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附加先行赔

合集下载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2]附177号一、扩展类:1. 停车场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适用以下条件:若已有或将有其他保单对本保单承保之责任负有赔偿责任时,则本公司所负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其他保单应负赔偿责任之不足部份。

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指定的停车场并处于其看管或控制之下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火灾/爆炸/水灾损失责任条款在本保险期内发生火灾/爆炸/及水灾造成非被保险人所有、但为其所占用或实质性占用的并在被保险地点或场所内的房屋,包括房东在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家具)的损失,属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的保险赔偿,本条款只负责赔偿该保险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并以人民币作为每次事故发生的最高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食品、饮料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所出售或提供的食品或饮料中存在的不洁或有害物质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而引致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之责。

但被保险人必须克尽职责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保持该食品或饮料卫生、防止污染,并符合人们消费标准。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8号(本保险条款提供索赔发生制保障。

请仔细阅读本保险的所有条款。

)本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其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附加条款,及其它书面约定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任何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并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或医疗费用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停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2.“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并且3.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个人】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峰【代理律所】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高洪陆;李梦交【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案涉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有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高洪陆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关于高洪陆电动自行车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及关于赔偿责任划分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安工险附加条款(2015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安工险附加条款(2015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安工险附加条款(2015版)一、扩展类(一)空运费扩展条款(损失额的 %)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1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拓展涵盖公共假日夜间及加班快递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被保险人修复、重置或修理因本部分承保范围的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坏而未能获得关税减免以及产生的空运费、装置或设备租用费、劳动力或服务租用费、行政及管理费用等,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造成了项目延期完工。

保险限额:损失总额的%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保险限额:单次事故元)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2 号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或工艺缺陷影响遭受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置换、修理或矫正费用,但不包括对存在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或工艺缺陷的保险标的进行置换、修理或矫正产生的费用。

保险限额:单次事故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B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3号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而发生的费用:1、清除不属于保险标的的残渣、碎片和物质;2、拆卸或拆除保险标的的任何部分,包括被拆卸或拆除部分的临时保存;3、支护或支撑保险标的(无论受损与否);4、修理或清洁排水沟、下水道、服务干线等或脱水处理;5、提供和维护灯具、有声警示、屏障、临时围篱等。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专业费用扩展条款B(保险限额:单次元)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4号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法律顾问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根据相关专业机构建议测算得出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赔偿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建立工程期间发生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可意料的突发性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解释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别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意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但这除外责任只适用直承受所述原因影响的财产而不适用于因设计、铸造或原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其它财产损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是一种必然的风险,其后果、费用及责任难以预测。

另外,这也是设计师应承担的责任,他可以投保相关的职业责任险转嫁这一风险。

这里指的是对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本身所引起一切费用不予负责,不管其造成事故与否。

假设没有造成事故,应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及费用;假设已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应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制造商索赔。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但这除外责任只适用直承受所述原因影响的财产而不适用于因其所引起的其它财产损失;这也是一种必然的损失,不属于不可意料的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因此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与此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维护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建工险同一般财产险一样,只承保外来原因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对任何机器、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负责。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10]N13号总则第一条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条款,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险人”)同意以下条款: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超出底层保单至本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第三条除非下层保险保险人同意其赔付责任或者下层保险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判决、裁定、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应承担本保单中的任何责任。

承保条件第四条底层保单条款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为准。

当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保单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应超过底层保单或任何其他下层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五条保单更改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层保险的任何更改、改变或修正均不构成对本保单的更改、改变或修正。

第六条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本保单只在本保单期限内下层保险保持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索赔参与即使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保险人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本保单项下所承保之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

