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属于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凉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单》,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一周内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丢失事故的赔偿、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一般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的赔偿,应由主管校长审批。
其中仪器设备被盗,应由保卫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应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1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6.工作失职致使丢失、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7.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4.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5.经保卫处鉴定已有防范措施,确属外盗的。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订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
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直接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除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4.私自把仪器设备带出校外、出借、调换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坏或丢失;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属于非人为因素(如停水、停电、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或是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仪器设备被盗抢,已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经认定,并报校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三章赔偿标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第七条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其中:折旧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机械类仪器设备为20年,仪器仪表类仪器设备为15年,电子类仪器设备为10年,办公设备为8年。
2.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按仪器设备原值的3%-5%计算。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避免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各二级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填写《XX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原因追查和责任认定。
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注意现场保护和线索提供。
第二章责任类别及计损方法第四条全部责任。
出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1、不执行规章制度,擅自动用和拆卸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2、有条件采取安全措施而主观不做为,致使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的;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或挪做它用而造成损坏和丢失的;4、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盲目操作或越权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5、实验指导人员,疏于职守,指导监督不力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7、对珍稀标本或进口稀有仪器设备主观上不重视,引起损坏或丢失的,应加倍赔偿。
第五条部分责任。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经验缺乏和技术不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2、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但措施执行不力而造成损坏的;3、零部件属于容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且造成损坏程度比较轻的;4、损坏程度较小,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损坏轻微,维修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损失价值赔偿,并对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的;(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使用或保管不当的;(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赔偿的处理第七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如下原则予以赔偿:(一)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
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赔偿;(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五)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六)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一)应予赔偿范围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
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6、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不予赔偿范围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
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
4、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赔偿原则1、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扇等,损坏丢失,原则上照价赔偿。
2、对单价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按下列原则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
(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
(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设备处会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3、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和使用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赔偿处理程序(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会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设备处报告。
(二)设备处、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对丢失、损坏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三)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责任人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持审批单到财务室交纳赔偿金,然后凭交款单到设备处办理销账手续。
逾期不交的教职工,由财务室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4篇)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您的单位名称]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的所有仪器设备。
第二条:责任规定1. 对于因保管不慎导致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 对于因正常使用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在经过评估后,责任人应按照维修或替换成本进行赔偿。
3.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仪器设备,由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报废、销毁等。
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赔偿标准1. 仪器设备丢失:按照仪器设备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将在赔偿请求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2.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金额将根据维修或替换成本进行计算,并在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 仪器设备报废:由单位承担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赔偿方式1. 赔偿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责任人。
2. 赔偿款项将扣除责任人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赔偿程序1. 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
包括提交原因、损失程度、价值估算等相关资料。
2. 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组织评估和鉴定仪器设备的价值和损失程度。
3. 根据评估结果,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将审核并批准相关的赔偿金额。
4. 赔偿款项将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责任人。
第六条:其他规定1. 责任人需在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后的30天内提交赔偿请求。
2. 责任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负有严格责任,需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3. 管理部门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反映。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2)为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的管理,严格实行丢失、损坏公物赔偿制度,提高公物使用率,培养良好的爱惜公物习惯,特作如下规定:1.校园里所有的校舍和各种设施配备及器具,均属学校公共财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第一条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原价全部赔偿: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不听从教师或主管人的劝告,擅自动用不该自己使用的器材,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或在工作场所嘻戏打闹损坏仪器设备者。
4.属由专人保管使用又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仪器造成损坏或丢失。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丢失。
6.野外实验(实习)所用的仪器设备,不负责任而丢失者。
7.多次违章犯纪屡教不改者。
第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1.非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而又能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经审定批准者。
2.所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已使用两年以上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比例部分赔偿。
3.损坏的仪器设备,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性能者,赔偿修理费;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性能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仪器设备损失费。
4.损坏玻璃器皿,不属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一般赔偿20-50%。
第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1.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盗,并有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证明者。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使用时间太久,性能不稳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损坏;3.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坏。
