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建设及租房合同(网络建设专用V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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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建设及租房合同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第一条合同目的

1.1为适应上海国际化大都市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国联通移动通信整体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联通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在上海市区路弄号楼内,建立联通室内覆盖分布系统。该楼宇建筑面积为:万平方米,需要覆盖的区域含:等处,覆盖的建筑面积为万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2.1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设备安装机房,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机房位置。

2.2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本大楼内另设数据或宏站机房(以下简称“数据宏站机房”),乙方可将室内覆盖机房内的设备迁移数据宏站机房内(数据宏站机房不因此而增加机房租费),并将室内覆盖机房归还甲方,乙方无需再支付归还之日起还未支付的室内覆盖机房的租费(若有乙方已预付部分,甲方无须再向乙方退还);

反之,乙方可将数据宏站机房内的设备迁移至室内覆盖机房内,并将数据宏站机房归还甲方。

2.3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交流380伏 5 千瓦功率容量供电。甲方并保证,设备运行期内不发生无故人为断电。乙方可以在机房内单独安装交流配电箱,并支付相应电费。

2.4甲方应尽量提供满足乙方要求的具备有空调条件的机房。若甲方所提供的机房无空调,则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机房内安装空调设备,甲方必须落实室外机安装位置和冷凝水落水位置。

2.5甲方应提供机房内接地线。若甲方所提供的机房内无接地线,则甲方应提供接地路径供乙方安装接地线。

2.6因乙方设计施工需要,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室内建筑平面图。

2.7因乙方设备传输需要,如大楼内已建有信息管线公司的管孔,乙方在与信息管线公司达成购买管孔合同后,甲方应允许乙方通过大楼内原有的信息管孔穿放光缆,并确认光缆接入乙方机房的路由,或同意由乙方自建3孔Φ110通信管孔进大楼机房,或通过甲方指定的架空走道将光缆由大楼外穿进机房。当由于实际条件限制,以上措施均不能实现时,甲方应同意由乙方采用无线方式来解决传输,并提供微波室外单元的安装平台及平台与乙方机房的传输通道,如无条

件安装微波设备,乙方在与其它运营商或电路提供商达成租用2M的情况下,甲方应提供电信机房与乙方机房间的传输线通道。

2.8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免费提供和落实直放站小天线安装位置并确认馈线至乙方机房的路由。

2.9乙方若在大楼内提供数据固定接入业务,甲方应提供接入和装机条件。

2.10甲方应确保电源的正常供给,例行的停电检查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乙方发现甲方处设备或电源有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修复或配合修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2.11甲方应保证乙方设备不受人为的损坏,并保证乙方设备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抢等安全保障措施。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所租赁的机房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盗抢、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2.12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并在今后乙方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不定期的故障抢修时为乙方提供方便。

2.13为使信号畅通,系统开通后,甲方在天线前端应尽量避免设置阻挡性障碍物。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机房周围所装设备也不得对乙方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若有干扰和影响,则甲方应及时整改,排除妨碍。如甲方违反该约定,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1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第三方因房屋产权(使用权或所有权)问题与乙方发生租赁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以确保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当甲方未能妥善处理该纠纷时,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该纠纷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甲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若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作好结算和交接工作。

2.15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其在乙方信号覆盖范围内进行装修、改建等工程项目时涉及到乙方分布系统,应提前14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调整,且甲方在施工中应尽可能避免对乙方分布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如甲方违约以致造成乙方损失,将承担由此对乙方设备、器材等造成的的全部损失。

2.16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循合同条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17 若乙方因技术、网络规划等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向甲方赔偿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日从乙方实际退还所租房屋之日起算,如乙方已向甲方预付租金,乙方未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租金中的对应金额,可先用于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甲方应在合同终止日之

日起10天内归还乙方。

2.18 当乙方机房所在地发生动拆迁情况时,甲方应向拆迁人告知乙方机房存在的事实,并至少在其签订动拆迁补偿合同之前14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拆迁事宜,并向乙方告知拆迁人的相关信息。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3.1乙方在机房内安装交流配电箱并根据甲方指定的路由负责交配箱前端电源线的施工。

3.2乙方在工程实施时应将施工计划事先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开始施工。

3.4乙方在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整体环境的协调,将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

3.5乙方作为该楼宇室内覆盖系统的建设方,所使用的各类设备、布线系统和传输线路等均由乙方提供并负责施工,该分布系统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3.6乙方对室内覆盖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不定期的故障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入机房前,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应保证乙方能顺利进入机房,及时检修。

第四条租费、电费和分布系统接入配合费的结算方式

4.1机房租费为元/年,从本合同生效日后计算。第一年机房租费免费,以后每年的机房租金在进入预付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根据甲方先提供的有效发票预付。

4.2电费按元/度计算,由乙方在交流配电箱内安装电表。每年第一季度乙方根据甲方先提供的有效发票或收据并按电表实际读数支付上年度电费。

4.3若甲方要求电费上浮且不能与乙方达成一致时,可采用“平均电价”方法:

平均电价=总用电费用÷总用电量(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期前一月由供电所出具的电费发票中的数据)

4. 4乙方在分布系统开通后一个月内根据甲方提供的发票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分布系统接入施工配合费”:元。

4.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款项。

4.6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乙方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且甲方为增值税纳税人时,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合同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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