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个人多少面积word版
聊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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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完整版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有哪些?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办法什么时候出台?下文就等小编为你一一解答吧!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办法年底出台昨天,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透露,在完成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全面启动本市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支持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力争年底前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一系列政策及程序办法。
对于“宅基地换房”一事,魏成林表示这种提法并不准确,真正的含义是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
目前,试点地点还没确定。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超占宅基地登记分类处理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南方农村报讯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为此,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
宅基地统一配”身份证”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宅基地制度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为农民住房建设和生产生活所需建设的用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直是农民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首先,根据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面积应当能够满足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和生产生活的需要,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和生产条件。
其次,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般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产生活需要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每户农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此外,根据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和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再者,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还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时,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宅基地的利用和布局。
最后,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仅要求合理,还要求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不得随意闲置、滥用和破坏宅基地。
同时,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还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综上所述,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产生活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时,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宅基地的利用和布局。
同时,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还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希望广东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在湖南省农村地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居住和生产所需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广大农民关心的焦点问题。
根据湖南省有关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农民居住和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土地资源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应当能够满足农民家庭的居住和生产需要,包括住房建筑用地、生产用地和生活服务用地等。
在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家庭的人口规模、家庭经济状况、生产经营项目等因素,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湖南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合理科学,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在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避免过度占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免因宅基地面积过大而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最后,根据湖南省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在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和土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适时性和灵活性。
总之,湖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和土地资源的情况,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宅基地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使用、管理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宅基建设和宅基地承包经营的基础,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并对宅基地面积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出了如下规定,一般情况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家庭实际居住和生产需要的合理面积。
具体来说,宅基地面积应当根据家庭人口数、生产经营规模和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
一般情况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广东省政府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家庭因灾、因病、因残、因失、因婚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宅基地面积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但增加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合理需要的面积。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人口的变化、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等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
但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总的来说,广东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农村居民也应当依法使用宅基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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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完整word版)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
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
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坚持先规划后建房。
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
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
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
陕西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宅基地概念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为建设农民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留用的用地,即为家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而保留的土地。
宅基地不属于农田范围,是留出成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村民个人或家庭。
陕西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陕西省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各地区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一般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宅基地的宗地面积等标准。
二、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 使用权面积陕西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标准,一般为农村户口的家庭,每户可获得的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而对于未进行农村土地整理的地区,原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公顷。
在农村宅基地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按照规划和用地的需要,适当扩大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支持。
2. 建设用地面积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宅基地的实际占地面积,一般包括住房建筑用地、附属建筑用地等。
在陕西省,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宅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作出了一些规定,确保农民建设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合理用地。
3. 宅基地的宗地面积宅基地的宗地面积是指宅基地所在土地的总面积,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
在陕西省,各地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宅基地的宗地面积进行了规定,一般确保宅基地宗地面积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过分扩大宅基地占地面积的情况。
三、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陕西省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土地流转、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
1. 宅基地的流转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流转,但对于因病、因学、因工、回城务工等特殊情况需要流转的,可以向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流转,但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 宅基地的管理宅基地的管理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制定宅基地的规划布局,并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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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农村政策法规专题作业
作业一1.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选择一项:对错2.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选择一项:对错3.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
选择一项:对错4.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不予重点扶持。
选择一项:对错5.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选择一项:对错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选择一项:对错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
选择一项:对错7.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选择一项:对错8.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属于该农户所有。
选择一项:对错9.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选择一项:对错10.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只有一种,就是家庭承包。
选择一项:对错1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改变。
承包地可以买卖。
选择一项:对错12.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选择一项:对错13.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选择一项:对错1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选择一项:对错15.下列哪一项不是关于农业生产的法律法规?()选择一项:a. 农药管理条例b. 行政处罚法c. 种子法d. 农业法16.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选择一项:A. 申诉B. 信访C. 仲裁D. 行政复议17.我国农村现阶段实行的是()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
四川农村宅基地⾯积是多少?(⼀⼈均耕地不⾜⼀千平⽅⽶的平原或者⼭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平⽅⽶(⼆⼈均耕地⼀千平⽅⽶以上的平原或者⼭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三⼗三平⽅⽶;四川⾯积有多少呢?⾸先我们来讲讲农村宅基地⾯积是指的什么?它是按照什么标准执⾏?再看看具体四川农村宅基地⾯积的具体规定?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积究竟有多少呢?律图⼩编将在下⽂为您详细的介绍这⽅⾯的知识。
⼀、农村宅基地⾯积及标准农村宅基地的⾯积是指本的建筑物的占地⾯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积之和。
农村宅基地⾯积按照下列标准执⾏:(⼀) ⼈均耕地不⾜⼀千平⽅⽶的平原或者⼭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平⽅⽶;(⼆) ⼈均耕地⼀千平⽅⽶以上的平原或者⼭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三⼗三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七平⽅⽶。
县(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各省的具体标准不⼤⼀致。
⼆、四川农村宅基地⾯积的具体规定根据四川省《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市区规划区内的每户60平⽅⽶;市区规划区外的每户80平⽅⽶。
第三⼗⼋条农牧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积的标准由⾃治区⼈民政府另⾏规定。
第五⼗⼆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积的宅基地。
宅基地⾯积标准为每⼈20⾄30平⽅⽶;3⼈以下的户按3⼈计算,4⼈的户按4⼈计算,5⼈以上的户按5⼈计算。
其中,民族⾃治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治州或⾃治县⼈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地⾯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积⼀并计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农⽤地以外的⼟地的,⽤地⾯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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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个人多少面积_2018——2019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 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三)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
对没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
对已取得房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地用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
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
在县城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
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
对于没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记发证。
(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
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其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已登记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最后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现已转为城镇居民(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进城就业等)登记问题。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八)关于户主已经过世,其宅基地登记问题。
建议由其家属出据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子女的协议
书,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登记发证;若其合法继承人是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或其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此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九)关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新建等方式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问题。
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发证一处,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不予确权发证;村民超过法定数量拥有的宅基地及住房,不得翻建、扩建。
如房舍破损可以修缮,但破损严重无法修缮成为危房的应予拆除,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
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过一处以上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一处宅基地并换发不动产证书,其余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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