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帝国带给我们的法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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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带给我们的法治启示

——读大秦帝国有感

秦国兴衰沉浮的五百多年(从秦立诸侯国到秦二世灭亡),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自由奔放和充满活力的黄金时代。用当时的话说,那是一个“礼崩乐坏,瓦釜雷鸣,高岸为谷,深谷为陵”的剧变时代;用历史主义的话说,那是一个大毁灭、大创造、大沉沦、大兴亡的转型时代,他既是青铜文明向铁器文明的转型,也是隶农贵族经济向自由农地主经济的转型,更是封建制国体向中央统治国体的转型,他使中华民族在那个时代就达到了农业文明的极致。

春秋战国孕育的时代精神是“诸侯争霸,强势生存”。春秋三百年的纷争兼并,打碎了封建制的窒息封闭,天子权威削弱、铁器出现、商业活跃、井田制动摇、新兴地主与士人阶层涌现,整个社会的生命状态大大活跃起来。进入战国,这种纷争终于演变为强势生存的竞争。弱小就要灭亡,落后就要挨打,几乎成为没有任何回旋的铁血现实。通过变法来增强国家实力,成为每个邦国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由此引发的人才争夺逐渐变得白热化,无能的庸才被抛弃,昏聩的国君被杀戮,名士英才成为天下争夺的瑰宝,明君英主成为倍受拥戴的英雄。名将辈出,大才如云,英主迭起。经济、政治、军事、文化,举凡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在这场全面的大竞争中碰撞出最灿烂的辉煌。战争的规模,经济的改革,权力的争夺,文化的争鸣,创造的奇迹,涌现的伟人,

民众与国家命运的联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后来时代所无法相比,甚至是无法想象的。在这样历史土壤中成长起来的秦帝国,是那个伟大时代强力锻铸的结晶。他崛起于铁血竞争的群雄列强之林,包容了那个时代刚健质朴和创新图强的精神;他崇尚法治、彻底变革、统一政令,努力建设,历一百六十余年六代领袖坚定不移的努力追求,完成了一场伟大的革命,建立起一个强大统一的帝国,开创了一个全新的铁器文明时代。

中华民族的整个文明体系之所以能够绵延相续如大河奔涌,秦帝国开创并奠定的强势生存传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强势生存精神,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彻底的变法革命,以激发民众最旺盛的活力与国家最强大的实力为生存之本。二是崇尚法制,实行英才治国。三是实行“强力反弹,有限扩张”的战略,以全民族利益为根本,对蛮夷和愚昧文明进行冲击。四是构建统一的文明载体,使不同习俗的民族分支在同一文明载体下凝聚起来。五是兼容并蓄,消解融会外部流入的不同文明。这种强势生存的基本精神,已经融入了中国文明历史发展的血脉。否则,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根本不可能在历史长河中顽强地生存数千年而成为世界上仅存的四大文明古国。

秦孝公时的秦国贫穷积弱,世族贵胄拥权自重,国人私斗成风,臣民被划分为三六九等,贵族只赏不罚,奴隶只罚不赏,国人虽雄心勃勃,“血不流干,死不休战”,却无力改变秦国的穷困窘境,更面临被六国强行瓜分的危局。是什么促使秦国从弱小走向强盛,变成六国眼中的“虎狼之邦”?是“商鞅变法”。为

什么一场历时二十余年的商鞅变法却使秦由弱变强,最终统一了六国,也彻底改变了中国历史的发展?古往今来的变法数不胜数,我们可以简单列举一下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如北宋王安石变法、明万历张居正变法、清戊戌变法,北宋、清朝变法暂且不论,因为它们都没有真正成功,而明万历张居正变法是比较成功的,一度使人看到了大明中兴的气象,但是张居正一死,变法立刻停滞,大明王朝一如既往的沉沦下去。要知道在战国前期,山东六国的经济、军事、科技都比秦国强,而且中原文化也远比远在西方的秦国更加发达。商鞅变法的最初目的很简单,就是“富国强兵”,在经济上的改革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在政治上的改革以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中央集权、推行郡县制为重点;在整顿秦国社会风俗上,强制推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度,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这法令要是今天仍然生效的话,我们也都能安居乐业了)。自此秦国国力骤增,战斗力不断增强,使秦国一跃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诸侯国,并为最终的一统大业奠定了基础。

与张居正变法不同的是商鞅受车裂而死,但商鞅所开创的变法改革却未因他的死而停滞,因此秦之所以在今后的百年里不断地富强起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治的强化。秦国将变法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制贯彻,并通过制定法律改变旧有的经济关系和某些阶层的特权,保证变法有效地进行,同时巩固它取得的成果。如果不以法治,而以人治,那么随着统治者的变化,变法就有可能终止或废弃。商鞅虽死,其法未废,改

革仍在延续,这就是由于法律保障的缘故。

秦国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都有法律的规定。“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罚,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成文法的公布,让民众了解了法律,使人们“知所避就”,引导臣民去干国家需要干的事。这样,社会的秩序便得以维持,经济也会在稳定的环境中得以发展。

秦国的法治要求君臣依法治理国家,处理政务。商鞅对君主提出:“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也依法办事,则是“法治”理想的关键。若君臣都以法为行为准则,维护法的尊严,保证法的实施,众人必定也会如此,国家便会得以强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秦国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从商鞅到秦始皇一统中国,中国一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所以这种战时法治能持续的造福于秦国。可是,对于一个已经大一统的中国,过于严苛的刑罚只会成为民众的负担。而且无限制的使用民力,用轻罪重罚的理论苛施暴政,使民众不能忍受,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秦王朝就此覆灭。就如韩非所说:“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秦的灭亡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治的实行,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秦始皇个人过度的极端偏激。以及对大一统后治国经验的缺乏。

常言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园”。激赏与重刑,尊严与惩罚,立法和司法,族群和个人,国家和个体,这些矛盾的平衡与发展无一不在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一个犯罪成本极高,

立功效益极大的社会中,人们没有理由对犯罪的压力惩罚,而对整个法治不满。否则,便无法理解秦人为什么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续奋发,并稳定强大的历史事实。在中华文明史上,有过以罪犯成军平乱的历史事实吗?可是在秦国,却发生了在70万罪犯中遴选数十万平叛大军的特异事件。而且后来事实是:章邯这数十万刑徒军战力非凡,几乎和秦军主力相差无几,若不是历史的因缘巧差,整个历史的进程说不定会发生翻天赴地的变化。同时这一历史事实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受刑者不会因为自己身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这样的法制下,他们可以在国家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维护这个种种惩罚了他们的国家。

秦变法图强的历史,从商鞅变法时说起,不过百余年。这一百余年的时间,秦从贫困弱小变得富有强大,并完成了中国大一统的使命。但秦的失败也与“法治”息息相关,也同时证明了法在当时的局限性,但这并非是对法治的否认,相反只有一个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法治,才是最符合当今中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这既是文明进步的迫切要求,更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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