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分析,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委托法律服务内容1. 核查甲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2. 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3. 对拟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性质、投资方向、投资策略等进行合规性分析;4. 对基金交易结构及相关交易安排进行法律合规性分析;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并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
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3. 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专业判断,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做出不合法或不合理承诺。
(二)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履行法律服务义务;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或修改;3. 乙方应按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法律服务完成后,甲方应在__日内支付剩余的法律服务费用。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一)【总体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方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法律依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四)【向证监局报告】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五)【信息更新】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AMBERS系统相关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AMBERS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jump.html)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一)【内控基本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电话:025-********传真:025-********邮编:210000目录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1)释义 (3)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4)一、公司本次管理人登记的批准和授权 (4)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4)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5)四、公司专业化经营情况 (6)五、公司股权结构 (6)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七、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9)八、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12)九、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2)十、公司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14)十一、公司高管人员资格及高管岗位设置情况 (14)十二、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罚、处分、不良记录情况 (16)十三、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诉讼、仲裁情况 (16)十四、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17)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十六、结论意见 (17)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2016)宁盈律非(证)字0015号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未获通过的法律案,如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是否能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最终由()。
A.全国人大审议决定B.全国人大主席团审议决定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D.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决定【答案】 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教育事业的关系是()。
A.民办教育事业优先于公办教育事业B.公办教育事业优先于民办教育事业C.公办教育事业与民办教育事业平等D.缺乏相关的规定【答案】 C3、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以()为中心,按照教育方针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组织活动。
A.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成才B.学校教育教学秩序C.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D.学生管理计划【答案】 A4、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分别是每年的()。
A.12月1日和3月13日B.12月4日和3月15日C.12月3日和3月16日D.12月5日和3月15日【答案】 B5、按照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申诉的管辖形式的是()。
A.选择管辖B.隶属管辖C.级别管辖D.移送管辖【答案】 C6、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D.校长负责制【答案】 A7、根据合同指引的设置,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的内容包括()。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8、不属于我国教育法规实施内容的是()。
A.教育执法B.教育司法C.教育守法D.教育普法【答案】 D9、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办教育就是私人办学B.民办学校可以获得适当的回报C.民办教育就是收费教育D.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答案】 B10、马克思、恩格斯针对无产阶级政党建立之初,普遍存在的对党的性质认识不清、目标不明的情况,强调党的()。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尽调底稿所需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1.公司基本情况1.1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2.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背景介绍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产品,其募集对象限于特定投资者,包括合格投资者和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需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并且必须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实际控制,对其重大决策具有决策权的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此需要进行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编制。
变更需求分析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
主要包括:1.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所涉及的法律法规3.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4.变更程序和合规性5.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评估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变更的实际控制人不符合该规定,则视为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民法典》 -《合同法》 -《公司法》-《证券法》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进行身份确认。
如果变更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如果是法人,则需要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同时还需要验证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能力和诚信度等情况。
变更程序和合规性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程序和合规性。
具体步骤如下:1.编制内部变更决议2.向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3.重新签署合同文件4.告知投资人变更情况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评估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例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对私募基金的财务状况、管理制度和投资战略等方面带来风险。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对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公告发布之⽇起,以下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1、新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管理⼈申请机构。
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注意事项2016年2⽉22⽇《中国基⾦业协会负责⼈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私募基⾦管理⼈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管理⼈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中国基⾦业协会负责⼈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管理⼈、基⾦托管⼈的委托,为有关基⾦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给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表明,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否则不仅⾯临律师协会、基⾦业协会的⾃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给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深刻理解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原则,规范其申请机构⼯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管理⼈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邮编:【】地址:【】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目录释义 (5)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6)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7)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8)四、公司的股东 (8)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的关联方 (10)七、公司的运营 (11)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3)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4)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6)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7)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7)四、结论性意见 (17)【】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实操手册一、法律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涉及如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程序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3.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二、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及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如下任职资格及要求:1.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中具有3年以上高级管理经验、金融从业经历。
2.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未在非关联私募机构任职,未在存在冲突业务的机构任职。
4.具备岗位胜任能力并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可以通过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教育履历、工作经历、相关业绩等各方面进行评估)。