第四条由于责任事故,致使本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室遭致被盗、失火、火灾等损失,肇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处理办法第五条被盗、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事件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报告,一年后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仍未破案,方可填写《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盗报告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应出据备案的情况证明。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完整,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及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资产的责任意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爱护学院资产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严谨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
第四条由于维护、保养、使用不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五条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听从教师指导或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一时疏忽,造成易坏、易碎的低值品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深刻的;(四)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负责修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
(-)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移动等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五)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3篇)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处理办法: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
4、实验结束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酌情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坏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____%。
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实验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实验室应有专用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赔偿低于____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____元的主管主任提出处理意见,____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2)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建议:1. 教师和学生在使用教学仪器时应当保持谨慎和爱护,避免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
2. 如果教学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使用者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损坏情况,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相关证据。
3. 学校相关部门会对损坏的仪器进行评估,确认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
4. 在确定使用者对损坏或丢失负有责任后,使用者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相关赔偿。
5. 如果教学仪器因学校管理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由使用者承担损失。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篇一」一、赔偿界定1、管理不善,收藏不严,致使仪器设备被盗或损毁。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
3、未经批准,擅自拆装,或不懂技术,轻率拆修,致使仪器设备损毁。
4、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或丢失。
二、赔偿标准1、整机损毁。
责任人赔偿40%,从工资中扣取;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60%,从部门经费中扣取。
2、零部件损毁。
责任人赔偿60%,部门(单位)赔偿40%。
3、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丢失,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
4、对于两用(公用与家用)设备的损毁、丢失,除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以外,对责任人罚款30%(设备残值的30%)。
三、赔偿程序与处罚1、填写损失报告单。
2、调查情况,技术鉴定。
3、确定事故性质和赔偿金额。
4、收缴赔款与罚金。
四、处罚办法1、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对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罚款。
3、对情节严重的,给有关人员以行政纪律处分。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篇二」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学校财产。
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
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三、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1、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为做好物资管理工作并避免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制定仪器操作规程和检查制度,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200元以下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应按设备器材的原价或市价的100%至105%赔偿。
1.不按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器材,造成损坏和丢失或对损坏、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后果严重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后果严重的。
4.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
5.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三、200元以上的民用仪器设备如照像机、录音机、录相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和丢失按第二条规定赔偿,其它按原价5%~20%范围掌握。
四、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坏价值酌情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4.调出人员所借用物品,保管人员或科主任不及时收回或交接手续不清楚造成损失的,处罚保管员和科主任。
5.教学用冰箱私自装用个人物品的,经发现处罚保管员和当事人。
五、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
1.由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造成的损坏,或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责任另查)。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3.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或不能预防。
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明确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办公等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对所使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二章赔偿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使用者因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丢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标准依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损坏程度和市场估价综合确定。
第六条若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学校负责联系厂商维修;若已过保修期,使用者需承担维修费用或按第五条标准赔偿。
第三章赔偿程序
第七条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者应在第一时间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损坏或丢失的原因。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
查,评估损坏程度,并确定赔偿金额。
第九条使用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可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设备管理部门重新评估。
第十条赔偿金额确定后,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赔偿金。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损坏或盗窃设备的行为,学校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多次损坏或丢失设备的使用者,学校有权限制其使用相关设备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仪器设备是保障实验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损坏和丢失,维护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损坏赔偿制度。
一、赔偿原则1、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2、贯彻教育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具体情节、损坏程度、本人态度及认识等,确定赔偿金额。
3、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使用年限长久、自然损耗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经鉴定确认后,可不赔偿。
二、赔偿范围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2、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3、因疏忽大意、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的。
4、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1、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赔偿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损坏的原因、程度等进行鉴定,确定赔偿责任。
2、对于多人共同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赔偿责任。
3、对于无法明确责任的损坏情况,由使用或保管该仪器设备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计算方法1、损坏的仪器设备能够修复的,赔偿维修费用和因维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维修费用包括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维修工时费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维修导致仪器设备停用期间的租赁费用、实验延误造成的损失等。
2、损坏的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性能严重下降的,应按照仪器设备的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进行赔偿。
折旧计算方法:仪器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3、丢失仪器设备的,应按照仪器设备的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进行赔偿。
