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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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7篇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7篇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7篇保险公司管理制度7篇保险公司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优质的防灾防损服务,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控制财产险业务赔付率指标,使公司财产险业务经营处于健康的发展态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防灾防损工作的`职责、时限、总方案内容、流程及相关格式。

第三条总公司财产险业务分管领导为防灾防损工作的指挥者,全面负责防灾防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公司财产险部为防灾防损工作的管理者和具体方案制定者,全面协调部署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2一、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代理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

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市场经营目标。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规范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提高分支机构的综合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1.3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日常运营管理活动。

二、分支机构设置2.1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是以市场需求和服务覆盖能力为基础,根据业务规模、市场潜力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2.2分公司总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分支机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的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调整和撤销原则上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分支机构管理机构3.1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和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

3.2董事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分支机构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监督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

3.3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总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日常管理和重要事项。

3.4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管理团队的决策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执行。

3.5分支机构经理办公会是分支机构经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

四、分支机构经营管理4.1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战略和业务要求,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并提交总部审核和批准。

4.2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4.3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确保业务运营合规。

4.4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开展精准营销活动,提高市场竞争力。

4.5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机制。

4.6分支机构应当健全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管理规范。

五、分支机构业绩考核5.1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应当以公司总部制定的绩效目标为基础,综合考核分支机构的业务规模、业绩质量和市场份额等指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02-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

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等于8000万元;AA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000万元,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A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5000万元,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B类中心支公司:年分类保费标准小于3000万元,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C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000万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7-2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青保监发〔2008〕120号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

从防风险、促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监管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实施好该办法。

二、各财产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所属机构自评工作,并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各所属机构上年度自评报告。

2008年度自评工作在各省级分公司间进行,各公司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度自评报告上报工作。

三、各财产险公司在该分类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监测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预警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监管是指青海保监局在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分支机构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三条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由青海保监局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四条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类属以本办法确定的内部控制、市场行为、经营情况、承保理赔管理等四个部分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确定。

内部控制。

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指标。

市场行为。

包括信息披露与对外宣传、客户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访投诉、经营合规性、中介业务管理、条款费率、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指标。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的,该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的资格自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两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外,还可以自发现第二次违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
第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陕保监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35号)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规范分类监管流程,在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学习,对照分类监管的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由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监管评价指标,综合评议产险省级分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据此对公司划分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一)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三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改建、变更适用本办法。

三条分公司根据总分公司发展规划,经监管机构和总公司批准,可在机构所在省(区、市)县级行政区域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

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为三级机构,由分公司负责管理,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四条三级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命名,规则如下:司名称+行政区域名+(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五条三级机构管控原则一)统筹规划、科学有效;二)差异授权、直接管理;三)保障运营,强化服务;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六条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统筹三级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机构发展规划、申报及批筹工作;负责三级机构设立、撤并、改建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分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下辖三级机构管理职责。

七条支公司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负责本级机构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八条营销服务部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配合分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三级机构的设立九条分公司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情况、公司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因素,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财产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保险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第三条本公司财产保险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产保险政策的制定、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理赔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保险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保险范围与对象第七条公司财产保险范围包括:(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库存商品等;(二)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设备等;(三)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责任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雇主责任等;(四)公司约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八条公司财产保险对象为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三方。

第三条保险合同与理赔第九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理赔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用的支付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管理制度,明确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责任等,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保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产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审核保险合同签订、保险费用支付等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险费用的支付、理赔款项的报销等工作,并定期对保险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保险管理委员会做好财产保险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相关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0•【文号】保监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2月20日保监发[2003]20号)各保监办: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监管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每季测算,所用数据应从《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该表中所列数据均为累计数)及我会颁布的其他季度统计表中获取。

各保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及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测算情况及监管指标异常变化的原因等。

二、各保监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或以辖区内各公司当期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测算结果的参考值。

各保监办可以根据测算结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一、监管指标的分类(一)监管指标按关注程度分为监测指标、关注指标和了解指标。

监测指标是指在每季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

分析的指标。

关注指标是指每季(或年)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但不一定分析的指标。

了解指标是指仅在需要时才进行测算分析的指标。

监测(关注、了解)方式是指对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当发现某一监测(关注、了解)指标出现异动,或者需要进行分析时,可使用监测(关注、了解)方式进行进一步分析,找出波动原因,并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S)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A)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doc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doc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报送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

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置,在上级中心支公司管理下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六条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

