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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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第八条节水办公室对非生活用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指标
予以核定,并按照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考核。节水办公室根据用水查表周期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第九条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一经核定不得擅自
变更。
第十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临时计划用水除外)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及跨区县引水工程取用水的;
(二)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含)以上的单位;
(四)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用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月取水量1000立方米(含)以上且无行政
主管部门的单位;
(五)取用矿泉水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行业等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情况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行业等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情况或其所属注册水表单位计划用水情况已由市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除外。
第十二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临时计划用水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一)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考核管理的;
(二)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由市内六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生活用水户的临时计划用水情况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并根据本单位的取水水源提交以下材料:(一)直接取用自来水的,需提供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二)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证和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需要调
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水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书;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十五条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连续三个月超过用
水计划指标仍不采取措施的,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情节严重的,由节水办公室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停止其用水。
第十六条非生活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自用水性质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节水办公室报告,由节水办公室重新
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节水办公室应当将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
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数据
报节水办公室。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水数据报节水办公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计划用水的,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统筹纳入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
计划。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取用水的,建设单位向节水办公室提出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时,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暗渠)、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第二十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用水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