4、对于成套仪器设备中的部分部件损坏或丢失,应按照整套仪器设备的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五、赔偿处理程序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详细说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学院设备仪器耗材的管理,增强师生爱护财产的责任心,避免设备仪器耗材损坏和丢失,节约国家和学校经费,保证学院内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中心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损坏、丢失的,仪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三条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实验中心报校保卫处备案调查。
第四条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严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经济赔偿处理。
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程要求进行工作;2.不按制度办事、未经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器材设备;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4.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5.私自挪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6.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损坏、丢失;7.个人借用物资设备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8.学校资产不应放在家中使用,私自将设备(如计算机等)放在自家中使用而被盗,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9.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者,可不赔偿经济损失: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和私自处置处罚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和私自处置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加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
一旦发生损坏、丢失或私自处置,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校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有关事故,并根据具体原因、设备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严重失职、故意隐瞒、化公为私、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人,要加重处罚,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损坏、丢失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2.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造成的损失;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5.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6.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失;7. 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3.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4.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主管部门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因非人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为了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的;(≡)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的;(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五)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的;(六)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因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的;(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与丢失的。
二、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存放仪器设备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失盗;(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意外损失;(六)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损失。
三、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少赔偿。
(一)按规定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二)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较轻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坏,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较好;(四)易碎易损的仪器设备。
四、处理办法与赔偿额度:(一)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以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
一年以上三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20%;三年以上五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30乐五年以上十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40%;十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折旧50%;(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三)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四)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五)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六)对于乐器等稀缺仪器设备按原价的2-3倍赔偿。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处理方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处理方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处理方法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丧失均应负责赔偿。
二、校设备科根据具体情况、物质性质,责任人一贯表现及认识态度,损坏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赔偿损坏丧失设备价值的全部、局部或免予赔偿。
三、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丧失应予赔偿: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 没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等。
四、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丧失,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金。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确乏经验或因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一贯遵守制度,保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好的。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百元以内的。
五、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金计算方法: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赔偿计价:损坏丧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和本钱费。
损坏后仍能使用,但质量明显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以及微机、照相机、录音机、电扇、电暖器、计算器、工具等两用(可公用、私用)的仪器设备,损坏的要严格计价赔偿;丧失的要按原价赔偿。
损坏丧失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十五年。
二百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十年。
二百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五年。
损坏玻璃仪器,按原价折算一定比例赔偿:1元以内/件,赔偿100%;1-10元/件,赔偿70%;10-50元/件,赔偿50%;50-100元/件;赔偿40%;100元/件以上,赔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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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并对全体实验室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国资处和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同时迅速查明设备丢失情况原因。
属被盗的设备,应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进行处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含附件和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凡因遭受灾害、不可抗拒事件以及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为非责任事故。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将根据事故原因、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及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六条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将形成书面记录送交学校有关部门,作为业绩考核鉴定的参考材料;对重大事故还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实验室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管理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核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设备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的酌情减少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设备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的损失在一定范围之内的。
第十条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后,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一定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按一定比例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4、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丢失一般应按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少,同时视情节轻重、本人态度等,确定减少赔偿额以及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责任事故,则根据每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处理。
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甚至嫁祸他人者,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赔偿处理权限
学校国资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工作,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协助。
1、设备损坏时,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下,由国资处审批,超过2000元,由主管校长审批。
2、设备丢失时,设备原值在2000元以下由国资处审批,超过2000元,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单位根据情况,决定赔偿人应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对经过一再督促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赔偿费用于补充维修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帐务手续。
第十六条对被批准分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经审批单位批准后,可以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额。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