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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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

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5]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15]4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厅在广泛调查和征求各相关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1月7日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规范开展“专升本”工作,推动我省普通本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湖南省内普通高等教育应届专科毕业生(含成人高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进入省内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注册后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普通本科院校学习两年(学制为五年制的专业需学习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文凭;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各独立学院不能举办“专升本”教育,其他本科院校可自主选择是否举办“专升本”教育。

五年制高职专科也是普通教育的一部分,举办“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可将合作学校的五年制学生纳入选拔范围。

第四条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推荐比例为选拔范围内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20%,接收专科学生到本校就读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控制在各专业参考总人数的50%以

内。“接收院校”当年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总数按一定的比例占用该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

第五条“专升本”的选拔考试由“接收院校”分别组织,考试科目由“接收院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自主确定,考试总科目不能少于3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各考1门;对报考学生的英语成绩要求由“接收院校”自主确定,既可以认可英语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和全国英语四六级统一考试成绩,也可单独设置英语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推荐院校”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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