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最新】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通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年2月22日通政规〔2010〕2号第一次发布,2020年1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0〕1号第一次修订公布)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县(市、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承担水行政职能的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节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系统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将节约用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积极推行差别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水价调控机制。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农村用水价格调控机制,推动农业农村节约用水。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产品,促进节约用水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税费和资金扶持。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1〕4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2021年6月7日附件: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全市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为单位用户,不包括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含原水)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水计划管理应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满足单位用户合理用水需要,有利于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制定用水计划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一)珠海市供水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指标、城市供水设施能力以及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二)国家及广东省相关用水定额,单位用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三)单位用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单位用户增产扩能情况、水平衡测试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重点用水监控名录或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此范围以外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文章标题: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__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__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__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__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四)负责__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_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首先,要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
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我们需要用水,但是过度浪费水资源会导致水资源的紧缺。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比如,可以通过安装节水设备、优化用水流程等方式来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浪费。
其次,要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
水资源的监测是保障水质和水量的重要手段,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水资源的变化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同时,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包括加强水源地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护湿地等措施,都是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手段。
另外,要推广节水理念。
节水不仅是一种行为习惯,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通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节水的重视和认识,培养大家节约用水的习惯,从而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此外,要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水资源的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排放和污染行为,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水资源。
水资源是全球共同的资源,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保护水资源。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水资源问题,共同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推广节水理念、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加强国际合作,可以有效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节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四)洗浴、洗车、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的;(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月用水计划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节水管理机构核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致;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水量.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物价、财政、经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用水户由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用水管理。
供水企业的水厂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并接受计划用水考核。
用水户水表的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可以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变更情况告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和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
第六条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
第七条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
鼓励月均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
江苏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以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水资源为原则,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保护第一的方针,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江苏省计划用水总量控制原则上为确定的年度总量,根据各地区水资源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江苏省计划用水的划定、管理和监督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是指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城市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水资源。
第二章计划用水总量控制第七条江苏省计划用水总量的控制原则上为指标管理,根据年度水资源可得性和需求情况,划定相应的计划用水总量指标。
第八条指标管理的计划用水总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因素确定:(一)江苏省水资源总量和可供水资源量;(二)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需求;(三)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供水、生态环境用水等各个行业的需水量及通水时段等。
第九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指标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安排,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建立计划用水台账,记录计划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各行业和单位的具体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建立计划用水实行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实际用水情况计算积分,对超计划用水进行惩罚,并加强用水行业的监管和执法。
第三章配套措施第十二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统筹安排一、二、三类水资源的利用,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灌溉制度,提高农业用水利用效率,实现农业节水增效。
第十四条江苏省各地级市和县(区)应当加强工业和城市供水的管理,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倡导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加大用水定额和价格调整的力度,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
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 条
管 理 机 关应 当于 每年 1月 3 1日前 书
面下 达所 管辖 范 围 内用 水 单 位 的本 年 度 用 水计 划 ; 新增 用水 单位 的用 水 计 划 , 应 当 自收 到建 议 之 日起
2 0 日内下达 。
管理 机关提 出下一年度 的用 水计划建 议 ; 新增 用水单
位应 当在用水前 3 0 日内提 出本 年度用水计划 建议 。 第八条 用 水单 位 提 出用 水 计 划 建议 时 , 应 当
管 理工作 , 全 国节约用 水办公 室负责具体组 织实施 。
流域 管理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和 水 利 部 授 予 的管 理权 限 , 负 责所 管 辖 范 围 内计 划 用 水 制 度 的
用水 需求 和 过 程 管 理 , 控 制用水 总量 ,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法 》 和《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源 费征 收管 理 条例 》 等 法律 法规 , 制定 本 办法 。
第 二条 对 纳 入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的单 位 和 其 他 用 水 大户 ( 以下统 称用 水单 位 ) 实行 计划 用水 管 理 。
所需 提交 材料 的 目录在 办 公 场 所 和政 府 网站 公 示 ,
并逐 步实 行 网上办 理 。
总量 、 月 计划 用水 量 、 水 源类 型和 用水 用途 构成 。
第 九条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本 行 政 区域 年 度 用 水
水 资 源 开 发 与管 理 兰 ! 曼 生: 蔓! 塑
不 同用 途用 水 的 , 应 当分别 安装 用水 计量设 施 。 未 按规 定安 装 用水 计 量 设 施 , 用 水 计 量设 施 不 合 格或 者运 行不 正 常 的 , 按 照 其设 计 最 大 取 水 能力
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
第三条计划用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合理配置水资源;(二)节约优先,保护水资源;(三)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四)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水利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用水责任。
第二章计划用水编制与实施第五条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规划,明确计划用水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用水单位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包括用水总量、用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
第七条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二)用水结构合理,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三)用水效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水利部门应当对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下达给用水单位。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用水计划,确保计划用水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节约用水措施:(一)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二)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三)加强用水监测,实时掌握用水情况;(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水意识。
第十二条水利部门应当支持用水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三条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产品的监管,确保节水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城镇用水管理办法
城镇用水管理办法一、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城镇发展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随着城镇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合理管理城镇用水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城镇用水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供应,特制定本城镇用水管理办法。
