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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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1.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①行为犯∶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例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②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③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④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如∶放火罪;爆炸罪3.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法国模式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为杀人而开了一枪,结果没打中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入室盗窃时,主人回来了,不得已而逃走③能犯未遂∶抢劫犯围住商人,正准备打劫时,突然来了警车,只好放弃。

④不能犯未遂∶⑴手段不能犯未遂(方法不能)∶假枪当做真枪去射杀他人⑵对象不能犯未遂(客体不能)∶抢劫犯进去商场误把假人模特当真人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①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②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③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④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⑴在犯罪集团中,只有首要分子自动中止并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摘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

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征:1.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阶段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程。

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

二、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其中有三种代表性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

(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如何区分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

如何区分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和行为犯

最近不少学生在问有关如何区分危险犯和行为犯的问题,发现大部分同学在理解这几个概念的时候存在几个较为常见的误区,在此做统一梳理,留存备查。

有关行为犯以及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危险犯的具体定义,各类教材可能有些有些区别,本文采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2019年7月版《刑法学(上册·总论)》的概念。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问题一:为什么不同教材或者辅导书上面关于某一具体罪名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结论不一样,这个东西没有统一标准吗?回答:一个具体罪名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危险犯,确实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的标准。

这是因为有关实害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的分类是一种学理分类,是由各个学者根据自己对于这四种犯罪类型的理解对罪名所做的分类。

由于学者们对于这四种犯罪类型以及具体刑法条文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所以对罪名所做的分类也会存在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于各个罪名是属于实害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做出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别管是多大的大咖说的分类标准,你都是可以不认同的。

延伸出去说说这种分类在法考里的考察形式,绝大部分情况下, 法考里面是不会直接考察这种分类的 ,因为这种分类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分类标准,会引发争议,不适用于法考这种必须有确定性标准的国家考试当中。

当然,这种说法主要针对法考的客观题,法考主观题的答案相对包容性更强,可能可以兼容不同结论的答案。

进一步延伸说说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的问题,很多同学会有这么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刑法规定和司法实务当中的通行做法,似乎并不符合刑法理论甚至是刑法理论通说的规定。

比如刑法理论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置是“择一重处断”。

但在刑法当中,就有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是要数罪并罚的。

如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以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如果这些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

行为犯的既遂未遂问题行为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1。

一、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行为犯的概念的提出,是以既遂为模本。

那么,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况呢?鉴于行为犯包括举动犯和过程犯,故在探讨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时,须将二者区分开来。

(一)举动犯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2。

对于这种过于细化的研究,笔者并不认同。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可见,对举动犯定义与行为犯定义对行为要素要求的不同,也决定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举动犯概念与日本刑法中的举动犯概念存在区别,后者范畴更近似于我国刑法中行为犯的概念。

以单纯的身体动静为标准来考察犯罪行为,容易得出行为具有过程性的结论,而事实上,刑法中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3。

因此,必然存在部分身体动静因其性质不会受到刑法的评价,也不应纳入刑法评价范畴。

从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来看,学者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一般从举动犯的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认为举动犯大概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将预备形式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依照这种观点,举动犯较行为犯的要求更低,只要行为人一有法定的举动,既构成既遂,也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了。

而从具体实践上考察,如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就是既遂,也不可能出现未遂的情况,这也是学者所认为的“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

类似的还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也只要行为人一经实施煽动行为,就构成既遂。

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

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

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中,有一类是行为犯:即要求犯罪嫌疑人有这个行为的,即构成犯罪,不要求产生危害结果如生产假药,只要进行了生产,即便这批假药没有被销售,尚未构成任何后果,但实际上已经是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不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亲,你是不是用的高铭暄或者是赵秉志的刑法教材啊?你的理解完全没有错误,按照你所引用的教材的观点,刑法分则是以既遂犯罪为模板进行制定的,故意杀人罪即是指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所有的未完成形态都是参考刑法分则的相关条件进行定罪量刑的。

但正如你所认识的一样,将刑法分则的条文理解为既遂犯罪式是有问题的,至少不能够完全解释构成要件到底是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还是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不是你理解有问题,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你可以参考张明海的《刑法学》第四版教材犯罪方面的故意,不是任何犯罪所必备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犯罪方面的故意,与故意犯罪的“故意”是两回事,犯罪故意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胆括了故意和过失不是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使是过失犯罪,也存在主观“故意”,是可以预见的。

犯罪方面的故意,不是任何犯罪所必备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还有过失犯罪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虽然咱们以前学的都是四要件说,但是个人认为三要件更为合理。