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

第八条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

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

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3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pos机刷卡支付。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费率合理。

(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不得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与应对制度。

(三)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产保险分类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分类管理体系
本年累计每亿元保费受处罚家次行业平均水平(数值)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三)保监会相关部门填报因子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65 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资金部报送因子
因子定义
报送频率
违反保监会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数量(数值) 季报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01 偿付能力充足率
定量指标指标值:数值/不适用; 3、定量指标中有五个参考指标,据以调整对应指标的监
管分值。
(三)二级指标
指标名称
所占权重
自动指标值& 自动评分& 监管指标值 监管评分
一、偿付能力
二、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和合规性
25% 20%
0-100分 0-100分
ABCD ABCD
三、资金运用
20%
0-100分
4、2008年1月4日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0号)
5、2009年1月14日《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分类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产险部函[2009]4号)
二、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因子
(一)因子值
1、公司报送因子值类型 (1)数值:单位元,指该因子的本年累计值或期末时点值 (2)是/否:是指是否满足该因子口径的要求 (3)不适用:是指不存在与该因子对应的分类监管信息
(二) 产险部分类监管责任人与主要工作
2、主要工作 (1)财产保险监管部分类监管采取动态监测与阶段性评价 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工作包括月度监测和季度评价。 a.月度监测是指每月针对分类监管评价指标进行动态关注、 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原因分析的过程。 b.季度评价是指在月度监测的基础上,利用中国保监会分 类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各公司的风险状况进 行监管评价的过程,包括因子填报、监管调整、初审和审核 四个阶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
第四章 组合式及共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作修改的,无需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自律管理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平台及标准产品数据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四)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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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建设,明确分支机构在设立、变更、撤销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发展必须遵循“一把手原则”、“管控能力原则”、“市场容量原则”和“盈利原则”等四个原则,满足公司在标准选人、文化先行、市场策略、核心团队、时事匹配、科学投入、成本控制和营造气势等八个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发展思路是:在发展速度上,突出“速度与效益”,追求产投比匹配;在设立规划上,统筹布局,总量调控,优先支持管控能力强、经营实效好的机构的发展;在筹建管理上,做好“规划与建立,分析与协调,督导与帮助”,提高执行力,坚持做到分支机构筹建“标准不走样,执行不走样,结果不走样”。

第二章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第五条分支机构按级别划分为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和四级机构。

其中二级机构是业务发展中心和成本控制中心,在总部的授权范围和战略框架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完成总部下达的业务计划和经营指标,承担利润和市场责任,支撑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三级机构是销售和服务中心,组织销售和服务,并兼有成本控制职责;四级机构是销售、服务单位。

第六条二级机构是指在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设立的行使区域管理职能的机构。

一般来说,二级机构即分公司,但在计划单列市可以设立中心支公司作为二级机构。

第七条三级机构是指在地市级城市设立的中心支公司,以及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设立的支公司。

第八条四级机构是指在县(包括县级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组织业务销售职能、业务人员管理职能、客户服务职能、日常办公管理职能、公司品牌宣传职能。

第十条组织业务销售职能是指贯彻落实上级公司的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和推动上级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组织所属销售团队的组建、发展。

按照年度计划对各项经营指标的达成销售策划方案制定、跟踪与推进;销售激励方案的制订、实施、评估及反馈。

第十一条业务人员管理职能是指对所辖各类人员组织管理,包括所辖县域公司内全员的招聘、管理、考核;销售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工作;本机构办公会议组织与服务;组织销售人员召开晨、夕会等。

第十二条客户服务职能是指对县区市场信息资源的开发及有效利用;配合上级抓好应收、续保管理;负责客户信息管理及对相关资料(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批改申请书等)进行标准审核;确保公司电话销售本地落地服务;协助渠道化管理工作落地及本地大客户(股东)业务的跟进服务;根据授权对机构所在地日常业务出单等前台服务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收集相关赔案单证,负责快速处理小额赔案;按照公司客户分类规定向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

第十三条日常办公管理职能是指按照公司办公设备的管理要求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对公司办公用品的登记、管理、发放;文书档案的管理;以及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实物管理、相关台帐登记管理等。

