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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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2019 年9 月,采购单位为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塔山南路塔山北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采购代理机构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在项目名称为“塔山南路(通世南路-山海路段)10KV 线路及箱变安装工程”的《需求方案》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以现金形式提交成交金额 3%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审查定案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采〔2019〕4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优化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分析:

1、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3、为什么要现金形式提交?背后深意自我领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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