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试用期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员工,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试用期相关事宜,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二、在试用期内,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四、试用期内,乙方的考勤由甲方根据实际考勤情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试用劳动合同五、乙方试用期内,公司福利待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中。
五、乙方的月工资由甲方在开始工作之日的次月10日支付。
乙方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月工资折算为实际工作日。
如果工资支付日期与周日或节假日重合,甲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支付。
六、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七、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或发现乙方申请材料有欺诈行为且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终止试用期,并予以辞退。
工资根据乙方实际出勤情况和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八、乙方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治理规章制度的;或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审理并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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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简洁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劳动者: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相同、诚恳信用的原那么,相同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固定期限,自20__年3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一年。
B.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条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 以完成必须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__年2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元。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销售甲方开发的____楼盘工作,详细工作任务为:_____楼盘的销售、来客来电的接待和登记、客户资料收集、客户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场卫生、售楼部财产的爱护等;(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市__街上__市____售楼部。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第1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3.经济性裁员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
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第一篇: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2*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2*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 其中3月28日至4月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
现将3月28日至4月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本文出自-http://)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当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和年限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四、劳务派遣4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4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5.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闪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有关主
要内容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但双方可以以书面单方声明的方式实现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主要工作岗位时,应当根据其工作能力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社
会习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证其正常地参加劳动和劳动报酬。
如其参加劳动报酬因变
更主要工作岗位而发生减少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
同时,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时,应当考虑劳动者的年龄、服从职业训练及受教育
程度等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合理安排劳动者新的工作岗位。
若劳动者因变
更主要工作岗位减少劳动能力所得报酬造成财务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不得以无
正当理由强迫劳动者在主要工作岗位以外的地点工作;不得以强迫劳动者劳动并未达到正
常的标准或生产合格产品、完成质量被质疑为由,强行令劳动者变更主要工作岗位、强制
劳动者工作以外的地点,或者以虚假的理由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均为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很抱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并不需要____字来描述。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国家、集体企业和其他事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优秀的员工适当延长工作年限。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得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离退休的人员再次就业,不再参加新的养老保险,继续按照原有的养老保险政策保险待遇,并不得收取新的社会保险费。
离退休人员从事接替本人工作的,参加新的劳动关系或者继续参加原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上述描述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主要内容,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解读或其他相关法律内容的回答,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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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详细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具体的条款内容: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二、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应用。
案例一: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情况描述:王先生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患病进入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公司发现王先生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根据公司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项的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先生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王先生,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不能胜任工作情况描述:李女士在某公司工作表现不佳,经过培训和工作岗位调整后,仍未能达到岗位要求。
根据公司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的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女士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李女士,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源:()发布时间:2019-01-29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6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的聘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本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内容1. 甲方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 乙方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在依照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五、争议解决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合同法40
劳动合同法4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刑事处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与公司发生严重利益冲突等。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雇主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警告,并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另外,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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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第一篇:解读社会保险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协议书:(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无须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教育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规则。
即:因绝不能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绝不会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解聘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以下书面通知。
却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两周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之上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就还应按劳动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政策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系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弊端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技工按要求完成解除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刻意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如期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倚靠应负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行业标准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难以证明的,则构成违法犯罪解除劳动合同,应抵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最高法院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类似情况。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
a、用工之日;b、签定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二、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两个月;b、四个月;c、一个月;d、六个月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二十日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超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何种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a、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一百;d、百分之二百五、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几倍的工资()。
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二、判断题(判断每题的对错,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调派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调派劳动者。
3、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必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财产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名词解释(每题五分,共二题十分)一、劳动合同终止;二、集体合同权利争议 3、试用期;4、缔约告知义务;五、劳动合同变更;六、法定解除四、简答题(每题十五分,共三题四十五分)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二、在劳务调派中,用工单位的义务?3、劳动争议的处置方式?五、论述题(共一题二十五分)论述缔约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论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答案一、单选题一、a;二、d;3、c;4、a;五、b;二、判断题一、错。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8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8篇篇1一、前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小张在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因患病休假三个月。
医疗期满后,他无法胜任原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同时也不能胜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例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小李在一家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因其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胜任工作。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例中,公司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案例小王与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公司生产线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过协商,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例中,公司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四、总结与建议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解读及实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
”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
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
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 ~1~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合同目的及内容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乙方的岗位调整及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协议。
具体内容如下:二、岗位调整与工作职责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并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岗位及职责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劳动合同变更根据甲方业务发展及乙方能力情况,甲方可对乙方的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确定。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乙方适应新的工作岗位;(3)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对岗位调整提出建议;(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1. 若因甲方原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导致乙方工资收入降低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2. 若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3. 若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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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XX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XX年7月1日至XX 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XX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XX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XX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案例3: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
企业征求何某的意见,希望何某到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
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何某认为企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决企业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土):年月日,本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或无固定期限。
你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本公司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本公司决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解除。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年月日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并保障公司物品完好。
公司将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三日内将截至解除合同当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发至你的工资账户。
请你尽快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签收回执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签名:年月日第三篇: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