第十四条公司品牌宣传职能是指对所在县域进行公司文化、品牌等属地化宣传,负责本地域市场广告投放;按照公司授权对本地发布公司相关对外信息。

第三章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第十五条***市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人员编制、职场要求、设备配置标准由本管理制度统一规定,归口管理部门为***产险***市分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十六条根据我公司人员管理类别划分,即:委派类、直管类、量化类,结合对分支机构岗位编制设定要求,目前***市分公司分支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如下:岗位设置编制标准(三级机构)实际用人情况经理岗*人*人综合管理岗*人*人销售管理岗*人*人单证岗*人*人收付费岗*人*人出单岗*人*人未决管理岗*人*人第十七条***产险***市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属于销售和服务中心,在职场租赁和费用投入中会严格按照相应机构的业务规模来划定机构标准,按照我公司机构筹建标准和职场配置相关费用标准要求如下:机构级别机构类别年保费计划职场建筑面积标准*级机构一类>*万元<*平米二类>*万元<*平米三类>*万元<*平米四类>*万元<*平米五类>*万元<*平米第十八条根据***产险分支机构筹建标准规定,分支机构筹建初期装潢、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置情况见下表:科目明细数量购置标准购置方式一、职场装修二、家具费用三、办公设备1. 办公桌2. 办公椅3. 保险柜4. 传真机5. 扫描仪6. 喷墨打印机7. 针式打印(LQ690K)8. 文件柜9. 碎纸机10. …四、IT1. PC液晶2.防火墙3.备用电源…费用合计㈠+㈡+㈢+㈣————第四章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第十九条集团机构发展部为分支机构变更和撤销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分支机构变更的有关事宜,包括机构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营业产所变更、经营区域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以及撤销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变更和撤销的申请。

集团机构发展部负责各二级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的申请工作。

三级机构(含三级机构)以下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的申请由各二级机构人事行政部负责。

各二级机构在收到总公司同意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后,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保监局进行申请。

三级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由所属二级机构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1.撤销(变更)分支机构的请示;2.拟撤销(变更)机构的历年业务发展情况;3.拟撤销(变更)机构的人员、单证、印章、职场、车辆、家具、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善后情况说明变更和撤销三级机构的流程是:二级机构机构发展岗→二级机构人事行政部负责人→二级机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总公司办公室文秘岗→集团机构发展部机构规划岗→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集团机构发展部负责人→总裁室机构发展分管总→总裁(对于撤销机构的,还应加上集团机构发展工作分管总)申请文件抄送节点:总裁室、人力资源部、企划部、集团机构发展部。

第二十一条变更和撤销批复。

总公司同意三级以下机构的变更或撤销申请后,由集团机构发展部下发同意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批复流程是:集团机构发展部机构规划岗→总公司办公室文秘岗→集团机构发展部负责人→总裁室机构发展分管总批复文件抄送节点:总裁室、集团机构发展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划部、办公室,以及二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人事行政部。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经当地保监局核准变更后,须持保监局颁发的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及时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登记注册的变更手续。

分支机构获得保监局和工商局相关执照后,需及时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扫描件报集团机构发展部和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经当地保监局核准撤销后,须持保监局颁发的批准文件,及时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将保监局颁发的批准文件扫描件报集团机构发展部和总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自各分支机构领取变更后的保险许可证之日或领取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统一进行公告。

第五章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第二十五条***产险***市分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运营管控遵循“集中管控、分级授权”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按公司建立的标准业务管理流程和制度体系规范运作, 保证企业整体效能最大化。

对分支机构的授权主要集中在财务、业务、客服三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产险***市分公司财务工作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依托费用预算管理系统,所有费用申请、报销都必须通过网上完成。

第二十七条***产险***市分公司各分支机构是销售和服务中心,在业务授权方面,只有出单权,核保权由分公司集中,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产险***市分公司在客户服务管理方面实行垂直与集中管理结合的集约管理模式,理赔权限、人员、设备、查勘费由分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实现人员垂直管理,资源统一配置。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建立客服团队,客服团队是服务于一定区域的查勘定损作业团队。

服务区域划分时考虑行政区域的机构因素但不依赖于机构,团队设置和区域划分以服务半径为核心,相邻两个团队互相渗透,形成若干个作业单元。

第三十条客服团队以三级机构所在地设置,是分支机构行政区域内理赔协调部门,负责理赔柜面服务和案件诉讼、负责与分支机构范围内的行业协调,是支持销售的承办者。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在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过程中,对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当的机构和部门,***市分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备、开设、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由***市分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机构负责人承担。

分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分支机构成立后,在一定期限内业务规模、费用控制、管理水平未达到分公司规定要求的,分公司将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产险***市分公司人事行政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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