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_条例_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津水规范〔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规范〔2021〕2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完善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核心的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水平衡测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9日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规范非生活用水户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节水主管部门在确认非生活用水户在上一年度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后,五日内向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并定期与非生活用水户沟通,了解水平衡测试进程,督促非生活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确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
第七条本市鼓励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津水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17〕15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市水务局对《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2017年2月23日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三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下列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利用已有机井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已有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利用原有机井新增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建筑施工期临时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的。
第五条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天津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必要性和发展方向
水 主管部 门只 有通 过 管 理手 段 .来 促进 水 平衡 测 试 工 作 的稳 步 开展 一方 面应 加 大 水平 衡 测试 宣 传 .使 各用 水 户真 正 了解 水 平衡 测 试 的 目的 和意
义. 按 规定 完成水 平衡 测 试计 划 的用 水户 通 过增 对 加计 划指 标 等 奖励 措 施予 以鼓 励 : 另一 方 面 , 加 应 大执 法 检查 力 度 .依 法 对不 按规 定 进行 水 平衡 测 试 的用 水户 进 行处 理 .以此 来规 范 测试 市 场 和秩 序 通 过节 水 主管部 门“ 奖与罚 ” 举 的管理 措施 , 并 可 以使 被 测 试 用 水 户 由一 开 始 被 动 接 受 测 试 . 并 通 过水 平衡 测 试 真 正使 之 受益 后 ,逐 渐 转变 为 主 动要 求 测试 . 从而 形 成 良好 的 、 效 的测试 管 理 机 长 制。 节 水 主管 部 门在 逐 步规 范 全 市水 平衡 测 试 管 理后 . 还应 加 大对 水 平衡 测 试基 础 数 据 的管 理 , 如 建 立水 平衡 测试 档案 和 数 据信 息 管理 系 统 .并 通 过 对 水 平 衡 测 试 数 据 的 系 统 化 分 析 所 得 出 的 成 果. 广泛 服务 于全 市节 水工作 为 节水 主管 部 门明 确今 后节 水方 向 . 制定 管理制 度 提供决 策性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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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 G /7 1 — 3 《 价 企 业 合理 用 水 技 术通 则 》 BT l9 9 评 )
用水 户 开 展水 量 平衡 测 试不 仅 仅 是看 各 用 水 单 位 的水量 是否 平衡 .而 是通 过 水量 平衡 测 试 弄 清楚 各 用水 系统 的水 量 结构 .查漏 堵 漏 .杜 绝 浪 费 . 到 节 水 突 破 1 , 高 用 水 效 率 . 而 达 到合 找 2 提 1 从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津水综〔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结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在我市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园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
现将《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2020年9月10日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围绕“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市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成的各级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简称为园区)。
未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已建园区中的待开发利用区域(地块)或其他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本办法。
园区管理部门在土地和区域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基本明确、计划入驻项目建设特点基本一致的条件下,组织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服务期限应与园区的近期规划一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三、评估要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综合考量。
要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科学合理,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符合生态红线要求,明确防治范围,实现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0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3.04.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
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
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津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力度,解决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措施和政策机制并举,实施分水系、分区域、分阶段的科学治理,统筹强化水污染防治、缓解水资源紧张、恢复水生态健康、严控水环境风险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五项保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指标。
1.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到2020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津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换发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期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关闭。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企业名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及能力、拆除或闲置理由。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对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要求的,在20日内予以批准。
”三、将第十三条删除。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删除。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3•【字号】津政办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9月3日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不同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可以进行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再生水和深处理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用于工业、城市杂用及景观环境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用于一般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的再生水输水河道、泵站和相关调度工程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除企业自建用于自身利用的设施外,均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具备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照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容园林、林业、海洋、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园林绿化、环卫、湿地、工业、农业等方面制定再生水利用计划,配套相应再生水利用设施,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实行谁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预防、治理、监督、监测等任务的完成。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3年11月6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天津市水务局局长朱芳清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办法(修订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办法(修订草案)》的必要性根据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目前我市土壤侵蚀总面积235.76平方公里,其中蓟县土壤侵蚀面积203.58平方公里,其他平原区土壤侵蚀面积32.18平方公里。