5.提供拟任人选的回溯业绩报告,证明有投资经验和履职能力。
6.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及步骤(一)变更的程序及步骤1.需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并确保拟变更人选符合任职资格。
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人选资格条件是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变更事由方面,可以选择:前任因个人原因离职,新的法定代表人提高管理水平等等。
在拟变更人员任职资格方面,需确保拟变更人员具备本手册第二项所述条件,且基金管理人应为新的候选人办理入职手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以确保新的法定代表人能够获得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自查自纠或委托律师对公司管理人总体情况及运营情况进行尽调及核查。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从()年开始的。
A.1961B.1976C.1989D.1995【答案】 C2、按照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可以再次申请教师资格的期限是()。
A.3年以后B.终身不可以C.5年以后D.1年以后【答案】 C3、通常不适用于处于义务阶段的学生的行政处分措施是()。
A.警告B.开除C.记过D.留校察看【答案】 B4、普通高校学生贷学金实行()。
A.低息贷款B.贴息贷款C.无息贷款D.都不是【答案】 C5、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创造条件。
A.学校教育B.职业教育C.继续教育D.终身教育【答案】 D6、毛泽东针对中国共产党长期处在农村游击战争的环境,农民、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党员在党内占大多数,这就需要首先解决党员在思想上入党的问题,以保证党的马克思主义性质不变,因此,强调党的()。
A.政治建设B.组织建设C.反腐倡廉建设D.思想建设【答案】 D7、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A.《教师法》B.《义务教育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D.《教育法》【答案】 D8、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D.校长负责制【答案】 A9、改革开放之初,拨乱反正,百废待兴,法制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邓小平强调党的()。
A.政治建设B.组织建设C.制度建设D.纪律建设【答案】 C10、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应由()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手续。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案】 A1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属于禁止性行为的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1.应核查的材料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2.1经营期限。
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
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
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1.应核查的材料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2.1登记的经营范围。
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
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
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
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
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1.应核查材料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2.核查要点2.1主营收入。
对于主营收入非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应特别提示。
2.2兼营收入。
兼营业务是否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是否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是否其他非金融业务。
比如: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3.1申请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律师进行书面核查。
3.2对于财务数据有异议的,与审计机构当面核对,与财务人员面谈,并制作面谈记录。
四、关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1.应核查材料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
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1.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说明),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1.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
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2.核查要点2.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如有境外股东应特别提示。
2.2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
对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应特别提示。
2.3对于设立在自贸区的,应以自贸区相应负面清单进行核查。
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调取境内法人股东的登记资料。
3.2律师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
3.3律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书面审查经公证的材料,以及相关批准、批复文件。
五、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1.应核查的材料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
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3公司各股东应就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
如存在的,应核查相关协议、资料。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5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6公司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
1.7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征信报告。
2.核查要点2.1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
2.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2.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流程3.核查手段3.1律师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资料等进行核查分析。
3.2对于因协议协议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对协议各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3.3应付申请机构经营现场,与其工作人员面谈。
六、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1.应核查的材料1.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
1.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1.3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
1.4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1.5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
2.核查要点2.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记载。
2.3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记载。
2.5申请机构的持股子公司情况,特别要关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6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关联方。
2.7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如已登记的,应审查登记资料。
3.核查手段3.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书面核查。
3.2根据子公司、关联方的基本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倒查”股东情况。
3.3依据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的名称,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是否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关于申请机构的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1.核查材料1.1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1.2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
1.3从业人员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1.4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以及调查表。
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
1.5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1.6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1.7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核查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核查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1.8申请机构缴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核查要点2.1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2.2是否有相应的营业场所。
2.3是否有相应的资本金。
3.核查手段3.1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和从业人员会谈、核对身份的真实性。
3.3和高管一对一访谈,核查相关基本信息。
3.4到申请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以核实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3.5到基金业协会核实从业人员、高管所持从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年检。
3.6赴基金业协会官网基金从业人员查询栏查询。
八、关于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核查材料1.1申请机构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1.2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3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核查要点是否建立相应制度。
3.核查手段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九、关于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1.核查材料1.1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的承诺书。
1.2对于已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2.核查要点2.1是否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2.2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
重点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在基金行协会备案,是否是基金行协会会员,外包前申请机构是否开展尽职调查,外包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建立的相关制度,外包机构的业务人员情况等。
2.3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核查手段3.1根据申请机构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到外包机构实地查看,与相关人员面谈,以确认外包协议的真实、合法性。
3.3通过基金业协会核查外包机构是否具有外包资格。
十、关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1.核查材料1.1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图,以及任命文件。
1.2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