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如何界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6页)
合同法48条
合同法48条合同法第48条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但是该约定只能赋予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不得剥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解除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以下将对合同法第48条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
这样的约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能够及时解除合同,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合同法第48条规定,约定解除权不得剥夺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的解除权,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但不得剥夺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已经约定了解除权,对方仍然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合同法第48条还规定了对约定解除权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否则该约定将无效。
这是合同法对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解除权损害他人的利益。
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权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时,该约定才是有效的。
最后,合同法第4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不得排除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特定情况,包括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务人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缺陷等。
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不能排除这些特定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并要按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来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
这一条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及时解除合同。
然而,约定解除权的范围和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既不能剥夺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当约定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有效执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买受人对卖主的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买受人违约的情形。
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卖主有权选择以下责任方式: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买受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
如果买受人继续违约,卖主可以选择另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应当按照卖主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违约的影响。
买受人应当承担因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卖主由于买受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买受人应当按照卖主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应当是卖主由于买受人违约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如果卖主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当返还卖主已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并承担因返还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的违约金应当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所决定的合理金额。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受人对卖主的违约责任不排除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买受人对卖主的合同违约责任方面,还应考虑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总之,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买受人对卖主的合同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买受人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卖主在买受人违约时,有权选择适当的责任方式,包括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买受人采取补救措施、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022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2022劳动合同法新规定2022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范文参考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
应该说,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具体内容如下: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合同;- 违法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合同;- 违法解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期内的合同。
2.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拒绝劳动者的合理要求。
3.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适用
摘要:
一、劳动合同法第48 条的概述
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五、总结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48 条的概述
劳动合同法第48 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条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保障。
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当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满足这一要求。
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法恢
复工作,但可以获得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8 条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五、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48 条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劳动者遭遇不公正的解雇时,可以依据这一条款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获得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48条篇一:劳动法第48条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
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作宽泛理解。
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篇二: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内容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8条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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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
条。
当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付赔偿⾦,劳动合同法48
48条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对3期⼥员⼯不继续雇佣的赔偿计算有了⼀个明确的'标准?
曾经有不少先例判决公司赔偿3期员⼯3期内⼯资。
从道理上来讲,这种处理⽅式没有适⽤损益相抵原则,职⼯因⽆需上班⽽获得的收益没有在损害中扣除。
是仲裁委,法院偷懒的办法。
劳动合同法48条应该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制定的。
本条的意义对于通过派遣⽤⼯的单位特别重⼤。
因为如果直接⽤⼯,单位清算,注销等属于劳动合同终⽌,对于3期员⼯的处理负担并不重。
可⼀旦通过派遣,⽤⼯单位的清算、注销则⽆法享受这⼀待遇。
按照通常的字⾯解释,⽤⼯单位清算、注销导致岗位不存在,应属于48条中派遣公司和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的情况,适⽤87条进⾏赔偿。
该规定是⽐较明确实际操作性较强,但是由于⾦额可能远远⼩于3期⼯资总和,并且实际的判例还很少见,所以现在很难获得员⼯的理解。
甚⾄不少劳动部门的公务员都根本不知道本条的规定。
最后,关于赔偿⾦和经济补偿⾦是否并⽤,有观点认为⽀付赔偿⾦就⽆需⽀付经济补偿⾦,有观点则认为应该并⽤。
我的观点是,经济补偿⾦的⽀付必须要有46条的规定情形,否则单位不必⽀付。
劳动法48条规定
劳动法48条规定劳动法48条规定了劳动者因工相对人责任的主体、范围、内容和责任限度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一篇700字左右的文章,介绍劳动法48条的规定。
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其中,劳动法第48条是关于劳动者因工相对人责任的规定。
这一条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责任,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首先,劳动法48条明确了劳动者因工相对人责任的主体。
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负有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劳动法48条规定了劳动者因工相对人责任的范围。
这一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害,用人单位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有监管责任,必须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条件,并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此外,劳动法48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因工相对人责任的内容。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最后,劳动法48条明确了劳动者因工相对人责任的责任限度。