我认为这里面涉及一个法理的问题,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就按白糖杀人那案例来说,以前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其实就是从主观上认为这个人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评价这个人是刑法上的“坏人”。

其实仔细想想,这样的话会使刑法变得格外的严厉,不人道,不能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在三要件里,主观的内容都是从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等方面来判断的,至于行为人是怎么想的或者是这么供认的,都不是最主要的。

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办案机关为了查清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惜使用刑讯逼供!听了很多班的老师讲三要件的时候都说,在考试的时候在这个方面不会直接考,更不会考得很难,放心吧,其实这两种学说有很多相似之处,没想象中的那么困难。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摘要】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

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

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理论中的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着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

[1]但有学者反驳认为,在犯罪论中研究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问题,都是在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行为人缺乏某一方面的必备要件,不能成立犯罪,就无所谓犯罪的预备、未遂或既遂了。

可见,传统关于犯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不是没有疑问的。

事实上,关于危险犯的既未遂的判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无既遂以及具体罪名既未遂认定等等的争议,都与我们对既未遂区分坚持的标准有关。

因此,再谈既未遂标准这一老话题,不是没有必要。

一、国内外关于既未遂的立法例及学理解释既未遂的立法例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可以看出既未遂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条第2款。

其二,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实施毫不含糊地表明旨在犯罪的,适当的行为的,如果行为尚未完成或者结果尚未发生,对犯罪未遂负责。

”其三,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和犯罪目的的达到作为既遂犯成立的标准。

例如泰国刑法典第80条规定:“着手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完成或者虽完成但是没有达到其目的的,是未遂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危害结果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危害结果

重点知识点危害结果★★★(考察5次)(三级考点)1.分类(1)行为犯与结果犯(三级考点)一般认为,如果构成要件中包括了结果要素,那就是结果犯,如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那就是行为犯。

按照这个分类标准,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伪证罪是行为犯。

常见的结果犯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常见的行为犯主要包括: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等。

(2)实害犯与危险犯将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实害犯。

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危险犯。

(3)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作为结果的危险状态。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作为行为的危险属性。

【注意】(广义上的)结果犯包括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它们都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广义上的)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就是行为犯,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2.总结:结果加重犯(二级考点)3.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的。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

(7)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8)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9)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

4.结果加重犯V S想象竞合犯二者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A罪与B罪)。

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

犯罪的三大形态

犯罪的三大形态

开 始 预 备
预备 或者 中止
着 手 实 行
未遂 或者 中止
实 行 终 了
未遂、 中止 或既 遂
法定 既遂 状态 出现
各个犯罪阶段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特征 犯罪既遂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结果说、目的 说和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是科学的标准: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 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 犯罪既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一、共同犯罪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条件 (一)主体:二人以上 (二)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十一章
共同犯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三、以下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 2、同时犯 3、故意内容不同 4、罪过形式不同(特例:交通肇事罪) 5、实行犯过限 6、事后通谋的包庇和窝藏 7、“片面共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司法适用: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处断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的形式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666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666

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类型的意见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类型的意见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类型的意见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这里就结果犯与行为犯进行分析。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关于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第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罪犯的分类处遇名词解释

罪犯的分类处遇名词解释

罪犯的分类处遇名词解释罪犯是指犯罪行为的人,根据罪犯的行为特征、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体情况的不同,可以对罪犯进行分类处遇。

这种分类处遇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惩罚与矫正的平衡,保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并帮助罪犯在刑期内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一、偶发性犯罪者偶发性犯罪者是指没有长期犯罪史的罪犯,他们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无法控制的错误行为导致的犯罪。

这种类型的罪犯在犯罪前通常没有长期的犯罪倾向,因此其分类处遇的重点是通过教育和培训,帮助其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并帮助其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罪。

二、习性犯罪者习性犯罪者是指具有长期、连续犯罪行为的罪犯,他们可能存在犯罪记录或多次犯罪事实。

习性犯罪者的分类处遇旨在遏制其犯罪行为,防止其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

对于这类罪犯,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强化惩罚力度,加大刑罚力度,并通过监狱内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其改造和复员的机会。

同时,必要的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帮助也很重要。

三、再犯罪者再犯罪者是指服刑期满出狱后再次犯罪的罪犯。

对于再犯罪者,实施分类处遇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再犯,减少罪犯再次伤害社会的可能性。

针对这类罪犯,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遇措施,如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更全面的法治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为其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精神病犯罪者精神病犯罪者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存在明显精神疾病的罪犯。

这类罪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仅仅来源于其犯罪行为本身,同时还联同精神病的影响。

