理和保护,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幸福感。

然而,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农民和管理人员等。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

一、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1、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2、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宅基地可以流转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

我们已经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我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

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你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二、农村的土地政策制定原则1、目标明确:土地政策是为土地管理过程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其目标既要与土地管理的目标对应,又要具体、明确。

2、全面、准确收集信息原则3、可行性原则4、多方案择优原则5、系统性原则6、公共利益原则通常情况下土地政策对三大效益的选择顺序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最后才是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最主要的。

三、农村的土地政策发展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环境污染和建设事业占用农田在许多国家中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于是又制定了有关防治污染、保护农田的政策。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20年9月以来,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等需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

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方面,试点地区依法明晰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推动健全宅基地集体管理制度,探索明确集体在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在农户资格权保障方面,试点地区制定农户资格权认定办法,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探索通过货币、权证、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农户宅基地资格权。

在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方面,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通过出租、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积极稳妥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带动人、业、钱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激发了乡村内生动力。

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面,试点地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因地制宜实行合法取得宅基地有偿退出、非法占用宅基地无偿退出,并探索了永久退出、暂时退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多种退出方式,减少了土地闲置浪费,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慎推进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地区补齐基础工作短板,不断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等权利内容及其分置实现形式,加快形成一批确权、赋权、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本轮机构改革,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新修订的《土地法》也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

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两份文件(中农发〔2019〕11号、农经发〔2019〕6号),2020年省级相应出台两份文件(闽委农办〔2020〕4号、闽农综〔2020〕45号),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新职责。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热烈,但也存在着“一户多宅”、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理顺农村宅基地行业、审批、执法管理体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二、文件依据1.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农村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4.《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三、主要内容《通知》由五部分14小项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强调农村村民要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人均土地少的地区,要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努力做到“一户一居”。

2020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汇总

2020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汇总

一、可以进行确权的4类土地1、农村的宅基地:这类土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确权,以户为单位,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记确权。

2、农村的农用土地:农业用地在1987年曾经进行过分配登记,承包给农民;到了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承包,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本次确权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以户口为单位进行登记,并且保证新增人口的利益。

3、农村的建设用土地:农村的建设用地,确权到村集体,如果有单位或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确权。

4、农村的荒地:主要指农村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应该确权到村集体名下。

二、不能确权的3类土地1、产权不明或存在纠纷的土地这类土地产权不明,或存在经济纠纷,自然无法确权。

待完成产权确认,或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

2、农民私自开垦的土地农村的荒地和未利用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承包所有,即便农民个人开垦后一直在使用,但村集体随时可以收回,所以不能确权到农民个人。

3、农村退耕还林的土地农民的耕地按照国家规定退耕还林后,林地归林业部门管理,自然不能再参与农村土地的确权。

但是,退耕还林后,国家给农民发放“林权证”,并给予一定补偿。

三、宅基地确权出现纠纷怎么解决?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1、对宅基地的规定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东莞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4规定1.学历入户(1)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2)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3)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4)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5)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2.留学生入户(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2)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

3.资格证入户(1)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2)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3)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4.职称入户(1)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2)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3)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

温馨提示:本项申请人需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5.表彰入户(1)中华技能大奖;(2)全国技术能手;(3)广东省技术能手;(4)东莞市技术能手;(5)东莞市“首席技师”;(6)“莞邑工匠”称号。

2020农村盖房子新规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2020农村盖房子新规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2020农村盖房子新规定【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法规标题】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81602【发文字号】豫政文[1992]122号【颁布时间】1992年06月08日【生效时间】1992年06月08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宅基地四项禁令

农村宅基地四项禁令

农村宅基地四项禁令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按照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并且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有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要求村民流转宅基地给他人的,不仅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也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2.禁止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只要是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哪怕自己家的宅基地闲置了,也不能被违法收回。

但是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则有被收回的可能性。

比如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的,都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是私有财产。

无论是农村户口子女,还是在城镇落户的子女,都可以继承房子的产权。

村民进城落户之后,依然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财产权。

如果子女依然是农村户口,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子是否存在没有关系,哪怕房子不存在了,也拥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4.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2020年,一些地方农村合村并居引发关注。

合村并居关乎乡村建设,更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合村并居之后,拆迁补偿够不够买新房,搬进新家能不能方便种地,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侵犯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自此以后,合村并居相关的行为都有了法律依据,过去那种强制拆迁农村房屋的行为不被允许。

如果拆迁方拿不出补偿方案、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法律依据等文件,那么强拆行为就是国家严令禁止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还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9月1号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辽农合〔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一)确定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

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坚持“一户一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对城市近郊、城中村等缺乏土地资源的地方,可以探索“一户一房”、集中修建“农民公寓”等,努力实现居有定所。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具体条件是:本户无宅基地的;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等,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审批权限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0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

2020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

2020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翻新改造成为了当前农村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

而在2020年,上海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包括了对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的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2020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从政策规定、影响因素、实际操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期能给出对该政策的深刻理解,并在实际操作中提供参考。

1. 政策规定2020年,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翻新改造的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了对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的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针对不同类型的宅基地房屋,设定了不同的层高限值标准,例如平房、楼房等。

这些标准直接影响着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翻新改造方案设计和实际施工,因此对于业主和设计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 影响因素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一系列的影响因素。

政策本身所蕴含的背景和意图,其制定的考量方向是什么,这直接影响着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地理环境、居民结构、生活习惯等因素,都会对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产生影响。

还有相关利益方的态度和需求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因为不同的利益方对于翻新改造层高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诉求。

3. 实际操作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时,层高限值的规定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政策规定,更是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执行的标准。

了解并理解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难点是十分重要的。

这包括了设计方案的制定、施工方案的调整、材料和工艺的选择等方面,要确保在满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提供给业主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居住环境。

4. 个人观点与理解针对2020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改造的层高限值,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充分考虑了农村宅基地实际情况和民生需求的政策,其合理性在于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并促进农村建设的良性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多的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以保证农村宅基地翻新改造的有效进行,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2020年宅基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2020年宅基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2020年农村宅基地补偿新标准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得参差不齐,故关于宅基地在不同地区的有着不同的补偿标准,那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宅基地补偿新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二、2020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三、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2020年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

2020年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

2020年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

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

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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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29•【文号】自然资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通知如下: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简介
本文档旨在概述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宅基地是指
由农村居民自愿集体组织建设的住宅用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0年的相关管理条例。

宅基地的用途
宅基地的用途应符合农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包括建设住宅及相
关设施,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等。

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宅基地的承包和使用
农村居民可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承包
期限一般为30年,可依法续期。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宅基地的农业属性。

宅基地的管理机构
宅基地的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宅基地的权益保护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占用、毁坏宅基地。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收益权应受到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宅基地的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措施。

结论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用途、承包和使用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

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

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概述本文档旨在简要介绍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一些相关信息和解释。

宅基地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发展的法律法规。

1. 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根据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村庄范围内拥有的、用于住宅建设和生活支持的土地。

宅基地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建设农村居民的住房和相应的生活设施,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2. 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并不具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家庭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的管理主要由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宅基地的划拨、登记、变更和维护等事项。

3. 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条件宅基地的划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使用宅基地时,农村居民应按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范围,并遵守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宅基地的变更和维护农村居民如果需要变更宅基地的用途或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宅基地的维护责任由使用权人承担,包括对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和维护等。

5. 宅基地的保障和监管宅基地的保障是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应确保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侵害。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监管和保障工作,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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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5页)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本文为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 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 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 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 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 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 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 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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