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限度,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减轻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总之,劳动法48条规定了劳动者因工相对人责任的主体、范围、内容和责任限度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条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这条法律啊,就像是咱们劳动者的一把保护伞,尤其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它真的能帮上大忙。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条法律的具体内容,看看它是如何为我们普通打工人撑腰的。
想象一下,你在一家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了好几年,突然有一天,公司说:“对不起,你走吧,我们不需要你了。
”而且,这一切都没有合理的解释,更没有提前的通知。
这时候,你心里是不是觉得既委屈又无助?别急,劳动合同法第48条就是来帮你讨回公道的。
这条法律明确说了,如果用人单位无缘无故地、违法地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那你有两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得有权利回到工作岗位上,继续干你的活儿,就像这事儿从来没发生过一样。
公司呢,也得乖乖地接受,不能拒绝你。
但也许你会觉得,经过这么一闹,再回去工作心里也不痛快,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工作已经无法继续了。
这时候,你就可以选择第二个方案: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哦,根据法律,赔偿金是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以及你被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双倍来计算的。
想想看,这不仅能弥补你失去工作的损失,还能让你在心里稍微平衡点。
当然啦,法律是公平的,它不会只保护劳动者,而不顾及企业的感受。
所以,在要求赔偿金之前,你得确定公司确实是违法解除合同的。
比如,公司明明知道不能解雇你,却偏偏要这么做,或者解雇你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说到赔偿金,这里还有个小细节要注意。
赔偿金的计算,可不是简单地把你每个月的工资加起来,然后乘以2那么简单。
它是根据你的应得工资来计算的,包括你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等。
所以,在计算赔偿金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这些都算上,别让自己吃亏了。
劳动合同法第48条,就像是一位慈祥的长者,时刻在提醒我们:在工作场所,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随意剥夺你的劳动权利。
如果你遇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记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
2013年9月7日在法学研讨会发言稿
“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讨论会总结发言稿2013.9.7陈朋之诺基亚西门子公司工会委员感谢大家稀稀拉拉的掌声。
(笑声,掌声……)我叫陈朋之,来自诺基亚西门子公司工会。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研讨会。
两年前,我们工会杨主席就建议我参加这样丰富有特色的研讨会。
那年,我向公司申请,被拒绝了,因为公司不了解工会。
为什么不了解?因为两年前我们是摩托罗拉公司网络部,刚刚被诺西公司收购;在此之前摩托罗拉公司没有工会。
两年后,我再次申请参加这次研讨会,公司却同意了,因为公司了解我们工会。
所以,参加这次会议,对于我个人来说,是前进了一小步;对于我们工会,在公司的影响和壮大,却是前进了一大步。
(掌声)昨天人社部董司长在敬酒之后,特地补充了对我们工会组织的感谢和肯定,那份感谢真的暖到我的心中……(掌声)。
大家如果以后想和我联系,可以搜索我的新浪微博“陈朋之”,是实名认证;(有人说那是大V啊)不是大V,是小V,否则我夜里出来活动一定会被抓走的……(笑声)我们第二小组在谢组长的领导下,积极发言。
刚才我们小组发言的时福茂说,不再表扬我们小组的优点了,知道为什么吗?因为他要把这些优点留给我继续表扬(笑声)。
谢组长对我们小组发言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每位组员都要发言。
二是兼顾律师、法官、仲裁员和来自企业行政工会人员的发言比例。
因为律师人多势众,能言善辩(笑声),如果不加以控制,整个发言就可能变成了非诚勿扰中的律师专场。
(笑声)我们小组的时间控制也做得非常出色,每个案例讨论时间牢牢控制一个半小时以内,确保不会出现半天以内一个案例都没有讨论完成的情况。
我们小组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继续要求履行合同,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不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小组既取得了共识,又存在分歧。
取得的共识就是“公事公办”。
所谓公事公办,就是在一般情况,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诉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事宜,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定义、法律依据、中止履行的事由、处理程序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定义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但不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暂时处于冻结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可以中止履行:(一)不可抗力;(二)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互相保障权益。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事由消除后,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三、中止履行的事由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劳动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者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暂时中断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处理程序1.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事由出现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工资。
2.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事由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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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7条与48条的释义也有哪些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让权利及转移义务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债权人通知对方或者债务人经对方的同意后,转让行为即生效力。
但是对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合同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等。
由于这些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而且其成立和实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有些合同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这类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改变合同内容当然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应当遵守。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保险福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一、什么是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
中止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不再具有相互权利和义务。
二、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条件下中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 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 雇主依法解散企业或决定结算;4. 雇员死亡或宣告死亡;5. 雇员被判处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6. 雇员患病或受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7. 雇员因婚嫁、丧假、陪护假等法定休假期间,拒绝支付薪酬;8. 雇员在考核期内未达到岗位要求。
三、中止劳动合同的程序1. 协商一致解除: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通知对方;2. 不可抗力中止: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3. 雇主解散企业:雇主依法解散企业或决定结算,需提前公告并通知所有雇员,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4. 死亡或徒刑中止:雇员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判处徒刑后,劳动合同自动中止,无需其他程序;5. 患病或受伤中止:雇员患病或受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需提供医疗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6. 法定休假期间中止:雇员在法定休假期间,拒绝支付薪酬,雇主有权中止劳动合同;7. 考核期中止:雇员在考核期内未达到岗位要求的,雇主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四、中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中止后,双方产生以下后果:1. 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相互权利和义务终止;2. 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如支付工资、解除金等;3. 雇员不再享受合同约定的福利和权益,如社会保险、年假等;4. 中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内容应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
五、劳动合同的中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方式之一,根据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中断和中止
劳动合同的中断和中止一、劳动合同中断的概念和条件劳动合同中断,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履行的一种法律现象。
劳动合同中断不同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它是一种暂时性的现象,中断期间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义务暂时停止履行。
劳动合同中断的条件主要包括: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中断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断。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内的生活费和医疗补贴。
