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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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LS.120203-2001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总公司标委会提出;

本标准由计财科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莉;

本标准由总公司标准办负责解释。

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总公司企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Q.GL/LS.120203-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特点、范围、用途、计算与缴纳办法,支取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2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特点和收缴范围

2.1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义务性长期储金,职工通过自己的储蓄积累,加上总公司提供的公积金,逐步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

2.2 住房公积金特点是近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所需部分资金,远可加强职工退休后的社会福利保障,有利于职工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团结。

2.3 住房公积金收缴范围:凡总公司范围的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和临时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3.1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按照规定只能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3.2 住房公积金只限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总公司2001-09发布 2001-1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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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大修自住住房使用。

4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和缴交

4.1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是以界定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总公司按国家规定而确定的缴交率,在职工工资中扣缴。同时,总公司也按月提供职工同等数额的公积金,一并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2 随着国家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要求和总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在经济承受能力适当时,总公司可对公积金缴交率进行调整。

4.3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公积金依照同类人员转正定级后的基本工资基数乘以公积金缴交率计算,公积金缴交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实行。

5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5.1 由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指定专业银行,建立总公司住房公积金帐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负责公积金汇缴,支取和管理等工作,实现帐目清楚,帐帐相符。

5.2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制度,实行每个在职职工一份公积金手册,由计财科进行登记、保管,每年年底交职工本人核实签字。

6 住房公积金使用及支取

6.1 职工在退休之前,除购房支付公积金外,原则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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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若发生劳教、劳改、除名、辞职调离时,应在一月内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封存或转存到该职工新单位帐户的工作。

6.2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对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但必须经区房改资金中心同意,办理有关转移付款手续。

6.3 职工之间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公积金,但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自住住房进行大修理时,可使用本户成员和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直系亲属本人同意。

6.4 职工离休退休后,将不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退休次月按规定结算退休职工帐户公积金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6.5 职工在职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住房公积金,于次月一次性结算,支付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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