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及记录.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级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及记录
时间:地点:
主讲人: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教育内容:
为了提高我们项目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认识,进一步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对法制观念认识及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纪律,了解目前安全生产形势和以往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从事故中应收取教训,了解事故发生后应如何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等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通过这次学习希望项目全体员工能从理论上、思想上认识我们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自我保护,保护别人的责任感,增强群防群治,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观念,下面就从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一、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劳动安全法规。
1、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牵系着千家万户,安全事故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家庭的幸福,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1985年1月由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并被写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方针要求:全国各行各业的领导和职工,在组织指挥,从事劳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这就充分体现国家关心我们人民群众,爱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安全生
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在经济建设,科技研究,社会生活,财贸经营过程中,要求组织者、指挥者、管理者和直接参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人们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自觉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保证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同时,广大职工必须确立安全意识,在生产活动中事事处处注意安全,维护安全。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任何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关键是将工作立足点纳入“预防为主”的轨道,“防患于未然”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加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2、国家劳动安全法规。
安全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条件的改善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劳动法大纲》,1931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中央工农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劳动法》都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条款,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提出了劳动安全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历届宪法中都包含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一贯是十分重视的,到目前为止,从根本大法——宪法到专业性法规,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等系例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对我国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有关劳动安全的法规种类很多,择要简单介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有关劳动安全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章规定了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事项,例如: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劳动伤害。(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36条规定:建安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制。
第46条规定:关于建立培训制度和加强对职工安全卫生的教育,未进行曲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国务院56年5月29日发布(56)国议字第40号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之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也就是安全的大规程,《决议》中指出:有的企业还没有认真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检查和布置生产工作的时候,常忽视检查和布置安全工作;有的企业非但不去积极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甚至错误地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移作他用;有的企业只片面强调完成生产任务,不注意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滥行加班加点;有的企业反“打破常规”错误的理解为可以不要操作规程,个别基层领导甚至带头违反规程,冒险作业;有的企业在发生伤亡事故后,缺乏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和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这是对工人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是根本违反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原则。
(6)200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