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线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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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

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

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要求,输油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公路、农田、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要求①严禁在管道两侧各15m范围内建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居民区)、河港码头等;②严禁在管道两侧各20m范围内建学校、医院、俱乐部、火车站、飞机场、海港、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筑物、工厂企业等建(构)筑物;③严禁在管道两侧建设特殊企业和建筑构(如军工设施等)、易燃易爆的工厂及仓库、发电厂及变电所等设施,其最小间距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④敷设在地面的输没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标准要求增加一倍。

(2)管道与工业、农业基本建设的安全规定①严禁在管道防护带内修筑各类渡槽、排水渠等农田水利工程,农田基本建设与管道交叉时,应保证管道最低敷土厚度为1.0~1.2m;②严禁在管道中心一两侧各2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对于管道中心线两侧200~500m范围内的爆破,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管理单位,共同维护管道的安全运行。

③管道与电力线、电缆的安全距离埋地电力或通信电缆与管道平行敷设时的相互间距,对于电力电缆不应小于50m,通信电缆不应小于10m。

与管道交叉时,应从管道下方通过,交叉点两则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同时采取屏蔽措施。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与管道平行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500kV架空电力不从心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要求,详见表7-1。

表7—1高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与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垂直距离(4)新建管道与其他原管道有关系处理两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0m。

标准法规中油气管道安全距离总汇一览,太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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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中油气管道安全距离总汇一览,太全了!油气管道输送的介质属于易燃易爆介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为了保证油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同时节约用地,油气管道与其他管线(如给排水、电缆、通信等)或建构筑物等必须保持一定的合理距离。

分析《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GB 50253-2014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汇总了各种情况下油气管道的安全距离/控制距离,希望方便大家的日常工作。

本文仅针对陆上油气长输管道线路工程,不适用于站场、集输管道、燃气管道和海底管道。

输油管道一、油气管道禁止通过区域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依据:GB50253-2014第4.1.3条二、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

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4.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

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5.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依据:GB50253-2014第4.1.6条三、管道与输电线路等干扰源平行敷设时的最小距离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有关规定。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概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概要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如GB 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L/T 509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规程》、Q/GDW179《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均未对与埋地管道的安全距离进行规定,仅规定了对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安全距离,即为最高塔(杆)高。
交叉
0.5b
0.5b
0.5b
a 特殊情况可酌情且最多减少一半值。b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25m。
石油天然气标准GB/T 21447《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电力标准GB/T 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YD 5102《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SY0007《钢制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进行了规定,各项标准参数比较统一,见表3.2所示。
美国标准(供参考):
美国ASME B31.4和加拿大CSA Z662《油气管道系统》都没有对管道同建(构)筑物间的距离做出规定。ASME B31.8将天然气、凝析油、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沿线地区按其特点进行分类,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提高管道的设计强度,用控制管道的强度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
GB/T 21447-2008《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明确规定:联合保护的管道可同沟敷设;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应防止干扰腐蚀。规定埋地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容许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1要求。
表3.1埋地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容许的最小距离(m)
管道类别
热力管沟
油管或易燃气管道
其他管道
平行
2a
1
0.5
四、油气管道
国内现状:
规定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安全间距的标准主要有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T 21447《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SY/T 5919《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管理规程》。对于35kV以上,规定基本一致,35kV以上均为最高杆(塔)高,但SY/T 5919规定,35kV以下为15m,具体如表4.1和表4.2所示。Q/SY GD0008也规定了输电线路边导线与管道最小水平间距在开阔地区不宜小于1倍最高杆塔高度,路径受限地区考虑最大风偏情况下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8m; 、 级通信线路与管道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 m;管道及阴极保护的辅助研究与杆塔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 m;架空电力线路、通信线路与管道交叉时,杆塔基础与管道允许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倍最高杆塔高度。GB/T 21447还规定,在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不能满足上两表的要求时或在路径受限地区,在采取隔离、屏蔽、接地等防护措施后上表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但最小水平距离必须大于0.5m。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新版)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国内现状: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附属设施)与周围居民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见表1.1(标准中表4.0.4)所示。