对于精神病犯罪者的处遇,需要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注重医疗和心理治疗,为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机会,并确保其在医疗和社会监管之下,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

分类处遇的目的是使罪犯得到教育和改造,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在分类处遇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个体化原则个体化原则意味着根据罪犯的个体差异,量身定制不同的教育和处遇方案。

不同类型的罪犯在教育和改造需求上存在差异,因此应根据罪犯的特点和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分类处遇措施。

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作者: ————————————————————————————————日期: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二、犯罪的特征:ﻫ(一)形式特征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 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刚开始学习刑法的朋友,一定都被4个概念折磨过。

哪4个概念呢?分别是: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

很多人傻傻分不清,甚至做了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朋友,都可能会混淆这些概念。

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这4个基础的刑法概念。

弄清楚它们以后,一定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理解罪名、适用法律。

空谈理论,太枯燥了。

所以,我一般喜欢通过举例子来说明问题。

下面,就以一个罪名为例进行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过程《刑法》整体是比较稳定的,但个别法律条文,随着社会发展会有一些修改变化。

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就变化过几次。

•1979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八,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某法律学者的评价看到上面的法律变化,有的法律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评价: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或者实害犯,变成了危险犯,最后又变成了行为犯,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体现出国家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逐步加强。

我觉得,这位学者的评价,是存在逻辑问题的。

他没有搞清楚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这4对概念。

所以,他胡乱使用它们,任意把它们放在一起比较。

这是大错特错的。

三、帮助大家正本清源、正确理解4对法律概念这4对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为两组,就像是两对恩爱的夫妻,不能交叉比较,更不能胡乱拆分、组合。

1、实害犯、危险犯是一对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所有的罪名,不是实害犯,就是危险犯。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

对实害犯来说,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压根儿不构成犯罪。

对危险犯来说,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必出现实质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

犯罪既遂的形态

犯罪既遂的形态

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

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
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

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

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什么?

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什么?

I smiled to make the ending more sad.(页眉可删)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什么?导读: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前者主要指的就是以危险的行为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全部都齐备的标准的犯罪行为,至于结果犯必须是出现了危害结果才能够定罪量刑。

一、犯罪四种形式规定是什么?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目的实现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了犯罪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犯罪目的则为犯罪未遂。

(2)犯罪结果发生说。

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

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未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

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中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探微

中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探微

中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探微摘要:举动犯在我国传统刑法学说中是一种犯罪既遂类型。

举动犯概念在我国最早由叶高峰教授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一书中提出。

词源意义上,举动犯一词来源于日本刑法学,等同于行为犯。

我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实际等同于德国刑法学的企行犯,其是指不存在未遂犯的一种犯罪类型。

举动犯与行为犯在构造上具有联系,但在构成要件要素以及犯罪特殊形态上存在区别。

举动犯的构成要件缩减性是举动犯构造意义上的特征,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犯是举动犯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学说中应当保留举动犯。

关键词:举动犯;行为犯;企行犯;犯罪类型;法益保护一、序论-在目前行为犯理论(1)的视域中,大多数学者主张结果犯和行为犯完整闭合的犯罪分类二元论,举动犯的理论品格从属于行为犯。

举动犯较之行为犯、结果犯等犯罪类型独立地位不明显、类型化意义不突出。

参考传统学说的举动犯论,举动犯指构成要件排斥危害后果的一类犯罪。

行为犯的构成要件也指不包括危害后果的一类犯罪。

在构成要件要素方面,两者具有相似性和重合性,使得举动犯与行为犯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

传统学说将举动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加以讨论也失之妥当。

因而学界对于举动犯的理论品格一直存有疑问。

-二、举动犯源流考略-(一)本土沿革-举动犯在传统学说中是作为一种犯罪既遂类型而被讨论的。

由于我国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早期的刑法学著作也没有讨论犯罪既遂,而着重讨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今时意义上的举动犯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学者对犯罪既遂问题的讨论而发展的。

-早期的著作(2)没有论述犯罪既遂的形态及其划分问题,自然也没有举动犯的概念。

利子平在《试论结果犯与举动犯》(1985年)一文中,使用了举动犯一词。

但彼时利子平所指的举动犯是指与结果犯对称的犯罪形态,又可以称为形式犯、举止犯、行为犯[3],还不是现在理解意义上的举动犯。

- 随后的著作,立足于本土犯罪论,依据构成要件齐备说认定犯罪既遂,并根据分则描述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不同内容而将犯罪既遂的形态分为不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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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别
1.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

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

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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