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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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用水用电

管理规定

某某医院关于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经院务会研究,特制定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水规定

1、用水后必须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正常工作期间,科室的水龙头、水管、阀门、暖气等发生损坏时,由科室负责人及时通知后勤主任解决;卫生间的水龙头、水管、阀门、暖气等发生损坏时,由楼层卫生员负责通知后勤主任解决(卫生员不在岗期间由科室负责人负责通知);

非正常工作期间,科室或卫生间的水龙头、水管、阀门、暖气等发生损坏时,由科室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带班领导解决;

3、热水供应室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开、关热水器以保证热水的供应。在规定时间以外,如需用水,正常工作期间,由值班更夫请示后勤主任决定;非工作期间,由值班更夫请示带班领导决定。

二、用电规定

1、白天光线充分时,各科室、办公室自然采光。光线不足时根据实际需要开启照明灯,杜绝“长明灯”,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公共区域的走廊、方厅、楼梯的照明灯由值班更夫负责管理,做到“天黑灯开,天亮灯灭”,以保证照明为原则。值班

医务人员做好病房管理工作,晚10点及时督促病房熄灯休息(特殊患者除外)。

2、电脑管理:

(1)办公用电脑在不用时应关闭电源;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避免长时间待机,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所有电器,并切断电源。

(2)各科室值班人员在夜间回值班室休息时,应及时关闭电脑,切断电源。

3、各科值班室电视机在每日7:30——20:30期间,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4、严禁私自使用电饭锅、电褥子、电磁炉、电暖气等电器(特殊情况请示主管领导)。

5、各科室凡因线路、开关、灯具自然损坏而影响正常见电或造成长明灯的,正常工作期间由科室负责人及时通知后勤主任解决;非工作期间由科室值班人员及时通知带班领导解决。公共区域如楼梯、走廊、方厅的照明灯发生损坏时,由当班更夫通知后勤主任,由后勤主任安排人员更换、修复。(更换、修复时限:白天为当日完成,晚上为次日完成),以消除安全隐患。

6、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擅自改装和移动供电线路,私自拉接电源等,凡因工作确实需要,科室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

以上规定,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院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项的,工作期间发生的将给予主管领导罚款1元、科室负责人罚款2元、当事人罚款10元的处罚。非工作期间发生的将给予带班领导罚款1元、科室负责人罚款2元、当事人罚款10元的处罚。若3次以上(含3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则对当事人给予加倍处罚。

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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