根据GB50183的规定,输油气管道站场均属于五级站场。

放空管按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表1.1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序号12345678910111213名称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相邻厂矿企业铁路公路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路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高速公路其他公路35kV及以上35kV以下国家Ⅰ、Ⅱ级其他通信线路油品站场、天然气站场五级3030303020201030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1.5倍杆高30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1201201208080806012080808060300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等作业需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而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防火间距规定为300米,距离偏短。

石油天然气管线安全间距

石油天然气管线安全间距

石油天然气管线的安全生产间距是指为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在管线建设、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空间距离要求。

这些间距涉及到管线与建筑物、交通设施、居民区、水体、其他管线等不同要素之间的安全距离。

这些安全间距的具体数值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管线的输油输气量、管道直径、介质特性(如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

以下是一些通用的考虑因素:
1. 居民区和敏感区域:石油天然气管线应避免穿越或靠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在这些区域附近,管线的安全间距会更大。

2. 交通设施:管道与道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以防止交通事故引发管线泄漏或损坏。

3. 其他管线:石油天然气管线与水煤气、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线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防止互相干扰或引发连锁事故。

4. 水体:管道穿越或靠近水体时,需要考虑水体的环境保护和防洪要求,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5. 地形地貌:管线的布局还需要考虑地形地貌因素,如避开地质活跃带、陡峭山坡等不稳定区域。

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线的建设与运行需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会规定不同情况下的安全间距,以确保石油天然气管线的安全生产。

上述安全间距只是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安全要求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现场具体条件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2012年2月目录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1)二、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2)三、油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地下电缆敷设安全间距 (4)四、油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的安全间距 (7)五、油气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安全距离 (8)六、油气管道与铁路安全间距 (10)七、油气管道与公路的安全间距 (11)八、油气管道穿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12)九、油气管道跨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14)附录1 (1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17)附录2 (20)技术规范(供参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国内现状: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附属设施)与周围居民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见表1.1(标准中表4.0.4)所示。

根据GB50183的规定,输油气管道站场均属于五级站场。

放空管按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表1.1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等作业需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而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防火间距规定为300米,距离偏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6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4. 1. 9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7.1.5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7.2.2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管线安全距离

石油管线安全距离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输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输油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输油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输油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输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

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1管道线路的安全间距要求<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中对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做了以下规定:4.1.5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4.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注1 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

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2 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它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2建(构)筑物与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其以下的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98)是<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范之一。

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铁塔与公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铁塔与公路

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的相互关系一,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1.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 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少;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m。

(注: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角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上述1m为公路留地宽度,是指一般而言。

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

)4.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缘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

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m。

5. 新(改)建公路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公路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或一次使用的炸药量,应由公路部门同石油部门事先进行协商确定。

公路部门新设采石料场,距离现有管道也应有必需要的安全距离。

这些安全距离大小,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公路部门不得在油、气管道防护带内取土、新植树木。

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m的范围。

6.管道跨越公路时净空应不小于5.5m。

二,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1.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

如必须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 度。

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角。

2.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底基层底面应不小于1.0 米,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 米。

同时还应结合石油部门有关管道穿越公路的技术规定,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加强或保护措施。

三,输气管道与公路桥、涵的关系:1,输油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距小桥不应小于10m。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油气管道是我国能源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其安全保护距离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的相关知识。

1. 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定义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是指管道运行过程中,为避免因外部因素对油气管道造成的损害或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控制的危害所需采取的相应措施。

安全保护距离的设立,有利于杜绝各种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带来的危害。

同时,也起到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的作用,保障油气管道及周边区域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安全保护距离的设定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了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的设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油气管道的埋深。

一般来说,油气管道的埋深应该在1.2-1.5米之间,具体的要求视管道性质和输送能源的情况而定。

(2) 周围土地利用状况。

与油气管道相邻的土地,要求不能为居住区、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等建筑物区域,通常设定为技术垃圾站、绿化带等利用弱的空地。

(3) 人口密度和人员活动范围。

根据周边地区的人口密度和人员活动范围来设定安全保护距离,通常分为一般区域、低密度居民区和高密度居民区等。

(4) 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管道的重要性和爆炸危险性等方面,将油气管道分为特别重要区域、重要区域、普通区域三个等级,不同等级设定的安全保护距离也不同。