3. 用人单位经营困难。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破产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中断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经营状况好转后,应当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出国(境)定居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可以中断。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和条件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停止履行的一种法律现象。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中断,它是一种期限性的现象,中止期间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当事人的部分权利义务暂时停止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主要包括:1. 劳动者原因。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如家庭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者工资。
2. 用人单位原因。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调整生产规模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并尽量安排劳动者参加其他工作。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劳动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
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我们去公司上班,公司都是需要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依据。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更多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可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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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篇一:选修课劳动法试卷201X-201X学年度第二学期宿迁经贸学院信息传媒系选修课期末考查“工作中如何维权”试卷姓名班级学号命题、陆广地审校:时间:201 年月日一、案例:201X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1X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
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二、案例: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
201X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
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
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三、案例: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
他的合同于201X年1月31日到期。
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
于是单位在201X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四、案例: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
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
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
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
劳动合同中止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1. 劳动者原因:劳动者因疾病、工伤、产假、哺乳假、探亲假等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自然灾害、停工、停业等原因,暂时无法安排劳动者工作。
3.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1. 劳动者权益保护(1)工资待遇: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因劳动者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按照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工资;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2)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权益。
(3)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权益保护(1)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但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劳动关系稳定性(1)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商,寻求解决劳动合同中止问题的方法。
(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劳动关系稳定。
4.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如因劳动者原因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中止的注意事项1.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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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如何界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
行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48条
[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
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具体
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
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
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
劳动合同的选择,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第48条》。
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
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
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
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
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
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
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
作宽泛理解。
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篇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
还是追索赔偿金。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作者:陈伟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
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
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
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
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
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
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
争议占绝大多数。
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受“好马不吃回头草”的传统思想影响,一般均主张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劳
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
在执行方面属于支付义务的履行,执行方面也没有太多障碍。
对于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而且还存在适用法律依据欠缺及
难以认定等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条为劳动者主
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诉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
的诉求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和更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
继续履行”也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裁决内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
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和
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除上述规定以外,原劳动部《违反<</SPAN>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对于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决定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原劳动部《违反<</SPAN>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
复函》(劳社厅函【201X】238号)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
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
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
劳办发[1997]15号)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
原劳动部的上述部门规章或者批复,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
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以
后关于工资补充的事宜,但是对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
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
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等问题,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标准
答案或
者法律依据,问题依然会存在,继续履行劳动的争议依然无法得到法律适用上
的妥善解决。
因为立法上的欠缺,对于同样的诉求和事实,不同的裁决者会因为对法律理解
和认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
现举一案例,来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