第八条下层保险赔偿限额的减少或用尽如果下层保险因损失赔付而减少或用尽,本保单将:(一)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减少时,就其后发生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所剩余的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责任;或(二)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时,且当其后发生的损失并没有在本保单项下除外时,代替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底层保单免赔额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并致使本保单代替底层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时,下层保险项下的自负额、免赔额也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第十条下层保险承保人无力赔付当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下层保险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不会因此而减少或用尽,且本保险人只承担上述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一)任何下层保险被取消或撤销;(二)被保险人向下层保险的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包括索赔通知);(三)下层保险收取额外保险费(四)下层保险的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减少下层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疾病身故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疾病身故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疾病身故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备-意外)[2015](附)86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凡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作业区或施工指定生活区域内因突发疾病导致其在48小时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额
第四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它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费率:主险保费的5%~20%
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疾病身故责任保险条款-(利宝)(备-意外)[2015](附)86号 1 / 1。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保险,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

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等)、人为因素(如火灾、爆炸、意外倒塌等)以及意外事故(如塔吊倾倒、起重机坠落等)导致的工程损失。

修复和重建费用均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 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施工活动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工地周围的居民、过路人、邻近建筑物等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员或财产。

3. 设备损失:如果工程中使用的设备(如机器、仪器、工具等)因意外事故或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保险公司将负责修复或赔偿其价值。

4. 延误费用: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导致工程延误或停工,保险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人工费用、设备租赁费用、损失的利润等。

5. 意外盗窃和破坏:如果建筑工地遭到盗窃或故意破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被盗窃或损坏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不包含以下责任和损失:
1. 预期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对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失
进行赔偿,不承担计划内或可预见的损失费用。

2. 施工质量问题:如果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损失或出现后续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违反法规限制:若施工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在未获得相应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活动,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您在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相关条款,了解具体的承保范围和责任免除情况。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仅限委托人 利宝)(备 责任)[2015](主)6 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仅限委托人 利宝)(备 责任)[2015](主)6 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仅限委托人)(利宝)(备-责任)[2015](主)6号重要提示:请注意,这是一份索赔发生制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人只就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在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全文,包括所有定义,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以确定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责任的确切范围。

建议被保险人征求其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意见,确保对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认识。

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三条释义中“被保险人”定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职业责任如被保险人因其在提供投保项目的职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过错或疏忽遭受索赔的,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损害赔偿金。

第四条预付抗辩费用对于因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或被保险人选择的扩展条款所保障的索赔发生的抗辩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保险人将在抗辩费用发生时、索赔最终解决之前支付该费用。

但是,若经确认某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之内的,则被保险人须偿还保险人代为支付的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赔偿适用免赔额的规定,并应被计算在赔偿限额内。

扩展条款第五条扩展条款适用保险人进一步同意承担扩展条款部分的保险责任。

扩展条款受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条件的约束。

第六条文件丢失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因为替换或恢复任何被销毁、毁坏、或努力寻找后证实丢失的文件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此类文件销毁、毁坏或丢失仅限于因被保险人提供投保项目的职业服务所导致,且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现并于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文件销毁、毁坏或丢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文件的磨损或自然损耗;(二)因计算机病毒发生的文件丢失;或(三)文件的销毁、毁坏或丢失是因为或被指因为任何人员的行为、过错或疏忽导致,而该人员在文件销毁、毁损或丢失被首次发现时并非被保险机构的董事、合伙人或雇员。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 (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0]附303号1、仅由委托人索赔条件双方特此理解并一致同意,本保险合同仅对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承保,然而,双方同意如果委托人的保险人根据其在针对投保项目签署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代位追偿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提出索赔的,则该索赔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依据可选扩展条款第十条“委托人赔偿责任”提出的索赔。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2、投资表现保证责任免除双方特此理解并一致同意,对于因任何实际或被指存在的由被保险人出具的或代表被保险人作出的关于投资表现的保证或担保产生的,或由前述保证或担保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前述保证或担保相关的损害赔偿金、抗辩费用或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任何其他费用,保险人一概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3、职业服务释义双方现予理解及同意,职业服务是指一个或多个下列服务:(a)按照所有建筑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设计,包括与设计相关的建议;(b)制图;(c)技术测算;(d)规格阐述;(e)项目管理;(f)建设管理;(g)可行性研究;(h)规划和时间流动管理;(i)工料测量;(j)测量;及(k)以上(a) 到 (j)相关的培训(注意:可根据需要删除或修改上述服务)上述服务同时需由以下人员或在以下人员监督下提供:(i) 合格(并注册)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或工程技术员;(ii) 其他提供根据已有行业规则由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人员。