3. 安全保护距离的具体划分根据油气管道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安全保护距离可以划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 禁止区:管线地下一定深度以下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禁止任何人员进行建筑活动、挖掘或施工等行为,划分为禁止区是为了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

(2) 危险区:距管道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主要是考虑到在这个区域内发生一些不可预测的事故,可能会对周边区域造成严重的损害。

在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建筑活动、挖掘或施工等行为,但可以用来作为绿化带、公路等其他用途上。

(3) 保护区:在危险区甚至远离危险区内的一定范围内,是为了防止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任何影响,对人员和建筑的活动均有所限制。

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铁塔与公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铁塔与公路

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的相互关系一,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1.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 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少;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m。

(注: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角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上述1m为公路留地宽度,是指一般而言。

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

)4.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缘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

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m。

5. 新(改)建公路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公路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或一次使用的炸药量,应由公路部门同石油部门事先进行协商确定。

公路部门新设采石料场,距离现有管道也应有必需要的安全距离。

这些安全距离大小,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公路部门不得在油、气管道防护带内取土、新植树木。

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m的范围。

6.管道跨越公路时净空应不小于5.5m。

二,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1.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

如必须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 度。

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角。

2.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底基层底面应不小于1.0 米,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 米。

同时还应结合石油部门有关管道穿越公路的技术规定,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加强或保护措施。

三,输气管道与公路桥、涵的关系:1,输油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距小桥不应小于10m。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管道法输油管道安全距离

管道法输油管道安全距离

管道法输油管道安全距离以管道法输油管道安全距离为标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问题。

输油管道作为能源运输的重要手段,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而确定适当的安全距离则是保障管道运行安全的关键。

我们需要明确管道法对输油管道安全距离的规定。

根据我国《管道法》,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遵循以下原则:与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重要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与其他输送管道、电力线路等设施保持一定的间隔,防止相互干扰;与自然灾害的可能影响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灾害发生时的损失;与人员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确保人员安全。

我们需要考虑输油管道的特点和风险因素来确定安全距离。

输油管道通常运输的是易燃易爆的油品,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安全距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管道材质、输送介质、管道运行压力、管道直径、地形地貌、管道周边环境等。

管道材质对安全距离的确定有重要影响。

不同材质的管道具有不同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其爆炸危险系数也不同。

一般来说,钢质管道的安全距离较小,而塑料管道则相对较大。

此外,还需要考虑管道的防腐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输送介质的性质也是确定安全距离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油品具有不同的危险性,其挥发性、燃烧性和爆炸性也不同。

例如,汽油和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质需要更大的安全距离,而煤油和柴油等燃油相对较小。

管道运行压力和管道直径也会影响安全距离的确定。

一般来说,压力越大、管道直径越大的输油管道,其安全距离也应相应增加。

这是因为高压和大直径的管道在发生事故时可能造成的破坏范围更广泛。

地形地貌也是确定安全距离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地势低洼、地震频繁的地区对安全距离的要求更高,以减少自然灾害对管道的影响。

此外,地下水位的高低也需要考虑,防止地下水污染。

管道周边环境也需要纳入安全距离的考虑范围。

例如,管道附近是否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是否有重要的交通干线等。

石油化工地上管道的安全区内的建筑物的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地上管道的安全区内的建筑物的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地上管道的安全区内的建筑物的管理规定
一、石油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不允许有建筑物。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管道上方不能有建筑。

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2012年2月目录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1)二、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2)三、油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地下电缆敷设安全间距 (4)四、油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的安全间距 (7)五、油气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安全距离 (8)六、油气管道与铁路安全间距..............................................................10七、油气管道与公路的安全间距..........................................................11八、油气管道穿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12九、油气管道跨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14附录1 ........................................................................................................1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17)附录2 ........................................................................................................20技术规范(供参考) (20)I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国内现状: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附属设施)与周围居民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见表1.1(标准中表4.0.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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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线安全距离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输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输油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
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输油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输油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输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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