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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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答卷雷同禁考两年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答卷雷同禁考两年

; 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规定: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并明确规定,确认雷同情况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加大对较轻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把过去警告两次改为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便可给予处理。

国家

国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考试方式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试组织第十二条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

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报名条件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九)外省人员能否在浙江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报名考试,今年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不受户籍限制,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考试,且无需提交工作、学 习地证明。 (十)军队现役人员能否在地方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 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 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 确认。
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规定(19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四、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关心的问题
(一)报名时因网络拥堵可能出现重复交费的问题? 现场确认时申请退费,7月月末汇总人员上报省厅,统 一安排退费 (二)系统显示“证件号码已注册”,如何处理? 相同证件号码仅可网上填报一次,若证件号码被误填 或恶意占用,导致不能报名,与省司法考试办公室联 系进行修改。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能否在浙江省报名、 考试? 居住在浙江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 在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并应当在 杭州市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名时是否必须要有毕业证书? 原则上除本科大三生在读之外,其余考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但有几种情况 例外:一是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一 书” 报名; 二是因助学贷款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扣发的,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证 明或持银行出具的证明和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名;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 辖市级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四是其他成高、函 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参照上述第三点自 学考试;五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报名 的,必须同时提交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 证证明;以上五种情况必须同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现场不予确认。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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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考试重点题型和分值

司法考试重点题型和分值

司法考试重点题型和分值司法考试,也称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评估法律专业人才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知识和能力的重要考试。

考试内容广泛,题型多样,分值分布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重点题型和相应的分值概览:1. 客观题:- 单项选择题:这类题目通常占比较大,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理解能力。

每题通常1-2分,总计约100-150分。

- 多项选择题:比单项选择题难度稍高,要求考生从多个选项中选择所有正确答案。

每题2-3分,总计约50-100分。

2. 案例分析题:-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具体案例,通常包括简答题和论述题。

简答题每题5-10分,论述题每题可能高达20-30分,总计约100-200分。

3. 论述题:- 论述题要求考生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展示其法律思维和表达能力。

每题分值较高,通常在20-50分之间,总计约50-100分。

4. 实务操作题:- 这类题目模拟法律实务操作,如起草合同、撰写法律文书等,考查考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每题分值可能在10-30分,总计约50-100分。

5. 综合分析题:- 综合分析题结合多个知识点,要求考生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这类题目分值不定,但通常较高,可能在30-50分之间。

6. 法律文书写作题:- 法律文书写作题考查考生的文书撰写能力,如起诉状、答辩状等。

每题分值可能在20-40分。

7. 法律英语题:- 对于部分司法考试,法律英语也是一个考查点,包括法律英语阅读和翻译。

分值可能在20-50分。

请注意,以上分值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分值和题型可能会根据每年的考试大纲和政策有所调整。

考生在备考时应以最新的考试大纲为准,合理分配复习时间,确保全面掌握各部分知识点。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司法部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客观题科目共考两卷,一般会考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等,主观题科目只考一卷,主要考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考客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考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2】一、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计算机化考试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

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2022年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2022年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发布旳《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

考试时间为每年旳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

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涉及: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

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问题一:有关司法考试旳难易限度?有关司法考试旳难易限度,这是一种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旳。

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旳。

我给出旳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旳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畴旳不拟定性太强旳一门考试。

“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旳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仿佛某教师说旳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旳游戏。

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来临,要么默默旳把自己锤炼到最佳。

司法考试旳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旳旳不可预测,不可拿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发布机关司法部法律修订(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司法考试及格线

国家司法考试及格线

国家司法考试及格线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考试。

该考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

通过该考试,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的及格线是指通过该考试所需达到的最低成绩标准。

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和级别,及格线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国家司法考试及格线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及格线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及格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总体及格线为60分。

这意味着,考生必须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累计获得至少60分的总分数才能算是通过该考试。

二、不同科目的及格线除了总体及格线之外,不同科目的及格线也是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方面。

以下是一些主要科目的及格线参考内容。

1.法律基础科目法律基础科目包括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考试标准,以上科目的及格线均为60分。

2.法律职业基础科目法律职业基础科目主要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法律职业基础知识、实务操作等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上科目的及格线均为60分。

3.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业科目的及格线均为70分。

其中,知识产权法科目的及格线为80分。

4.法律英语科目法律英语是国家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科目,也是考生普遍比较难以掌握的科目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律英语科目的及格线为60分。

三、不同级别的及格线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级别的及格线。

国家司法考试分为两个级别: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和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两个级别的及格线如下:1.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的及格线为60分。

2.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的及格线为60分。

但是,在国家律师资格考试中,由于考试时间、试题数量和难度的不同,考生需要获得不同的分数才能够通过该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精选3篇)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精选3篇)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精选3篇)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精选3篇)想要成为以为法律工作人员,都要经历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洗礼,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内容有哪些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精选篇1)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

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9.09•【文号】司发通[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年9月9日司发通[2008]14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根据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人、副总监考人、场内监考人员和流动监考人员。

第三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五条考点配备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

总监考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三)组织、检查、验收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封装;(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人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督考人员。

督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改正;(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答卷(答题卡)保管、发放、回收、封装情况;(三)发现违纪行为的,应当督促监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四)检查监考人员及保密、医务、后勤等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五)提交督考报告。

第七条考点内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人员一名。

流动监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突发情况;(二)检查、监督场内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三)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四)必要时,替换场内监考人员;(五)承担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
在校生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港澳台学生报名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021年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2021年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2021年司法考试考试说明2021年司法考试考试说明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素养及相对应的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能够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水平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够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灵活使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准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实行。

四、试卷结构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考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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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6-2503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1)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3)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4)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4)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5)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5)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6)第十章供热价格 (7)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7)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9)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0)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0)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 (11)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2)第十八章法律责任 (15)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 (17)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18)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19)第二十二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10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中国的法律;(2)公开、公平、公正;(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9[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2[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301 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 特许经营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03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元。

(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401特许经营权地域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2、附图(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402 特许经营权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501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601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 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7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

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02 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规定的补偿。

703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8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

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901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

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 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 事故报告与通知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 应急预案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 事故影响赔偿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供热价格1001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

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1101 安全责任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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