该上述人员为被保险人的员工或在被保险人监控下工作的人员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职业服务并非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对以下建筑相关的活动的实施或监督,无论该活动为现场或场外,包括临时工程,装配,安装,维修,规划,时间流动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或劳资关系,以上这些活动的实施或监督通常是由建筑承包商进行。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202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

202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率第二条投保人及保险人2.1 投保人信息2.2 保险人信息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第四条保险责任4.1 保险事故范围4.2 保险赔偿限额4.3 保险赔付流程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保险费支付方式5.2 保险费支付时间5.3 保险费退还条件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理赔申请材料6.2 理赔处理流程6.3 理赔结果反馈时间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投保人违约责任10.2 保险人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13.2 附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合同款支付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工程进度风险等。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建筑工程合同总金额的80%。

1.3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0.5%。

第二条投保人及保险人2.1 投保人信息投保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 保险人信息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保险开始日期为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

3.2 保险结束日期保险结束日期为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交付日期后30日。

利宝保险(备案)[2009]N24号-建安工险附加条款pdf

利宝保险(备案)[2009]N24号-建安工险附加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安工险附加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09]N24号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 已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费率及免赔:费率:一般以物质部分的保险费为基础,加费10%-15%,加费幅度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期和施工单位资质等因素。

免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情况有所变更。

本附加险属于对应主险的组成部分。

非本附加险增加性约定,均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___________ 个月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费率及免赔:费率:一般以物质部分的保险费为基础,加费10%-15%,加费幅度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期和施工单位资质等因素。

免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情况有所变更。

本附加险属于对应主险的组成部分。

非本附加险增加性约定,均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利宝(备-其它)[2014]附13号电子数据及互联网条款(GE#002)保险人对以下直接或间接原因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损毁或毁坏不予赔偿:1、因互联网、局域网、内部网络或个人网络及类似的网络设施所导致的故障。

2、数据、软件或其他任何程序或指令设置的腐败、破坏、失真、删除或其他损失、损毁。

3、因受集成电路或嵌入逻辑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或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所引致的应用或功能上的损失、损毁或毁坏。

本条款不除外随后或同时由以下风险所引致之损失或损毁,这些风险包括:火、闪电、地震、爆炸、航空器坠落、洪水、烟、车辆撞击、风暴或暴风雨。

这些损失不包含在上述条款1、2、3之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恐怖活动除外责任条款(NMA2921)(GE#003)兹约定,无论在此保险或其批单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保险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活动或与其有关之行为所致之任何损毁、灭失、费用或支出不负赔偿责任,不论此等损失是否同时或先后由其它原因或事件造成。

此批单中恐怖活动是指但不仅限于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其单独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共谋,为了达到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形态或其它类似之目的包括影响任何政府或致使民众或特定民众处于恐惧状态的企图而运用武力、暴力或恐吓威胁的行为。

本批单对于直接或间接为抑制、防止、镇压恐怖活动或与其有关之行动所致之任何损毁、灭失、费用或支出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本批单中任一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余部分仍具备完全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利宝(备-其它)[2014]附13号核能风险除外条款(SR482)(GE#004)本合同不包括核能风险,无论这种风险是否是直接承保和/或通过再保险方式,和/或通过核集团和/或通过任何协会方式承接的。

