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合同(最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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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大厦消防改造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J-G-2013-03
缔约方:
甲方:11111111111111111111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11111111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鉴于:
1. 甲方拟委托乙方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3456788消防改造工程(简称“工程”)进行施工。
2. 乙方是一家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消防工程公司,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并经消防主管部门授权及许可承揽消防工程,亦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3456778消防改造工程进行施工。
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建筑大厦消防改造工程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1233445566677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1234567。
1.3工程范围:工程范围:B1-6层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包括2013年10月18日的图纸范围内(不包括报警主机、喷淋泵2台和消火栓泵2台设备采购,防排烟系统的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水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办理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测、验收等手续。乙方进场后应与甲方进行现有施工面的确认,并对原完成工程与现设计方案不符部分进行拆换整改。乙方应与各部门相互配合进行施工作业。
1.4质量技术要求:达到国家及北京市合格标准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合格验收。
第二条合同价款、计价及付款方式
2.1在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本合同实行综合包干总价,其综合包干总价为123456789元整(大写人民币123456万元,以下简称“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款
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而由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检测试验费、现场经费、管理费、安全、利润、规费、税金、承包范围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对建设单位消防系统及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技术指导费、对非承包范围的工程专业配合费、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费及其他等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2变更、洽商计价方式
按综合包干总价加有效的变更、洽商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1.3条约定的工程范围以外的单个分项工程变更、洽商价款大于5000元时进行计算,其他情况不作调整。变更、洽商的计价方式执行以下规定:
2.2.1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费用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费用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计取;乙购材料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含设备保护费),甲供材料也不再计取二次搬运及保管费;其他未列项费用不再计取。工程量按照定额及图纸、现场实际情况双方确认计算。本工程原有建筑材料、设备需要拆改的地方,均为乙方施工范围,均按照本合同规定计取费用。拆除材料设备能二次利用的应二次利用,不能二次利用的需经甲方书面确定价格后,方可变卖处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2 材料费除2.2.3条中的规定外,其他按2013年10月份北京市建委公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中缺项材料乙方应提前15天向甲方设备材料部提交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市场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按造价信息执行价格的材料,施工期间当月造价信息价格增加或降低超过5%(与2013年10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比较)时,按施工期间当月造价信息执行;如造价信息中材料设备未注明品牌、规格、产地或价格超出市场价较高时,甲方有权利另行确定材料认价单,由甲方进行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后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做为结算依据。
2.2.3 其他材料计价方式
2.2.
3.1部分材料设备定价
消防报警设备由乙方购买,使用海湾或利达品牌产品,其单价按海湾或利达公司下发最新的设备价格表中的单价乘以0.2结算,消防报警设备价格均包括提供培训及配合工程调试、检测、验收等费用。
2.2.
3.2其它部分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按后附表(《设备材料定价单》-001、002)执
行, 如施工中用到附表中不包含的材料设备(且造价信息中价格超出市场价较高时),需另行确定价格。
2.3付款方式
2.3.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其中包含定金,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乘以20%,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定金自动计入合同总价款;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3.2乙方将本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完成,且向甲方递交相关部门出据的检测合格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约计总价款(此价款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的70%;
2.3.3在工程竣工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及《消防验收意见书》交付给甲方且结算完毕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工程结算价款的95%。
2.3.4剩余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贰年甲方认为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将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给乙方。
2. 4乙方向甲方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且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期
3.1 承包工程的全部工程工期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 5 月 30 日(节假日均包含在内,乙方应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管道安装,应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甲方进场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前进场并做好施工准备,编制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并按约定的时间开工;如届时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甲方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甲方工程部发出的开工令予以重新确定开工时间。
3.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迟延可能导致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承包工程时(指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且乙方不得索取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指示乙方增加人员、机械并加班工作,确保承包工程在本补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工;乙方应在接到指示后修正施工进度计划并书面报送给甲方批准,甲方批准后乙方应按修正后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3 如乙方未能遵守上列指示时,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施工以保证承包工程在竣工日期前完成,由此给甲方增加的一切费用作为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签字