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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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规出台后私募基金运作成本有多少

新协规出台后私募基金运作成本有多少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协规出台后私募基金运作成本有多少导读:目前要设立一家合规的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和成本如下:注册公司的基本注册费用:0.5万;制做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费用:6万(取市场中价位);租赁办公室的费用:房租+物业60万200平米(按8元/平/天计算);员工工资即人力成本:70万(含两名高管+一名行政+一名会计);公司运营运营费用:15万。

自从年我国正式开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以来,私募基金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甚至出现了全民私募的现象。

全国陆续出现了三万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近五万多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火爆的背后,是监督不严格,进入门槛低的弊端,而这些弊端导致了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

年,基金协会发布了新规,新协规出台后私募基金运作成本有什么变化呢?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于保护和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规定自2016年2月5日发布《公告》之日起,全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机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则:第一、自2016年2月5日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企业要想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牌照),其法定代表人和2名高管必须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同时在6个月之内必须发行一只私募基金产品;还必需有ls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第二、2016年2月5日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登记的私募基金企业要想保留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牌照),其法定代表人和2名高管必须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同时必须按期发行一只私募基金产品;还必需有ls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第三、新规执行后,符合新规的私募公司,其从业人员必需按期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年度学习(15个小时的学习)与能力测试,必需按季度和年度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企业财务信息和审计报告,否则会被全国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网列入异常(信用黑名单),经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按期补救的将被吊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牌照)。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8.23
•【文号】中基协字〔2024〕307号
•【施行日期】2024.08.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
及配套说明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4〕307号各机构:
为进一步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了解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协会梳理总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相关流程,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见附件),通过一图展示导览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全貌,现予发布,供行业办理相关业务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图及配套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8月23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09•【文号】中基协字〔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信息报送是私募基金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工作,优化行业服务,持续推动行业数据质量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强化内控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备案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同时管理人应当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协会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管理人应当按规定通过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备份信息。

基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协会已健全大数据分析监测手段,强化前台数据填报即时校验提示和事中事后数据问题识别反馈,持续加强异常数据监测。

管理人应当切实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内控管理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职责,主动强化信息报送能力建设,确保报送、披露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

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并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1)自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管理”、“资产管理”、“股权”、“创业”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基金从业资格认定(资格考试豁免)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认定(资格考试豁免)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条件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三)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

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

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邮箱地址:smrygl@。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跨境股权投资包括()。

A.Ⅰ、ⅡB.Ⅰ、ⅢC.Ⅱ、ⅢD.Ⅰ、Ⅱ、Ⅲ【答案】 A2、以下关于必备投资者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当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B.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C.具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D.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別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20%【答案】 D3、股权投资基金清算的原因不包括()。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清算B.基金全部投资项目都已经实现清算退出,且按照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再进行重复投资C.过半数合伙人决定基金清算D.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届满【答案】 C4、关于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说法错误的是()A.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B.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C.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随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D.基金是独立法人主体【答案】 D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

A.Ⅰ、Ⅱ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6、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机制中,协议转让的成交方式不包括()。

A.撮合成交B.点击成交C.互报成交确认申报D.收盘自动匹配成交【答案】 A7、(2019年真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答案】 B8、股权投资基金财务尽职调查涵盖的内容不包括()。

A.未来盈利预测B.资本性开支C.定价能力D.财务风险敏感度分析【答案】 C9、政府引导基金是由()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2018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

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股权代持行为。

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

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

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

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五是集团化倾向。

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2022年-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A.Ⅰ.Ⅲ.Ⅲ.ⅣB.Ⅰ.Ⅱ.Ⅲ.Ⅳ.ⅤC.Ⅰ.Ⅱ.Ⅳ.ⅤD.Ⅰ.Ⅱ.Ⅲ.Ⅴ【答案】 B2、(2019年真题)关于并购基金,表述正确的是()A.并购基金在收购中通常采用较高的杠杆率B.战略投资者因对协同效应的预期从而支付的收购价格通常低于并购基金C.并购基金的投资效益主要来源于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创造D.并购基金主要对企业新增的股权进行投资【答案】 A3、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A.15个工作日B.30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5个工作日【答案】 C4、关于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参与制定基金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B.安全保管基金财产C.将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机构自有财产严格分开D.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资金账户【答案】 A5、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A.所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B.实现项目退出后的股权转让所得C.投资收益D.包括A和B【答案】 D6、下列属于基金的定期报告内容的()A.Ⅰ.Ⅱ.Ⅲ.ⅣB.Ⅰ.Ⅲ.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D7、投资机构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全面了解与公司发展相关的重要信息,并通过行使相应职权保护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促进被投资企业的良性发展。

A.基金托管人B.被投资企业C.项目投资经理D.基金投资者【答案】 B8、关于契约型基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是信托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具有法律实体地位。

B.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C.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D.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合同来运营【答案】 A9、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A.当前利润B.净收入C.应纳税额D.应纳税所得额【答案】 D10、下列关于拖售权条款表述错误的是()。

2022年-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2年-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2年-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8年真题)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A.Ⅰ、ⅢB.Ⅰ、ⅡC.Ⅰ、Ⅱ、ⅢD.Ⅰ、Ⅱ、Ⅳ【答案】 D2、以下属于协议转让退出的是()。

A.上市转让退出B.挂牌转让退出C.清算退出D.并购退出【答案】 D3、我国企业选择境外直接上市,需要先向()提出申请。

A.境外证券监管机构B.境内证券监管机构C.境外证券交易所D.境内证券交易所【答案】 B4、在()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A.中国证券业协会B.证券交易所C.中国银监会D.中国证监会【答案】 D5、从投资后管理角度,对处于市场扩张阶段的企业,()通常不能反映出企业的成长航A.应收帐款金额B.新拓展市场区域C.营业网点开设D.销售增长率【答案】 A6、关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时的业务范围问题,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在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律师需要对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B.众筹等业务的申请机构,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C.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可以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D.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答案】 C7、下列关于基金销售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受托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三方机构就是基金销售机构B.基金销售机构在提供募集服务的过程中,应将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材料及时完整地提供给潜在基金投资者C.保险机构不属于常见的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D.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认缴、退出等募集服务【答案】 C8、(2020年真题)某地证监局在对辖区内机构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措施是()。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5.12.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位业界同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

现就《募集行为办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位业界同仁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

邮件主题请注明“《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并将反馈意见填写至《<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附件5)。

中国基金业协会欢迎各位业界同仁实名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于我协会进一步与反馈单位取得沟通联系。

反馈意见接收邮箱:*********************.cn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附件5:《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豁免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豁免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豁免条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豁免: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年满18周岁及以上;
3.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程度;
4.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考生可先考基金从业科目一,通过后再登记证券从业,然后让所在机构单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证。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考生可以豁免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一,直接参加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此外,协会还回答了有关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和后续培训的问题。

新规还强化了后续职业培训引导,并明确了适用对象合规诚信要求。

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协会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基金从业考试、资格认定、从业经历认定、“学历认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等方式,也可以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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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
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6]4号
【发布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基协发〔2016〕4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
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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