总体来说,目前我市水土流失面积和总量不大,但仍需要突出重点,及时预防和治理。
我市1995年制定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2010年底,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监督、监测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上位法修订内容作相应调整,二是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二、《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办法(修订草案)》共28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为依据,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主要对我市水土保持的管理体制、主要治理措施和预防措施等进行规范,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项资金保障相关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是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
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一、为加强本市用水户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做到用水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__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国家标准GB/T 12452-20__《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用水户应按照国家标准GB/T 12452-20__《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71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是用水户申请和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未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不得增加用水指标。
三、__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用水办)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用水办共同保障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实施。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月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户应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5000立方米以下用水户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户应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报市用水办:(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二)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10%以上;(三)用水户年度申请用水量与核定的用水计划量差距大于20%的;(四)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
五、用水户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一)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二)自行组织测试和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相结合的办法;(三)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
六、凡在本市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及自行组织测试的用水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二)配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三)直接从事测试的人员必须经市用水办培训合格。
具备以上条件的测试单位由市用水办向社会公告。
七、测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并于测试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报告的编写。
水平衡测试方案
水平衡测试方案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之有有效的方法,也是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础。
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够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画出水平衡图,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
水平衡测试目的和作用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有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
它涉及到用水单位管理的各个方面,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性。
通过水平衡测试应达到以下目的:1、掌握单位用水现状。
如水系管网分布情况,各类用水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分布及运转状态,用水总量和各用水单元之间的定量关系,获取准确的实测数据。
2、对单位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
依据掌握的资料和获取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评价有关用水技术经济指标,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措施和规划。
3、找出单位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
4、健全单位用水三级计量仪表。
既能保证水平衡测试量化指标的准确性,又为今后的用水计量和考核提供技术保障。
5、可以较准确地把用水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用水单元,把计划用水纳入各级承包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计划,定期考核,调动各方面的节水积极性。
6、建立用水档案,在水平衡测试工作中,搜集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和实测数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分析和计算,形成一套完整详实的包括有图、表、文字材料在内的用水档案。
7、通过水平衡测试提高单位管理人员的节水意识,单位节水管理节水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8、为制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指标提供了较准确的基础数据。
(三)、水平衡测试程序1、准备阶段要搞好“三落实”。
一是组织落实:测试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测试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测试实施、督促检查等。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该机构由主管领导,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主任组成领导班子和包括管水人员、统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及班级组长和用水,管水人员在内的测试班子。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2019年天津市水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批复-津水河湖〔2019〕6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对2019年天津市水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批复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对2019年天津市水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批复水文中心:《水文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天津市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请示》(资源报〔2019〕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及时掌握我市地表、地下水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为河(湖)长制、饮用水水源管理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2019年水环境监测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经审核,基本同意监测范围、监测频次、监测项目和评价方法。
(一)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范围为引滦沿线、海河沿线、引江沿线各监测断面及杨庄水库共22个断面,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监测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等44项。
(二)水源地水库及海河藻类监测范围为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海河共13个断面。
水库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监测项目为藻细胞密度、叶绿素a、微囊藻毒素等18项。
海河监测频次为6-10月每月1次,监测项目为藻细胞密度和藻类优势种群。
(三)河(湖)长制水质监测范围为天津市辖区内列入市级考核的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共246个(含国考21个)断面。
河(湖)长制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监测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国考断面监测频次为每月2次,监测项目为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四)国家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范围为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曹庄泵站共3个断面。
全年汛期和非汛期各监测1次,共2次。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所有监测项目,共计109项。
(五)地下水水质监测范围为地下水监测点8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