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场租赁合作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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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有限公司

商场租赁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宗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内开展经营合作一事,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经营范围

经营场地:甲方同意将成都伊藤洋华堂的部分经营场地租用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选择下列类型的店铺(类型区分详见附件四)在甲方商场经营(在所选项□划勾): I类型:一般店铺(非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内、简单给排水)□

II类型:特殊店铺(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上,给排水、抽排、用气)□III类型:FF店铺(统一风格、面积小于35㎡)□

经营场地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以及附件三《经营场地平面图》中红线圈定部分为准。

乙方根据需要租用(使用)甲方其它场地或设施的情况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

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场经营营销、管理支持,提供商场物业服务。

乙方自行办理在上述经营场地内营业所需的工商登记执照,以及合法经营所必须办理的其它证照,并将所有证照向甲方提供复制件一份,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证照进行审查,认为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有权要求在开业前完善。不能完善的,甲方有权不准开业经营,且合同期限仍按本合同约定起租日开始计算,超出一个月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场地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用于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确定的品牌及项目。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能按上述用途使用上述场地,若乙方需要增加

经营项目或转换经营品牌,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

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所载明的乙方经营的商品(服务)品牌或商标,是甲方接受乙方合作的条件,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同,当乙方因被解除特许经营权、加盟经营权或者依法被撤消商标权等任何原因丧失上述品牌或商标,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赁经营场地的交付

1、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的租赁期限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经营期限为准,自本合同约定经营期限的起始日(以下简称“起租日”)起算。

2、根据乙方经营要求,乙方对经营场地的用电设备、给排水、天然气、空调、排风系统以及消防系统等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详见附件四中:[根据乙方要求甲方统一施工部分])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与详细设计;由甲方委托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乙方没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将依据甲方商场的规范标准(详见附件四中:[甲方完成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完成交付条件。

乙方对上述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甲方完成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满足交付条件后,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书,乙方收到进场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进场。

3、乙方进场后,需以自己的费用对[经营场地]按照预先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同意的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位置图纸(或方案,详见附件五)进行装修和设备的安装。乙方可以在双方商定的位置设置商标招牌和标志(位置、面积和形状详见附件五),并自行、自费取得招牌和标志等广告设置的有关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许可发布等)。

乙方应于收到进场通知书后次日起日内(免租期)完成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工程并通过消防安全的检查及开业法定条件审查等活动,满足开业条件。

乙方未能在免租期完成装修或者任何原因不能如期开业,租赁期限仍然自起租日开始计算,超过七日,自租赁期限第八日起,仍然未能开业的,按照延误时间按每日租金双倍承担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开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月租金的3倍承担违约金。

第三条利益分配、财务结算及费用负担

1、乙方每月定额向甲方交付合作经营固定收益(固定租金),具体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本月固定租金。

若本合同续租延期,自双方首次签订合同第年起,乙方应当附件一《合同条件书》约定的递增比例向甲方增加缴交的合作经营固定收益(固定租金)。续租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交付合作经营浮动收益(浮动租金)的计算比例在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约定。浮动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

3、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场营运管理及服务的费用(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商品、服务类型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约定)。

4、乙方承担商场物业公共费用(公用部分电费、水费、空调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并按乙方租赁面积分摊的金额为准,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5、乙方自行承担经营场地内经营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光纤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部分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乙方每月按实际用量向甲方交纳乙方自用设备所产生的水、电、气费。

甲方可为乙方营业场所安装水表、电表、气表,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安装水表、电表、气表,则每月电、水、气费由双方商定,定额收取。

乙方每月交费电、水、气价为当月甲方向国家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缴费时适用的电、水、气价。通讯、光纤等费用根据乙方实际使用结算。

每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交纳上月电、水、气、通讯、光纤等费用。甲方于实际收款后向乙方出具收费凭证。

6、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各项费用其支付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

①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每月结返销售款给乙方时一并扣付;

②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费用由乙方每月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

7、乙方销售款的收取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

①乙方自行安排收银人员,自行收取销售款;

②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款员收取,甲方按时返还销售款。

8、如双方商定乙方销售款的收取以甲方统一收银方式进行,则销售款的返还按下列方式进行:

帐目核对:甲乙双方每日核对前一日销售款项,如有差异,双方共同查找原因。甲方于每月日和每月日发行两次付款通知书,作为甲方付款

依据。

支付时间:甲方每月两次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返还销售款,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和每月日,若遇节假日,支付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日。

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中载明的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以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因故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账号,应

以签订合同的相同印鉴签发通知,告知甲方,并重新签订本合同附件《合

作双方明细书》。如因乙方逾期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或者造

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应于每次结算前日,按甲方要求提交请款手续。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交齐全的请款手续,甲方将处理为下月(次)支付,乙方不能以此要求追究甲方延迟支付的责任。

每次结算时,甲方将乙方本期实际销售额,扣除本期甲方应收取的合作经营收益及其它各项费用后的净额,返还给乙方。甲方在返还乙方的销售额时,可以依据双方在本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扣除应当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费用。如当月不足抵扣,可顺延下一个月补扣,如果仍然不足补扣,乙方必须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补交。

9、如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款员收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私自赊销或收取销售款。

10、甲乙双方各自按国家税收法规独立纳税,各自负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费。乙方的销售额由乙方自行向顾客出具发票,乙方不得拒绝为顾客出具发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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