在此协议所有情况下,核能风险的含义是指下列情况所有关于被保险人和/或第三者的保险与再保险(有别于雇员的赔偿责任与雇主责任险);(1)除核电站外,其他地点的核反应堆核电站现场所有财产、反应堆建筑、工厂和设备。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利宝)(备-工程)[2013]主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四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二)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六)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七)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八)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广州市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8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余军梅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余军梅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刘满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蓝天伦【当事人】广州市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刘满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蓝天伦【当事人-个人】刘满英蓝天伦【当事人-公司】广州市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绍培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尹循杏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绍培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尹循杏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绍培尹循杏【代理律所】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刘满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蓝天伦【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内容,除第十六项“非医保用药”一审法院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提示告知义务,一审法院支持该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免责的内容、第十七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审法院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至刘满英75周岁的计算年限的内容外,其他各项的内容,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工程施工保件保险(3篇)

工程施工保件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工程施工保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进行承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1. 保障范围广泛:工程施工保件保险涵盖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

2. 保险金额灵活: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保险公司可为客户提供多种保险金额选择,以满足不同施工单位的保障需求。

3. 保障期限长:工程施工保件保险的保障期限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灵活调整,确保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能得到保障。

4. 保险理赔便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迅速进行理赔,为施工单位减少损失。

三、保障范围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触电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3. 设备损坏:如施工设备、工具等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

4. 人员伤亡:如施工人员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

5. 第三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四、投保流程1. 确定保险需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所需的保险保障。

2. 选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信誉、服务、理赔等方面进行选择。

3. 提交投保资料: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投保资料,如工程合同、施工方案、人员配置等。

4. 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达成一致后,签订保险合同。

5. 交纳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6. 享受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总之,工程施工保件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手段,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投保工程施工保件保险,施工单位可以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2篇一、保险范围1.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工程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损失;2.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如施工质量问题、材料不合格等;3.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工程变更、停工、延误等原因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4.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工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第三方责任赔偿。

企业信用报告_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顺德支公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7

工程保险合同的保证期赔偿

工程保险合同的保证期赔偿

工程保险合同的保证期赔偿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保险合同在保障各方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保险合同中,保证期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保险人在保证期内对保险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保证期赔偿的概念、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保证期赔偿的概念保证期赔偿是指在工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保险工程在保证期内因潜在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证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险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一定期限的保障。

在此期间,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保证期赔偿的范围保证期赔偿的范围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工程本身的损失主要包括: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电气管线破损等。

第三者责任的损失主要包括: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三、保证期赔偿的条件保证期赔偿的条件包括:1. 损失发生在保证期内,且与保险工程有关。

2. 损失是由于工程潜在缺陷导致的,而非外部因素造成的。

3. 损失程度超出了一般维护和保养的费用。

4. 损失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

四、保证期赔偿的程序保证期赔偿的程序如下:1. 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核实,并确定赔偿金额。

3. 保险人在确认赔偿金额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结论工程保险合同的保证期赔偿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工程在保证期内因潜在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证期赔偿的范围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保证期赔偿的条件包括损失发生在保证期内、损失是由于工程潜在缺陷导致的等。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一种特定保险形式,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对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购买和索赔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讨论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及相关因素。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应等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价值。

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价值包括建筑材料、人工成本、机械设备、管理费用等多个方面的支出,在保险金额的确定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

此外,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还应包括预备费用、监理费用等因素。

预备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意外费用,如临时设施建设费、临时用工费等。

监理费用是指为了控制和监督工程进展而产生的费用,如工程监理费、检验费等。

这些费用的纳入可以确保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全面的赔偿。

二、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等额保险金额,一种是逐步保险金额。

等额保险金额是指建筑工程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这种方式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价值相对稳定,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进行赔偿。

逐步保险金额是指建筑工程保险金额在建筑工程项目不同阶段逐步增加。

这种方式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价值存在较大变化,风险程度不同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按照相应阶段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的影响因素保险金额的确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越大,保险金额往往越高。

这是因为大型项目的价值更高,风险程度也更大,需要更多的保险保障。

2. 工程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工程存在不同的风险程度和保险需求。

例如,高层建筑的抗风能力需要更多的保险保障,而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相对较低。

3. 地理位置:地理位置也会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产生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附加先行赔偿保险条款
C0000603142202001080947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请求后,保险人依据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不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为前提。

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