二、用水规划与资源管理(一)城镇用水规划应根据城镇的发展规划、人口增长趋势以及水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规划。
规划应包括水源开发、供水设施建设、用水定额等方面,以保障城镇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用水需求。
(二)水资源保护加强对城镇水源地的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建设污染性企业等。
同时,要积极开展水资源的涵养和保护工作,增加水源的补给。
(三)水资源监测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定期对城镇水源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变化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水源的安全可靠。
三、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一)供水设施建设加大对城镇供水设施的投入,建设和改造供水管网、水厂等设施,提高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
新建的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二)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于老旧的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更新改造,降低漏损率。
(三)应急供水设施制定应急供水预案,建设应急供水设施,如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车等,以应对突发的停水事件,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四、用水定额与计量管理(一)用水定额制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户的用水特点,制定合理的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城镇发展和用水需求的变化。
(二)用水计量城镇用水应实行计量收费,安装合格的计量水表。
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表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计量准确。
用户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改装水表。
(三)超定额用水管理对超过用水定额的用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促进用户节约用水。
同时,要加强对超定额用水用户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采取节水措施。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使用供水管网供水且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所称一定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总量控制)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流域和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第四条(管理主体)水利部负责全国计划用水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计划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并把计划用水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宣传和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用水计划的申请和核定)第七条(用水计划申请时间)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八条(用水计划申请文件要求)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具体格式及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用水计划的核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初步核算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依据本区域和流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综合平衡后,核定用水户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迎接我们的将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战,现在就让我们好好地规划一下吧。
拟起计划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1一、全体师生应树立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思想,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的良好习惯,注意保护水电基本设施。
二、严禁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电炉、电饮具、热得快的电热器具,违者除没收电热器具外处以罚款50元/次。
三、学生教室内严禁任何人乱拉接线板、乱拉电线,一经发现,除没收外,作违纪处理并处以罚50元/次。
四、值班人员发现水龙头、走廊灯损坏,应及时上报反映通知总务处,以便及时维修。
五、学生用水后不关水龙头或用水玩耍,任水长流,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如有再犯,给予罚款(10元/次)处理。
六、故意损坏水龙头、电表、配电箱、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水电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下午放学后,值班人员应全面检查公共场所的水、电设施,及时关闭水龙头。
八、学生做实验使用电器完毕后须及时将外按电源插头拔下,尤其是在停止供电后,不得将电器处于使用状态,避免由此引起火灾等用电事故。
九、严禁任意动用办公楼、教学楼中的消防设施,禁止开启配电箱开关,违者严肃处理。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2一、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二、水电安全工作是小学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小学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四、各种水电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五、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六、遇停电、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
七、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
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管理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行为,优化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行效率,提高用水资源利用率,特制定《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城市中所有非居民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商业、公共机构等。
二、计划用水量确定1. 根据非居民用户的用水需求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用水量,并在用户合同中明确规定。
2. 非居民用户在实际用水过程中,如需增加用水量,应提前向供水公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供水公司审核后予以批准。
3. 非居民用户在用水过程中,如出现浪费、滥用等情况,供水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用水量。
三、水表管理1. 对于需要计量的非居民用户,供水公司将安装水表,并定期对水表进行检测、校准。
2. 非居民用户应确保水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私自拆卸、更换。
3. 非居民用户如需更换水表,应提前向供水公司申请,并在供水公司的安装、检测、校准等过程中配合工作。
四、用水费用计算1. 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费用按照计划用水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计费标准与居民用户相同。
2. 对于未明确计划用水量的非居民用户,供水公司将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用水费用。
五、管理措施1. 对于违反计划用水量规定、水表管理规定、用水费用计算规定的非居民用户,供水公司将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管理措施。
2. 非居民用户如需终止用水合同,应提前向供水公司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宜。
六、监督检查供水公司将对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知用户整改。
七、其他规定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方案解释权归供水公司所有。
3.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供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考虑节水监督检查与计划用水管理关联性强,提出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检查要求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计划用水管理对象及管理体制。
明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同时,考虑各地具体情况,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利用情况,自行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
针对当前计划用水管理由水利、住建部门管理的实际,提出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管理现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
其他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关于规范计划用水管理环节。
明确用水计划的申报内容。
要求用水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核定,提出了优先核定、计划核减和实行应急计划的原则和条件,规范计划下达、调整程序要求,提出公示相关规范文本,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这部分主要是体现了定额管理原则,强调用水计划量应当按照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优先核定、计划核减中提出了非常规水源配置要求;总结计划用水管理做法,规范简化申报、下达环节具体要求,更加便利用水单位申报用水计划。
三是关于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检查。
节水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点用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要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每年现场抽查一定比例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其中,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三年要全面覆盖一次。
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实施节水改造。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鼓励。
节水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提出了水平衡测试管理及方式,以及用水单位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几种情况,同时,简化水平衡测试方式,水平衡测试可采用相对简单的编写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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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三)使用市政供水管网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
(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双阳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
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九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并依据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也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可以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
量,报辖区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管网用水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获得批准的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市政供水管网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装表计量、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用水户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增加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
第十五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六条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
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并按月向辖区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
第十八条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
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
测试结果应当报送辖区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
其他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九条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计划用水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
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发现用水户出现用水量异常增加或者可能超出用水计划的,应当给予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计划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并把计划用水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办理市政供水管网临时用水手续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