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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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 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 结果作出处理的
立法意义
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提升了私权保障的空间 有利保障公民精神权利 将精神病人的权利拉入公众关注的视野,进入政 府责任的范围,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
框架与内容
共七章八十五条 第一章 总 则(1~12条)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3~24条)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5~53条)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54~59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60~7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72~82条) 第七章 附 则(83~85条)
原文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 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 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 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 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规定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 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 疗和康复机构 明确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 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
wenku.baidu.com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 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 制度
立法思路
立足现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 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 明确责任,建立机制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 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 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住院手续
应由患者自愿办理。如患者无办理能力,应由监 护人代为办理 流浪乞讨人员由送诊部门办理 已经发生危害行为或有相关危险的患者,近亲属 如不肯办理住院手续的,应由单位、村民委员会 或者居民委员办理(医疗机构记录在案) 违法患者应依法办理强制住院
原文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 治疗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 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 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 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 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 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自愿和强制
“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
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应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 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
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 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该收治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 绝为其诊断 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属 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 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 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原文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 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 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 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原文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 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 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 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 手续
原文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 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 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 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 论
诊断结论有异议
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 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 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 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 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 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 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
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规定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 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 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到面见、询问患者 回避原则 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 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 善保存
再次诊断、鉴定后还有异议怎么办?
精神卫生法增加了司法救济条款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 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 提起诉讼
住院治疗的标准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 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 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 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后的处理
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 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 危险的”,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 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 实施住院治疗 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应当对患者实施住 院治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 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 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 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原文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 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 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原文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 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 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 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 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 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 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 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 绝为其作出诊断
病历资料
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 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 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 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
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第一类,属于没有出现自残、自杀、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 安全行为,这类患者无论病情轻重,是否收治均由患者自 己决定 第二类,属于出现自残、自杀,但没有出现伤人或危害周 边社会安全行为,这类患者是否收治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 决定 第三类,属于已经出现伤人或危害周边社会安全行为,这 类患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治 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患送治权归民政
精神卫生法解读
孝感市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中心 陈强庆 主任医师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
1985 年 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 2011年9月1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 卫生法(草案) 2011年10月24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草案明确,精 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强制收治程序;“被 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 责 任 2011年10月29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 征集意见 2012年8月27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 2012年10月23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2012年10月26日 精神卫生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 卫生专门人才培养;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 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 障碍的能力;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 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照规 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原文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 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 员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 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 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 心理治疗的人员
医疗机构
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 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 条件
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 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吊销其执业证书
《马德里宣言》
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会通过,精神科医生道德 准则 第四条:当病人由于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适当判断 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 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 不应施行任何违背病人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 这种治疗会威胁到病人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 须始终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